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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精彩多篇)

2023年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精彩多篇)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篇一

第一條爲了加強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管理,維護娛樂場所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羣衆文化娛樂消費需求,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爲目的,向公衆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歌舞娛樂場所是指提供伴奏音樂、歌曲點播服務或者提供舞蹈音樂、跳舞場地服務的經營場所;遊藝娛樂場所是指通過遊戲遊藝設備提供遊戲遊藝服務的經營場所。

其他場所兼營以上娛樂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娛樂場所傳播民族優秀文化藝術,提供面向大衆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內容和服務;鼓勵娛樂場所實行連鎖化、品牌化經營。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地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管,負責娛樂場所提供的文化產品的內容監管,負責指導所在地娛樂場所行業協會工作。

第五條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第六條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下列地點: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築內;

(二)博物館、圖書館和被覈定爲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

(三)居民住宅區;

(四)教育法規定的中國小校周圍;

(七)車站、機場等人羣密集的場所;

(八)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

(九)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娛樂場所與學校、醫院、機關距離及其測量方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三)符合國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環境噪聲等相關規定;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農村地區設立娛樂場所最低使用面積標準;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娛樂場所最低使用面積、消費者數量的核定標準,但不得低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遊藝娛樂場所總量與佈局規劃,並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條申請設立娛樂場所前,籌建人可以向負責審批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籌建諮詢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爲籌建人提供行政指導。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設立

申請書

(三)組織機構和章程;

(六)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

(八)消防、環境保護部門的批准文件;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的,還應當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設立場所的位置、周邊環境、面積等進行實地檢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設立場所、文化主管部門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10日,並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和遊藝娛樂場所使用的遊戲遊藝設備進行內容覈查。

第十四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和文化產品內容覈查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予以批准的,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的,變更投資人員、投資比例以及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歌舞娛樂場所新增、變更歌曲點播系統,遊藝娛樂場所新增、變更遊戲遊藝設備的,應當報原發證機關覈查。

第十七條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2年。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持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以及營業情況報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髮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按照設立條件做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決定的,視爲準予延續。

第十八條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由原發證機關向社會公告註銷娛樂經營許可證,並函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維護本場所經營秩序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條歌舞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播放、表演的節目不得含有《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

(二)不得將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連接至境外曲庫;

(三)不得擅自變更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

第二十一條遊藝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覈查的遊戲遊藝設備;

(三)不得擅自變更遊戲遊藝設備;

(四)實行遊戲、遊藝分區經營,並有明顯的分區標誌;

(五)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進入遊戲區。

第二十二條娛樂場所不得爲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

娛樂場所招用外國人從事演出活動的,應當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文化產品內容自審和巡查制度,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在場所內提供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巡查情況應當記入營業日誌。

消費者利用娛樂場所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娛樂場所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註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

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應當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技術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信用管理檔案,記錄被文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處罰的情況以及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文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娛樂場所第一責任人和內容管理專職人員進行政策法規培訓。

第二十八條違反《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歌舞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七條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遊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條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七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爲未及時採取措施制止並依法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1日起施行。

按照20xx年11月文化部頒佈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兼營娛樂項目的場所,其兼營部分適用《條例》規定。只對本單位內部員工開放的福利性娛樂場所和非營利性舞會、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娛樂活動,不屬於《條例》調整的範圍。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篇二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已經20xx年1月18日國務院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爲目的,並向公衆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第七條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覈定爲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

(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

(三)車站、機場等人羣密集的場所;

(四)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

(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八條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低於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設立含有電子遊戲機的遊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關於總量和佈局的要求。

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覈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覈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覈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的批准文件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經營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爲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爲。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爲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爲提供條件。

第十五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並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並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第十七條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內亮度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製品或者電子遊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

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遊藝娛樂場所的電子遊戲機內的遊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第十九條遊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遊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爲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

娛樂場所應當確保其建築、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範,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並及時維護、更新。

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

工作方案

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一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標誌,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誌。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

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爲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

責任書

,並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複印件等內容。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誌,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誌不得刪改,並應當留存60日備查。

第二十六條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

合同

,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着工作服,佩帶工作標誌並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範,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第二十八條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並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第三十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註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第三十一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閱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

