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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煤礦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榆林勝利集團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大柳塔礦項目部

二0二一年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目錄

第一章 總則…………………………………………………………1

第二章 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及其職責………………………3

第三章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4

第四章 職業危害防治管理…………………………………………6

第五章 職業危害防治管理…………………………………………6

第六章 職業危害告知………………………………………………15

第七章 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檢查考覈與獎懲………………………16

第八章 附則…………………………………………………………16

榆林勝利集團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大柳塔礦項目部

作業場所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貫徹執行大柳塔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方面的政策和標準,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大柳塔煤礦及承包商作業場所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規定,我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煤礦職業危害主要指以下職業危害因素:

粉塵:煤塵、巖塵、水泥塵等;

化學物質: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氫等;

物理因素:噪聲、高溫等。

第三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堅持以人爲本、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凡本公司內發生職業衛生事件,依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章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爲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持續改善生產作業環境,做好職業衛生工作,按照礦規定要求,成立榆林勝利公司大柳塔礦項目部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總經理蔡泳明

副組長:馬宇迪 馬成虎 高凱

成 員:王維娜、申喜軍、賀俊英、賈煒、劉克玉、拓振貴、霍相春、劉雄虎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項目部技術組辦公室

按照礦規定和管理要求,王維娜和申喜軍負責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職業危害防治領導小組職責:

(一)貫徹執行礦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安排部署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二)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危害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三)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四)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不宜從事本崗位的員工,要及時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落實相關責任人按期限解決。

第三章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第七條總經理的職責

(一)認真貫徹礦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方面的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二)對全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健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

(三)組織召開職業危害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彙報,研究和制定年度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四)根據“三同時”原則,公司新開的工程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礦方審覈同意方可進行施工,切實做到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六)組織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七)是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各隊負責人的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二)負責本隊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工作。

(三)督促職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禁組織違章、冒險作業。

(四)定期對隊裏的設備、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要採取措施及時解決。

(五)發生職業危害事件時,迅速上報,並及時組織救治。

(六)是本隊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章 職業危害防治管理

  第九條各隊在項目部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年度計劃和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經費落實等工作,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

第十條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建立健全各項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各隊要使有害作業和無害作業分開,儘可能減少接觸職業危害的人數和接觸時間。

第十三條礦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規定,爲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並指導和督促其正確使用。

第十四條依法履行職業危害告知義務。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相關待遇如實告知員工,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第十五條發生職業危害事故後,要及時向項目部和礦相關領導彙報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損害的從業人員,要及時組織救治,並承擔所需費用。

各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職業危害事故。

第五章 職業危害告知

第十六條各隊要將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勞動者,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七條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一)在員工崗前培訓時,要告知員工本單位主要存在哪些職業病危害因素,應如何預防。

(二)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告知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並在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第十八條 煤礦粉塵危害防治執行如下條款。

(一)煤礦作業場所粉塵接觸濃度管理限值判定標準如下:

粉塵種類

遊離SiO2含量(%)

呼吸性粉塵濃度(mg/m3)

煤塵

≤5

5.0

巖塵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水泥塵

<10

1.5

(二)粉塵監測採樣點的選擇和佈置要求如下:

類別

生產工藝

測塵點佈置

回採工作面

採煤機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時作業

迴風側10~15m處

司機操作採煤機、液壓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頂移刮板輸送機、司機操作刨煤機、工作面爆破處

在工人作業的地點

風鎬、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順槽鑽機鑽孔、煤電鑽打眼、薄煤層刨煤機落煤

在迴風側3~5m處

掘進工作面

掘進機作業、機械裝巖、人工裝巖、刷幫、挑頂、拉底

距作業地點回風側4~5m處

掘進機司機操作掘進機、砌碹、切割聯絡眼、工作面爆破作業

在工人作業地點

風鑽、電煤鑽打眼、打眼與裝岩機同時作業

距作業地點3~5m處巷道中部

錨噴

打眼、打錨杆、噴漿、攪拌上料、裝卸料

距作業地點回風側5~10m處

轉載點

刮板輸送機作業、帶式輸送機作業、裝煤(巖)點及翻罐籠

迴風側5~10m處

翻罐籠司機和放煤工人作業、人工裝卸料

作業人員作業地點

井下其他場所

地質刻槽、維修巷道

作業人員迴風側3~5m處

材料庫、配電室、水泵房、機修硐室等處工人作業

作業人員活動範圍內

露天煤礦

鑽機穿孔、電鏟作業

下風側3~5m處

鑽機司機操作鑽機、電鏟司機操作電鏟

司機室內

地面作業場所

地面煤倉等處進行生產作業

作業人員活動範圍內

(三)呼吸性粉塵濃度監測應在正常生產時段進行,呼吸性粉塵可採用定點或個體方法進行。監測週期如下:

