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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通用多篇】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通用多篇】

章 宗旨、目標和任務 篇一

第四條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以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廣泛發動羣衆、充分體現民主、提高村民的參與意識和自治能力爲宗旨。

第五條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爲目標。

第六條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務是:落實政府計劃生育任務指標,保障村民享有合法生育權、工作知情權、生殖健康權和避孕節育措施的選擇權,維護村民在計劃生育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計劃生育自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決定,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二

計劃生育羣衆自治章程

( 2012年 5月29日第七屆村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國務院批准、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頒發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河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及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村實際,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制定本《章程》。凡戶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應遵守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代表大會是本村計劃生育村級自治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決定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的有關事項。村民委員會負責本村的計劃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爲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村民委員會下設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村支書、村主任、村計生宣傳管理員等兩委班子成員組成。負責本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開展,《河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及本《章程》的貫徹執行;參與本村人口計劃的制定。人口計劃和生育指標的落實計劃生育帳、卡、冊管理及出生、節

育措施的落實情況;組織村民參加“遵紀守法戶”、“五好家庭戶”、“雙文明戶”、計劃生育合格村創建及少生快富奔小康競賽活動等。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在抓好本村計劃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 組織村民參加計劃生育學習,督促村民遵守計劃生育政策。

(二) 辦理、審查有關計劃生育證明、證件。

(三) 收取履約金和違約金。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必須履行的義務:

(一) 按時向村民宣傳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知識。

(二) 每年單月育齡婦女提供查環、查孕、健康檢查服務,落實避孕節育及各項補救措施,做好避孕藥具發放、指導和隨訪。

(三) 爲育齡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傳服務。

(四) 每季度張榜公佈本村人口計劃執行情況、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社會撫養費徵收及避孕節絕育措施落實情

況、違規違紀處理情況,公佈內容要公平、公正,接受羣衆監督。

(五) 及時退還遵守本《章程》的村民履約責任金。 第五條 村民享有以下權利:

(一) 接受計劃生育基礎知識教育。

(二)享受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生殖保健服務和各項優先優惠政策,接受避孕藥具發放指導和隨訪。

(三)有參與本村計劃生育事務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權利。

(四)監督本村人口計劃執行、生育關懷、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以及避孕節育措施落實和村委會其他工作。

(五)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權要求村委會退還相關的履約責任金。

第六條 村民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男女雙方結婚前,應自覺接受婚前檢,接受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教育。禁止非婚懷孕和無證生育。

(三)已婚育齡婦女必須按時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的相關計劃生育的學習教育活動。

(四)已婚育齡婦女外出務工、經商、走親訪友3個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動到鎮村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心檢查生育、節育情況,落實節育措施,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與村委會簽訂外流人口計劃生育協議,繳納履約責任金200元,外出後每季度按時寄回所在地縣級以上計生部門出具健康檢查證明。

(五)已婚育齡婦女戶口遷出前須交納戶口遷移履約責任金200元,在開出證明一個月內辦理遷移戶口。

(六) 爲外來育齡婦女提供暫住房屋的,房主應在兩天內向村委報告,並主動出示外來人員有關證件。

(七) 生育一孩的夫婦,需繳納落實節育措施履約責任金200元,生育一孩後當月向村委會申報,在90天內落實節育措施。

(八) 凡符合照顧生育條件的夫婦辦理二孩生育手續時,先須本人申請,經村委會張榜公佈十五天後,羣衆無異議的,由村組加註意見,鎮政府審查,報縣計生委審批。准予生育二孩後,要並向村委會繳納履約責任金200元,生後當月必須申報嬰兒出生,並在50天內落實絕育措施。

(九)不得非法拾嬰、棄嬰。

第三章 違約責任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的違約責任:不按時組織村民參加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培訓活動,賠償每個育齡羣衆每次10元;不按時通知健康檢查,賠償每個育齡婦女每次20元。不按時兌現相關優惠政策,賠償優惠對象5000元。

第八條 村民的違約責任:

(一)育齡婦女不按時參加計劃生育學習培訓,向村委會每人每天交納宣傳服務費10元。

(二)育齡婦女不按時接受“健康檢查”的,村委會收取違約金每天10元,直到接受服務爲止。

(三)應落實節育措施的夫婦,不按時落實節育措施收取違約金40元/天,直至落實爲止,並將責任金轉爲違約金,其落實措施的手術費用自理。

(四)已婚育齡婦女外出務工、經商、走親訪友未按時寄回暫住地縣級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的孕(環)情證明,在履約責任金中扣除每人每次違約金50元。擅自外出的,由家庭成員承擔履約責任,外出人員及其家屬,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七)對收留外來政策外懷孕或生育的村民收取每次500元或1000元的違約金。

(八)對非法拾嬰或棄嬰的村民除按政策規定處理外,村委會收取違約金500元或1000元。

(九)外流人員政策外生育,除將履約責任金轉爲違約金和按《河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處理外,加收違約金500元。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村委會徵收各種款項必須出據財政統一收據,否則交納人有權拒交。

第十條 計劃生育違約金、履約責任金由村委會收取,實行“村收鎮管、財政監督”,開支主要用於計劃生育宣傳教育人員培訓、優生服務、致富知識傳授、獨生子女父母表彰及工作費用等。

第十一條 村委會及其成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座支挪用任何計劃生育經費。

第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由村委會負責解釋。

荊紫關鎮魏村村 計劃生育羣衆自治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三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政治建設,建立、健全“村兩委負責,協會當骨幹,羣衆作主人”的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新機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服務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甘肅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全體村民要認真學習、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積極參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新觀念,建設“少生優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條:本《章程》是村民實行計劃生育的行爲規範,凡戶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個月以上的育齡人員,均應自覺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村建立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負責全村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爲村計劃生育工作第一責任人。本村的計劃生育工作受鎮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和服務,並按時完成上級規定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五條:村計劃生育協會在村黨支部的領導和村委會的指導下,按照《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規定的內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計劃生育事務。理事會具體負責本《章程》的實施工作,承擔本村育齡羣衆計劃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務職能。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村民在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權利:

