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合同範本

經濟合同法

第一篇:經濟合同法

經濟合同法

經濟合同法

經濟合同法是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合關係的法律。我國現行的經濟合同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其它經濟法規,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確認和處理無效經濟合同的暫行規定》等。

經濟合同法以調整轉移財產的經濟合爲主要內容:同時調整提供勞務、提供技術和承包工程的經濟合同,對於投資、信託、聯合經營等其它經濟合同,合同法規定的一般原則也完全適用。

經濟合同法適用於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它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爲實現一定經濟目的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合同。內容包括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經濟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違法經濟合的責任,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的法律規定。

一、經濟合同訂立的程序

經濟合同的訂立,一般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 要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簽訂經濟合同的建議。作爲一項有效的要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要約人必須清楚地表明願意按照要約內容訂立合同;

(2)要約原則上必須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3)要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肯定;

(4)要約必須傳達到受要約人才生效。

當事人發生要約後,並不是永遠對其具有約束力,在以下情況下,要約不再具有效力;

(1)有承諾限期的要約,期限界滿;

(2)沒有承諾期限的要約,如果是口頭形式的,對方沒有當面立即承諾,要約失約;如果是書面形式的,超過一定的合理期限,要約也失去效力;

(3)對方不同意要約內容,即使承諾期限未滿,要約也不起任何作用。要約的方式有書面和口頭兩種方式。書面方式通過寄發書信、電報、訂貨單等方式提出;口頭方式可由一方向另一方當面口頭提出,也可以通過電話提出。

2. 承諾。是被要約人對要約人提出的訂立經濟合同的建議表示完全同意的答覆。承諾應符合以下條件:

(1)承諾是被要約人對要約同意的意思表示,非被要約人所做的答覆不是承諾;

(2)承諾必須是不附帶任何條件,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如果被要約人對要約的主要內容不是全部接受,而是有條件的同意要約的條款,則其意思表示不是承諾,而是一個新的要約;

(3)承諾必須是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做出。如果承諾超過了要約規定的期限,這種承諾對要約人就沒有約束力。

承諾一經成立,就發生法律效力,其效力在於要約人收到承諾時,合同即告成立。

二、經濟合同的主要內容

根據《經濟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經濟合同主要內容應具備以下條款:

1. 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

標的是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經濟合同標的必須明確具體,標的不明確或沒有標的,經濟合同就不能成立,也就無法去履行經濟合

同。經濟合同的標的因合同種類不同而有所差異。有的是財產,如購銷合同中的產品;有的是勞務,如貨物運輸合同承運方提供的勞務;也有的是完成一下的工作,如加工承攬合同承攬力所完成的工作。

2. 數量和質量。

數量和質量是標的的具體條件,是使合同標的得以相互區別的具體特徵。數量可以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大小,合同數量必須明確具體。質量的標的適應一定用途,滿足生產、生活需要的自然屬性。簽訂合同時質量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沒有簽訂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

3. 價款或酬金。

經濟合同中的價款或酬金,是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用貨幣表示的代價。貸款是對提供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而酬金則是對提供勞務或完成一定工作的當事人所支付的貨幣。經濟合同用貨幣履行義務時,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用人民幣計算和支付。除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的以外,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票據結算。價款的確定,要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經濟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六條款規定?quot;產品的價格,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的以外,由當事人商協定。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愈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4. 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履行義務的具體時間;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依照合同完成自己義務的場所。就具體經濟合同而言,履行地點要根據標的性質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確定;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完成經濟合同義務的方法,如貨物的交付方法、運輸方法、計量方法、結算方法、驗收方法等。當事人應按照約定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不得擅自改變。

5.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因過錯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經濟合同時應承受的經濟制裁,其目的在於維護經濟合的嚴重性,督促當事人切實履行經濟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一般有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形式。

三、無效經濟合同的認定

無效經濟合同,是指國家不承認和保護的、沒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其中,全部無效經濟合同是指當事人所從事的主要經濟行爲爲國家法律、法規所禁止;產生無效的經濟合同則是指經濟合同的某些條款雖然違法,但並不影響其它條款法律效力的經濟合同。

