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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通用多篇】

合作社章程【通用多篇】

合作社章程 篇一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爲,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的權利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名稱:“保德縣龍祥旭瑞養殖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住所:保德縣東關鎮陽坡村。

第四條 成員出資總額:肆萬壹仟肆佰元人民幣(每畝按 20元出資會費)。

第五條 設立人(成員)數: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條 本社是由主要從事菸葉生產的農民爲主體,按照自願、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七條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爲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全面實行養殖標準化生產,實現社會化分工,專業化服務,減工降本,提質增效,維護社員利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八條 本社遵循的原則:

(一) 成員以農民爲主體,100%從事養殖業;

(二) 以服務成員爲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四) 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餘主要按成員出資額比例返還。

第九條 本社依法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本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爲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服務活動:

生豬養殖及其它畜牧類養殖、銷售。

具體內容,按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二章 成員

第十一條 凡是養殖的成員,自願申請、承認並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爲本社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爲100%從事養殖生產的農民。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本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 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並按成本價享有本社提供的養殖生產專業化服務;

(四) 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五) 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六) 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 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促進本社發展;

(四)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管理標準從事菸葉生產經營;

(五) 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並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六) 按照本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七) 爲本社提供有關經營、服務等信息。

第十六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在財務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終了時終止。

第十七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八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本章程規定向其返還。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本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十九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並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 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爲;

(三) 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 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本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 執行監事提議。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監事長、祕書長、理事、經理;

(三) 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 批准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 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 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 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 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3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祕書長1名,理事7名。理事長爲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第一屆理事會候選人,由設立人提名並交社員大會選舉,第二屆以後的理事會候選人由原理事會提名,或由本社成員總數10%以上成員聯名提名。提名的候選人,過半數以上成員選舉、支持的,可擔任理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一) 組織編制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及財務報告;

(二) 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三) 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並組織實施;

(四) 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准;

(五) 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六) 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七) 批准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八) 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九) 選任本社的經理,報請成員大會決議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擬定本社合併、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爲有效。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通知各理事時應書面載明會議內容和所議事項,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並有理事會成員簽名。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經理按照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 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三)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四)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 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成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

(三) 在經營過程中突發事件的出現,緊急處置權,必須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後及時向成員大會、理事會報告;

(四) 接受成員大會、理事會的臨時授權、處理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社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任期3年,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本會祕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劃

(二) 提出本會活動計劃和報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會議文件;

(四) 協調本會與社會各界的聯繫。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職權:

(一) 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 向社員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 建議召開社員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執行與本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社財務會計制度,並進行會計覈算。

第三十八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一) 社員出資額;

(二) 開展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 提留公積金或公益金;

(四) 銀行貸款;

(五)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六) 捐贈;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條 本社應當爲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 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 量化爲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條 公積金按30%提取,用於增加積累、增強發展能力和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出資額的比例量化爲各成員份額;公益金按5%提取,用於社員集體福利事業;風險基金按5%提取,用於菸葉生產自然災害及安全保障損失;

第四十一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繳納稅款後的當年盈餘爲本社的可分配盈餘。

第四十二條 本社年終盈餘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員的出資份額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如發生虧損,以公積金、風險基金、社員出資額依次彌補。

第四十四條 本社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說明書(表)》、《盈餘、虧損分配表》。

第四十六條 由監事長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成員大會也可以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申報納稅義務,享受稅收優惠,繳納稅款。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社的合併、分立應由理事長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特別決議。

第四十九條 本社合併採取吸收合併或設立合併的方式,由合併各方簽訂協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本社承繼。

第五十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做相應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 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五十四條 本社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不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五十五條 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准,不得處分本社財產。

第五十六條 本社優先清償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兩年所欠本社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 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

(三) 共益債務;

(四) 成員交易額的優先支付;

(五) 成員按出資額分配剩餘財產。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可分配的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項及發佈方式

第五十七條 本社可根據業務發展的具體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由理事長、理事會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員10%以上提議;

(三) 章程修改提案經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四) 擬定成員大會章程修訂決議,擬定本社章程修訂報告。

第五十八條 本社的通知應爲書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員;其他情形可在報紙、電視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員已接到書面通知,可免除報紙、電視公告通知義務。通知書應載明通知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社章程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即發生效力。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爲本社理事會或共同委託的中介服務機構。

設立人(成員)簽名(蓋章):

最新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文二:

爲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爲,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XXXXXXXX種植專業合作。本社住所:XXXXXXXXXX,郵政編碼:XXXXXX。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範圍:XXX種植、儲藏及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爲XXXXXX萬元人民幣。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額XXXXX萬元人民幣;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X名。其中,農民成員X名,所佔比例10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爲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願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准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准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准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曰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併、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爲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6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1人。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覈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爲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爲已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餘返還

第二十五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覈算。

第二十六條財務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盈餘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覈同意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七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爲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於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爲可分配剩餘資

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八條本社爲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爲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九條本社當年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覈准後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本社決定解散後十五曰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佈方式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並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完畢後,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後生效,並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蓋章):

合作社公司章程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社是由從事狐貉養殖的農戶爲主體,按照自願、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條:本社定名爲西豐鎮聯合狐貉養殖專業合作社,本社住所設在饒河縣西豐鎮聯合村。

第三條: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爲社員提供生產和生活服務,維護社員利益,促進社員增產增收,提高社員生活質量和水平。

第四條:本社主要開展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一)爲社員提供市場信息;

(二)引進新品種、新技術,組織技術輔導和培訓;

(三)推進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

(四)組織社員從事產品的儲藏、加工和銷售;

