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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管理、礦山救護協議

煤礦安全管理、礦山救護協議
煤礦安全管理、礦山救護協議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爲確保甲、乙雙方正常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權利和義務,共同保證***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40條、41條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本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
1、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準確的地質資料、圖紙、工程設計及更改方案;負責施工需要的地質、測量工作;按《工程施工合同》和有關安全技術要求,提供乙方施工區域內的機電、運輸、通風及安全設施服務;審查、審批乙方編制的《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
2、甲方指派專職安監人員對乙方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有權依照甲方安全管理規定對乙方單位及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爲進行經濟處罰;當發現乙方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時,有權勒令乙方停產整頓。
3、由於乙方責任造成各類事故,甲方有權按照有關規定對乙方責任人員進行處罰,造成一切損失、後果均由乙方承擔。
4、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各類安全責任事故或損失時,一切後果和損失均由甲方承擔。乙方當月“三違”發生率超過1%,並因此影響到三礦的安全管理業績時,加重處罰。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
1、乙方在組織施工甲方要求的生產任務的同時,安全方面必須達到以下目標:
(1)杜絕死亡事故;
(2)杜絕一、二級非傷亡列級事故;
(3)輕重傷事故率低於0.3(千人);
(4)“三違”發生率不得超過1%(在冊人數);
(5)工程質量合格率達到100%、優良品率達到80%以上。
2、作業現場發生地質條件變化,或者機電、運輸、通風安全設施出現問題時,乙方必須立即向甲方有關部門和領導報告。
3、乙方施工作業,必須派駐專職安監人員對施工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消除各種安全隱患和違章違紀行爲,確保安全生產。
4、如果礦井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災變,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甲方的調度和指揮,否則,按有關法律、制度追究責任。
5、乙方必須加強本方員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安全技術培訓工作,所有施工及管理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安全技術資格,並持證上崗。
6、乙方必須按時參加甲方組織的所有安全生產管理、安全質量標準化等各項安全生產活動;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礦內外的治安、防火、安全用電、宿舍管理制度等,否則,由此而引發的一切問題及後果由乙方及其責任人員承擔。
三、其它條款
1、乙方在安全質量標準化方面達不到甲方要求時,甲方有權根據本方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責令乙方限期整改或停產處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2、工程質量日常驗收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出現不合格品時,甲方不予結算,而且乙方必須無條件的按期修復並達到合格。對不影響安全使用的不合格品,經甲方同意可予驗收;但需扣乙方工程款;扣款方法是:月驗收爲不合格品的,扣當月工程款的20%;單項工程竣工爲不合格品的扣出全部工程款的20%。如當月無法扣出時,在後期施工的工程款項中扣出。
3、雙方都有責任的事故,應按實際情況劃分責任大小,共同承擔責任。本協議未盡事宜如有發生,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必要時,任何一方均有權申請公司領導及有關部門進行裁決。
4、如本協議書與《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有關安全管理方面條款發生牴觸時,以本協議爲準。
5、本《協議書》從雙方負責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一年。
甲方:
負責人(簽字並蓋章):
 
(公    章)
年   月   日
 
 
乙方:
負責人(簽字並蓋章):
 
(公    章)
年   月   日
 
 
 
 
 
 
 
 
礦  山  救  護  協  議  書
 
 
 
 
 
 
 
 
 
 
 
 
 
甲方:
 
 
 
乙方:
 
 
 
 
 
礦  山  救  護  協  議  書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遼寧煤礦安全監察局等有關部門要求和《煤礦安全規程》第493條:“所有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爲其服務。煤礦企業應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應指定兼職救護人員,並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或聯合建立礦山救護隊;否則,不得生產”之規定,且乙方現住紅菱煤礦,至甲方的距離按行車時間最多爲20分鐘左右,按照公司統一安排,乙方爲甲方提供無償礦山救護服務,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本協議。
一、甲方的責任及義務
1、及時向乙方提供各種災害事故的性質、地點及救護工作範圍和項目,若不戴氧氣呼吸器可正常作業時,不得擅自動用救護隊。
2、爲乙方搶險救災工作提供方便,包括礦井圖紙資料,升降人員及搶救災所需的設備、材料等。
3、積極配合乙方搶險救災及做好安全技術工作,如排放瓦斯、啓封火區、震動性放炮、反風演習等,以保證救護工作順利進行。
4、及時向乙方提供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修改補充措施。每月向乙方提供三份礦井通風系統圖。
5、根據《煤礦救護規程》第276條之規定,甲方召請乙方處理事故或從事其它需要佩戴氧氣呼吸器方可進行的工作時,甲方應免費爲乙方人員提供飲食及住宿。
二、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1、乙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不定期的對甲方進行災害預防檢查和熟悉巷道工作。
2、甲方發生煤礦各類事故搶,作業人員必須佩戴氧氣呼吸器才能進行工作時,乙方必須立即出動;或者,甲方不能自行處理時,乙方必須協助處理。
3、乙方的服務項目包括:(1)事故搶險救災;(2)災區的現場探察;(3)封閉火區;(4)啓封火區、排放瓦斯、震動性放炮、反風演習等安全技術配合工作;(5)其它需要乙方處理的工作。
4、乙方必須承擔的工作任務包括:(1)搶救甲方遇險遇難人員;(2)處理井下火、瓦斯、煤塵、水和頂板等災害事故;(3)參加危及井下人員安全的地面滅火工作;(4)參加排放瓦斯、震動性放炮、啓封火區、反風演習和其它需要佩戴氧氣呼吸器方可進行的工作;(5)參與審查甲方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協助甲方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隱患工作;(6)負責甲方輔助救護隊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7)協助甲方搞好職工救護知識的培訓和教育工作。
5、乙方的職責包括:(1)在接到上級出動指令後,必須迅速出動,立即組織救災人員到達甲方事故現場;(2)在搶險救災過程中,必須全力以赴,盡力縮小事故範圍,避免事故擴大,把甲方損失降到最低;(3)必須加強日常管理、提高戰鬥力,不定期地進行甲方礦井的預防檢查和熟悉巷道工作,以利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
6、乙方必須遵守的制度:(1)必須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救護現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2)每次出動,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或公司調度批准;(3)必須加強車輛、設備、儀器裝備的維護保養,確保正常使用,保證各類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
附則:本《協議書》從雙方負責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甲方:
負責人(簽字並蓋章):
 
(公    章)
年  月   日
乙方:
負責人(簽字並蓋章):
 
(公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