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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律師(精選多篇)

第一篇:建築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律師版

保險合同律師(精選多篇)

建築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律師版

根據中國法律、法規、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籤訂本補充協議,雙方應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

建築工程一切保險條款

第一條 責任範圍

本公司對承保的建築工程,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根據保單明細表規定,負責賠償:(1)洪水、潮水、水災、地震、海嘯、暴雨、風暴、雪崩、地崩、山崩、凍、冰雹及其他自然災害;(2)雷電、水災、爆炸;(3)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4)盜竊;(5)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爲;(6)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引起的事故;(7)除本條款第二條除責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預料和突事故。

發生上述損失事故後,現場的必要清除費用,本公司也可賠償,但以不超過附表列明的保險金額爲限。

第二條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1)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爲和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2)戰爭、類似戰爭行爲、敵對行爲、武裝衝突、沒收、徵用、罷工、暴動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3)核反應、輻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4)自然磨損、氧化、鏽蝕;(5)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6)換置、修理或矯正標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支付的費用;(7)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器裝置的損壞或建築用機器、設備、裝置失靈;(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9)各種後果損失如罰金、耽誤損失、喪失合同;(10)文件、賬簿、票據、現金、有價證券、圖表資料的損失;(11)保單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12)領有公區運輸用執照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13)盤點貨物當時發現的短缺;(14)本公司建築工程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第三條 保險期限

本保險在保單列明的建築期限內自投保工程動工日或自被保險項目被卸至建築工地時起生效,直至建築工工程完畢經驗收時終止。但本保險的最晚終止期應不超過保單中所列明的終止日期。保險期限的擴展,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

第四條 保險金額

建築工程應爲保險標的建築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運費、安裝費、關稅等。建築用機器、設備、裝置應按重置價值計算。其他承保項目應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的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發生意外事故,對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

二、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損失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用書面提供詳細經過。

三、爲便於調查,被保險人在檢驗損失前應保護事故現場。

四、爲防止損失擴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對有益的合理措施費用,本公司可予以償付。但本項費用和賠款總額以不超過受損的被保險項目保額爲限。

五、保險內容如有變化(如保險項目有增減、工程期限縮短或延長、保險金額應調整等),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批發手續。

六、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對上述規定的義務,如故意不執行,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 索賠和賠款

一、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應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證明單據,作爲索賠依據。

二、本公司的賠款以恢復投保項目受損前的狀態爲限,受損項目的殘值應予扣除。

三、賠款可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損項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總賠款金額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保險金額。

四、保險金額如低於本條款第四條規定的數額,其差額視爲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本條款第四條規定數額的比例賠償。

五、本公司賠付損失後,如需恢復原保險金額,該恢復部分應另交原保險費率按日計算的保費。

六、本保險單負責賠償的損失、費用或責任,如另有別家公司保險的存在,不論爲被保險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擔賠償的責任。

第七條 爭議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建築工程第三者責任險條款

第八條 本保單所保的建築工程,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以及被保險人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和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均可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九條 本公司對每一事故的賠償金額以根據法律或政府有關部門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數額爲準,但不能超過本保單列明的賠償限額。

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未經本公司的書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諾、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

第十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1)明細表列明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2)保險人和其他承包人在現場從事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工的人身傷亡和疾病;(3)被保險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們的職工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的損失;(4)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其他財產、土地、房屋的損失或由於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5)領有公區運輸用執照的車輛、船舶和飛機造成的事故;(6)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

本條款爲本公司建築工程一切險的附加條款。

建築工程一切險投保申請書

本申請書由投保人如實和儘可能詳盡地填寫並簽字後作爲向承保人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依據。本申請書爲該工程保險單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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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工程關係方│姓名和地址│是否被保險人?┃

