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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黨建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基層黨建工作制度

第一條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堅持和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進一步規範黨組織的決策行爲,實現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參照《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黨支部議事,務必嚴格遵守“羣衆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羣衆議事,並以會議表決形式體現領導羣衆的意志,不得以傳閱、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代替羣衆議事和會議表決。

黨支部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務必貼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議事和決策。

第二章:議事範圍

第三條議事範圍包括:

(一)貫徹上級黨委和政府的決議、決定以及重要工作部署,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貫徹落實的意見。

(二)本單位全局性、政策性的重要問題及全局工作的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確定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工作任務以及落實的保證措施。

(三)以支部名義向上級黨委請示、報告和以黨支部名義制定下發的重要文件等。

(四)本單位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黨組織的自身建設等工作。

(五)管理權限範圍內有關人員的錄(聘)用、調動、推薦、任免、調整、獎懲、辭退等問題。

(六)本單位黨組織成員的分工與調整等問題。

(七)規模較大的投資、工程建設,金額較大資金的使用、物資(品)支配和資產處置等問題。

(八)其他重要問題。

第三章:程序與要求

第四條黨支部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遇有特殊狀況可隨時召開。黨支部會議務必有半數以上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凡討論幹部人事等重大問題時,務必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支部委員到會,其中分管此項工作的成員務必到會。

第五條黨支部會議議事,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確定議題。議題應在相關支部成員之間進行會前協調,然後由書記與副書記進行溝通,達成一致意見後,由書記確定。

(二)準備材料。凡列入會議的議題,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可行性方案,準備好規範的會議材料。

(三)會議通知。會議通知(含議題及有關材料)一般應提前一至兩個工作日書面送達與會人員。確定無法書面送達的,要有其它形式通知,並做好記錄。

(四)會議討論。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先由分管領導彙報議題資料,然後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討論時,支部成員都要發表意見,證明態度,列席人員也能夠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不應首先證明自己的觀點,須聽取其他成員的意見後再集中多數人的正確意見。因故未到會成員應於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或其它形式由會議主持人在會上代爲表達。

(五)會議表決。會議由主持人視討論狀況確定可否進入表決程序。意見比較一致時,可進行表決;持贊成與反對意見(含未到會成員的書面意見)的人數接近時,或者對問題有較大分歧時,應暫緩表決。表決在充分醞釀、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資料,一般採取口頭或舉手方式進行。遇有特殊狀況是否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應事先徵求上級組織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等事項,應逐個表決。

(六)做出決策。領導班子決定問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形式,即贊成票數超過應到會黨員成員的半數爲通過。未到會成員的意見不能計入票數。

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狀況,來不及召開黨支部會議的,書記、副書記或成員可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黨支部報告。

(七)構成紀要。會議應有專人記錄,決定重要事項應編髮會議紀要。會議紀要須記錄每個議題的討論、表決狀況及最後決定,說明構成決定的依據和理由,明確落實決定的職責及實施監督的辦法。

(八)歸檔立卷。會議決策的有關材料要立卷歸檔,並按有關規定保存。歸檔材料包括通知、議題、議案、科學論證材料、會議原始記錄、會議紀要等。

第四章:議事規範

第六條黨支部須根據本規則和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部門、本系統的實際,經黨支部羣衆討論,對黨支部議事範圍及應由羣衆決定的所有重大問題作出明確界定。制定並填寫《議事規範》,在本單位廣泛徵求意見,報上級黨委備案後,在本黨委公佈施行。

第五章:監督和處理

第七條黨支部及其成員要認真執行本規則,執行本規則狀況應受到監督和檢查。

(一)黨支部應將執行本規則狀況列入民主生活會議題,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年終應在自查的基礎上,向上級黨委報告執行本規則的狀況。

(二)黨支部及其成員執行本規則狀況,應在本單位定期通報,自覺接受黨員、羣衆和輿論的監督。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爲,黨支部成員有權提出批評。凡對提出批評、反映問題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職責。

第八條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爲,應予以糾正和處理。

(一)不按規則進行羣衆議事和會議表決構成決策的,須立即糾正。

(二)不按本規則進行羣衆議事和會議表決構成決策,又未自行糾正的,要責令其重新議事、決策,並對主要職責人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按有關規定,轉請執紀執法部門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九條公司各部門、子公司議事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條本規則所涉及的資料,凡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公司各部門、子公司應根據本規則及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本規則系參照《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制訂,由交投公司黨支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