《經濟合同法》規定:下列經濟合同爲無效:(1)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2)採用欺詐、脅迫手段所簽訂的合同;(3)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向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4)違反國家利曾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

經濟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經濟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屬無效,對無效合同中涉及 財產關係及當事人的違行行爲必須及時加以處理,包括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以及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四、違法經濟合的責任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沒有合法依據單方面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違反經濟合同的責任。就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由於自己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承擔的法律制裁。承擔違約責任,要有違約事實和主觀上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支付違約金、支付賠償金、繼續履行和單方解除合同等。

對當事人無法預知或無法防止的事故,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情況下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爲,不能要求義務人承擔責任,而應該免除其責任。

第二篇:《經濟合同法》講義

黨委中心組學法講義

《經濟合同法》講義

時間:2014年7月21日晚上7:00

地點:鄉法制學校

主講人:張玉芹(財政所所長)

教學內容:《經濟合同法》講義

一、合同一般基本內容

1、當事人名稱、姓名、住所(必須)

2、標的(必須)

3、數量(必須)。

4、質量(無約定者,依以下順序逐次選擇適用標準):

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通常標準

沒法約定者,設質保期 (質保期設定須明確,所謂的產品到達後經驗收後付款這是隻是付款約定,而非質保期約定。)

5、價款或報酬(必須)

6、履行期限、地點、方式(無約定者,合同法上有說明)

7、違約責任(無約定者,合同法上有說明)

8、解決爭議方式(協商、仲裁、起訴)

二、授權與代理

1、合約簽署:

(1)公司公章是最有效力的簽署工具

(2)合約簽署範例:

合約擡頭爲a公司與b公司,簽字者爲a公司採購c與b公司業務d,由於c、d是算履行職務,所以此份合約當事者是a公司與b公司。

2、授權與代理問題

舉例:甲公司爲乙公司加工,每次訂單乙方會以蓋章方式回傳給甲方。某次乙方訂單由乙方主管簽字即回傳給甲方,後來該批產品被乙方主管帶走,此次糾紛該如何處理? 法院判定方式:

(1)合約是否有約定授權或代理人員

(2)依之前雙方訂單來往的慣例判決:由於之前訂單來往都是蓋章確認,本次只有乙方主管簽字確認,故不認定該主管可代理乙公司開立訂單,故甲公司無權向乙公司追討此筆貨款。

3、表見代理

定義:爲無權代理的一種,但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之代理行爲,該代理視同有效。

舉例:乙方承包甲方工程60萬元,其中甲方應乙方工頭要求將其中10萬元以匯票方式開立給乙方配合之外包商丙,其餘款項以現金支付給乙公司,後因乙方工頭拿該匯票以甲公司名義跟丙公司簽訂合同購買材料送至甲公司,貨款並未完全支付,故丙方向甲公司要求付款。

判決:雖然乙方工頭並未有權代理甲公司與丙方簽訂合同,但由於匯票以甲公司名義開立給丙方,且送貨地點在甲方,故法院認定此代理行爲有效甲方須承擔負款給丙方的責任。

4、法人代表代理

法人代表超過公司設定權限代理公司簽署各項協議,出非相對人確實知道,否則該代理行爲視同有效。

5、律師建議注意事項:

(1)當事者名稱不得有誤,須與公章名稱一致。

(2)合同簽訂最好是加蓋公章或業務章,如果是以代理人方式簽署合同,應附上代理人授權委託書。

(3)代理人名字不得寫在當事人一欄

(4)標的須明確約定(名稱、規格、型號、數量)

三、質量標準

案例:甲方向乙方購買燃料油並簽署購銷合同,某天甲方向乙方購買煤塊,但因質量問題,甲方要求乙方承擔責任

判決:該合約是以油品作爲標的,而非煤塊,故煤塊之買賣不受到油品買賣合同之約束。 對策:訂單註明受油品合同約束。

四、合同的履行

分期付款協議建議:若乙方任何一期款項逾期不付,甲方可就本協議內所有款項提前請求支付。

五、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承擔條件:

