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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師(精選多篇)

第一篇:合同法案例狀告律師事務所

合同法律師(精選多篇)

合同法案例——狀告律師事務所

一、案例介紹

1996年做服裝生意的老易(易志學)借10萬元給朋友周繼成繼成,但周繼成繼成不還,老易於1999年到法院起訴他。

1999年老易來到協立律師事務所請朱從偉作自己的代理律師,並且和他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全權代理自己的官司。朱從偉收了易3萬元辦案費和老易10萬元借據後不久就撤訴該案,於6月離開律師事務所。

老易找事務所算帳,得知朱從偉從偉是沒有執業律師資格的見習律師。而事務所以朱從偉是盜用了單位的合同和律師函爲由,拒絕承認出了事與律師事務所無關。

二、法理分析

(一)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爲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爲。

在民事訴訟中,代理人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授權委託,在民事訴訟中爲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代爲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可以分爲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

(二)表見代理

所謂表見代理,是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簽訂了合同,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那麼相對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張該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擔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受合同的約束。它本屬於無權代理,但因爲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關係具有外觀授權行爲,致相對人誤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爲法律行爲,法律使之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

(三)訴訟代理人權限

一般代理權限:代理人只能進行一般性訴訟權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訴,提供證據等。

特殊代理權限:必須有明確授權,不能僅僅籠統地在委託代理合同中寫上"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否則只能理解爲一般代理。

(四)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分析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

雖然朱從偉沒有律師執照,無權以代理律師的身份代理老易進行訴訟活動。但當初朱從偉手上的律師事務所的代理合同上蓋有協立律師事務所的大紅公章,致使老易相信朱從偉有代理權,與其簽訂了代理合同。所以老易與朱從偉代表事務所簽訂的代理合同有效,但這僅僅是作爲一種律師的職務行爲,並不是這個委託合同法律關係的一方主體,主體是律師事務所,老易沒有必要去找朱從偉,找到事務所就可以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授權委

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可見,在“全權代理”問題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法規是有差別的。在本案中,老易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中恰恰僅寫了“全權代理”,按照上述民訴意見的規定,訴訟代理人朱從偉律師無權代理老易撤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爲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爲的律師追償。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三、律師點評

(一)朱從偉應負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爲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朱從偉從偉沒有律師執照,卻代理老易進行訴訟代理,期間不僅沒盡責幫老易主張,還將老易所負代理訴訟費用挪爲己用,之後便潛逃,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並應歸還易借據,若事務所對其進行追償,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協立律師事務所應負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爲的律師追償。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案例中朱從偉是該事務所的見習律師,無論朱從偉是偷了蓋有事務所公章的事務所代理合同和律師函,還是事務所授權的,事務所與朱從偉之間都存在表見代理關係,事務所應承擔朱從偉代理行爲所產生的法律效果。而朱從偉的行爲對老易的權益造成了損害,事務所應對老易承擔民事責任。當然,事後事務所可向朱從偉進行追償。

(三)關於老易與周繼成的債務

老易與周繼成之間的債務關係依然存在,所以他可以繼續主張,要求周繼成歸還借款。當然,要先從朱從偉手上拿回十萬元的借據憑證。

第二篇:律師解讀《合同法》司法解釋二

律師解讀《合同法》司法解釋二

合同糾紛是一直是人民法院民商事糾紛中最大一類的糾紛,也是企業最常見的一類糾紛。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頒佈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爲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 2014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或本解釋),現律師做如下解讀:

一、寬泛界定“合同的訂立”

比起《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釋一,本解釋以下情況也被認定爲合同已訂立:

1、只要有確定的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

2、沒有書面甚至口頭約定,僅依靠行爲也可以推定雙方是否有訂約的意願。

3、追認到達生效;

4、以行爲默許也可認定爲追認。

【相關條款】

第一條 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第二條 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爲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願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起生效。

第十二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爲對合同的追認

二、“懸賞報酬”被明確支持

懸賞索取報酬,因爲有悖我國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是否有權要求懸賞人支付約定報酬爭議頗大,《合同法》解釋二則明確:完成特定行爲的人有權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懸賞人不支付的,可以訴諸法律。