┃號 │││┃

┠──┼─────────┼─────────┼──────────────┨

┃│所有人││┃

┃├─────────┼─────────┼──────────────┨

┃│承包人││┃

┃ 1 ├─────────┼─────────┼──────────────┨

┃│轉承包人││┃

┃├─────────┼─────────┼──────────────┨

┃│其他關係方││┃

┠──┼─────────┼─────────┼──────────────┨

┃ 2 │工程名稱及地點││┃

┠──┼─────────┴─────────┴──────────────┨

┃│工程期限┃

┃├───────────────────┬──────────────┨

┃ 3 │首批被保險項目運至工地日期│年月日┃

┃├───────────────────┼──────────────┨

┃│建築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

┃│物質損失投保項目和投保金額┃

┃├────────────────────────┬─────┬───┨

┃│投保項目│投保金額 │免賠額┃

┃├────────────────────────┼─────┼───┨

┃│(1) 建築工程(包括永久和臨時工程及材料)││┃

┃ 4 │(2) 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項目││┃

┃│(3) 包裝工程項目││┃

┃│(4) 建築用機器、裝置及設備(另附清單)││┃

┃│(5) 場地清理費││┃

┃│(6) 工地內現成的建築物││┃

┃│(7) 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列明名 ││┃

┃│稱)││┃

┠──┼────────────────────────┴─────┴───┨

┃│物質損失總投保金額┃

┃│特種危險賠償限額┃

┃├──────────────────────┬─────┬─────┨

┃ 5 │危險種類│賠償限額 │免賠額┃

┃├──────────────────────┼─────┼─────┨

┃│地震、海嘯││┃

┃├──────────────────────┼─────┼─────┨

┃│洪水、暴雨、風暴││┃

┠──┼──────────────────────┴─────┴─────┨

┃│工程詳細情況┃

┃├────────────────────┬─────────────┨

┃│體積:長、高、深度、層數、地下室層數│┃

┃├────────────────────┼─────────────┨

┃│地基施工方法、挖掘深度│┃

┃ 6 ├────────────────────┼─────────────┨

┃│主體工程施工方法│┃

┃├────────────────────┼─────────────┨

┃│建築材料│┃

┃├────────────────────┼─────────────┨

┃│拆除項目│┃

┠──┼────────────────────┴─────────────┨

┃│工地及附近自然條件情況┃

┃├────────────────────┬─────────────┨

┃│地形特點│┃

┃├────────────────────┼─────────────┨

┃│地質及底土條件│┃

┃├────────────────────┼─────────────┨

┃ 7 │地下水水位│┃

┃├────────────────────┼─────────────┨

┃│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稱、距離和以往最低、│┃

┃│一般和最高水位│┃

┃├────────────────────┼─────────────┨

┃│以往最大降雨量記錄│┃

┃├────────────────────┼─────────────┨

┃│以往遭受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記錄│┃

┠──┼────────────────────┴─────────────┨

┃│是否投保第三者責任?如是,請列明下列各項:┃

┃│(1) 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有免賠額┃

┃│┃

┃ 8 │賠償限額免賠額┃

┃│a 人身傷害┃

┃│每人┃

┃│b 財產損失┃

┃│(2)總賠償限額┃

┃ 9 │是否投保證期保險,如是,請列明保證期期限:┃

┠──┼──────────────────────────────────┨

┃10│被保險人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與本工程有關的保險?如是┃

┃│,請列明保險公司名稱、保險種類、保險金額和主要保險條件:┃

┗━━┷━━━━━━━━━━━━━━━━━━━━━━━━━━━━━━━━━━┛

請隨同本申請書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投保人簽章

(2)承包金額明細表

(3)工程設計書

(4)工程進程表_________________

(5)工地地質報告

(6)工地略圖日期_____年__月__日

建築工程一切險保險單

保險單號__________

××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第______號申請書,在投保人繳付約定的保險費後,同意按本保險單條款、附加條款及批單的規定以及明細表所列項目及條件承保建築工程切險,特立本保險單爲憑。

上述投保申請書爲本保險單的組成部分。

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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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姓名和地址│被保險人姓名、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

┃建築工程名稱和地點│┃

┠──────────────┤┃

┃│┃

┠──────────────┴───────────────────┨

┃物質損失┃

┠──────────────────────┬──────┬────┨

┃保險項目│保險金額│ 免賠額┃

┠──────────────────────┼──────┼────┨

┃1.建築工程(包括永久和臨時工程及物料)││┃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項目││┃

┃3.安裝工程項目││┃

┃4.建築用機器、裝置及設備(另附清單)││┃

┃5.場地清理費目││┃

┃6.場地清理費││┃

┃7.工地內現成的建築物││┃

┃8.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財產││┃┃(列明名稱)││┃┠──────────────────────┼──────┴────┨┃物質損失總保險金額│┃┠──────────────────────┴───────────┨┃特種危險賠償限額┃┠──────────────────────┬──────┬────┨┃危險種類│賠償限額│免賠額 ┃┠──────────────────────┼──────┼────┨┃地震、海嘯││┃┠──────────────────────┼──────┼────┨┃洪水、暴雨、風暴││┃┠──────────────────────┴──────┴────┨┃第三者責任┃┠──────────────────────┬──────┬────┨┃保險項目│賠償限額* │免賠額 ┃┠──────────────────────┼──────┼────┨┃1.人身傷亡││┃┃每人││┃┃總額││┃┃2.財產損失││┃┠──────────────────────┼──────┼────┨┃總賠償限額││┃┠──────────────────────┴──────┴────┨┃保險期限┃┠──────────────────────┬───────────┨┃建築期限:│加保的保證期限┃┃自年月日起│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年月 日止┃┠──────────────────────┴───────────┨┃保險費總額┃┠──────────────────────────────────┨┃附加條款及批文┃┃┃┃┃┃┃┗━━━━━━━━━━━━━━━━━━━━━━━━━━━━━━━━━━┛