(1)違約

(2)不考慮是否有過失責任

例外:贈與合同、運輸中旅客行李損失、保管合同、儲存合同、有償的委託合同

(3)是否造成損失不是所有責任的必然要素

2、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適用關係

(1)收取定金之一方如違反合同,須雙倍返還定金(此爲擔保法規定)

(2)約定效力 > 法定效力

定金、違約金之適用優先於損害賠償

違約金 < 損失 ? 可要求增加差額部份

違約金 > 損失(過分大於) ? 可要求減少差額部份

違約金 >= 損失(損失30%) ? 依違約金之規定

六、糾紛解決方法

1、仲裁

(1)一裁終局:仲裁結果爲最終結果,可避免訴訟的反覆上訴。

(2)仲裁地區不受雙方所在地或其它限制,故可約定任意的仲裁委員會。

(3)須有明確的仲裁協議。

2、法院訴訟

(1)訴訟地區限定:被告住所地;合約履行地(須明確註明才行);合同簽定地;原告住所地;標地物所在地

(2)加工承攬合同:合同履行地未約定者,以加工行爲地默認爲合同履行地。

七、合同法其它問題

1、對帳:

(1)對帳只須加蓋財務章,但如有扣款事項也須列入在對帳中。

(2)對帳可作爲截止點,如果發生雙方最後應付餘額有差異導致糾紛時,可依對帳後(雙方帳目覈對一致之時點)提供相關帳款數據即可,否則將會有不斷追溯要求左證的問題產生。

2、傳真件及複印件如未有其它相關的資料作爲左證,一概視同無效。

3、律師費並非訴訟過程中必要花費,除非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否則律師費用各自負擔。 例外:商標訴訟、專利權訴訟等。

第三篇:越南經濟合同法

越南經濟合同法

爲了尊重各經濟單位在經營自主的基礎上,使各種經濟關係的建立和實行得到障,從而促進商品的生產和流通;爲了維護經濟關係中各方的權益,並提高其責任感,維護經濟活動中的秩序,加強社會主義法制;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第34條和第100條,本法特對經濟合同制度作出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1 條 經濟合同是經營單位各爲了實現自己的計劃而明確相互在生產、商品交換、服務、研究、科技應用以及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第 2 條 經濟合同的簽訂者如下:

(1)法人與法人;

(2)法人與依法登記經營的個人。

第 3 條 經濟合同的簽訂,要遵照權利、義務平等和自願、互利的原則。簽訂合同各方應對所涉及的財產負有法律責任。

第 4 條 簽訂經濟合同是經營單位的權利。在簽訂合同時,任何機關組織、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經營單位。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利用簽訂經濟合同進行違法活動。嚴格履行已簽訂的經濟合同是盡約單位的義務。任何單位、組織、個人不得非法干涉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 5 條 簽訂合同各方有權協商,依法運用財產抵押和擔保方式及其他各種方式,從而保證合同的履行。

第 6 條 國家保護簽訂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的合法權益。簽訂合同各方有權要求在公證機關公證。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進行合同登記。

第 7 條 在履行合同發生爭執時,各方可用協商辦法或提交經濟仲裁解決。第 8 條

(1)以下經濟合同被視爲全部無效:

a、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條文的;

b、簽訂合同之一方沒有依法登記經營的;

c、簽訂合同者職權不明確或有欺詐行爲的。

(2)經濟合同中部分違反法律條文,但不影響合同的其他內容,被視爲部分無效。

(3)經濟合同的全部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應由經濟仲裁判定。

第二章 濟合同的簽訂

第 9 條 簽訂合同者必須是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是註冊經營者。法人的合法代表或註冊經營者可以書面授權代理人代表自己鑑訂合同。被授權者只能在授權範圍內簽訂合同,不得轉授第三者。

