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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獎懲制度新版多篇

質量獎懲制度新版多篇

質量獎罰制度 篇一

爲調動廣大教師的教學積極性,使我校的教學成績再上新臺階,本着“獎罰分明,重獎輕罰”的原則,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教學獎勵制度:

一、學區教學質量獎

l獎勵部分

1、教學成績均分獎:各年級語、數期末統考均分大於或等於鎮均分的教師獎100元。

2、名次獎:獲均分獎的教師,再以均分排名,每高一個名次加獎30元。

(注:以上排名十字國小設爲單列組,第一名不佔完小名次指標,其餘名次是第幾就是第幾。)

3、校總均分獎:以四個學校總均分給予獎勵(每一名獎4000元,每二名獎3000元,每三名獎2500元,每四名獎XX元。校總均分=該校各年級語數總分÷該校學生應考人數,按名次確定獎金額後,按以下公式發放:實發金額=名次獎×該校學生總人數÷全鎮學生總人數。

4、抽或會考獎(以全縣統一閱卷成績爲準。):語、數單科均分在全縣獲15名,獎1000元,每上升一個名次獎1000元,最高獎5000元;語、數單科在地區獲第五名獎1000元,每上升一獎名次獎1000元,但不重複獎勵,獎金髮放到該年級。

5、五、六年級月考獎:獲鎮第一名獎50元,第二名獎40元,第三名獎30元。(班級學生全鎮前20名每生獎5元。)

6、五、六年級月考上升獎:以第一次月考的名次爲準,每上升一名獎10元。

l扣除部分:

1、對待差生(含成績、紀律等)老師應關心愛護,任何教師不得因私利拒絕、歧趕差生,導致學生流失,若有違反罰當事人一次50元。

2、在期中或期末考試中,監考老師在考場內不準吸菸,不準閱讀報紙,不準談笑,不準抄題、做題,不準將試卷傳出考場,不準擅離職守,嚴格學生考紀考風,確保學生成績的真實性。如有違反者處以每人50元的罰金。

3、抽考工或會考,全縣名次下滑7個名次的,且在本鎮低於鎮均分的任課教師從本期教學獎中扣50元。

二、中心國小教學質量獎

1、五、六年級月考賠獎制度:五、六年級各班在學區月考中獲得多少獎勵,學校給相應的教師賠同樣金額的獎勵。(第一名獎50元,第二名獎40元,第三名獎30元)

2、教學質量獎:

(1)名次獎:各年級語、數學科在全鎮期末質量檢測中,獲得第一名的獎勵200元,每降一個名次依次減20元。低於鎮均分10分以後獎50元。

(2)學生語數總分名次獎:所代班級學生在學區期終質量檢測中,語數總分名列全鎮同年級第1名——10名的,獎勵20元;第11名——第20名的,獎勵15元;第21名——第30名的,獎勵10元。所獲獎勵由語數教師平均分配。

3、沒代主課的教師教學獎靠主課教師中獲得名次獎的最低教學獎。

產品質量獎懲制度 篇二

一、總則

1、爲了加強員工的質量意識,減少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問題,提高產品的質量,降低成本,明確質量責任,完善本公司質量管理制度,確保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鼓勵員工鑽研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崗位技能,對在質量方面做出成績的部門或個 人給予獎勵。

二、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所有與質量有關的過程及人員。本公司員工依照本規定承擔產品工作質量責任。

三、實施程序

1、獎罰由質量管理部門在《獎罰單》上填寫獎罰理由,送到主管人事行政相關人員處擬定獎罰意見,報總經理批准。

2、行政人事部門負責人予以通告並將《獎罰單》送財務部執行。

3、質量事故定義

3.1 按事故損失分爲:

a. 一般質量事故:事故給公司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小於或等於 500 元的。 b. 嚴重質量事故:事故給公司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大於 500 元而少於 2000元的。

c. 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給公司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在 2000 元以上的或嚴重影響公司聲譽的。 (質量經濟損失計算時,包括材料成本和返修人工、工具、電費等所有加工、返工和處理的一切費用的估算值)

四、內容:

1、獎勵:

1.1 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得到適當的獎勵:

a 及時發現並制止他人違反工藝和操作規程的行爲,避免質量事故的發生者,獎 100 元;

b 及時發現技術設計以及工藝錯誤,避免質量事故發生,減少質量損失者,獎 100 元;

c 對質量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在產品質量提高和材料消耗降低方面有成效的,獎 200 元;

d 能保質保量出色完成任務具有很強的質量意識的,月度質量事故爲零的,每月獎 100 元;

e 在一年當中,因工作成績突出,產品質量明顯提高,給公司帶來顯著效益的,獎 200 元;

2 處罰:

2.1 故意隱瞞質量問題或缺陷,一經發現每次罰款 100 元;

2.2 違反工藝和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後果的,一經發現,每次最少罰款 100 元;造成經濟損失屬嚴重或重大質量事故的,要加重處罰。

2.3 生產工序間沒有按規定進行自檢和互檢,出現質量問題,一經發現每次罰款 50 元;

2.4 未嚴格按檢驗標準檢驗,檢驗方法不對致使不合格原材料進廠或不合格產品出廠,出現質量問題者,一經發現對責任人每次罰款 50 元;

2.5質檢人員檢驗認定不合格的物資,私自出庫造成質量問題的,一經發現對倉管人員每次罰款 50 元;

2.6 出貨檢驗中,配件與裝箱清單不符,少裝、漏裝或者錯裝,造成質量影響的,一經發現每次罰款 50 元;

2.7 當出現不合格,屬於一般性質量事故,對相應的崗位責任人員按 50 元/次處罰,並記當月本部門質量事故一宗。

2.8 當出現不合格,屬於非批量的嚴重質量事故,對相應的崗位責任人員按 100 元/次處罰,對相應的責任班組長按 50 元/次的處罰,並記當月本部門質量事故一宗。

2.9 當出現不合格,屬於批量的嚴重質量事故,對相應的崗位責任人員按 200 元/次處罰,對相應的責任班組長和質檢人員按 100 元/次的處罰,並記當月本部門質量事故一宗。

3 質量責任區分:

3.1 當質量事故是質檢人員發現的,並即時上報處理的,如屬一般質量事故可免除質檢人員責任。否則按上 2.1~2.9 進行處罰。

3.2 當質量事故是班組長髮現的,並即時上報處理的,如屬一般質量事故可免除班組長責任。否則按上 2.1~2.9 進行處罰。

3.3 當質量事故是操作人員自己發現的,並即時報質檢或班組長處理的,如屬非批量性質量事故經濟損失小於 500 元的可免除操作人員責任,否則按上

4.2.1~4.2.9 進行處罰。

3.4 當質量事故起因是由工藝技術或工藝計劃資料指引誤導的,可同時免除生產和質檢責任,如屬嚴重質量事故的`,對相應責任人按 100 元/次處罰;如屬重大質量事故的,對相應責任人按 200/次處罰。

3.5 如果是原材料造成的不合格,對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操作者處罰100元/次,質檢人員50元/次。

3.6 如果後工序發現前工序質量事故,並繼續使用,責任由使用工序承擔,處罰操作者100元/次。

3.7 當發現品質異常,質檢員要求改善而未停止改善,對檢驗員置之不理,沒有進行改善措施,繼續生產造成的不合格,按該類不合格在本制度中的相關條款所表述的兩倍以上扣罰責任者和班組長。

3.8 如屬外協廠責任,所有經濟損失由外協廠自行承擔。

質量獎懲制度 篇三

1 目的和適應範圍

1.1目的:爲規範企業員工獎懲方法,做到獎罰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範圍:適用於公司全體在職員工。

2 職責

2.1 綜合管理部負責按本制度對全體員工執行獎懲;負責受理各部門提報的獎懲申請;

2.2 各部門部長負責提報部門員工各項考覈的獎懲申請;

2.3 綜合管理負責除工資降級、降職、辭退和開除外其他懲罰項目的最終審批;

2.4 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負責所有獎勵項目及工資降級、降職、辭退和開除處罰項目的最後審批;

2.5人力資源組(部)負責對有關獎懲處罰進行記錄和存檔;