__________保險公司投保申請書日期______年___月__日

保險單簽發日期______年___月__日

* 每次事故引起的損失的賠償限額

第二篇:律師責任保險(1)

律師責任保險的有關問題

組員:熊英麗黃榮清蔡澤鋒陳濤光楊道強

1、 律師責任保險

律師責任保險制度是律師機構在依法履行律師職業時,因工作過錯給律師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律師賠償責任的,屬於律師責任保險合同規定的範圍內,由保險人對律師機構應當承擔民事賠償金額及有關費用給予補償的一種法律制度。一旦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由於失誤造成當事人的損失,當事人提出賠償要求的,由律師事務所申請保險公司代爲賠償,保險公司在查清當事人所受的損害確係律師的責任之後,即向當事人支付一定限額的賠償金。

2、 法律法規依據

《律師法》《侵權責任法》《合同法》以及律師執業行爲規範等法律法規

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12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 賠償標準

第二十九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對於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對每人 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

(二)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合同雙方在本保險合同中約定了免賠 額的,保險人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後進行賠償,但對於人身傷亡的賠償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

保險合同雙方在本保險合同中約定了免賠率的,保險人在扣除本保險合同載明的每次事 故免賠率計算的每次事故免賠額後進行賠償,但對於人身傷亡的賠償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

額。

免賠額和免賠率同時存在的,兩者以高者爲準(免賠金額部分以按前款根據免賠率計算 方式得出的金額與約定免賠額兩者中高者爲準)。

合同法第114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4、發展淵源、在我國的開辦情況

近十年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在全國得到了較好的推廣,特別是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各地律協的組織下紛紛投保,其中北京、上海、廣東、廣西、海南、陝西、四川等省市的投保率較高。律師執業責任險投保在現階段呈現出這樣的特點:一、各地律師執業責任險投保發展不平衡,經濟欠發達地區投保率低;二、除了幾個直轄市以及個別省份外,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大多是在各個地級市律師協會的組織下購買,投保情況較爲分散,缺乏統一性和協調性。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討論其所存在的問題:首先,願意提供律師執業責任險的保險公司較少。不少保險公司和保險從業人員存在這樣一種誤解,認爲律師業是高危險行業。因此,願意承保的保險公司少,使得律師在投保時選擇餘地小。其次,保險種類單一,無法滿足實際需要。目前保險公司並未針對律師業的特點和需求,開發多種可供律師選擇的保險產品。再次,保險條款格式化,限制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的作用。最後,欠發達地區投保問題尤其多。欠發達地區投保律師執業責任險存在多重困難,其主要原因是:一、欠發達地區律師數量少、業務量小,投保金額不高,保費少,對保險公司缺乏吸引力;二、欠發達地區律師業發展相對遲緩、規模較小,面對龐大的保險公司,當地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缺乏對等的談判實力,致使雙方就律師執業責任保險事宜的談判無法取得一致意見,最終導致律師執業責任險投保計劃流產。三、欠發達地區法律服務業務量少,收入不高且不穩定,投保律師執業責任險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是一個經濟負擔,致使律師不購買或以較低的標準購買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5、 《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的頒佈對律師責任保險的影響、

侵權法對於律師責任保險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確定侵權責任的可能性和賠償額多少這兩方面。

(一)增強了律師責任風險的可保性

可保風險的一個要件是風險的可評估性,即風險事件發生所產生的預期損失是可以測定的。相對於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責任風險顯得更加複雜,既取決於侵權行爲的發生,還取決於侵權責任的認定。在侵權責任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侵權損害賠償往往難以預期,從而降低了責任風險的可評估性。可保風險的另一要件是風險的同質性,即要求有大量同質風險標的的存在,否則風險將難以有效集合與分散。侵權責任法的完善可能導致同類侵權責任案件的責任認定存在較大差異,從而降低了責任風險的同質性。侵權責任法確立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優先原則,使侵權責任認定有了明確的標準,有利於提高當前我國責任風險的可評估性和同質性,從而增加責任風險的可保性。

(二)有利於侵權責任的確定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確立被認爲是侵權責任擴張的標誌之一,對行爲人的謹慎注意義務的標準有所提高,使得原來不構成侵權的行爲而被認定爲侵權行爲,既而確定侵權責任。總之,無過錯責任原則解決的是侵權行爲發生後如何認定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優先原則解決的是侵權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兩原則的分工合作,最終有利於侵權責任的確定。