第三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歸檔。公衆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十四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爲警示記錄系統;對列入警示記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三十五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互間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反本條例行爲的,有權向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記錄,並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由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的案件。

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認爲案件重大、複雜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加強對會員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爲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二)以現金、有價證券作爲獎品,或者回購獎品的。

第四十五條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一)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的;

(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五)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覈定人數的。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着裝並佩帶工作標誌的。

第四十九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爲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一條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爲應受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爲應受行政處罰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違反有關衛生、環境保護、價格、勞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與消費者發生爭議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解決;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娛樂場所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批准文件、營業執照的;

(三)接到對違法行爲的舉報、通報後不依法查處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爲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所稱從業人員,包括娛樂場所的管理人員、服務人員、保安人員和在娛樂場所工作的其他人員。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國務院發佈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娛樂場所指以營利爲目的,向公衆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主要包括歌舞廳、卡拉ok場所等各類歌舞娛樂場所和以操作遊戲、遊藝設備進行娛樂的各類遊藝娛樂場所。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等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

按照20xx年11月文化部頒佈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兼營娛樂項目的場所,其兼營部分適用《條例》規定。只對本單位內部員工開放的福利性娛樂場所和非營利性舞會、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娛樂活動,不屬於《條例》調整的範圍。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篇三

加強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管理,維護娛樂場所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羣衆文化娛樂消費需求。下面小編爲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爲了加強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管理,維護娛樂場所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羣衆文化娛樂消費需求,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爲目的,向公衆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歌舞娛樂場所是指提供伴奏音樂、歌曲點播服務或者提供舞蹈音樂、跳舞場地服務的經營場所;遊藝娛樂場所是指通過遊戲遊藝設備提供遊戲遊藝服務的經營場所。

其他場所兼營以上娛樂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娛樂場所傳播民族優秀文化藝術,提供面向大衆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內容和服務;鼓勵娛樂場所實行連鎖化、品牌化經營。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地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管,負責娛樂場所提供的文化產品的內容監管,負責指導所在地娛樂場所行業協會工作。

第五條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第六條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下列地點: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築內;

(二)博物館、圖書館和被覈定爲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

(三)居民住宅區;

(四)教育法規定的中國小校周圍;

(七)車站、機場等人羣密集的場所;

(八)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

(九)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娛樂場所與學校、醫院、機關距離及其測量方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三)符合國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環境噪聲等相關規定;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農村地區設立娛樂場所最低使用面積標準;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娛樂場所最低使用面積、消費者數量的核定標準,但不得低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遊藝娛樂場所總量與佈局規劃,並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條申請設立娛樂場所前,籌建人可以向負責審批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籌建諮詢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爲籌建人提供行政指導。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設立

申請書

(三)組織機構和章程;

(六)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

(八)消防、環境保護部門的批准文件;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的,還應當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設立場所的位置、周邊環境、面積等進行實地檢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設立場所、文化主管部門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10日,並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和遊藝娛樂場所使用的遊戲遊藝設備進行內容覈查。

第十四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和文化產品內容覈查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予以批准的,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的,變更投資人員、投資比例以及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歌舞娛樂場所新增、變更歌曲點播系統,遊藝娛樂場所新增、變更遊戲遊藝設備的,應當報原發證機關覈查。

第十七條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2年。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持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以及營業情況報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髮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按照設立條件做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決定的,視爲準予延續。

第十八條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由原發證機關向社會公告註銷娛樂經營許可證,並函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維護本場所經營秩序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條歌舞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播放、表演的節目不得含有《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

(二)不得將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連接至境外曲庫;

(三)不得擅自變更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

第二十一條遊藝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覈查的遊戲遊藝設備;

(三)不得擅自變更遊戲遊藝設備;

(四)實行遊戲、遊藝分區經營,並有明顯的分區標誌;

(五)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進入遊戲區。

第二十二條娛樂場所不得爲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

娛樂場所招用外國人從事演出活動的,應當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文化產品內容自審和巡查制度,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在場所內提供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巡查情況應當記入營業日誌。

消費者利用娛樂場所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娛樂場所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註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

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應當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技術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信用管理檔案,記錄被文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處罰的情況以及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文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娛樂場所第一責任人和內容管理專職人員進行政策法規培訓。

第二十八條違反《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歌舞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七條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遊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條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七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爲未及時採取措施制止並依法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9年3月11日起施行。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篇四