3 工作程序

3.1獎勵工作程序

3.1.1 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所在部門提名並出具書面報告;

3.1.2 所在部門分管領導會同綜合管理部審覈;

3.1.3 總經理批准;

3.1.4財務部、人力資源組(部)、相關部門等依照執行;

3.2 處罰工作程序

3.2.1員工舉報、所在部門向綜合管理部報告、公司領導發現後向綜合管理部通報或綜合管理部通過檢查發現有員工違紀行爲;

3.2.2綜合管理部會同違紀員工所在部門分管領導進行調查落實,形成書面報告;

3.2.3綜合管理部依據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對違紀員工做出處罰決定,但處罰決定是工資降級、降職、辭退或開除的處分決定還須報總經理批准;

3.2.4所在部門部長與違紀員工面談並確定改進計劃;

3.2.5財務部、人力資源組(部)、相關部門等依照執行;

4 過程控制

4.1獎勵

4.1.1獎勵等級與形式分爲通報表揚、榮譽稱號、調薪和晉升等,獎勵方式爲授予榮譽稱號、頒發證書獎狀和獎金等,獎勵時間分爲年度獎勵和不定期獎勵等。

4.1.2通報表揚又分爲嘉獎、記功、突出貢獻獎;

嘉獎

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事實)或產生直接經濟效益在1000元以下者,可予以嘉獎,同時獎勵現金50元:

上級臨時交代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及時、出色者;

拾金不昧,有善行佳話爲公司以外人員或單位或媒體稱道,爲公司譽者;

具有優秀品德且有兩次以上具體事實證明,可爲公司楷模,有益於公司及員工樹立良好風氣者;

對公司公共財物機械設備一貫能悉心愛護,表現突出者;

能爲公司獻計獻策,對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或質量體系運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被採納者;

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有兩次以上事例證明能顧全大局,對其它部門工作給予大力協助者。

記功

有下列事實之一(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事實)或產生直接經濟效益在1000~10000元之間者,予以記功並獎勵300元。

全年度嘉獎達到五次者記功一次,由人力資源組(部)統計後,直接報總經理批准;

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或質量體系運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經採納,產生了直接經濟效益;

大膽實施革新,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在提高效率和產品質量及成本控制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公司遇到非常事故,如災害事故等,能臨機應變,措施得當,爲公司減少損失具有功績者;

對公司有顯著貢獻的特殊行爲者,如善行被國家有關部門樹立爲典型等;

檢舉或制止違規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在經營管理或質量控制等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敬業精神或協調能力出色,部門凝聚力強,工作成績突出,足可爲公司楷模者;

員工連續一年未請假或遲到早退者,經審查確認後授予全勤記功獎;

突出貢獻獎

有下列事實之一(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事實)或產生直接經濟效益在10000元以上者,授予突出貢獻獎,並獎勵現金800元。

全年度內記功達到五次者授予突出貢獻獎一次,由人力資源組(部)統計後,直接報總經理批准;

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能奮不顧身,臨危不俱,敢冒風險,救護人員及公司財產脫離危險,因而減少損失者;

對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或質量體系運作建議改進,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採納施行,在提高效率和產品質量及成本控制方面成效顯著者;

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4.1.3榮譽稱號分爲優秀團隊、優秀管理者、優秀員工、業務能手等;

業務能手

符合以下條件(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條件)者,授予業務能手稱號,並獎勵現金100元。

本職工作月計劃按時完成100%以上(不論主觀或客觀原因未完成均不算數);

完成工作的質量一次性通過率(或達標率)在95%以上;

有一件以上事例證明因有其協助或指導,同事的工作才得以完成(協助不是指應有的工作配合而是指應由該同事須獨立完成的。,但因爲其工作能力或業務不熟練等原因不能獨立完成的工作);

優秀員工

符合以下條件(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條件)者,授予優秀員工稱號,並獎勵現金150元。

全年從未出現過遲到、早退等任何違紀行爲,也從未受過罰款或其他書面懲戒;

全年事假次數少於4次,且在3天(含)以內,以及全年病假時數不超過4天者;