(三)有利於計算賠償數額的大小

隨着侵權責任的不斷擴張,特別是危險責任的不斷擴展,與之相匹配的責任保險制度,尤其是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也隨之增強。創設危險責任的主要原因是人們認識到新的設施、技術、物質或材料在帶給人類巨大的收益和便利之時,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這種風險是未知的,也是無法預見的。爲了平衡它們帶來的利益和造成的損害,需要採用嚴格的責任形式來保護受害人。這種保護既體現在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上,又體現在督促加害人對於危險的預防和減輕上。而在責任保險的種類上,主要的強制責任保險幾乎都與危險責任的領域相伴相生。同時,危險責任一般都設有賠償的上限,這樣也可以有效地降低責任保險需要承擔的損失數額,並且便於評估和計算責任風險的額度。

案例分析:

1、 第一起是某所在代理一起債權債務糾紛案時,與當事人簽定《委託代理協議書》,後

因律師事務所搬遷地址發生變化未能及時與當事人相互取得聯繫,使得委託事項過了訴訟時效,給委託人造成六萬餘元經濟損失。律師所辯稱:該所律師已經爲當事人寫好起訴書,只待當事人簽字後到法院去起訴,但由於當事人一直未在起訴書上簽字,而律師又未能與當事人取得聯繫,故無法到法院立案。法院最終判令律師所賠付上述損失。

分析:此案例中,律師事務所搬遷,應及時與當事人取得聯繫,通知當事人律師事務所的地址變更事宜,讓當事人能夠在訴訟時效內與事務所一起處理委託事項。在過去,由於法律的不完善,也許會導致責任確定的困難及保險公司是否賠償的界定困難,但是因爲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的完善,發生此類事件能夠更明確的確定事故責任所在,也方便保險公司的理賠處理。

2、 案件是北京律協投保以來索賠標的最大的一起理賠案。某所在1996年6月承辦美國

某公司與北京某開發公司委託見證和代爲保存票據的律師業務時,由於美國某公司未履行約定義務造成北京某開發公司420萬元經濟損失。據瞭解,北京某開發公司與美國某公司所簽定一份進口白糖合作協議書,北京某公司負責白糖的起運費,先期將款項匯給美國某公司,但不承擔風險和責任。美國某公司負責辦理進口手續,將白糖從巴西運往中國港,並在事後給北京某開發公司純利。合作期限爲45天,超過3天視美國某公司違約。律師所一名律師作爲見證人簽署了《見證書》。簽定協議之後,北京某開發公司按要求將此款匯入美國某公司指定的賬號,美國某公司則開具了同等金額另加一定比例的外匯支票作爲保證金交律師所保存。合作期滿後,北京某開發公司找到律師所索要支票兌付,但被銀行以存款不足而退票。遭到損失後,北京某開發公司將啓明所與美國某公司列爲共同被告,經法庭審理查找和公告未能找到美國某公司。因此,法院判決:律師所對美國某未能返回給北京某開發公司420萬元承擔賠償責任。律師所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律師所對上述債務美國某公司不能清償部分的10%承擔責任。

分析:此案件主要保護了律師事務所的權益。律師事務所作爲見證,爲北京某開發公司和美國某公司的交易做見證。但是在交易過程中,美國某公司的人間蒸發導致北京某開發公司的損失,責任應在於美國某公司。因爲律師事務所不與美國某公司同謀,所以律師事務所沒有責任賠償因美國公司造成的所有損失,但因爲其作爲見證,律師事務所的見證是保證兩家公司交易的公平公正性,律師事務所有義務查證美國公司和北京開發公司的真實性與可靠性。在見證之前,律師事務所沒有提出任何問題,故北京某開發公司的損失,律師事務所應按比例承擔一部分責任。在一開始的判決中,法院判決律師事務所需承擔美國某公司造成的北京某開發公司的所有損失,無疑是侵犯了律師事務所的權益,因此律師事務所上訴後的結果改變對律師事務所的賠償限額的判決。

第三篇:律師事務所律師聘用合同

律師事務所律師聘用合同

甲方:

乙方:(姓名)律師證號碼: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後簽訂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工作條件和職責

1、甲方聘用乙方爲甲方律師,併爲其辦理人事相關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和年審的有關手續,乙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辦理人事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或年審時須向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繳納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甲方可根據乙方的業務情況,結合合夥人對乙方的評價,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乙方的工作表現進行考覈,並可根據考覈結果適當調整乙方的薪資或獎金。乙方有權瞭解甲方的考覈結果,並可向主管合夥人反映自己的意見,但應服從甲方的最終決定。

第三條工作時間甲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提成工資制:按市司法局及甲方相應的規定執行。