(五)提供其它社員所需的服務。

第五條: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狐貉養殖戶,自願聯合、民主控制的獨立市場主體的合作制經濟組織。

第二章社員

第六條:凡從事承認並遵守本章程,經本社同意,即可成爲本社社員。

第七條:社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第八條:社員的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有本社爲社員提供的各項優惠服務;

(三)參與本社經營活動;

(四)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第九條: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管理機構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優先與本社開展業務往來和交易,促進本社發展;

(三)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養殖和服務活動並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四)爲本社提供養殖信息和有關情況。

第十條: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

(一)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爲;

(三)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有嚴重違反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管理機構,社員大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定期召開,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須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爲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一)管理機構認爲必要時;

(二)五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提出時。

第十三條:社員大會有關決議的表決實行1人1票制。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理,各項決議須有全體社員半數以上同意,重要事項須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爲有效。

第十四條:召開社員大會前管理機構需提前1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和通過本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管理機構主任;

(三)審議批准本社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四)決定有關本社合併、分立、終止等重要事項;

(五)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管理機構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管理機構由主任1名,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管理機構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並組織實施;

(三)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准;

(四)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五)批准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六)負責管理本社經營活動,努力保證社員利益不受侵犯;

(七)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管理機構會議必須由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有效。管理機構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條:本章程由本社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合作社公司章程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成員收入,實現共同致富,由馬守鬆、王祥賁、陳好軍、楊玉鏡、楊玉峯、孟國戰、李廣運、李傳喜等人共同發起,經杞縣工商局批准設立,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本社。本社定名爲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第二條本社是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爲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宗旨是爲成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的經濟收入。在本社內部不以盈利爲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社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盈餘返還,成員享受平等權利。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成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第四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本社自20XX年7月成立,辦公地址是杞縣建設路與銀河路交叉口東北和高陽路口西南200米路右側(原三亞美食城)。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相同的農民或相關事業的個人,年滿十八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承認並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請作爲本社個人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組織可以申請作爲本社團體成員。由本人提出書面入社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即爲本社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非農民身份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成員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利用社內設施的權利;

享有社內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權;

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有權建議召開成員大會;

享有參加本社股金分紅和按產品交易量返還利潤的權利;

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有退社自由權。

第八條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按規定交納社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可退社。退社時,其入股股金於年終決算後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餘,則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不退社費,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第十條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獲得成員資格,繼承股金。繼承人不願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

第十二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成員資格。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連續兩年不交納社費的;

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並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成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佔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於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職權如下:

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併、聯合等重大問題;

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審查批准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審查批准本社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討論決定成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理事會認爲必要時;

監事會的建議;

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常務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爲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大會通過,並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聘用或解僱本社工作人員;

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由理事會

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須邀請監事、經理、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總經理1名,由理事長任命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成員與執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執行監事。

第四章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爲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對成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生態農業產業化經營;

採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收購和推銷成員生產的產品;

向成員提供有關科學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提高本社農產品質量安全,開拓新的品牌;

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託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與其他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接受與本社專業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銷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三十條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一條本社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成員社費;

成員股金;

本社每年度從結餘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接受的捐贈款;

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其他自有資金。

第三十二條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範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本社日常辦公費;

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科研、諮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社社費定爲每名成員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費不足時,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社費。

第三十四條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爲48萬元,每股金額爲1000元,每名社員最多隻能認購20股。社員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入股。本社成員的股份採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爲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爲本社的共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社按公曆年度實行會計覈算。理事會須在每月初將上月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佈一次,並及時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供上年度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後,年終結餘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公積金,按稅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公益金,按稅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文化、福利事業;

教育基金,按稅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社員培訓;

風險基金,按稅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紅;

成員股息一般不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利潤返還,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設施量多少等向社員返還利潤。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大會批准。所付工資及對模範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覈算。本社作爲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後年度的稅前利潤補足,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六章變更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社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予以解散。

成員少於10人,並無法開展正常活動;

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併;

嚴重經營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本專業生產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在批准解散或重組後,理事會應在一個月內向成員宣佈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五條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的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准。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僱傭人員工資;應繳稅款;外部債務;按成員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金和欠成員的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發展合作與聯合。本社經成員大會討論同意後,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各成員社是協作關係,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經成員大會討論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報主管部門備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合作社章程 篇四

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

本示範章程中的楷體文字部分爲解釋性規定,其他字體部分爲示範性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參照本示範章程制訂和修正本社章程。

專業合作社章程

【____年___月___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_金惠江___等6_人發起,於__2009__年__8_月__6_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____靖遠惠民__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__2萬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金惠江________【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__靖遠縣烏蘭鎮東關村沙河沿國小__,郵政編碼:__730600__。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爲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爲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爲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爲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爲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爲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爲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爲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爲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編輯本段第二章 成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公民,從事______【注:業務範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爲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爲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80%。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爲:養殖規模達到____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____以上,……等。】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覈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爲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___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____以上的成員,在本社________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終了的3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終了的6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決算後___個月內【注:不應超過3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___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編輯本段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准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150人時,每10名成員選舉產生1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_全部職權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2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150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5次成員大會【注:至少於會計末召開1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15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30%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___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1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2/3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1名,爲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___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5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2人。理事會成員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1人1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___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覈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___年後【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2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1人1票。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2/3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編輯本段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覈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覈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___日【注:或者每季度第___月___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爲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覈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覈後,於成員大會召開15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___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審覈,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爲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___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爲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___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___。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爲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爲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___【注:依法不低於60%,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覈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注: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託___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編輯本段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覈准後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5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___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___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10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他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編輯本段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______方式發佈,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______方式發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八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