第10條 簽訂經濟合同的依據:

a、國家的計劃方針,現行的政策、制度、經濟——技術標準;

b 、市場的需求,顧客的訂貨單和售貨單;

c、自身發展生產經營的能力和經濟活動的職能;

d 、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和簽訂合同各方的財產擔保能力。

第11條 可使用文本、貿易憑據、公文、電報、售貨單、訂貨單等簽訂合同。自各方簽訂或收到體現合同主要內容的貿易憑據之日起,合同即被視爲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12條

(1)經濟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a、簽訂合同的年月日,各方的名稱、地址、資產數目和開戶銀行,代表者和登記經營者的姓名。

b、合同的對象可以用數量、重量或已商定的價值進行計算;

c、產品質量、種類、規格、配套或工作時的技術要求;

d、價格;

e、質量保證;

f、驗收與交換條件;

g、結算方式;

h、違反合同的責任;

i、合同的有效期;

j、保證執行合同的辦法;

k、其他商定。

(2)本條款(1)中的a、b、c、d四項是合同的主要內容。其他各項與某類經濟合同的特點關係密切,也是該類合同的主要內容。

第13條 合同中的商品、工作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關於質量、技術標準的規定,或者與該單位根據商品的質量和商標要求在標準計量部門登記的質量標準相符合。未登記質量標準的新產品或不能用具體質量標準衡量工作的則要在合同書中寫清楚產品的質量或工作的技術要求。

第14條 簽訂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關於商品工作質量保證的有關規定,對於沒有國家質量保證規定的產品、工作,各方要在合同中寫明質量保證的範圍、內容和期限。各方可以商定在質量保證期間,產品、工作質量不符合要求的糾正和處理辦法。

第15條 各方在合同中要具體寫明價格,在執行合同中不允許更改價格。對於由國家定價的商品,合同中的計價必須與之相符。

第16條 各方有權協商商品工作的驗收交接進度表和交接的地點、方式,合同的內容必須與實際條件相符合,對各方便利。各方未商定交接地點、方式時、應遵照該類經濟合同的法律規定。如果各方在合同未商定和該類合同沒有法律規定的,交貨、售貨方的主倉庫則是交接地點,並把貨物交到訂貨、購貨方的運輸工具上。

第 17條 結算方式由各方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協商。

第 18條 經濟合同的有效期限由各方商定。

第19條 爲了鼓勵實現合同,各方有商定獎金權。違反合同的罰款標準由各方依法商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各方有權協商罰款數額。

第20條 不違法的其他協議可列入合同。

第21條 爲了使合同條款具體化,各方有權簽訂合同附件,附件內容不得違背合同的內容。

第三章 經濟合同的履行、更改、終止和清理

第22條 各方在相互合作和尊重互利的基礎上,有保證準確全部履行合同的義務。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如果一方有困難可能違反合同,必須立即通知對方,同時必須設法克服困難。接到通知的一方,根據自己的能力幫助對方克服困難,並設法減少可能遭到的損失。

第23條 除了法律有其他規定外,編制發票和催款單要與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條款內容相符合,根據合同中協商的結算方式和期限,履行付款義務。 如果合同中不註明期限,付款期限爲15天,從接到摧款通知單之日算起。催款方按單據通過銀行收足轉款或收足現金時,付款才視爲完成。

第24條 一方將生產經營任務的部分或全部轉交給有經營登記的法人或其他個人,必須將有關繼續執行合同的全部工作一併轉交。

在轉交前30天,轉交方必須向與合同有關各方書面報轉交合同的內容和接受人。

接受人有繼續執行轉交合同的義務。在接受人不夠條件執行轉交合同的情況下,接受轉交前必須要求轉交方清理合同。

從接到通報之日起10天內,與轉交方有關的合同各方有權要求按合同規定清理合同。在這期間內,如果沒有清理合同要求的,合同的轉交被視爲已接受。

第25條 當簽訂合同的一方是即將解體法人,在解體前30天,被解體方必須書面通報合同有關各方,並進行清理合同。

第26條 已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據各方的合同商定可以廢除、修改。

第27條 當一方承認或者被經濟仲裁作出違反合同的結論時,如果被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自己不利,則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單方終止合同的通報必須在10天內用書面通知違約對方,從違約方承認或者有經濟仲裁的結論之日算起。如果合同經過公證或登記,單方停止履行合同的通報必須寄給公證機關或合同登記機關,同日寄給違約方。