2、關於乙方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福利由乙方申請,甲方代辦,全部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1

3、乙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並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四條合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屆滿前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被客戶投訴並經甲方調查確認屬實。

2、因個人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處分。

第五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月日

第四篇:律師事務所律師聘用合同

甲方: 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

乙方:(姓名)

住址:

律師證號碼: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後簽訂本合同。各項條款如下:

第一條、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如與甲方首次簽定本合同,則本合同期限內的前_個月爲試用期。

3.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續訂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雙方經重新協商並達成一致後,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屆滿後,雙方雖未續訂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條件實際履行,則本合同自動延續一年。

第二條、工作條件和職責

1、甲方聘用乙方爲甲方律師,併爲其辦理人事關係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和年審的有關手續,乙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辦理人事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或年審時須向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繳納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同時,乙方無須向甲方交納任何押金或保證金。

2、甲方應指定專人對乙方就甲方的內部管理制度等進行培訓,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環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以及辦公條件,同時有權根據自己的業務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辦公地點及工作方式,或由甲方合夥人安排乙方出庭或出差。

4、乙方應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按照甲方制訂的工作標準或提出的業務要求,努力完成甲方合夥人安排的各項工作。

5、甲方可根據乙方的業務情況,結合合夥人對乙方的評價,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乙方的工作表現進行考覈,並可根據考覈結果適當調整乙方的薪資或獎金。乙方有權瞭解甲方的考覈結果,並可向主管合夥人反映自己的意見,但應服從甲方的最終決定。

6、乙方全年業務工作量爲小時(或創收額)。乙方應按甲方規定如實填寫、提交和修改業務工作記錄。但甲方合夥人有權根據客戶的反映以及乙方的實際工作情況,在合理的範圍內調整乙方的業務工作記錄(或重新覈定乙方業務工作量)。乙方對甲方合夥人的調整決定不服,可以向甲方的主管合夥人申訴。

第三條、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除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帶薪休假以及甲方規定的其他休假制度外,乙方每天應根據甲方的要求按時上班,並完成不少於八小時的出勤時間。

2、甲方合夥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加班。同時甲方應酌情安排乙方休息或給予適當調休。乙方使用休假或調休時應事先向甲方申請,並根據甲方的統一安排辦理相應的調休手續。

第四條、薪資及福利

聘用律師可以選擇薪資方式:

□年薪制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內每年向乙方支付年薪_元人民幣,其中包括除獎金以外的工資、加班費、補貼和津貼等一切報酬。甲方合夥人可根據甲方的經濟效益不時修訂甲方薪酬制度,並因此確定或相應調整乙方的薪資標準。

2、乙方年薪將按月分期發放。甲方在每月_日前以現金/電匯方式向乙方支付當月薪資,但也可因甲方以外的特殊情況適當提前或順延發放。

3、甲方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性規定,自行制定或修改其獎金政策,並可根據其經濟效益以及對乙方的考覈結果向乙方發放各類獎金(注:包括但不限於提成獎、績效獎、年終獎等)。

4、甲方爲乙方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並代扣代繳乙方收入中的個人所得稅以及社會保險金中乙方應自行承擔的部分。同時,甲方也可根據自己的能力以及業務特點,決定向乙方提供其他合適的保險或福利項目。

5、乙方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或產假等。乙方休假應向甲方申請並經批准。甲方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向乙方支付休假期間的法定工資。

□提成工資制

1、乙方的業務創收在20(這個數字由事務所根據自身情況而定)萬元以內的,薪金提成比例爲50%;超過2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 10萬元,提成比例提高5%,但最高不得超過70%;(關於提成比例不宜過高,事務所應考慮成本、稅務、利潤、行業中通行做法等因素)

2、甲方依法爲乙方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其費用在乙方提成工資中支;

3、乙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並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五條、工作紀律

1、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性規定,以及律師協會制訂的各項規定;嚴格遵守甲方不時制定、修訂並公佈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及離職以後,均應嚴格保守甲方、甲方合夥人和甲方客戶的商業祕密。甲方、甲方合夥人和甲方客戶的任何業務或財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以紙張、電腦磁盤、軟盤、膠捲、錄音、錄像、草稿以及筆記等形式記載或存放的文件、範本、檔案、傳真、信函、數據、報表、表格、圖紙、密碼、名單、電話號碼、地址等,均爲甲方財產。除非甲方業務需要,否則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資料,也不得將上述資料複製、下載、私自攜帶或發送至甲方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應勤勉盡責,履行對甲方的全部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兼職,也不得從事其他任何有償工作。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不得從事或幫助任何第三方從事與甲方相競爭的任何活動。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與甲方解除本合同之後的一年內,不得自行聘用或幫助任何第三方聘用甲方律師和員工,也不得以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名義爲甲方現有或曾有的客戶,或爲與甲方客戶相對立的一方提供任何有償或無償的法律服務。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如由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了培訓,或甲方爲乙方向本市有關政府部門辦理了引進外地人才的必要手續,乙方應對甲方履行服務期義務。服務期應自乙方培訓結束後,或者甲方爲乙方辦理完人才引進手續後的第二天起計算,期限爲年。此時,如服務期限長於本合同期限,則本合同期限將相應順延。如果乙方在服務期中與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定與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5、乙方在聘用期間不得向客戶私自收取任何費用,律師服務費應甲方統一收取,並開具合法票據,應客戶的請求或者其他原因,由乙方代收、代交有關費用的,乙方應向甲方提交客戶的委託書。