【相關條款】

第三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爲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爲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再次明確約定不明時的判斷原則

1、關於合同簽訂地:“約定”優先和“最後”爲準

第四條 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爲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爲合同簽訂地。

2、當事人手印的效力:視同簽字或蓋章

第五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3、格式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成立與無效

第六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九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於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十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4、“交易習慣”的認定:明知和經常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爲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

(一)在交易行爲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採用併爲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對於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5、有意推脫不辦理登記手續的,允許相對人自己辦理

第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准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後,有義務辦理申請批准或者申請登記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申請批准或者未申請登記的,屬於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債權的實現順序:時間優先、重債優先

第二十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7、提存的明確規定:解決債權人不接受履行的難題

第二十五條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或者標的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爲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履行債務。

四、加大對惡意債務人的打擊力度

1、一物多賣要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可以將合同法第 條、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第三人列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職權將其列爲該合同訴訟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境外債務人可以直接當被告

第十七條 債權人以境外當事人爲被告提起的代位權訴訟,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3、逃廢債務、損害債權將被嚴厲追究

第十八條 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十九條 對於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

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爲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爲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五、情勢變遷原則的司法適用

“情勢變遷”原是民商法上的一種概念,指的是:在合同(或契約)依法訂立並且發生法律效力以後,履行完畢以前,當初作爲合同訂立之基礎或前提的有關事實和情勢,由於不能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無法預見的根本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然堅持合同一切條款原有的法律約束力,要求全盤履行原有的約定內容,勢必顯失公平。因此,允許當事人要求或請求對合同中原有的約定內容,加以相應的變更,而不必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過去這一原則僅在國際貿易中適用,我國理論界討論多年,終於進入司法實踐。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六、違約金的調整方式和尺度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爲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七、本解釋的溯及力

只要終審還沒有結束的,都可以使用本解釋

第三十條 合同法施行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的案件,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第三篇:保定律師解讀《勞動合同法》重要條款

保定律師解讀《勞動合同法》重要條款

1、何時爲勞動關係開始的時間?

保定律師: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關於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起算,實際開始用工作爲勞動關係建立的唯一標準。

2、什麼是勞動合同的強制性簽訂?

保定律師:勞動法合同法第十條硬性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簽訂,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關於單位方面不籤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了雙罰制度,單位不與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合同,僅在1年內罰雙倍工資,並且首月不罰,一年後就視爲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不再雙罰。

3、勞動合同中的服務期的違約金是否有效?

保定律師:針對社會普通關注的服務期現象,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以解決戶口,子女入學就業等附加條件,所訂立的服務期違約金都是無效的,能搭配服務期違約金的只有專項培訓。

4、何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

保定律師: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提前三十日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5、勞動者試用期的待遇是怎樣規定的?

保定律師: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文作者保定律師要鴻志 免費法律諮詢電話1383129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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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律師說法:解讀《勞動合同法》適用範圍擴大

解讀《勞動合同法》適用範圍擴大

在民辦學校、民營醫院、民辦幼兒園等民辦非企業單位就業的勞動者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及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重要規章制度經職工討論

以前,規章制度的制訂往往由用人單位甚至老闆一個人說了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用人單位在制訂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都要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雖然最終的決定權仍在用人單位。這些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要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試用期有新規定(更多文章請關注:)

1、關於試用期長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試用期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三日通知單位;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也要符合法定條件。

不訂立書面合同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滿1年的,每月應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超過一年未訂的,除支付兩倍工資外,還應視爲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只要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爲可看作不違法。

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鐵飯碗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非“鐵飯碗”、“終身制”。只要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比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私自兼職影響本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天價跳槽賠償時代終結

《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的約定作了嚴格的限制,即僅限於違反服務期協議以及競業禁止協議兩種情形下,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是一律不允許的。關於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因此對於用人單位來 1

說要依靠違約金來約束勞動者跳槽的時代即將結束,未來防止員工隨意跳槽,用人單位應在管理方式和理念上作調整。

要求提供擔保、扣押個人檔案證件物品違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一些用人單位爲了留人,往往採取扣押勞動者個人檔案、相關證件的方式,爲防止勞動者違規違紀,要求其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勞動合同法》則對上述行爲作了禁止。

勞務派遣人員權益有保障

目前有的單位利用勞務派遣公司,減輕自己對職工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一些銀行。當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時,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往往會互相推諉。《勞動合同法》規定,因勞務派遣單位違法使被派遣的勞動者受到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非全日制用工15日內結算工資

以前,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一般是按月支付,《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單位裁員應優先留用三種人

單位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同時規定: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五篇:律師提醒:新勞動合同法注意點

《勞動合同法》施行在即,你都準備好了嗎?

