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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股合同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公司招股合同書

公司招股合同書(精選多篇)

公司招股合同書

( )股字第 號

甲方 :四川省xx縣xx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電 話:0x1—46x28

地 址:四川省xx縣x路x號。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地 址:

中華文明淵遠流長。夕日,x氏祝融遂人發明使用“火”,第一次將動物與人類分離開來,創立了人類本身;而今,在以用電爲基礎的信息時代,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牟氏子孫在電力能源控制系統領域中發明了“多聯開關”,解決了電器控制功能關性的難題,推動社會生產的高速發展,必將產生具有劃時代的里程碑性質的重大影響。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科學發展,構建和諧,創新推進”目標的指引下,甲方潛心研製發明了一項適用範圍極其廣泛的電器控制系統構件,名稱爲“多聯開關”,在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了專利權後,匯同廣東省x市x區xx電器製造有限公司聯合開發成功,產品獨具特點,享有崇高的聖譽,不但取代現有市場的普通開關,而且獨創了世界多個開關串聯的新時代,市場前景特別好,在廣東、浙江、北京等地暢銷一空,更爲引人注目的是在歐美和東南亞各個國家和地區受到消費者的青睞。甲方已投資的資金,在模具的研發設計、加工製造以及其它基本生產環境和在全國各地的市場營銷活動中支出,現僅餘投資總額x%的週轉資金。眼看美好的市場和x%-x%的可觀利潤,卻不能得到。廣大消費者的需求也不能達到,唯有依靠廣大熱心投資者入股的辦法來實現生產、加工、銷售、生產許可、轉讓、打擊等一系列的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在要約和承諾過程中自願達成如下入股協議:

(一)、以現已投資額爲基礎,實行每股一萬元。

甲方現有專利及投入開發的資金價值x萬元,爲投股基礎,決定對外招股x萬元,合計總投資總值爲x萬元,共計x股。按照“同股同權,同責同利,保值增值”的經營方針,確保乙方投資利潤增值在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具體經營利潤以財務覈算爲準,甲方收到乙方股款後,15日內向乙方簽發無記名的可轉讓的有價證券《股權證明書》,允許退股和轉讓。

(二)、實行股權監督管理,共同經營,以資分配。

甲、乙雙方實行同股等價制度,乙方有權參與監督甲方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做到日清月結,年度結算,每季度公佈一次生產經營、利潤和收支情況,隨時接受乙方監督。

(三)、實行有償入股,擔保經營,以資論權,以資定責。

甲方在收到乙方入股資金並落實甲乙雙方股份股權後,在同等條件下,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加盟代理甲方產品的優先權,並在現款現貨的基礎上及時發貨至乙方指定託運地點。加盟代理和乙方在甲方企業按股分紅的紅利各自獨立覈算。實行資金、產品、紅利、保質、增值、雙向經營,多層次分享合法利益。

(四)、投入股資、產權明晰,權、責、利、效高度統一。

甲、乙雙方在投資入股經營期間,嚴格按國家法律政策、規章和制度辦事,及時落實依照規定獲得福利待遇,鼓勵投資入股,做到“誰投資準受益,股多利多權多責多,按資按貢獻分配,按股份分紅,按質按量計酬,按效益分享和按制度落實待遇”相結合。鼓勵廣大投資者多提意見和建議。

本合同書是投資入股的原則性規定。具體操作辦法在投資入股過程中按甲乙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運作。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第二篇:公司招股合同書

公司招股合同書

( )招股字第 號

甲方 :xx省xx縣xx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電話:cc8,手機:1xx7,地址:xx省xx縣xx路二段54號。

乙方 : , ,漢族, 人,住 ,身份證編號:

電話: ;手機: 。

爲了發展和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反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定如下招股協議。

一、公司的企業性質。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股東出資金額。

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 元。

三、招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xx縣xx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住所:xx省xx縣xx鎮xx路費54號。

四、 公司經營的範圍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範圍:開關、插座的生產、經營、銷售,五金交電燃氣具的加工、銷售;

(二)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三)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四)公司由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及《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一次性繳納。

