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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喪嫁娶的規定製度【精品多篇】

婚喪嫁娶的規定製度【精品多篇】

制度經職代會常任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後試行。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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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內容與工作程序 篇二

3.1 喜事的管理

3.1.1本公司員工結婚,不提倡大擺宴席,反對揮霍浪費。

3.1.2如有公司員工結婚舉辦婚宴,邀請員工參加時,嚴禁過量飲酒,如有此類現象發生,影響正常工作,有損公司形象的要按照有關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3.1.3本公司員工結婚,由公司委託代表向其贈送賀禮爲****元人民幣或等值禮品。

3.1.4

各級領導和員工要自覺抵制和反對婚喪嫁娶、小孩滿月喜筵大操大辦的不良風俗,提倡樹立文明節儉新風。

3.2 白事的管理

3.2.1本公司員工去世後,喪事可由公司工會會同黨羣工作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着從簡的原則協助其家庭進行辦理。前往慰問和弔唁的人員及部門,原則上除生前友好和相關部門人員外,其他人員和部門不作硬性要求。一般可由公司委託代表送花圈(班組、部門、公司),並向其家屬贈送祭禮爲****元人民幣。

3.2.2本公司員工去世後的喪葬費按具體情況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2.3嚴禁在辦理喪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動。

13關於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篇三

爲嚴格規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倡導移風易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央和省委關於加強廉潔自律、改進作風、制止奢侈浪費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不準大操大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

婚禮宴請人數一般不得超過200人(20桌),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宴請人數不得超過300人(30桌)。葬禮應從嚴控制規模。

除婚禮、葬禮外,其他喜慶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請和接受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下同)以外人員參加。

第二條 不準收受或者變相收受任何單位和親戚以外人員的禮金及貴重禮品。

第三條 禁止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操辦費用。

第四條 禁止動用執法執勤等特種車輛,不準違規動用公務用車。婚禮車隊和殯葬車隊規模不得超過8輛。

第五條 不準給親戚以外操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送禮金及貴重禮品。

第六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操辦婚禮10個工作日前向本級或者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說明操辦事宜、時間、地點、邀請人數及範圍等情況,承諾遵守相關紀律,並於事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遵守承諾情況。操辦葬禮的,應於事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實際情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主要負責人操辦婚喪事宜,應向上級紀委報告。

第七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第一條至第六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違規收受的禮金及貴重禮品,一律收繳。

第八條 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爲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制止、查處不力的,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對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予以問責,並取消單位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關於嚴禁領導幹部利用婚喪嫁娶喜慶事宜大操大辦藉機斂財的規定》(湘紀發〔2005〕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