全年未考勤次數在5次(含)以內(指公事以外、兩日內辦理申報手續的未考勤);

工作時間內從不出現串崗、閒聊現象(指聊與工作無關的事);

本職工作計劃和臨時交辦工作按時完成率在95%(含)以上,所完成工作一次性通過率(達標率)在90%以上;

服從上級工作安排,從未出現過頂撞上級或拒不執行上級工作安排的行爲;

全年從未出現過與同事、往來單位或客戶發生爭吵或打架的現象(因對某工作的觀點不同而引發的同事之間的討論或爭執不算);

從不推卸工作責任,對同事或上級勇於當面提出不同意見,從不背後議論事非、造謠生事(含誇大事實);

優秀管理者

符合以下條件(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條件)者,授予優秀管理者稱號,並獎勵現金200元。

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從未出現過縱容或包庇現象,所負責的工作或部門從未出現過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事(指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事)或人(指因違紀而被公司辭退或開除的人);

能主動協調好部門內部的各種關係,所負責的工作或部門工作目標完成率在95%以上;

有事實證明,從不推卸責任,能積極配合公司其他部門或同事的工作,對在工作中發現的各種問題能及時解決;

有事實證明,對所負責的工作或部門的工作流程、有關制度能及時提出修正意見,經實際證明操作性強;

所轄部門員工積極性高,工作敬業,從未有過因此而影響其他部門或同事工作任務完成的事件。

優秀團隊

符合以下條件(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條件)者,授予優秀團隊稱號,並獎勵現金300元。

部門內部團結協作精神強,從未出現過(含與部門以外人員)吵架、打架等現象;

部門員工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事例全年累計在5項(含)以內(包括非工作原因和請假以外的未考勤均視同違紀);

部門員工工作敬業,部門工作目標完成率在95%以上(含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能積極配合其他部門的工作,從不出現推諉、扯皮等不合作現象。

4.1.4調薪

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事實),可予以調薪,增加工資。

達到晉升條件,但暫時職位沒有空缺者;

年度內記功及以上獎勵(不含突出貢獻獎)達到兩次及以上者;

年度內獲得一次突出貢獻獎或工作成績突出,但尚不足以晉升者;

工作崗位或工作性質發生變化,工作量有較大增加者;

4.1.5 晉升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予以升職,並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經考覈已經具備較高職位所需的業務、管理、協調能力;

相關的工作經驗和資歷;

工作敬業,責任心強,能起模範帶頭作用;

接受過較高職位所需的相關培訓;

4.1.6爲推動公司整體協調發展,各部門可按此設立各自不同的獎項和獎勵範圍,經人力資源組(部)審覈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4.2處罰

4.2.1公司對違反規章制度、工作紀律的各種行爲和現象執行處罰,處罰種類按情節的輕重分爲:警告、記小過、記大過、工資降級、降職、辭退或開除等。

4.2.2 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形)或/和直接經濟損失在300元以下,予以警告。

以下警告予以責任人每次20元罰款

各種文件或記錄填寫有錯漏者,且造成輕微後果者;(每次)

不符合定置管理標識要求,有錯標、漏標、擺錯或亂擺現象者(每宗);對追查不到責任人的,將處罰該部門主管;

違反《員工手冊》中第三篇員工行爲規範中關於員工基本職責和考勤管理的相關規定(每次);

以下警告予以責任人30元罰款

由於工作失誤、拖延或責任心原因,影響到相關部門的工作,情節輕微者;

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無合理解釋且又未在規定的時間之前報批修改計劃,情節輕微者;

未經批准,工作時間內玩棋牌或其他娛樂活動的;

擅離職守,閒遊或上班打磕睡者;

丟失質量體系文件或管理文件者 (責任人不清時,由主管承擔);

責任心不強,缺乏敬業精神,情節輕微者;

對專檢項目,質檢員由於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誤檢或漏檢,情節輕微者(注:生產人員由於自檢不嚴,產品質量欠控制,處罰措施相同);

第二次違反規定的內容;

以下警告予以責任人50元罰款

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在公司內喧譁或口角而影響正常秩序,製造糾紛或不和諧之氣氛的,情節輕微者;