重新審定並依法通過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貫穿於企業勞動管理的全過程,是企業行使勞動管理權、合同解除權的重要依據,除可以規範勞動管理、防止勞動爭議等外,還能起到平衡勞資雙方關係的作用,如:勞動者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的,企業可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章制度,企業的管理將會陷於困境。《勞動合同法》對規章制度的制定較之前法律規定相比,更加突出了尊重勞動者的意見,制定(修改)的流程爲:企業擬定初稿→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公示告知。

【風險提示】(1)不合法的規章制度,在仲裁或訴訟中不能作爲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2)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

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操作建議】(1)對現有的規章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款進行修訂或刪除;(2)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完善現有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3)保留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的書面證據,如:張貼徵求意見稿、會議筆錄等;(4)將制度公示告知,建議採用發放員工手冊並保留簽收記錄、培訓規章制度並保留培訓簽到記錄、或規章制度考試並保留試卷等可以留下曾經公示或告之的書面證據的方式。

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風險提示】(1)企業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2)企業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企業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仍然應繼續支付二倍的工資;(3)依司法解釋,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爲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

【操作建議】(1)最遲在2014年1月31日之前與現有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簽訂書面勞

動合同;(2)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可邀請勞動服務站人員見證,按勞動者不同意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處理,企業無須承擔法律責任;(3)現有勞動合同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的,企業可選擇續簽,或按合同到期自然終止不再續簽處理,選擇後者時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4)現有合同在2014年1月1日之後到期時,企業可選擇續簽,或按合同到期自然終止不再續簽處理,選擇後者時須支付2014年1月1日至合同到期日期間的經濟補償金;(5)改變用工觀念,養成先訂合同後用工的習慣,最遲必須在用工後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6)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企業自行擬定,但應具備法定條款,且內容須合法,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7)勞動合同經企業與勞動者在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即生效;(8)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企業將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時,應要求籤署收到合同文本的簽收單。

慎用試用期

試用期是勞資雙方相互考察、瞭解、熟悉的磨合期,但絕非廉價期、白乾期、可隨意解除合同期。

【風險提示】(1)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企業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2)單獨簽訂試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3)企業出資對勞動者提供技術培訓,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4)試用期工資未達法定標準,將有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補足差額、逾期不支付要加付賠償金的風險。

【操作建議】(1)嚴格執行試用期規定,不違法約定試用期,“違法約定”包括試用期過長和

不得約定試用期而約定,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不得約定第二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合同期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2)合理設定試用期限,如:合同期從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爲不滿三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若約定合同期從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2日爲三年以上,試用期可達六個月;(3)若準備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培訓試用期內的員工,可提前辦理轉正手續,提前結束試用期,轉正後的員工違反培訓協議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要求支付賠償金;(4)試用期工資不應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謹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陷阱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中約定本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合同,在合同解除的條件以及是否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方面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差異。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法定的三種情形下,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否則需每月支付兩倍工資。這裏實際上暗藏了一個“陷阱”,企業應特別留神。

【風險分析】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企業必須舉證明的事實。若在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三種情形時,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也默認接受,或勞動者口頭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時隔一段時間後,勞動者突然要求公司從該固定期限合同訂立之日開始每月支付兩倍工資,而企業無法舉證,則勞動者的主張是可以成立的,企業面臨支付兩倍工資的風險。

【操作建議】企業在勞動管理中應當增強證據意識,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徵詢需訂立哪種類型的合同,如勞動者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主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一定要保留勞動者同意的書面證據,避免事後被勞動者利用而導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