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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勞務派遣用工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

2021年勞務派遣用工協議

(以下簡稱甲方)

用工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平等互利原則,依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因業務發展和依法規範勞動用工的需要,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現就勞務派遣用工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議所稱“勞務派遣用工”,係指甲方按照甲、乙雙方簽訂的協議由甲方派遣至乙方工作的人員,簡稱“派遣人員”。

第二條本協議所稱“派遣費”,係指乙方因聘用每名甲方派遣人員每月應支付給甲方的各種費用的總和,其中包括:

1、管理費;

2、派遣人員工資;

3、社會保險費用(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

4、按照相關規定應由稅務部門收取的殘疾人保障金及工會經費;

第三條本協議有效期爲 年。

第二章甲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四條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1、按照乙方需求及時爲乙方派遣勞務人員;

2、負責爲派遣人員辦理招聘手續,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繳納、轉移社會保險以及工資的發放;

3、爲派遣人員提供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包括人事檔案保管、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評審、政審、出具以人事檔案爲依據的各種證明資料等服務項目;

4、教育派遣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乙方內部管理制度,協助乙方規範派遣人員工作的行爲,維護乙方的合法權利。因派遣人員自身原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而損害乙方權益的,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追究當事人的相應責任;

5、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由甲方負責處理派遣人員在乙方工作期間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爭議,乙方配合共同做好善後工作;

6、負責審覈派遣人員符合乙方用工條件及有關規定的各類證件、(身份證、業務技能資格證、健康證等)的真實性、合法性;

7、搬遷新辦公地址或變更開戶銀行,應提前十五天通告乙方,如更改聯繫電話、傳真,應提前兩個工作日通知乙方。

第五條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1、 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關條款或損害派遣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爲提出書面意見,依法進行交涉,並可立即中止此協議。乙方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以書面形式回覆甲方;

2、 當派遣人員應徵入伍或考入各類全日制院校學習時,甲方有權終止勞動合同,另行派遣人員。

第三章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六條 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1、 對派遣人員的崗位職責、勞動紀律進行安排與管理;

2、 以貨幣形式按月將派遣人員的工資支付給甲方,同時按時向甲方支付派遣人員的管理費、社會保險費;

3、 在協議期內依法保障派遣人員的各項合法權益;

4、 派遣人員發生工傷事故乙方應在24小時之內口頭告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後,應立即申報至工傷部門,乙方在工傷發生之日起18日之內書面報告甲方。支付《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相關費用;若因乙方超時報告致使派遣人員不能從工傷部門享受待遇的,派遣人員的全部工傷費用由乙方承擔。

5、 對派遣人員進行崗前培訓、開展職業道德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教育。

6、 執行國家標準,併爲派遣人員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第八條乙方享有如下權利:

1、有權對甲方推薦的派遣人員進行選擇;

2、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立即退回派遣單位:

(1)嚴重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派遣人員在試用期內,經考覈不合格的,乙方有權隨時向甲方提出調換派遣人員的要求。

4、屬下列幾種情況,乙方有權退回派遣人員,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派遣人員:

—患重大疾、傳染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協議達成協議;

5、派遣人員應與乙方用工部門簽訂《崗位職責承諾書》,明確派遣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標準和要求,並送甲方留存一份。

6、因勞務人員的原因,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或給乙方的信譽、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乙方有權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甲、乙雙方負責處理有關事宜。

7、有權對甲方違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行爲提出書面意見,依法進行交涉。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覆乙方。

第四章 費用及結算

第九條在協議期內,派遣人員的工資根據乙方提供的詳細工資清單爲準(工資總額不得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各項社會保險繳費比例和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根據甲方提供的服

務項目,乙方支付甲方每人每月元勞務派遣管理費。

第十條 在協議期內,如遇國家社會保險機構頒佈新規定需調整社會保險費比例或基數的,甲方有權單方按其規定進行調整,社會保險費自調整之月起按新繳費金額計算,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後應自甲方調整之月起按調整後的金額付費。由於我市社保申報是當月20日前做次月的徵繳計劃,因此乙方派遣人員的變動應於當月19日前以書面形式報給甲方,以便我方及時向社保部門報徵繳計劃,否則由於乙方報送日期延遲造成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 經雙方商定,乙方每月八至十日前須將派遣人員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匯入甲方,甲方在每月十五日前將工資按乙方提供的勞務工工作業績考覈和薪酬發放意見足額發放到派遣人員工資卡上,併爲派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甲方在接到乙方款後,應在次日內開具發票交予乙方,以便於乙方財務部門做帳。

第五章違約責任

第一條 派遣人員無過錯被提前解除崗位的,在無工作期間,乙方每月應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至甲方與派遣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自動終止。

第二條

第六章爭議與仲載

第十二條 如甲方未按約定付給派遣人員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如因甲方的上述行爲引起派遣人員提起的勞動仲裁、訴訟等行爲,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乙方使用的派遣人員由甲方負責招聘、辦理手續,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第十四條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後仍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在阜陽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協商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行制定補充約定。

第十六條本協議條款內容如與國家法律或政策相牴觸的,或因法律、政策的變更而不一致時,應以法律或政策規定爲準。

第十七條本協議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有效期年,協議期滿終止或提前一個月雙方協商續簽協議。

第十八條本協議年月日在阜陽簽訂,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勞務派遣單位)蓋章:乙方(用工單位)蓋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甲方負責人聯繫電話:乙方負責人聯繫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