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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單位獎勵制度【新版多篇】

文明單位獎勵制度【新版多篇】

文明單位獎勵制度 篇一

一、獎勵範圍和對象

獲得省級及省級以上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中國核工業地質局所屬法人單位。

二、獎勵條件和標準

1、凡被所在地、省政府(直轄市)授予“省級文明單位”、“文明單位標兵”稱號的單位,地質局將分別給予2O000元和30000元的獎勵。

2、凡被授予國家級“文明單位”稱號的單位,地質局將給予50000元的獎勵。

3、地質局在對其進行獎勵的同時,併發文進行通報表彰。

4、地質局發給的文明單位獎金,50%用於黨羣工作部門的硬件建設,50%由各單位黨委獎勵在文明單位建設中做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5、所發獎金從核地質文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基金中支付。

三、獎勵審批程序

1、榮獲省級及其以上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單位,在省(直轄市)批件下發後即可申報。申報時需向地質局主管部門提交《省級文明單位獎勵申報表》2份,事蹟材料及相關批件證明材料複印件各1份。

2、地質局主管部門經審覈無誤後由局文明單位獎勵評審小組討論研究同意,報地質局黨組審批。

3、地質局黨組審批後由主管部門辦理有關獎勵事宜。

四、附則

1、本獎勵辦法實施前已獲得“省級文明單位”及“省級文明單位標兵”稱號的單位,並按原規定享受過地質局的獎勵,現仍爲省級文明單位或省級文明單位標兵的單位,從享受地質局最近一次獎勵後,符合本附則第2條的按第2條執行。

2、有的省份每兩年或三年對文明單位進行一次複查,經複查連續兩次合格;有的省份每五年複查一次,經複查合格的省級文明單位,可憑有關證明資料享受上述獎勵。(本款所講的複查是指省級及其以上機關複查,有關證明必須是省級及其以上機關複查結論材料)。

3、本辦法由地質局負責解釋。

4、本辦法自下發之日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時,以本辦法爲準。

文明單位獎勵制度 篇二

第一條 爲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省科技廳直屬系統內充分調動各單位深入開展文明單位創建活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進一步推進全系統的物質文明建設、政治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屆期內已獲得縣以上黨委、政府和部門批准命名爲“文明單位”或“最佳文明單位”稱號的省科技廳系統各單位。包括獲得省、廳、區“文明單位”或“最佳文明單位”稱號者。

第三條 本辦法的獎勵依據是:

1、《湖北省文明單位建設管理辦法》(鄂發[1999]9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文明單位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各級文明單位由黨委、政府授予榮譽稱號,並頒發獎牌、證書;被命名的單位可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職工和貢獻突出的人員以相應的物質獎勵”。

2、《湖北省科學技術廳直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十五”規劃》(鄂科黨組發[2001]59號)第四部分“保障措施”規定:“必要的投入是廳直系統進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保障。科技廳直屬系統應建立精神文明建設專項資金,作爲本系統的。精神文明基礎設施建設、學習宣傳、表彰獎勵、教育培訓和開展文明創建活動的經費。經費來源可以採取“三個一點”的辦法進行籌措,即廳黨組每年從專項經費中撥一點,各直屬單位每年從純收入中提一點,本系統效益好的科技企業自願捐一點”。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省科技廳用於獎勵文明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的資金來源渠道是:

1、省科技廳每年酌情從專項經費中撥款10萬元;

2、各直屬單位每兩年從其純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屆期內獲得“省級文明單位”或“最佳省文明單位”者,按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均5000元提取;屆期內獲得“廳文明單位”、“區文明單位”、“最佳區文明單位”者,按黨政領導班子在成員人均3000元提取。

3、效益好的直屬單位可自願捐款,數額不限。

以上資金專款專用,2/3用於文明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獎勵;1/3用於廳文明辦開展文明創建活動。

第五條 依據、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被評爲文明單位的廳直屬系統各單位,凡屬科技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所需獎勵資金從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非企業化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行政事業包乾經費結餘和創收情況發放獎金。

第六條 依據文明單位命名的文件或證書,實行如下獎勵標準:

屆期內獲“省文明單位”稱號的直屬單位,由省科技廳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廳文明委”)獎勵該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年人均1500獎金;並由該單位每年一次性發給本單位在編幹部、職工(含合同制工人)人均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獎金。

屆期內獲“廳文明單位”或“區文明單位”稱號的直屬單位,由廳文明委獎勵該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年人均1000元獎金,並由該單位每年一次性發給本單位在編幹部、職工(含合同制工人)人均0.6個月基本工資的獎金。

屆期內獲“最佳文明單位”稱號,或連續兩屆以上獲得文明單位稱號的直屬單位,分別由廳文明委和相應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決定,在同級文明單位獎金額的基礎上酌情予以增加,其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同級文明獎金額的一倍。

第七條 由廳文明委每兩年組織一次對屆期內的各級文明單位進行檢查、考覈、驗收。每年三月份,由廳文明委對上一年度屆期內的文明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進行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由廳文明委負責廳直屬系統內文明單位獎勵工作的領導與決策,依照職責範圍、上級有關政策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文明單位的獲獎資格和獎金額,進行審覈、審批、認定或取消。

第九條 廳精神文明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廳文明辦”)設在廳機關黨委辦公室,在廳文明委的領導和指導下,負責廳直屬系統內文明單位獎勵的具體事務和組織實施。包括獎勵經費的籌措、管理、使用、發放;獎勵文件資料的草擬、收集、整理、印發;獎勵會議和相關活動的組織籌備等。

第十條 已命名的文明單位,在屆期內發生嚴重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廳文明委可根據情節,給予批評、警告、令其限期整改等處理,直至報告命名機關撤消其榮譽稱號,並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文明單位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以“三創一防”(即創“五好”班子、創文明單位、創一流工作,預防違紀違法現象發生)爲目標,堅持與時俱進,不斷完善文明建設各項制度,不斷加強自身管理,不斷提高文明創建水平。要建立健全文明單位檔案,建立定期總結匯報和發生問題及時呈報制度。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直屬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文明創建工作獎勵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