6、如乙方違反上述工作紀律,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相當於乙方離職前_個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違約行爲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並且該經濟損失超過了違約金,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該經濟損失和違約金之間的差額。

第六條、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屆滿前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期間經考覈不符合錄用條件;

(2)違反本合同第五條工作紀律的有關規定;

(3)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被客戶投訴並經甲方調查確認屬實;

(4)僞造個人學歷和經歷:

(5)因個人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處分。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不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應得薪金或提供工作條件的;

(2)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多發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通知期。同時,應按其在甲方的連續工作時間,以一年工作時間折算一個月工資(注:不到半年折算半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乙方支付補償金。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_個月醫療期(注:可參照蘇州市勞動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經考覈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請收藏好範文 網:)變化,致使本合同屆時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如希望解除本合同,應提前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否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相當於乙方自甲方離職前個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違約行爲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並且該經濟損失超過了違約金,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其損失和違約金之間的差額。

5、如甲方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定並給乙方造成損失,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並可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6、當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滿終止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乙方必須根據甲方要求:

(1)立即停止以甲方名義從事一切活動或完成甲方的未了事務;

(2)及時向甲方移交其所有業務和全部工作;

(3)及時向甲方交還其所保存或管理的全部甲方財產,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第五條第2款中列舉的一切甲方文件和資料;

(4)按甲方規定結清所有賬目。

7、除非乙方尚有未了的業務或財務事項,或未能及時辦理上述移交和交接工作,否則甲方應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滿終止後的30天內爲乙方辦理離職或轉所手續。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者與對本合同理解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由雙方根據蘇州市律師協會律師執業糾紛調解規則,在律師協會的主持下,由蘇州市律師協會執業糾紛調解委員會通過調解方式加以解炔。調解不成的,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註冊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第八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於年月日簽定並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署補充協議。

3.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報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律師事務所(蓋章〕

乙方:(簽字)

日期:

第五篇:關於律師執業責任保險的幾點思考

關於律師執業責任保險的幾點思考

《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因過錯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並且這種賠償責任不能免除或限制。而律師執業責任保險是指以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依法應當對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爲標的而成立的保險,屬於第三者保險。

律師業是高風險職業,尤其在當前,律師業務領域正在不斷增加,新知識也不斷出現,律師執業風險將會有增無減。國際律師業通常做法是將律師執業風險轉由保險公司承擔,建立律師責任保險,這樣既可降低律師執業的風險,使律師能積極大膽地開展新業務,又可強化律師社會信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迫於法院由於責任保險存在而作出有利於受害人判決的壓力,保險公司會積極參與對第三人的索賠抗辯,尋求以訴訟外和解的方式終止訴訟。這樣可使責任律師事務所在一定程度上免受索賠的勞苦,又使保險人承擔了索賠抗辯的訴訟費用。目前,北京、上海、海南等地律師協會已經連續幾年投保律師責任險,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司法部從2014年起在全行業強制推行律師執業賠償制度,並將其列爲進一步推動律師工作改革,發展所要抓緊進行的幾項重要工作之一。

一、 建立律師執業責任保險要明確的幾個問題

我國目前律師責任險總體上處於開發、推廣過程,律師界已經認識到責任險對律師執業的重要性,但對該險種一些基本問題仍存在疑問和不同認識,影響了律師責任險的推廣和長遠發展。

1、律師執業責任險中的“責任”問題。律師執業具有高度專門性,重視高度的職業道德和顧客信賴關係,並由專家集團維持一定的業務水平,因此律師民事責任是一種專家責任,對執業中的過錯行爲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但對律師責任性質的認定有違約責任說、侵權責任說等不同觀點。根據我國律師法、民事法,律師在執業中的同一行爲往往具有多重性質,如違反約定泄漏委託人祕密的行爲既是一種違約行爲,又是一種侵權行爲,當事人有權選擇按照何種責任方式要求損害賠償。因此,對律師民事責任採取責任競合說更爲合適,即不論當事人是以侵權還是以違約要求損害賠償均可納入責任保險範圍。