不服從主管合理安排及指導,情節輕微者;

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任何違背質量體系文件運作要求的行爲,情節輕微者;

不能嚴格控制成本,造成輕微損失者;

缺乏團隊協作精神,不能接受不同意見,情節輕微者;

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尚未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在任何時間內,借給(用)他人廠牌進出公司,尚未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違反一切消防安全用電用火制度(吸菸不在本規定之列)者;

成品出廠後,引起客戶投訴,但尚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者(生產員工及質檢員等同處理);

第二次違反規定的內容;

上級對直接下級員工的重複違紀負連帶責任。重複違反公司制度有關規定的直接上級。

任何時間在公司禁區內吸菸的,予以警告處分並處200元/次的罰款;

由於疏忽大意等責任原因,直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500以內的,可處以實際損失100%的處罰同時賠償損失,以上條款如出現與該條款有衝突的,以該條款爲準。

4.2.3 記小過

警告五次作爲記小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侷限於以下情況)或和直接經濟損失在500~5000元之間者,予以記小過。

以下記過予以責任人100元的罰款

未經許可接替先行下班者;

本部門或本車間的定置管理不合格者(同時考覈主管);

未經許可擅取同事或公司財物,情節輕微時,除追繳原物或賠償原物品價值外,另處以100元的罰款;

以下記過予以責任人200元的罰款

違背體系運作要求,情節嚴重者(嚴重不合格、屢犯或拒不改善);

工作中酗酒,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浪費,雖尚未造成重大損失,但情節惡劣者;

缺乏團隊協作精神或敬業精神,不能聽取別人意見我行我素,影響相關部門運作,情節惡劣,但尚未構成開除的;

故意損毀塗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機器、車輛、儀器等具有技術性的工具,非經負責人同意,擅自操作,但尚未構成損失者;

安排非專業崗位人員操作機器、車輛、儀器等技術性工具或從事有危險的技術性工作,但尚未造成損失或事故的管理者;

製造事端,引起爭鬥或有打架行爲的;或行爲粗暴、侮辱其他員工的;

有嚴重的失職行爲的;

更改或僞造企業通告的;

以下記過予以責任人300元的罰款

由於工作失誤或拖延或責任心原因,影響到相關部門的工作,情節嚴重者;

造謠中傷,散佈謠言及不正確或含有惡意的事,而有損他人的尊嚴的;

成品出廠後,引起客戶投訴的,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者,由此產生的所有售後服務費用,對責任人依據本制度第、或條款處罰,並記過一次。(注:若屬專檢項目,由於質檢員質量控制不嚴,所罰費用由質檢員承擔70%;生產人員承擔30%;因客觀原因質檢員無法發現的製造不良,引起客戶投訴的,由生產者承擔全部處罰金額。)

由於失職等責任原因,直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500~5000元經濟損失者,可在500元的基礎上,加罰超出部分10%的處罰(多人責任造成時,按責任大小分攤),以上條款如出現與本條款有衝突的,以本條款爲準。

因責任心不強致使圖紙(或工藝等)出現錯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技術人員,將依據本制度第、或條款予以處罰(注:①若尚未造成損失者予以警告,並罰款30元;② 審覈人按技術人員處罰金額的20%進行處罰)。

4.2.4 記大過

記過五次作爲記大過一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形)或和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不含)以上者,尚未構成開除的,予以記大過。

連續曠工兩天,或每月曠工累計超過3天者,如公司視情況給予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不予開除的,則將記大過一次,同時按《銀佳公司考勤制度》的規定給予罰款;

擅離職守,致使公司蒙受嚴重損失者,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嚴重損失,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不服從工作安排,使公司因此蒙受嚴重損失者,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因疏忽大意,致使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的,情節嚴重,但)本站○(尚未構成開除者,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嚴重浪費,便公司蒙受嚴重損失但尚未構成開除的,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由於疏忽大意等責任原因,給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尚未構成開除的,其處罰金額由公司給予裁決;以上條款如出現與該條款有衝突的,以該條款爲準。

4.2.5 工資降級

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形),予以工資降級處理。

達到降職條件的,公司給予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不予降職者;

