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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四期)建設合作框架協議

泰安市東平縣東平街道護駕村社區

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四期)建設合作框架協議

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四期)建設合作框架協議

甲方(全稱): 泰安市東平縣人民政府

乙方(全稱):

甲乙雙方就泰安市東平縣東平街道護駕村社區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四期)建設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項目概況

1、工程名稱:泰安市東平縣東平街道護駕村社區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四期)

2、建設地點:山東省泰安市東平縣

3、建設內容:本項目爲城中村棚戶區改造工程,主要建設內容包括安置住房、公共服務設施等(不包括電梯和配套設施)。規劃新社區佔地面積65294.6m2,總建築面積206200 m2,其中地上建築面積152600 m2,地下建築面積53600 m2。具體建設內容以經審定的設計圖紙及工程量清單爲準。

4、施工工期:兩年,因不可抗力原因、國家政策影響及非乙方原因引起工期延誤的,工期應相應順延。

二、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1、項目建設期擬定兩年,在項目開工後第12個月末支付合同總額30%的工程款;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後支付到合同總額60%的工程款;

2、剩餘40%工程款,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兩年付清,每季度支付5%;

3、建設期還款期不支付利息。

4、乙方在完成每一期工程建設後應及時通知甲方組織驗收工作,甲方收到驗收通知於十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未組織驗收的視爲驗收合格,驗收完成後甲方應及時按節點支付應付的工程款項。

三、工程造價

1、計價規則: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執行。

2、定額依據: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魯建標字〔2016〕39號和魯建標字〔2016〕40號文件發佈的《山東省建築工程消耗量定額》、《山東省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山東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山東省園林綠化工程消耗量定額》、《山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機械臺班費用編制規則》、《山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儀器儀表臺班費用編制規則》和《山東省建設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及計算規則》(簡稱“2016版定額”),以及2016版定額相關配套文件。

根據以上定額及文件編制施工圖預算,並執行工程建設期間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爲施工圖全預算工程價款下浮4%。

3.人工、材料基期價格:施工圖全預算人工、材料基期價格採用工程開工日期當月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建設工程人工、材料指導價格。無指導價的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詢價確定材料價格。

4、人工、材料價差調整:

施工圖全預算人工、材料施工當月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建設工程人工、材料指導價格與基期價格相比,變化幅度在±5%以內時不調整;變化幅度超過±5%時,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四、建設資金來源

甲方爲本項目匹配500畝土地拍賣款優先用於支付工程建設資金,若土地拍賣款不能滿足建設資金的需求,甲方可採用發行專項債、使用財政資金等進行解決項目建設資金,同時甲方出具使用財政資金的承諾函。

五、違約責任

1、若因甲方拆遷等原因導致項目不能正常開工,從乙方進場開始計算按合同總額的萬分之五/天處罰,若兩個月後還不能正常開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提出合理賠償。

2、如因乙方原因,導致工程滯後,每延遲一天竣工交付,處罰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延遲竣工交付處罰上限爲合同價的5%。

2、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甲方不能在約定時間支付的,則視爲付款違約,應付未付部份工程款的違約罰息按每天萬分之五計算,同時乙方將根據資金情況,調整施工進度,直到付款爲止。

六、其他事項

1、在本協議簽訂完成,甲方在兩個月組織完成招投標工作,乙方收到甲方中標通知書的七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及機械設備進場。

2、在本協議簽署之後,乙方積極配合甲方組織招投標工作,若乙方中標,則另行簽訂相應正式建設施工合同且本協議相關條件在合同專用條款中註明,同時本協議失效。

3、若本協議內容與國家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有衝突的,不免除甲乙雙方應盡的義務及責任。

4、本協議僅爲意向性協議,雙方具體權利義務以招投標文件及雙方另行簽訂的合同爲準,本協議互不承擔法律責任。

5、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和蓋章後生效。

6、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