此外,律師因執業行爲對與自己沒有合同關係的第三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能否納入責任保險尚有不同認識。西方許多國家律師責任險已包括該賠償責任。如英國法院判例就認爲,與專家沒有契約關係而非專家當事人之受害人,對因專家專業服務所受到的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例如死者生前代理律師出具的遺囑有缺陷,影響死者繼承人利益引起的損害賠償。從《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來看,律師賠償責任不僅來源於對委託人的侵害,還包括對對方當事人的侵害。例如原告律師因過失行爲致使被告名譽受到侵害,被告對該律師提出的侵權索賠。目前我國律師責任險條款僅包括律師對委託人的損害賠償,但律師責任險作爲一種責任保險,不應僅限於律師因執業行爲對委託人造成的損害。隨着律師責任不斷完善,對於律師因執業行爲造成雙方當事人甚至案外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賠償責任,都可以納入責任保險標的範疇。

精神損害賠償是律師民事責任重要組成部分,但將其納入律師責任險具有很大的風險,我國律師責任險尚處於初始階段,因此均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但隨着律師責任風險的發展,對那些資質較好、信譽較高的律師事務所可先行承保律師精神損害賠償,同時加強律師事務所與保險公司的聯繫,切實作好承保前的風險防範和承保後的風險監控,並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限額等方式來降低風險。

2、律師責任保險不會弱化民事責任制度的懲戒和教育作用,降低律師執業責任心。首

先,像任何法律制度都不能徹底遏制違法行爲一樣,民事責任制度本身對遏制侵權行爲也是相當有限的,民事責任制度無法徹底解決的問題也不能求全責備於責任保險制度,其次,實踐經驗證明,基本的生活準則以及其他約束人們行爲的機制會促使人們注意防範造成他人損害。就律師責任險而言,如果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律師首先要面對冗長的糾紛解決過程和索賠抗辯的緊張、勞頓,正常業務必然要受影響。再次,有意降低注意程度造成當事人損害,雖然責任險可使經濟損失得以挽回,但來自倫理道德等方面的評價會使律師事務所最重要的無形資產??聲譽一去不返。再其次,經濟損失雖可部分彌補,但各種各樣的刑事或行政制裁卻難以避免。最後,責任保險自身機能會促使執業律師提高注意程度。律師如有不良記錄,要獲得保險保障是較爲困難和昂貴的:確定責任保險的最高限額;保險公司提高保險費率;依照法律或約定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律師行使追償權。

責任保險的實踐證明,律師在投保後工作更認真、自律更嚴謹,因爲誰也不願在自已身上發生委託人索賠事件。

3、律師執業責任保險金運作模式。國外有保險公司運作模式和保險基金運作模式兩種。保險公司模式優點在於操作簡單,對律師業而言沒有很大的資金壓力。由專業保險公司運作自身腐敗的可能性較少;缺點是律師業缺乏自身積累,易受保險公司控制。保險基金模式優點恰好是可以累積極大的保險金,提高整個律師行業抗風險能力,較少受到保險市場的影響;缺點在於開始幾年資金有限,賠付能力難以保證,對基金公司監督不力還易滋生腐敗。

但兩種模式並非相互排斥。以香港爲例,大律師責任險由大律師公會強制代表其會員與商業保險公司簽署保險協議,而事務所律師都必須向香港律師賠償基金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費,購買保險。英國、加拿大、日本等國都有類似做法。從我國實際出發,應以省、直轄市級律協爲單位,由律協強制代表各個律師事務所按業務收入統一到保險公司爲律師購買執業責任險。這樣既便於管理,使每一個律師都強制上了保險;又可通過統一管理相應減少保險事故發生和保費的增加。同時,應由每個律師每年向律協交納賠償基金,積少成多,逐步取代行業外購買保險的模式。

二、 我國律師執業責任保險的完善

責任險本身在我國尚未被充分理解和運用,從律師責任險推廣、開發實踐來看,許多地方律協和保險公司對該險的具體特徵、操作方式、律師事務所與保險公司的關係、相應市場調查情況尚未取得明確認識,在這些地方律師責任險還處於開發階段。已經推廣該險種的地方也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促進該險種進一步完善。目前,主要應從“大處着眼”,充分認識和正確把握律師責任險對現階段我國律師執業的重要性和有關該險種的基本問題,摒棄投保該險種的投機心理。同時,應從“小處着手”,實實在在地解決律師責任險開發、推廣過程中的一些“細節”問題,使該險種能夠不斷地向精緻化、細密化、立體化方向發展,滿足各個層次、各種各樣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業務的需要。