在ktv等娛樂場所工作,因其是個服務性行業,所以會有許多嚴格的規章制度來規範員工,爲了使員工更加符合顧客的要求並且使服務達到顧客的滿意,以下的規範是必不可少的,員工的基本規章制度、儀容儀表、形體規範,禮節禮貌和崗位職責,都是要樹立制度的,以下就是這幾項的基本管理制度。

(1) 嚴格遵守作休時間,上下班打卡簽退,不無故缺席,不擅自職守,有事請假。

(2) 當工作需要加班加點時應服從安排。

(3) 上崗前檢查個人儀容儀表,保持精神飽滿,情緒愉快。

(4) 不該說的不說,不該聽的不聽,不該看的不看,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5) 上崗時不吃零食、不吸菸、不會客、不接聽私人電話。

(6) 不向客人索要物品、小費、私收回扣、不隨意接受禮物。

(7) 不亂動客人的物品,不亂拿客人遺失拋棄的物品。

(8) 任何情況下不客人爭辯,不與領導同事爭辯。

(9) 愛護公共財產,節約能源。/

(10)不依次充好,缺斤短量,不任意變動收費標準。

(11)未經同意員工不得向外界傳播內部一切管理資料及有關消息。

2、着裝儀容

(1) 服裝:按公司規定服裝上崗。

(2) 工牌:員工工牌一律佩帶於左胸指定位置。

(3) 鞋:工作時間穿指定的工作鞋,鞋面無污,不赤腳穿鞋,女肉色襪,男深色襪。

(4) 頭髮:應天天洗頭,保證無頭宵,均貼,不可蓬亂。(男不遮耳、女不披肩)。

(5) 面容:女員工以淡妝上崗,男員工保證隨時面部清潔。

(6) 手機、bp機、相關物品一律不得佩帶上崗及包含各種飾物。

(7) 班前自檢查儀容儀表後方可上崗。

3、形體規範

(1) 站姿:堅持站立服務,挺胸、收腹、沉肩、兩腳分開15釐米左右,站姿優雅,棉帶微笑。

(2) 眼睛平視服務對象,不斜視客人或東張西望,不得依靠任何物品、不插兜、插腰、抱肩及不良毛病。

(3) 兩手自然下垂或交*。女性以v型爲主、男士兩腳與兩肩同寬。

4、禮節禮貌

(1) 熟悉掌握問候語言,主動問候客人,能夠根據時間、場所、情景、接待對象的不同,準確應用問候禮節。

(2) 熟悉掌握稱呼禮節,根據客人應用不同稱呼親切和-諧,儘量記住客人的姓氏、職位,以便再次遇見時準確稱呼。

(3) 熟悉掌握應答禮節,根據場景,準確回答、反應靈敏,應對得體。

(4) 熟悉掌握迎送禮節,根據迎接、送別,做到講究禮儀順序、禮儀形式,語言親切準確示意得體。

(5) 掌握操作禮節,服務操作規範,不打擾客人,禮貌大方。

(6) 當客人走過時,主動問好,當領導經過主動點頭致意。

(7) 對客人時時表示謙虛大方、樸實、表情自然、面帶微笑、態度誠懇。

(8) 尊重客人習慣習俗和動作,不評頭論足,按客人習慣和要求提供服務。

(9) 與客人交談時保持微笑,聲調平穩,站立直腰挺胸,姿態優美,注重傾聽,不插嘴,精神集中,時時表示尊重。

5、崗位職責(服務員)

(1) 熟悉本區域的設施設備,項目特點,負責本區域的'接待及安排工作,爲客人隨時提供有效的服務。

(2) 具有本區域娛樂項目的基本知識,熱情大方主動,有禮貌的接待來客,引導、安排客人入座,善於運用語言技巧爲客人提供最佳的服務。解決客人要求及疑難問題。

(3) 負責所屬區域的清潔衛生,在主管的領導安排下,每日清潔衛生,保持設施設備的衛生,環境整潔,空氣清新。

(4) 負責場所每日所需工作物品,保證營業的需要。

(5) 遵守本部門的規章制度。

(6) 與部門和其他的部門員工緊密配合,協作完成各項工作計劃和安排。

(1) 嚴格遵守作休時間,上下班打卡簽退,不無故缺席,不擅自職守,有事請假。

(2) 當工作需要加班加點時應服從安排。

(3) 上崗前檢查個人儀容儀表,保持精神飽滿,情緒愉快。

(4) 不該說的不說,不該聽的不聽,不該看的不看,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5) 上崗時不吃零食、不吸菸、不會客、不接聽私人電話。

