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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財物、涉案財產的處理

涉案財物、涉案財產其實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實務中的一個總結,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違法所得,二是供犯罪所用之物,三是違禁物品,四是被害人合法財物。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就是違法所得和供犯罪所用之物。尤其是違法所得,爭議最大。常見問題有:違法所得的孳息是否屬於違法所得。

涉案財物、涉案財產的處理

從《刑法》第64條可見,涉案財產的處置措施主要有四種,一是刑事追繳。追繳的本質是追贓,追繳是程序性措施,而非對涉案財物的最終處置,對已經扣押的或者已經追回的財物,那肯定就不能再適用於追繳。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在判決中出現“追繳”和“繼續追繳”的字樣,實際上這是一個值得爭議的表述方式。因爲財物在追繳回來之後,沒有經過法庭舉證、質證、法庭調查、辯論等程序是無法認定相關財物就是違法所得的。

二是責令退賠。在實際的刑事辯護裏,律師應主張和支持被告人積極退賠,因爲退賠是有利於量刑的。實踐中,律師可以根據具體的辯護策略選擇合適的退賠方式。

三是予以沒收。沒收的對象是違禁品、犯罪工具、供犯罪所用的財物等,是終局性的處分措施。但它不是一個簡單的程序上的處置措施。通常,沒收財產刑被稱爲一般的沒收,刑事沒收被稱爲特別的沒收程序。所以說,刑事沒收不等同於沒收財產刑,它倆屬於不同的範疇。

標籤:涉案 財物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