(五)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 元。

(六)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合同規定的程序辦理。

(六)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五、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總經理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六、公司的股東。

(一)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二)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2)參加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4)對公司的經營行爲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5)選舉和被選舉爲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6)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複製公司合同、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決議、監事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7)公司終止後,按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2)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4)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七、公司的股東會

(一)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其他職權。

(二)、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三)、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三)、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對公司修改合同、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八、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一)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二)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其他職權。

(三)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9)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公司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每屆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五)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合同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其他職權。

九、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 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依本合同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合同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合同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十、公司財務、會計。

(一)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年的一月十五日至一月三十日送交各股東。

(二)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三)、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合同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合同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5)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合同而存續。

(四)公司因前條第(1)、(2)、(4)、(5)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五)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十一、 附則。

(一)本合同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二)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三)公司的營業期限,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四)本合同一式2份,簽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第三篇:招股說明書

+++++++++有限責任公司招股說明書

爲進一步適應市場經濟,抓住機遇,加快企業發展,同時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下一步建立以產權爲紐帶,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現代企業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礎,爲轉變職工觀念,建立民營化企業進行嘗試和探索,根據《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擬由=========集團和內部員工共同出資,並委託19名股東代表以自然人的名義、集團公司以法人名義註冊民營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爲此特制定本招股說明書。

一、招股單位:+++++++++有限責任公司 二、委託發行單位:=========有限公司財務處 三、本次募集總股本:暫定人民幣約柒百萬元。 四、招股對象:=========有限公司在崗員工

五、本次募集資金的運用:本次募集的所有資金將用於註冊成立“濟 南=========華源鍋爐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約萬元(集團公司法人股佔總股本的10%,全體員工出資佔總股本的90%)的使用方案爲:----萬元用於購買土地和地上平方米生產車間及平方米的辦公樓;----萬元用於購買設備等固定資產;剩餘資金作爲生產經營流動資金。

六、投資項目效益分析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主要爲公司承擔鍋爐過熱器、省煤器管系的加工配套任務,隨着公司的發展將進一步擴大生產規模,增加廠房面積,添置必要設備,提高生產加工能力,逐步承擔=========

的膜式壁、下降管等受壓元件的加工任務,實現更高的企業發展目標。根據公司目前的生產經營狀況來預測,預計2014年底完成過熱器、省煤器管系加工任務噸,若按照目前的加工費元/噸(含稅價)推算,

新市場營銷法則 助推企業成長電子商務營銷食品餐飲營銷建築房產營銷消費品營銷

2014年可實現營業收入萬元,扣除所有費用後,預計年終上繳企業所得稅後剩餘利潤在萬元左右,員工出資的當年收益率預計爲5%-10%。2014年預計完成鍋爐過熱器、省煤器產量噸,營業收入萬元,全年可實現稅後利潤萬元左右,員工出資的當年收益率預計爲10%-15%。

但是,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盈利和虧損的可能性同時存在,按照出資人堅持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出資原則,如果今後受市場、國家政策等客觀條件的影響,公司如果出現生產任務不足,效益下滑,甚至出現虧損時,員工的出資將不能享受收益,如果公司發生虧損,直至公司

資不抵債、破產時,員工出資購買的資產也將在用於清償債務之後,如有剩餘方可將剩餘資產用於變現收回。

七、認購股權的有關規定:

由於本次出資對象是面向=========有限公司內部員工,所以=========集團已制定了《=========有限公司員工認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辦法》,詳細內容見該辦法。現將有關主要規定摘要如下:

關於員工出資範圍的規定:

(一)至2014年12月31日止工齡滿1年以上(含1年)的集團公司所屬正式在崗員工。

(二)經集團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的其他人員。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具有出資資格:(一)見習期不滿並未轉正定級的企業員工;

(二)凡在2014年8月31日前已辦理正式退休或內部退養手續的員工;

(三)因各種原因至今仍未上崗的員工;

(四)因工作不負責任或違反集團公司規章制度及國家法律、法規,3

給集團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職工或經濟損失達一萬元以上(含一萬元)至今仍未處理的員工;