(6) 不向客人索要物品、小費、私收回扣、不隨意接受禮物。

(7) 不亂動客人的物品,不亂拿客人遺失拋棄的物品。

(8) 任何情況下不客人爭辯,不與領導同事爭辯。

(9) 愛護公共財產,節約能源。

(10)不依次充好,缺斤短量,不任意變動收費標準。

(11)未經同意員工不得向外界傳播內部一切管理資料及有關消息。

2、着裝儀容

(1) 服裝:按公司規定服裝上崗。

(2) 工牌:員工工牌一律佩帶於左胸指定位置。

(3) 鞋:工作時間穿指定的工作鞋,鞋面無污,不赤腳穿鞋,女肉色襪,男深色襪。

(4) 頭髮:應天天洗頭,保證無頭宵,均貼,不可蓬亂。(男不遮耳、女不披肩)。

(5) 面容:女員工以淡妝上崗,男員工保證隨時面部清潔。

(6) 手機、bp機、相關物品一律不得佩帶上崗及包含各種飾物。

(7) 班前自檢查儀容儀表後方可上崗。

3、形體規範

(1) 站姿:堅持站立服務,挺胸、收腹、沉肩、兩腳分開15釐米左右,站姿優雅,棉帶微笑。

(2) 眼睛平視服務對象,不斜視客人或東張西望,不得依靠任何物品、不插兜、插腰、抱肩及不良毛病。

(3) 兩手自然下垂或交*。女性以v型爲主、男士兩腳與兩肩同寬。

4、禮節禮貌

(1) 熟悉掌握問候語言,主動問候客人,能夠根據時間、場所、情景、接待對象的不同,準確應用問候禮節。

(2) 熟悉掌握稱呼禮節,根據客人應用不同稱呼親切和-諧,儘量記住客人的姓氏、職位,以便再次遇見時準確稱呼。

(3) 熟悉掌握應答禮節,根據場景,準確回答、反應靈敏,應對得體。

(4) 熟悉掌握迎送禮節,根據迎接、送別,做到講究禮儀順序、禮儀形式,語言親切準確示意得體。

(5) 掌握操作禮節,服務操作規範,不打擾客人,禮貌大方。

(6) 當客人走過時,主動問好,當領導經過主動點頭致意。

(7) 對客人時時表示謙虛大方、樸實、表情自然、面帶微笑、態度誠懇。

(8) 尊重客人習慣習俗和動作,不評頭論足,按客人習慣和要求提供服務。

(9) 與客人交談時保持微笑,聲調平穩,站立直腰挺胸,姿態優美,注重傾聽,不插嘴,精神集中,時時表示尊重。

5、崗位職責(服務員)

(1) 熟悉本區域的設施設備,項目特點,負責本區域的接待及安排工作,爲客人隨時提供有效的服務。

(2) 具有本區域娛樂項目的基本知識,熱情大方主動,有禮貌的接待來客,引導、安排客人入座,善於運用語言技巧爲客人提供最佳的服務。解決客人要求及疑難問題。

(3) 負責所屬區域的清潔衛生,在主管的領導安排下,每日清潔衛生,保持設施設備的衛生,環境整潔,空氣清新。

(4) 負責場所每日所需工作物品,保證營業的需要。

(5) 遵守本部門的規章制度。

(6) 與部門和其他的部門員工緊密配合,協作完成各項工作計劃和安排。

(1) 嚴格遵守作休時間,上下班打卡簽退,不無故缺席,不擅自職守,有事請假。

(2) 當工作需要加班加點時應服從安排。

(3) 上崗前檢查個人儀容儀表,保持精神飽滿,情緒愉快。

(4) 不該說的不說,不該聽的不聽,不該看的不看,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5) 上崗時不吃零食、不吸菸、不會客、不接聽私人電話。