第28條 有以下情況,各方必須共同清理合同:

(1)合同履行完畢;

(2)合同有效期限已滿並沒有延長期限的協商;

(3)合同被停止履行或廢除;

(4)根據本法第24條第2第3 款或第25條規定,合同不得繼續履行。

第四章 違反合同的責任和無效合同的處理

第29條

(1)各方都要互相承擔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確履行合同的直接財產責任。

(2)違約方必須向被違約方交納違約金,如有損失必須根據以下規定賠償:

a、違約金標準爲該合同價值的2%到12%,部長會議對各類經濟合同的違約金標準作具體現定;

b、賠償損失費包括財產丟失、損壞價值、爲阻止和限制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費用、因違反合同而引起的由被違約方已付給第三方的罰款和損失賠償費。

第30條 違反結算規定的一方必須交納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相當於法律規定的過期貸款利息數額。

第31條 因產品和工作質量不符合合同簽訂的要求,接收方有權不收,如果接收,接收前,接收方有權提出降價或加工的要求。因需要加工而不能按時履行合同,違約方要交納違約金和賠償因不按時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損失。

第32條 質量保證期間,如果接收產品方發現質量問題,必須及時用書面通報對方,以便共同確認,這一工作不得超過15天,包括收到通報之日起,確定後形成備忘錄。在收到通報15天內質量保證方不作答覆,則被視爲已承認質量問題,並承擔質量責任。各方有權協商產品的降價或更換。如果質量問題得不到解決或拖延解決而引起產品不能按合同要求使用,被違約方有權要求按本法第37條規定進行處罰和賠償損失。如果接收產品方已與違約方協商處理了質量問題,那麼接收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處理費用。質量保證期間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如果因產品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產生的損失,違約方要賠償被違約方的損失。

第33條 當一方推遲履行合同時,儘管產品已經完成,被違約方有權拒絕接收,並有權要求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如果合同沒有別的規定,合同內容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履行,訂貨方有權不接收。

第34條 當一方不按合同規定同步完成生產任務,對方有權不接收產品,直到按規定同步完成爲止。違約方向被違約方賠償由不按期完成合伺而造成的損失。

第35條 當一方拒絕接收另一方按合同規定完成的產品,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交納違約金,支付保管、運輸費用和賠償因不接收產品而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36條 當一方不按本法第27條規定而單方停止履行合同時,按本法第37條給予違反合同的處罰,並賠償損失。

第37條 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受到法律規定罰款範圍內的最重處罰,並且賠償由不執行合同而造成的損失。

第38條 當發生違反合同時,被違約方有權向違約方索取違約金。自接到索取違約金通知單之日起15天內,違約方必須向被違約方交納違約金,如果越過期限,違約方必須依法支付過期的利息。由於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被違約方有權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接到賠償要求通知15天之內,如果違約方不答覆或者不承認這一要求,被違約方有權要求經濟仲裁解決。索賠方有義務證明得知合同被違反後已採取必要措施減少損失。支付賠償損失費自承認賠償損失或經濟仲裁決定賠償之日起30天內,過期不付,違約方必須依法支付損失費之外的愈期利息。

第39條

(1)根據以下規定處理被視爲全部無效的合同。

a、如果合同內容還末履行,各方不得准許履行。

b、如果合同內容已履行一部分,各方要停止繼續履行合同,並進行資產處理。

c、如果合同內容已履行完畢,各方要進行資產處理。

(2)本條款(1)b 項和c項的資產處理應根據下列原則進行:

a、各方互相歸還履行合同以來已收到對方的全部資產,如果該資產沒有被依法沒收,不能以實物歸還則以現金歸還 。

b、不合法收入必須上繳國庫。

c、各方承擔一切損失。

(3)簽訂被視爲全部無效的合同者和故意履行已被視爲全部無效的合同者,根據違法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行政處分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被視爲部分無效的合同,合同各方要修改違法條款,恢復原來的權益,並依法另行處理。