一年內記大過達到兩次,公司給予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而不予以開除的;

4.2.6 降職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況),予以降職

對於嚴重違反紀律或者有嚴重失職行爲,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及以上的,不宜繼續擔任現任職務者;

安排非專業崗位人員操作機器、車輛、儀器等技術性工具或從事有危險的技術性工作,造成公司重大損失及以上或事故的管理者;

管理水平不足以勝任者;

技術水平不足以勝任者;

敬業精神和團隊協作能力不足以勝任者;

不採取主動措施或措施不當,影響工作計劃進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及以上者;

違背體系運作要求,雖多次糾正,但無有效預防措施或預防措施不當者;

精減機構,無相關職位可擔任者。

4.2.7 開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形)予以開除,並視情況訴諸法律,追究相關經濟和法律責任。

對同事使用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或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情節惡劣者;

偷竊或侵佔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實,情節較嚴重者;

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足以構成開除的;

未經許可,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或在競爭公司兼職者;

在公司服務期間,吸食毒品或受司法處理者;

凡違犯法律,導致公司聲譽或業務受損者;

連續曠工兩天或月累計曠工超過3天或年累計曠工超過10天者;

散佈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僞造或盜用公司印信或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使公司名譽、利益、形象受損害者;

未經批准,攜帶刀槍、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者;

故意泄露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參加國家有關部門確定的非法組織者;

擅離職守或不服從工作安排,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足以構成開除者;

擅自操作機器、車輛、儀器等技術性工具,構成重大損失者;

一年中記大過兩次者;

利用職權受賄的,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故意不採取措施或採取不當措施,致影響工作計劃進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足以構成開除的;

其他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必須開除的情形。

4.3 關於獎勵處罰的其他規定

4.3.1員工功過相抵消規定

公司員工在同年度內的功過可以抵消,以發生於同一年度內者爲限,具體規定如下:

嘉獎與警告抵消

記功五次或嘉獎五次,抵消記過一次或警告五次

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五次,抵消記大過一次或記過五次

4.3.2 本制度與公司其他制度規定相牴觸時的規定:

如其他制度有明確規定的,以其他制度規定的獎罰爲準;

如其他制度規定不明確、標準描述不清晰的按本制度的相關規定獎罰;

4.3.3所有因違反公司制度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除按制度規定罰款外,均須按照下列規定賠償損失:

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具體經綜合管理部確定報總經理批准;

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綜合管理部報總經理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本制度規定的損失界定標準分別爲輕微損失500元(含)以下,重大損失爲501—5000元,嚴重損失爲5000元以上。

4.3.4獎罰糾錯規定:

對於發現獎罰出錯或相關員工認爲獎罰不公的,可在3天內投訴,綜合管理部報經總經理批准可先暫時中止獎罰措施的執行,經調查落實重新做出獎罰決定後再重新執行獎罰;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離職(公司宣佈辭退、開除的除外)。

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4.4 說明

4.4.1 公司設立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同時將所有罰款轉入專項資金,綜合管理部每月公佈一次資金的去向,以及結存,確保資金的合理利用;

4.4.2 “獎勵申請單”填寫時要說明獎勵的原因,綜合管理部認真核實獎勵事實,並簽署意見呈請總經理批准後予以實施;

4.4.3 “處罰通知單”填寫時要說明處罰原因、所犯制度的條款及處罰結果,綜合管理部認真核實後直接交財務部予以實施;

4.4.4 財務部根據經審批的“獎勵申請單”或 “處罰通知單”予以實施獎懲,處罰在當月的工資中體現,獎勵金以現金支付;

4.4.5 一項事故或責任,若牽連到多個部門或個人,可依據情節罰金分攤罰金;

4.4.6 若獎勵事項由多人共同合作完成,其獎金按參加人數進行平均分配;

4.4.7 所有獎罰決定都書面通知員工本人,並記入當事員工本人檔案和公司人事檔案;

4.4.8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1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部門提議或本人要求,綜合管理部審覈後呈報總經理批准,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

4.4.9隨公司管理的不斷深入,將逐步制訂出具體量化的考覈方案,作爲本制度補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