1、根據《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職務損害賠償以過錯責任爲歸責原則,包括故意和過失。律師過錯主要是指過失。但是過錯僅是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客觀上就表現爲未盡應盡的義務。律師作爲一種專家職業,義務主要有三類:一是高度注意義務,二是忠實義務,三是提供正確信息的義務。具體說來共包括七項:1、遵守委託人指示的義務,但此義務履行必須與說明、建議義務相結合,因爲律師是法律專家,而委託人往往不具備專門的法律知識;2、對委託事項詳細瞭解的義務;3、對委託事項詳細調查取證的義務;4、建議說明義務;5、法律文書的作爲及證據文件的保管義務;6、保守祕密的義務;7、提供正確信息的義務。根據平安公司和中保公司律師責任險條款,要求“過失”或“疏忽或過失”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才能予以賠償。因此,執業律師在辦理《律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七項業務時,只要客觀上有違反上述義務的行爲,並沒有證據證明律師是故意所爲,當事人要求賠償的均應列入保險公司賠償範圍。

對故意違反律師義務造成的賠償責任,我國律師責任險尚未將其列爲保險標的,但責任險並非絕對排斥故意行爲。國外律師責任險通常以提高保險費率、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等方式,對故意損害賠償進行承保。我國律師責任險尚處於起步階段,暫不宜包括律師故意損害賠償。

2、律師執業責任保險承保方式。在美國,被保險人可以選擇事故發生制或期內索賠制承保方式。我國律師責任險基本上採取期內索賠方式。它是指委託人只要是首次在保險期內提出賠償請求,保險人均負責賠償,而不管損害發生在保險期內還是追溯期內。而對於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但保險期滿後才發現並提出索賠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相比較事故發生制而言,期內索賠制相對地解決了律師責任風險遺留問題,同時也降低了純粹的索賠發生制給保險公司帶來的巨大風險,是比較適合律師責任險起步階段的。

3、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問題。中保公司律師責任險條款賦予了保險人享有與普通財產保險合同相同的代位求償權,並在對責任律師的代位追償權受到妨礙時,可以拒絕賠償及解除合同。筆者認爲,這種條款違背了律師責任險的本來目的。因爲責任承保的就是執業律師的執業責任,而不是一般財產險中的事故或自然災害。這種條款對執業律師就意味着:保險公司賠償僅僅是暫時代爲支付,並且在保險公司代位求償過程中,律師對委託人的抗辯權實際上已經喪失,在某種情況下所支付的賠償可能會更高。國外強制責任保險合同大多規定,只有在超額賠償、保險單失去效力、除外責任、被保險人故意等特殊情況下,保險人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因此對於此種條款應當予以限制。

4、保險費率與賠償限額問題。在西方經濟發達國家,因律師業風險較大,律師責任險保險費率很高。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該費率目前不宜過高。可實行壓年計費制,由基本保費加浮動保費構成,基本保費按上年度總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如1?3%),前幾年(如十年)只交納基本保費,浮動保費則根據前幾年保險公司賠償支出總額與保險費比例對基本保費進行上浮或下調。同時,由於律師責任險一般都是由律協統一投保,爲了體現公平原則可以要求責任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承擔更大比例或更大數額保險費。此外,平安公司和中保公司規定了600萬元和1000萬元的個案賠償限額,但現在律師處理的經濟糾紛中許多標的都已超過此數,故應設有針對某一單獨業務或單一標的的大宗律師業務責任保險種類。

5、保險人責任免除問題。平安和中保公司律師責任險條款都規定了保險人責任免除事由。從國外律師責任險保單來看,免責事由還包括:1、被保險人依照合同而承擔的任何數額違約金責任,產生於任何明示保證的賠償責任,因任何不動產測量和評估報告而引起的索賠。2、對因關聯關係引起的責任,如對被保險律師事務所有控制權的所或分所提出來的任何索賠,或者控制該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董事會提出的索賠,保險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若索賠是獨立第三人提出的,則不在此限。

6、申請賠償的程序。賠償程序應充分體現多方參與和充分協商原則。北京律協與平安保險公司共同制定的理賠處理方法比較全面細緻,值得借鑑。首先,責任律師事務所在知曉保險事故發生或可能發生後的七個工作日內應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和律協,經保險公司初步審查明顯不屬於理賠範圍的,應立即書面通知律協和律師事務所。如初步判斷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由律協、律師事務所、平安保險公司三方本着與消費者利益兼顧的原則,共同協商處理方法。再由律師事務所根據處理意見與索賠方談判,對確實不能協商解決的可通過仲裁或訴訟途徑解決。對於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賠案由保險公司直接向被保險律師事務所賠償,然後書面通知律協,10萬元以上的賠償支付應在律協參與的情況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