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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中外憲法文化的差異

引言:憲法是一個國家政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體現。憲法的思想是指形成憲法或指導憲法制定與實施的思想文化基礎。不同國家的憲法思想也是影響各國不同的政治制度形成的重要因素。各國的憲法由於各自的傳統、地理環境、歷史背景和憲法理念等等的不同,導致不同國家的憲法呈現紛繁多樣的情況,本文就中方和西方的憲法在思想和價值觀的差異進行簡要分析,不足之處敬請指正。

淺談中外憲法文化的差異

一、憲法的思想

(一)西方憲法思想。近代憲法形成於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而憲法思想的萌芽早在古希臘、羅馬以及中世紀就已存在。古希臘思想家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等名家的理論是西方國家憲法中的思想基礎的根源所在,後在西方近代霍布斯、洛克、盧梭和孟德斯鳩等人的理論中得以形成和完善,並在當代西方的政治浪潮中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西方法治思想的提出實際上總是與批判和反對專制統治相聯繫的,或者說法治的思想就是在批判和反對專制統治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在18世紀的法國,隨着人民反對諸如路易十四、路易十五等法國獨裁君主制運動的發展,涌現了孟德斯鳩、愛爾維修和盧梭等思想家,他們都反對獨裁君主制,提倡法治。孟德斯鳩認爲,法律即“產生於事物本質的必然聯繫”是人民(包括統治者)必須遵守的行爲準則;盧梭強調國家是以總意志爲基礎的,但總意志必須具體化爲法律才能實現,所以法治是合理的統治方式,也是法治論人民主權論的代表。西方的法治思想也存在於19世紀黑格爾思想中。西方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法治思想在西方國家的憲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一些思想家們將理性、善意、合理、正義、平等等道德價值概念引進政治研究中,並以道德法律化理論將實現道德的賭注押在建立各種制度和法律上,想要以法律外在的剛性約束來保證和發揮道德所具有的內在作用,使社會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得到法律的平等對待和保護,並能夠使公共安全和利益得到保證。

(二)中國憲法思想。中國憲法思想的形成和發展也經歷了源遠流長的發展過程。我國古代沒有近、現代出現的憲法,但存在影響近、現代制憲的思想之源。這些思想大致有:人性社會化論、集權論、人治論、政治道德化論等。新中國成立後的中國憲法思想主要來源,是新中國成立前中國的憲法思想、馬克思主義理論、新民主主義革命及其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經驗。可以說,中國共產黨人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過程中,以馬克思主義理論爲指導,結合我國實際,對中外古今的憲法思想進行合理的吸納和發展的基礎上形成的。所以,中國傳統的一些思想,包括人性社會化論、集權論、人治論和道德政治化論等依然會或多或少地存在於新中國成立後的中國國家領導人的思想意識及新中國憲法思想中。毛澤東等人在孔孟人性社會論基礎上形成了階級論,他認爲,人的社會存在決定人的社會意識,人在階級社會中的社會存在主要指人的社會生產關係,而這種人的社會生產關係實質上是階級關係,且正是這種階級關係決定了人性。中國共產黨人提出的人民民主論,權力應該屬於廣大的勞動人民羣衆,國家應該是人民的國家,民主應該是真正屬於絕大多數人的民主。以江澤民爲核心的黨的第三代領導提出了“依法治國”的許多新舉措。1999年憲法修正案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是法治論思想第一次這樣明確地直接寫進了新中國憲法。2002年11月,在具有重大意義的中國共產黨十六大報告中,又對依法治國方針的科學含義、意義和戰略地位作了全面的、深刻的闡述。這標誌着中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這也意味着法治論思想將會在中國的憲法制定和實踐中得到更爲充分的體現。

中西方憲法思想都有其生成和發展的社會環境,各自都有着明顯的適應性、合理性和生命力,在全球化迅速發展的今天,唯有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取長補短,才能從中收益,謀求更好的發展。

二、憲法的價值觀

(一)西方憲法的價值觀

1、個體主義。西方憲法從一開始就被視爲是作爲個體的人民之間爲了保護自己的權利所締結的社會契約,政府則不過是基於此項契約,由人們讓渡部分權利而形成的結果。憲法實質上是“社會契約”,是基於每一個人的同意所達成的一項協議,那麼憲法對於每一個締約者都應當平等適用,保護每一個締約者的真實意願。

2、自由原則。人們在自由精神的指引下理性地締結社會契約、授權政府以結束混亂並建立社會秩序,來“謀他們彼此間的舒適、安全與和平的生活”。爲了防止政府公權力對公民自由的侵犯,社會契約還規定對政府公權力進行限制。西方在自由精神的指引下,理性地進行制度設計從而促生了憲法和憲政,由此可見,自由是西方憲法的重要文化內核。

(二)中國憲法的價值觀

1、集體主義。中國傳統文化則是以羣體爲本位的整體主義價值觀,整體主義主要是指強調羣體特別是國家的利益,相對於國家的利益而言,作爲個體的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則處於次要的地位。個體的利益必須服從和服務於羣體的利益特別是國家的利益,個體存在的價值意義是根據其所屬的羣體的價值追求來決定的。

2、秩序原則。與西方恰恰相反,中國傳統的首要價值觀是秩序。在傳統以宗法倫理爲主要手段調整社會關係的環境中,秩序價值是最爲重要的價值選擇。西方的憲法文化雖然作爲一種“新事物”具有強勁的“生命力”,但是,由於中國傳統文化中所倡導的首要價值並不是自由,而是秩序,這導致在西方本來具有目的性的自由、民主等價值被當成了維護秩序和凝聚革命力量的重要工具。

從價值觀的角度,西方的憲法文化強調的是個體主義、自由的價值觀,而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價值觀推崇集體主義和秩序。西方的價值觀促進了憲法、憲政的產生和發展。我國的憲政建設要取得更好成效,必須要通過借鑑和改良,培育適合新時代中國的憲法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