監測種類

監測地點

監測週期

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

採、掘(剝)工作面

3個月1次

其他地點

6個月1次

定點呼吸性粉塵

1個月1次

粉塵分散度

6個月1次

遊離二氧化硅含量

6個月1次

(四)粉塵監測人員及設備配備要求如下:

測塵點數量

測塵人員數量

測塵儀器數量

<20

≥1人

≥2臺

20~40

≥2人

≥4臺

40~60

≥3人

≥6臺

>60

≥4人

≥8臺

露天煤礦和地面工廠

≥2人

≥4臺

(五)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永久性防塵水池容量不得小於200m3,且貯水量不得小於井下連續2小時的用水量,並設有備用水池,其貯水量不得小於永久性防塵水池的一半。防塵管路應鋪設到所有可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的地點,管道的規格應保證各用水點的水壓能滿足降塵需要,且必須安裝水質過濾裝置,保證水質清潔。

(六)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採用溼式鑽眼,沖洗井壁巷幫,使用水炮泥,爆破過程中採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裝巖(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七)在煤、岩層中鑽孔,應採取溼式作業。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鑽孔難以採取溼式鑽孔時,可採取乾式鑽孔,但必須採取捕塵、降塵措施,其降塵效率不得低於95%,並確保捕塵、降塵裝置能在瓦斯濃度高於1%的條件下安全運行。

(八)炮採工作面應採取溼式鑽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採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出煤時應當灑水降塵。

(九)採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壓力不得低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低於4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噴霧壓力不得低於8MPa。無水或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液壓支架必須安裝自動噴霧降塵裝置,實現降柱、移架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並加裝噴霧裝置或用除塵器抽塵淨化。放頂煤採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高壓噴霧裝置(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掘進機掘進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構成的綜合防塵系統,並對掘進頭含塵氣流進行有效控制。

(十)採掘工作面迴風巷應安設至少2道自動控制風流淨化水幕。

(十一)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帶式輸送機走廊,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其中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採用噴霧降塵時,噴霧壓力不得低於8MPa。

(十二)預先溼潤煤體。煤層注水過程中應當對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壓力等參數進行監測和控制,單孔注水總量應使該鑽孔預溼煤體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於1.5%,封孔深度應保證注水過程中煤壁及鑽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層分層開採時,應採取在上一分層的採空區內灌水,對下一分層的煤體進行溼潤。

(十三)錨噴支護防塵。打錨杆眼應實施溼式鑽孔。錨噴支護作業時,沙石混合料顆粒的粒徑不得超過15mm,且應在下井前灑水預溼。距離錨噴作業點下風流方向100m內,應設置2道以上風流淨化水幕,且噴射混凝土時工作地點應採用除塵器抽塵淨化。

(十四)轉載及運輸防塵。轉載點落差應小於0.5m,若超過0.5m,必須安裝溜槽或導向板。各轉載點應實施噴霧降塵(噴霧壓力應大於0.7MPa)或採用密閉塵源除塵器抽塵淨化措施。在裝煤點下風側20m 內,必須設置一道風流淨化水幕。運輸巷道內應設置自動控制風流淨化水幕。

(十五)露天煤礦鑽孔作業時,應採取溼式鑽孔;破碎作業時應採取密閉、通風除塵措施;應加強對鑽機、電鏟、汽車等司機操作室的防護;電鏟裝車前,應對煤(巖)灑水,卸煤時應設噴霧裝置;運輸路面應經常灑水,加強維護,保持路面平整。

第十九條 煤礦噪聲危害防治執行如下條款。

(一)煤礦作業場所噪聲危害判定標準:煤礦作業場所從業人員每天連續接觸噪聲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小時的,噪聲聲級限值爲85dB(A);每天接觸噪聲時間不足8小時的,可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照接觸噪聲時間減半、噪聲聲級限值增加3 dB(A)的原則確定其聲級限值,最高不得超過115 dB(A)。