第40條 在以下場合違反合同可以減輕或免於全部財產責任:

(1)遇到天災人禍和其他預想不到的客觀障礙,並已採取-切必要的克服辦法。

(2)執行國家權力機關的緊急令。

(3)由第三方對違約方違反合同,但第三方根據本條第(1)、(2)款規定不負資產責任。

(4)一方的違反合同是引起另一方違反合同的直接原因。

第41條 經各方商定以外幣結算的合同,其違約金和賠償損失費也以相應的外幣計算。

第五章 最後條款

第42條 本法各條規定適用於法人與科學——技術工作者、藝人、家庭經濟戶、農民和漁民個體戶之間簽訂的合同。

第43條 本法各條規定適用於越南法人與外國在越南的各種組織機構、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

第44條 以往規定與本法相違背者一律廢除。

第45條 部長會議制度實施本法細則和頒佈有關各類經濟合同的規定。

本法由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部長會議**年9月25日通過,國家主席武志公**年9月29日簽署公佈。

第四篇:經濟合同法在企業銷售中的作用

學習經濟合同法在企業銷售中的作用

隨着市場經濟的深人發展.市場越來越大,商品的範圍越來越寬, 原始習慣的法律化及其後的法律專業化,都是打破地域和文化界限,減少交易不確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結果。從法律與經濟互動發展的歷史軌跡中可以看出:隨着人類生產力的發展,促進了社會分工,哪裏有分工,哪裏就有交換;哪裏有交換,哪裏就有市場;哪裏有市場,哪裏就有競爭;哪裏有這些條件,哪裏就有商業,哪裏有商業,哪裏就有法律。基於國家的統一性和法律的普遍適用性,爲社會各階級和每個社會成員提供一種相對的和平、安全、秩序的狀態,而所有社會成員作爲法律公共品的消費者,也都會從中受益。從而節省了人們信息的獲得和傳播、草擬合約、交易談判、組織經營、銷售決策、維護治安、訴訟糾紛等方面的成本花費。 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經濟合同法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要在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市場經濟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在經濟領域裏充分引人競爭機制。而經濟合同法有助於加強經濟領域中的法制建設,並能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訣議,根據本決定相應刪去計劃經濟條款部分.增添了市場經濟體制所需的必要條款 經濟合同法來自於實踐,反過來又爲實踐而服務。在實踐的生話中,特別是當今的市場經濟大潮澎湃中。

一、合同的簽訂

簽訂合同時必須注意的幾點

1不要與行爲能欠缺的人籤合同

2代替他人與我方簽訂合同時必須與本人聯繫確定

3我方派人與他人簽訂合同時應出具委託書

4購貨前應確認貨物的所有權

5代辦託運要避免代理人稱但被代理人的風險

二、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使用一個新的合同來代替舊的合同。新合同是有就合同演變而來的,要麼合同的當事人變了、要麼是合同的內容變了。但不能同時發生變化否則前後合同就沒有聯繫的基礎了,稱不上變更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屬於債務轉移被歸爲合同的轉讓,企業要注意合同變更與合同轉讓的區別,以便採取不同的管理辦法。

合同的變更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或雙方的依法約定,變更的內容包括合同的性質、標的物、履行條款、合同擔保、附加條件和其他變更等。已經履行的部分不能變更。

企業如要對合同進行變更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1當事人之間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關係2必須與對方協商一致經過對方同意3變更後的內容必須合法4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

三合同履行中的管理

1交換貨物

及交付合同的標的。供方企業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準時的向需方交付貨物,不能隨意延期更不能違法合同的其他規定,需方要及時組織貨物的驗收不得無禮拒絕。

2結算方式

雙方按合同約定交接標的後應按合同中規定的價款、結算方式、結算期現辦理結算手續不得無故拖欠貨款至此合同及履行完畢。

四合同的違約的管理

1法定責任

如出現違約時應採取補救措施:如質量違約未約定,補充協議——交易習慣——受損害方選擇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

賠償損失如採用以上幾點仍有損失應按合同法內的賠償額度進行賠償。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可預見的損失。