(五)受過各種處分及刑事處罰至今仍未解除的員工;

(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休病、事假累計在180天以上的員工;

(七)已作爲其他公司出資人的人員。

出資堅持以下原則:

(—)堅持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二)堅持自願出資的原則;

(三)堅持設立最高、最低出資限額原則。

關於公司員工持股標準的規定:

(一)公司級領導每人出資萬元,總經理助理每人最高出資萬元,最低出資萬元;

(二)中層幹部每人最高出資萬元,最低出資元; (三)高級職稱人員每人最高出資萬元,最低出資元,中級職稱人員每人最高出資元,最低出資元;

(四)其他人員工齡在10年以上的每人最高出資5000元,最低出資2014元,工齡在10年(含)以下的每人最高出資3000元,最低出資1000元。

在本次募集資金時,公司將堅持在設立最高、最低限額的前提下實行自願出資的原則。所有出資員工都要切記:投資有風險,進入須慎重。但此次放棄認購權的員工,以後再申請出資時,不再按本次已放棄認購權時的條件認購。+++++++++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公司將盡最大努力抓好生產、經營、管理等各項工作,爭取最大限度讓出資員工收益。

二0年月日

第四篇: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7號——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

定 ⅲ.1.15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7號——外商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

(2014年3月19日證監發[2014]17號)

第一條 爲規範公開發行證券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行爲,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發行人爲公開發行股票而編制招股說明書時,除應遵循中國證監會有關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循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 發行人應詳細披露以下可能存在的風險:

(一)依賴境外原材料供應商、境外客戶以及境外技術服務的風險。

(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的法律、法規、政策可能發生變化的風險。

(三)外國股東住所地、總部所在國家或地區向中國境內投資或技術轉讓的法律、法規可能發生變化的風險。

(四)匯率風險。

第四條 發行人應披露持股5%(含)以上的外國股東的住所地、 外國股東總部所在國家或地區對於向中國投資和技術轉讓的法律、法規。

若公司章程中對股東轉讓股份作出限制的,發行人應作出披露。

第五條 發行人應詳細披露其與股東的關聯交易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一)發行人的業務與技術是否依賴外國股東,是否存在商標、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方面的限制。存在上述情況的,還應說明保護公衆投資者利益的措施。

(二)過去三年與外國股東之間的關聯交易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原材料供應、產品銷售、技術轉讓費的提取、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的分攤情況及有關價格的確定標準、執行本次發行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關聯交易公允性出具的意見、保證關聯交易公允的具體措施,並在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中,說明下一年的關聯交易總量。屬於生產加工型的(請收藏好範文 網)發行人,還應披露原材料來源、產品銷售渠道。

(三)發行人與其外國股東簽定的市場分割協議的主要內容及具體執行情況。

第六條 發行人應詳細披露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國籍、境外永久居留權的情況,在境內、境外其他機構擔任的職務。

第七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五篇:公司合同書

羅氏集團 亨利集團

萬慷網絡工程開發合作合約

(2014.9.8.)

楊慷、陳俊鵬齊亮根據《中華人民共各國中外經營企業法》和中國其它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共同投資經新東旺,特訂立本合同。

合營各方

第一條本合同的各方爲: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江蘇省南燕市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南燕市,電話;

其法定代表:姓名:,職務:董事長,國籍:。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中國廣東省深圳市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南燕市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董事長,國籍:。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英文名稱: 在香港登記註冊,法定地址爲:香港。電話:00852-法定代表:姓名:,職務:董事長,國籍:中國(香港)

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二條以上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處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南燕經濟特區的有關法規,同意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合資公司。

第三條合資公司的名稱爲: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外文名稱:。合資公司的法定地址爲:南燕市。電話:

第四條合資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各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合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各方對合資公司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各方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擔風險及虧損。

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合營各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本着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採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各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並在質量價格等各方面具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七條合資公司生產經營範圍是:。

第八條合資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1、 合資公司投產後的年生產能力爲產值人民幣億元;