(二)煤礦作業場所噪聲每年至少監測1次。

(三)煤礦作業場所噪聲的監測地點主要包括:露天煤礦的挖掘機、穿孔機、礦用汽車、帶式輸送機、排土機和爆破作業等地點;井工礦的風動鑿岩機、風鎬、局部通風機、煤電鑽、乳化液機、採煤機、掘進機、帶式輸送機、運輸車等地點。在每個監測地點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

(四)井工礦在通風機房室內牆壁、屋面敷設吸聲體;在壓風機房設備進氣口安裝消聲器,室內表面做吸聲處理;對主井絞車房內表面進行吸聲處理,局部設置隔聲屏;在巷道掘進中應使用液動鑿岩機或鑿巖臺車;在採煤工作面應使用雙邊鏈條刮板輸送機等措施控制噪聲。

(五)露天煤礦應及時對機械設備進行維護、檢修,避免機械部件鬆動,並採取對駕駛室進行密閉隔音處理等措施,控制露天煤礦噪聲。

第二十條煤礦高溫危害防治執行如下條款。

(一)煤礦生產礦井採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要求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並給予高溫保健待遇。採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二)進行高溫監測時,作業場所無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存在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5個測點,取平均值。作業場所被隔離爲不同熱源環境或通風環境的,每個區域內設置2個測點,取平均值。

(三)常年從事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夏季最熱月測量;不定期接觸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工期內最熱月測量;作業環境熱源穩定時,每天測3次,工作班開始後及結束前0.5h分別測1次,工作班中間測1次,取平均值。

(四)應當實行通風降溫,採取減少風阻、防止漏風、增加風機能力、加強通風管理等措施保證風量,並採用分區式開拓方式縮短入風線路長度,降低到達工作面風流的溫度。

(五)局部熱害嚴重的工作面應採用移動式製冷機組進行局部降溫;非空調措施無法達到作業環境標準溫度的,應採用空調降溫。

(六)露天煤礦應儘量採用機械化作業,減少高溫和熱輻射的影響;合理調整作業時間,避開日照最強烈的時段作業。

第二十一條煤礦職業中毒防治執行如下條款。

(一)煤礦作業場所主要化學毒物濃度限值如下:

化學毒物名稱

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換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0.5

硫化氫H2S

0.00066

(二)化學毒物監測時應選擇有代表性的作業地點,其中應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作業人員接觸時間最長的作業地點。採樣應在正常生產狀態下進行。在不影響作業人員工作的情況下,採樣點要儘可能靠近作業人員,空氣收集器儘量接近作業人員工作時的呼吸帶。

(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硫化氫至少每月監測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煤層有自燃傾向的,根據需要隨時監測。

(四)加強礦井通風,採用通風的方法將各種有害氣體濃度稀釋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標準以下;加強個體防護,佩戴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品。

(五)工作面採空區應及時予以封閉,設立警示牌,需要進入時,必須首先進行有害氣體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進入;需要進入閒置時間較長的巷道進行作業的,必須先通風、後作業。盲道或廢棄巷道應及時予以密閉或用柵欄隔斷,並設立警示牌。

(六)煤礦井下實施爆破後,爲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風機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大於5m,加強通風增加工作面的風量,及時排除炮煙。人員進入工作面進行作業前,必須把工作面的炮煙吹散稀釋,並在工作面灑水。爆破時,人員必須撤到新鮮風流中,並在迴風側掛警戒牌。

第六章 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檢查考覈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檢查要求

(一)職業危害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參加,每季度檢查一次。

(二)在日常動態檢查中,都要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檢查內容

(一)各隊執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情況。

(二)生產隊、庫房現場主要檢查:總體衛生狀況,警示標識,防護設施運行情況,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運行情況,工人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工人操作規程執行情況,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檢查結束後要落實隱患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管理獎懲辦法》實施獎罰。

第七章 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認定與處理

第二十五條煤礦職業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嚴重程度,分爲一般職業危害事故、較大職業危害事故、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和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四類。

(一)一般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下;

(二)較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三)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四)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0人以上。

第二十六條爲加強煤礦作業場所粉塵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較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程序和權限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和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如有與礦有關規定相悖之處,以礦有關規定爲準。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解釋權歸榆林勝利集團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大柳塔礦項目部所有。

第三十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