2約定責任

應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如擔心對方違約時可以把違約金或定金定得高些或把違約金和定金同時約定如對方違約時我們就有了選擇權。

四合同終止管理

合同終止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指合同依法成立後由於一定的法律實施的出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同關係不復存在,合同所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消失。《合同法》第91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權利義務終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的3債務相互抵消的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的5債權人免除債務的6債權債務同歸一人的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情形的合同解除有些已解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解除可能是一方要求丟方賠償損失因此企業對合同管理中要特別注意合同解除後,債務債權有沒有消失。如果企業是債權人的,當提取出現時應依法辦理手續,並注意提存的效果因此《合同法》只規定5年的除拆期。

合同終止,對已經履行的條款不應終止,對於還沒有履行的終止履行。原合同的結算和清理條款在合同解除後仍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在合同解除前一方或雙方進行了履行行爲的則於接觸以後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當我們企業銷售對外聯絡的範圍越來越廣,需要簽定的合同越來越多,合同的內容越來越豐富,對合同條款的要求越來越風咯.合同的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合同的格式越來越科學,合同的術語越來越複雜.簽約的程序、手段越來越規範。更多的經濟往來我們需要簽訂經濟合同;然而經濟合同的簽訂即離不開法律程序,更離不開法律的保護。 爲了適應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迫切需要,我必須學法、懂法,才能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規避經濟陷阱的出現。在這裏我舉個親身經歷的案例:12年3月我公司與四川某公司簽訂一份合同、其他約定事項均沒有問題。但是問題出現在了發運方面,當時文本合同這樣寫的“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運輸由供方負責、運費由需方付款到供方農行卡號,款到後供方予以開出結算髮票。車皮費用爲17900元/個,每個車皮裝載量爲60噸-61噸,發到成都天回站。火車發運在4月15日前把貨物發出,提貨證、車皮號郵寄給需方。”合同內也有補充協議“如因電力、設備重大事故,或人爲不可抗力情況下,允許交貨期延遲,雙方協商解決。”由於當時鐵道部發運問題造成此項計劃發生糾紛,最終需方反而提出無理要求賠付。按合同內容要求是沒有賠付的理由的,所以說“在履行整個合同的過程我們必須要嚴謹與謹慎”。最重要是“我們從不欺詐客戶但我們也不想被欺詐、被脅迫。這就需要我們用經濟合同法迴避風險”。

友發德衆2014/6/26

沈永東

第五篇:經濟合同法訂立中的涉稅處理訓練

經濟合同法訂立中的涉稅處理訓練

【內容提綱】

第一講·公司法涉稅條款訓練

1、 設立公司時股東身份選擇涉稅問題處理 2、 設立公司時組織結構選擇涉稅分析 3、 設立公司時投資模式涉稅條款審覈

4、 公司章程約束投資金額、擔保模式涉稅分析、 5、 公司章程約束經營利潤分配方式分配對象涉稅

分析

第二講·合同法涉稅條款訓練 1、土地、房屋取得合同

(1)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2)建設工程徵用土地合同; (3)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採購合同

(1)設備採購與安裝合同涉稅條款 (2)設備採購合同無發票條款涉稅風險規避 (3)材料、設備採購合同違約金條款涉稅分析 (4)採購合同開票時間與發貨時間涉稅條款分析 3、銷售合同

(1)銷售合同贈品條款涉稅分析

(2)銷售合同條款不得註明贈品字眼應急處理 (3)銷售合同發貨後無法收回貨款維權表述 (4)小規模納稅人升級爲一般納稅人定價合同條款設立

(5)銷售合同發票條款與收款條款博弈

(6)銷售合同折扣折讓條款維權表述與發票開具技巧

(7)銷售合同開票條款與發貨時間條款博弈 4、借款合同 (1)與金融部門簽訂 (2)與非金融企業簽訂(3) 與個人簽訂

(4)借款條款與公司章程協議注資時點博弈涉稅分析

5、租賃合同 (1)整體租賃 (2)含免租期條款合同

6、 企業合併分立重組協議涉稅分析

7、 企業重組與整體資產交易涉稅條款風險分析 8、 公司章程約束資產過戶票務處理 9、 跨國投資公司章程起草涉稅案例分析 10、 增資擴股公司章程協議涉稅分析、 11、