(6) 不向客人索要物品、小費、私收回扣、不隨意接受禮物。

(7) 不亂動客人的物品,不亂拿客人遺失拋棄的物品。

(8) 任何情況下不客人爭辯,不與領導同事爭辯。

(9) 愛護公共財產,節約能源。/

(10)不依次充好,缺斤短量,不任意變動收費標準。

(11)未經同意員工不得向外界傳播內部一切管理資料及有關消息。

2、着裝儀容

(1) 服裝:按公司規定服裝上崗。

(2) 工牌:員工工牌一律佩帶於左胸指定位置。

(3) 鞋:工作時間穿指定的工作鞋,鞋面無污,不赤腳穿鞋,女肉色襪,男深色襪。

(4) 頭髮:應天天洗頭,保證無頭宵,均貼,不可蓬亂。(男不遮耳、女不披肩)。

(5) 面容:女員工以淡妝上崗,男員工保證隨時面部清潔。

(6) 手機、bbr機、相關物品一律不得佩帶上崗及包含各種飾物。

(7) 班前自檢查儀容儀表後方可上崗。

3、形體規範

(1) 站姿:堅持站立服務,挺胸、收腹、沉肩、兩腳分開15釐米左右,站姿優雅,棉帶微笑。

(2) 眼睛平視服務對象,不斜視客人或東張西望,不得依靠任何物品、不插兜、插腰、抱肩及不良毛病。

(3) 兩手自然下垂或交*。女性以v型爲主、男士兩腳與兩肩同寬。

4、禮節禮貌

(1) 熟悉掌握問候語言,主動問候客人,能夠根據時間、場所、情景、接待對象的不同,準確應用問候禮節。

(2) 熟悉掌握稱呼禮節,根據客人應用不同稱呼親切和-諧,儘量記住客人的姓氏、職位,以便再次遇見時準確稱呼。

(3) 熟悉掌握應答禮節,根據場景,準確回答、反應靈敏,應對得體。

(4) 熟悉掌握迎送禮節,根據迎接、送別,做到講究禮儀順序、禮儀形式,語言親切準確示意得體。

(5) 掌握操作禮節,服務操作規範,不打擾客人,禮貌大方。

(6) 當客人走過時,主動問好,當領導經過主動點頭致意。

(7) 對客人時時表示謙虛大方、樸實、表情自然、面帶微笑、態度誠懇。

(8) 尊重客人習慣習俗和動作,不評頭論足,按客人習慣和要求提供服務。

(9) 與客人交談時保持微笑,聲調平穩,站立直腰挺胸,姿態優美,注重傾聽,不插嘴,精神集中,時時表示尊重。

5、崗位職責(服務員)

(1) 熟悉本區域的設施設備,項目特點,負責本區域的接待及安排工作,爲客人隨時提供有效的服務。

(2) 具有本區域娛樂項目的基本知識,熱情大方主動,有禮貌的接待來客,引導、安排客人入座,善於運用語言技巧爲客人提供最佳的服務。解決客人要求及疑難問題。

(3) 負責所屬區域的清潔衛生,在主管的領導安排下,每日清潔衛生,保持設施設備的衛生,環境整潔,空氣清新。

(4) 負責場所每日所需工作物品,保證營業的需要。

(5) 遵守本部門的規章制度。

(6) 與部門和其他的部門員工緊密配合,協作完成各項工作計劃和安排。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篇五

如何加強新時期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是各級治安管理部門必須認真思考的一個問題。及時整改各類隱患和查處各種違規違法行爲,才能確保場所安全和正常的社會治安秩序,開創出新時期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新局面。下文是南昌市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條爲維護娛樂場所治安秩序,營造文明娛樂環境,維護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消費者和從業人員合法權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娛樂場所治安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娛樂場所經營的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和其他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爲目的,並向公衆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

其他公共場所兼營歌舞遊藝娛樂項目的,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堅持預防爲主、防治結合。

第五條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轄區內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

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爲警示記錄系統,並根據娛樂場所治安秩序狀況進行分級管理,定期考覈。分級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娛樂場所實行治安管理責任制。

第八條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治安防範制度,並履行維護場所內治安秩序的義務。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場所內治安防範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消除治安隱患,並對檢查和隱患消除情況予以書面記載。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不得爲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爲提供便利條件,不得爲違法犯罪行爲人通風報信。對發生在場所內的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爲,應當採適當制止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支持和協助公安機關的查處工作。

