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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拖欠工資涉嫌犯罪案件案例分析

武漢市某洗滌有限公司拖欠工資涉嫌犯罪案件案例

某公司拖欠工資涉嫌犯罪案件案例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10月25日,張某某、肖某某11等人到我大隊投訴武漢市某洗滌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資共計161683元,大隊立案進行了調查。

二、辦理情況

2018年10月31日,我隊經辦監察人員與投訴人張某某前往武漢市某洗滌有限公司調查,發現該公司處於停業無人辦公狀態,遂採取張貼方式向武漢市某洗滌有限公司送達了調查詢問通知書,並以編輯短消息形式告知了武漢市某洗滌有限公司法人夏某偉。同時通知了該單位所在轄區的網格監察協管員跟進掌握該公司情況,如發現恢復經營,立即與我隊經辦監察人員聯繫。截止調查期,該單位仍處於停業無人值守狀態。

我局勞動監察大隊根據調查勞動者所工作的詢問筆錄,以及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武漢市某洗滌有限公司法人(夏某某)開具的欠條,最終認定武漢市某洗滌有限公司拖欠6名勞動者1、肖某某2018年7月、8月、9月的工資總計39600元;2、張某某2018年7月、8月、9月的工資總計46768元;3、郭某2018年8月、9月的工資總計3916元;4、張某某2018年9月、10月的工資總計17531元;5、魏某某2018年6月、7月、8月的工資總計13500元;6、張某某2018年7月、8月、9月的工資總計13400元;6人工資共計12968元未結清屬實。故我局勞動監察大隊以張貼形式向武漢市某洗滌有限公司辦公地址送達了限期改正指令書,限期支付6名勞動者工資。逾期,武漢市某洗滌有限公司仍未支付。鑑於,武漢市某洗滌有限公司法人(夏某某)所欠勞動者工資數額較大,並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且經我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3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鄂高法發【2013】2號)等規定,已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三、主要困難

1、本案件中書寫欠條當事人逃逸、無法質證。 

2、該公司處於關門停業狀態,且與公司法人多次電話聯繫未接聽,短信編輯未回覆,收集違法行爲有關證據及涉嫌犯罪的材料困難。

四、案件進展後續情況

青山區勞動監察大隊於2019年4月11號將該案件移送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區分局(鋼城分局)。4月15日,我局將武漢市某洗滌有限公司法人夏某某列入拖欠勞動者工資“黑名單”。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區分局(鋼城分局)於2019年4月16號立案偵查。5月9日,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依法刑拘。

五、案件評析

本案中,洗滌公司關門停業、無人值守,法人夏某某逃逸,電話短信均不回覆,無法與之質證。勞動監察員一方面通過對洗滌工人宣傳兩法銜接的法律法規穩定工人不安的情緒,另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於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相處銜接工作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 100號)”文件第一項第(一)款“由於行爲人逃匿導致工資賬冊等證據材料無法調取或用人單位在規定的試卷內未提供工資支付等相關證據材料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對勞動者進行調查詢問並製作筆錄,同時應積極收集可證明勞動用工、欠薪數額等事實的相關證據,依據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它有關證據認定事實”的規定,勞動監察大隊對投訴人進行了詢問筆錄,根據投訴人筆錄所述欠薪數額及欠條認定了欠薪金額。掌握了辦案主動權,進而爲下一步移交工作做好了準備。通過這起案件極大提高了經辦監察人員對執法辦案中遇到的疑難問題以及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移送、處置水平和能力

武漢市青山區人力資源局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