用股權投資最新工商總局規定涉稅分析

(4)承租國有土地合同、承租集體土地合同 (5)接受土地、房屋抵債合同 (6)合同審覈的稅務意見

(5)採購合同不要發票與不要發票條款涉稅風險規避分析

(6)採購合同發票傳遞超期180天抵扣應急處理 (8)銷售合同違約條款與訂金、定金條款涉稅分析 (9)銷售合同結算票據條款涉稅案例分析 (10)銷售房屋、土地包稅制條款涉稅分析 (11)自產自用不做視同銷售涉稅分析 (12)代銷合同 (13)分支機構銷售合同 (14)包稅制合同 (15)修理修配合同

(5)統借統還下集團核心成員借款與集團子公司借款博弈涉稅案例分析

(6)涉外借款合同條款稅務分析 (7)免費借款條款涉稅分析

(3)售後回租合同(4)車位轉讓合同

(5)租賃期滿所有權權屬條款涉稅分析 (6)一年籤一次租賃合同一次裝修費用涉稅分析 (7)裝修費抵租金涉稅條款 (8)改建費抵裝修條款

(9)一次收取3年租金與3年後一次收取租金涉稅6、運輸合同 (1)彙總運輸合同 (2)跨國運輸合同 (5)個體戶運輸合同 7、技術合同 (1)技術開發合同 (2)技術銷售合同 8、合作開發合同 (1)合作建房合同 (2)合作銷售合同

(3)合作開發技術 (4)合作經營合同(3)委託開發合同 (3)近海運輸合同 (4)代理運輸合同 條款

(10)董事長免費提供自有住房給公司辦公使用合同條款

(11)企業向職工免費提供住房或收取租金合同條款 (12)租賃合同收取押金、保證金條款涉稅分析

第三講·勞動法涉稅條款訓練

1、借用員工從事加工業務與委託加工條款涉稅博弈 2、集團招聘高管實際派往個子公司工作涉稅分析 3、年終獎做解除勞務合同經濟補償金條款涉稅博弈 4、兼職合同涉稅分析 5、返聘退休高工涉稅條款分析 6、跨年分期支付年終獎涉稅分析

7、借款後服務3年不歸還借款涉稅分析 8、職工主動提出辭工獲取經濟補償金分析 9、解除勞動合同獲取保密費條款涉稅分析 10、私車公用條款涉稅分析 11、職工社保補充保險涉稅分析 12、職工擔任董事監事涉稅條款分析6、 企業註銷債權債務清算條款涉稅分析 7、 企業改制協議優惠如何過渡虧損如何彌補 8、 企業註銷期間以前年度結轉廣告費、職工教育經

費處理

第四講·破產法清算涉稅條款訓練

1、 企業清算協議股東直接分資產涉稅條款 2、 股東分配資產同時承擔債權債務條款涉稅分析 3、 股東股權變化條款涉稅分析

4、 外資企業終止經營條款歷史遺留涉稅分析 5、 企業註銷清算所得企業優惠處理

第五講·票據法支付結算涉稅條款訓練

1、辦其他企業貼現接受轉讓票據背書涉稅風險 2、股東個人卡結算企業往來款涉稅分析 3、應收賬款融資貸款涉稅分析

4、預收賬款涉稅分析

5、其他應收、其他應付款涉稅分析

第六講·擔保法物權法涉稅條款訓練

1、企業爲股東擔保涉稅分析 2、企業爲他人擔保分析 3、設備抵押涉稅條款分析 4、房屋抵押涉稅分析 5、土地抵押涉稅分析

6、票據質押、權利質押涉稅分析 7、留置擔保涉稅分析 8、訂金、定金涉稅分析

9、按分共有與共同財產處理涉稅分析 10、拆遷搬遷補償物權法應用涉稅分析

第七講現場交流討論

標籤: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