第九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範要求:

(一)備有應急照明裝置,有兩個以上標誌明顯的出入口,疏散通道暢通;

(三)在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的警示牌和舉報電話。

第十條娛樂場所應當根據治安管理需要,配備與營業項目相適應的安全防範設施。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規定在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閉路電視監控設備,並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不得遮擋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的監控鏡頭或者改變監控角度。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迪斯科午廳應當配備金屬探測門、金屬探測器等安全檢查設備和專職安全檢查人員,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一條歌舞娛樂場所設置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並應當在房門上距地1.4至1.7米高處安裝高度不少於0.4米、寬度不少於0.2米能夠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擋物,房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第十二條遊藝娛樂場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遊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爲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第十三條娛樂場所實際容納消費者人數不得超過文化部門覈定的數量。

第十四條歌舞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每日將從業人員名簿和營業日誌等信息登錄到公安機關設立的娛樂場所治安管理網絡信息平臺。

第十五條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

合同

,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娛樂場所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備保安人員不得少於2名;營業面積每增加200平方米,相應增加保安人員1名;迪斯科舞廳保安人員按照覈定的消費者數量的5%配備。

第十六條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派駐娛樂場所保安人員的教育培訓,並開展經常性督查,確保服務質量。

第十七條娛樂場所內禁止下列行爲:

(一)販賣、提供毒品;

(三)賣淫嫖娼或者組織、強迫、介紹、容留、引誘他人賣淫;

(四)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五)從事淫穢、色情活動;

(六)聚衆賭博或者開設賭場、賭局;

(七)打架鬥毆、酗酒滋事;

(八)調戲、侮辱婦女;

(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十一)從事封建迷信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十二)其他擾亂娛樂場所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爲。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和其他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娛樂場所治安秩序。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區)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備案。縣(區)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受理備案後,應當在5日內將備案資料通報娛樂場所所在轄區公安派出所。

(一)名稱;

(二)經營地址、面積、範圍;

(三)地理位置圖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

(五)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及保安人員配備情況;

(六)覈定的消費者數量;

(七)娛樂經營許可證號、營業執照號及登記日期。

除符合前款要求外,歌舞娛樂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供監控設備安裝部位平面圖及檢測驗收報告;設有電子遊戲機的遊藝娛樂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供電子遊戲機機型及數量情況。

娛樂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供娛樂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及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批准文件的複印件。

娛樂場所備案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導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制定、完善治安防範制度,落實治安防範措施,發現不符合治安防範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隱患的,應當及時下達整改

通知書

,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對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職責,預防、制止和懲治娛樂場所內的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對在治安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爲,應當依法查處;接到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行爲的舉報,應當及時出警,依法查處,併爲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有關的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

公安機關對治安檢查情況應當作書面記載,並在檢查結束後5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對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工作紀律和考覈要求。

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安派出所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並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對公安派出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考覈。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索要或者攤派錢物。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或者參與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爲自己或者他人在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中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爲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爲提供便利條件的,或者爲違法犯罪行爲人通風報信的,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爲未按照規定報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歌舞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未將從業人員名簿和營業日誌等信息登錄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收取費用的;

(三)向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索要或者攤派錢物的;

(四)開辦或者參與開辦娛樂場所的;

(五)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

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爲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公共娛樂場所”修改爲“娛樂場所”。

“其他公共場所兼營歌舞遊藝娛樂項目的,適用本條例。”

五、第六條改爲第七條,修改爲:“娛樂場所實行治安管理責任制。”

(一)名稱;

(二)經營地址、面積、範圍;

(三)地理位置圖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

(五)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及保安人員配備情況;

(六)覈定的消費者數量;

(七)娛樂經營許可證號、營業執照號及登記日期。

除符合前款要求外,歌舞娛樂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供監控設備安裝部位平面圖及檢測驗收報告;設有電子遊戲機的遊藝娛樂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供電子遊戲機機型及數量情況。

娛樂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供娛樂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及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批准文件的複印件。

娛樂場所備案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公安機關備案。

十七、刪去第二十四條。

十八、刪去第二十五條。

二十一、第二十七條改爲第二十九條,刪去第一款第一項中的“致使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