2、 隨着生產經營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到產值人民幣億仟萬元。

3、 廠址的選擇及生產過程式中“三廢”處理方案、消防措施須報市環保及有關部門審批。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九條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爲人民幣萬元。

第十條合營各方和出資額共爲人民幣萬元。以此爲合資公司的註冊資本。

其中:甲方出資人民幣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乙方出資人民幣萬元,佔註冊資本%;

丙方出資人民幣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第十一條合營各方將以下列爲出資:

甲、乙方全部以貨幣資資投入,丙方全部以設備投入,投入設備部分以中國商檢部門檢驗評估爲準。

第十二條合資公司註冊資本由出資各方按出資比例在註冊後六個月內投中全部註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十三條合營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式部分出資額,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權機構批准。

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式部分出資額時,在同等條手下,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合營各方應各自向現完成以下各項事務;

甲、 乙方責任:

辦理爲設立合資公司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陸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組織合資公司廠房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

協助合資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租憑設備、材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協助合資公司產品在國內銷售的宣傳、策劃廣告及具體的銷售活動;

協助合資公司落實水、電、交通等邏輯基礎設施;

協助合資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協助他方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暫住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負責辦理合資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丙方責任:

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設備資金。

辦理合資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內、外選購的機械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負責技術轉讓的外方應負責合資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積極參與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國內、 外的業務開拓;

負責辦理合資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產品的銷售

第十五條合資公司的產品,大部分在中國境內外外市場銷售,外銷部分佔 %,內銷

部分佔 %。

第十六條產品經由下述渠道向國外銷售:

由合資公司委託中國外貿公司包銷佔%

由合資公司委託丙方銷售,佔%

第十七條合資公司同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包銷或代銷,或由合資公司直接銷售。

第十條爲了在中國境風外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後的產品維修服務,合資公司可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外內外設立銷售、維修的分支機構。

第六章 董事會

第十九合資公設董事會。合資公司註冊登記之日,爲董事會下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人組成,甲方委派人,乙方委派人,丙方委派人。設董事長人,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人,同丙方委派。董事和董任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是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對於重大問題應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

對其他事宜,可採取超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決定。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是合資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權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爲代表。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如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董事會會議一般應在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

第七章經營得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合資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條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資公司的日常經營篩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同副總經理協商。

第二十六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來重失事,經董事會同意可以隨時解聘。

第八章設備購買

第二十七條合資公與所需的機器高備、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儘先在中國購買。

第二十八條合資公司委託乙方在國際市場選購設備的,應由各方共同選購。

第二十九條合資公司從國外市場購習的設備、運輸工具、原材料、配套件,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提交中國商品檢出限驗機構檢驗。

第十一章勞動管理

第三十條合資公司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資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職工個人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第三十一條各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二章稅務 財務 審計

第三十二條合資公司按中國的法律和有關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三條合資公司職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四條合資公司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經濟特區的有關法規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三十五條合資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和經濟特區的有關規定,設立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制定本公司的會計制度。

本公司會計制度須報深圳市財政局、深圳市稅務局備案。

第十三章合營期限

第三十六條合資公司的期限爲二十年。合資公司的成立日期爲合資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經一方提議,董事會一致通過,可以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權機構申請延長,並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章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資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根據合營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五章保險

第三十八條合資公司的各項保險均應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保險價值、保期等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資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十六章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九條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合營各方簽署書面協議,並報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權機構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十條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於合資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經營,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可報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權機構批准,提前終止經營合同。

第十七章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由於合營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資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不定期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守約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外,並有權報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權機構批准終止合同。如繼續經營的,違約一方應賠償合資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二條合資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規定依期提交各自的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出資額的百分之的違約金給守約方。如逾期六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的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四十一條規定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四十三條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履行完全時,

由有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者罰款約責任。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四條由於地震、颱風、水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建築策劃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並應在事發之日起十五天內,提供事故詳請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適用法律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章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六條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不得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第四十七條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並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一章合同生效和用其他

第四十八條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合資公司章程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權機構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合營各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力、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營各方的法定地址即爲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一條本合同於年月日由合營各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廣東省深圳市簽字。

合同各方簽字: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