1、有依法生育的權利。鼓勵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省條例》規定經過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無生育能力的,符合《收養法》和《省條例》規定,可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

2、有實行計劃生育男女平等的權利。

3、有接受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服務的權利。

4、有獲得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服務的權利。

5、有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權。審議本村有關計劃生育的重大決策,監督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推選本村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並對其工作情況進行評議,檢舉揭發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和事。

6、有享受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及本村規定的各項優待和獎勵的權利。

7、村民實行計劃生育,其人身權、財產權有不受侵害的權利。

8、對計劃生育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和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有請求法律給予援助的權利。

第九條:村民在計劃生育中的義務有:

1、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必須依法進行結婚登記,不得早婚早育或計劃外生育。不得違反《收養法》的規定非法收養孩子。

2、有接受人口和計劃生育知識教育和避孕節育、優生優育指導的義務。

3、有及時落實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接受孕情、環情檢查的義務。

4、流動人口有接受計劃生育管理的義務。不得無證外出,外出一個月以上的育齡人員必須簽訂《計劃生育協議書》和申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節育情況檢查證明;不得隱瞞結婚、懷孕、生育情況。

5、有支持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

6、有按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義務。違反政策生育者,應當按《省條例》規定接受社會撫養費徵收;擾亂計劃生育管理秩序、阻礙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條:在確保國家各項獎勵優惠政策全面落實的基礎上,可列支一定比例的經費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人員納入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範圍,進行獎勵。獎勵以精神獎勵爲主,物質獎勵爲輔。

第十一條: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要進行嚴厲處罰。

1、嚴禁不符合法定條件者生育。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造成計劃外生育的村民,按照《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章程》處理,取消其他優先優惠政策的享受。

2、對非法收養、棄嬰及嬰兒出生後去向不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3、對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責令當事人寫出檢討,賠償一切損失;觸犯法律的,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村兩委會。

第十三條:本《章程》報XX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即日起生效。

章 附 則 篇四

第十二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正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章 村民自治內容 篇五

在黨委、政府的指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的政策範圍內,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有獨立自主地處理計劃生育事務的權利,自覺承擔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教育村民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涉及計劃生育的事務要向全體村民公開,增加公平、公正的透明度。積極爲羣衆提供生活、生產、生育等方面的優質服務,堅持以人爲本,讓村民最大限度地獲得計劃生育的參與權、自主權、民主權、監督權。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途徑,達到羣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目的`,讓羣衆自己管理自己,做計劃生育的主人。

章 村民的義務和權利 篇六

第八條 村民在計劃生育自治中的義務:

一、村民的義務

(一)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二)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義務;

(三)有按照法律法規規範生育行爲的義務;

(四)有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的義務;

(五)有協助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

(六)違反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義務;

(七)有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履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公約》的義務;

(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二、村民的權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權利;

(二)有實行計劃生育男女平等的權利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權利;

(三)有獲得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權利;

(四)有獲得避孕節育基本技術項目免費服務、知情選擇避孕節育措施和生殖保健服務的權利;

(五)有獲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獎勵、優待、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的權利和平等發展的權利;

(六) 有實行計劃生育、其人身權、財產權不受侵害的權利;

(七)有對計劃生育中違法、違紀的事實進行監督檢舉的權利;

(八)有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 ;

(九)有申請加入計生協會並在其中工作的權利。

章 總則 篇七

第一條 爲了保障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村民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計劃生育自治工作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途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依託村計劃生育協會開展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章 育齡夫婦的權利與義務 篇八

第七條 育齡夫婦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參加鎮、村舉辦的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及生殖保健等知識的培訓教育。

2、有權依據《條例》和本章程規定申請生育,並接受管理與服務。

3、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違反政策、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的工作人員,有權向各級主管部門舉報;對不實行計劃生育的人和事有權提出批評並向上級檢舉。

4、對計生行政部門作出的違反計劃生育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有權對全村的`計劃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監督黨員、幹部、羣衆實行計劃生育。

6、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婦,有權享受政策規定的各項優惠和獎勵。

第八條 育齡夫婦應履行下列義務

l、認真學習黨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學習優生優育和避孕節育知識,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要求生育的夫婦,應辦理《生育服務證》,做到持證懷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齡夫婦(領結婚證日期)應在一個月內向村委會報告新婚,懷孕兩個月內報懷孕,併到鎮計劃生育服務站接受優生檢查,懷孕3-6個月到鎮計生辦領取準生證明,生育後一週內報告出生情況。未經計生部門許可,不得私自終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齡夫婦應按規定及時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每季到鎮、村規定的地點接受生殖健康檢查,計劃外懷孕應自覺終止妊娠。

6、自願推遲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婦,應在鎮服務站工作人員指導下,落實好避孕節育措施。

7、外出到本鎮以外30天以上的育齡婦女應辦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婚育證明》,如實向所在組組長和村計生專幹提供外出地點及從事何種行業等情況,同時到鎮計生服務站進行孕情檢查並與鎮計生辦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書,外出人員要接受流入地計生部門管理,並按規定時間回寄流入地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孕檢證明。

8、流入已婚育齡婦女應攜帶戶口所在地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接受現居住地的管理、服務。

9、離婚、喪偶的育齡婦女應自覺按照鎮、村規定參加健康查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