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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精品多篇)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精品多篇)

.機 動 車 登 記 規 定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登記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登記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登記業務。條件具備的,可以辦理除進口機動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中型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登記業務。具體業務範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警用車輛登記業務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車輛管理所在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1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記的理由。

車輛管理所應當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機動車登記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期限以及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本等在辦理登記的場所公示。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佈信息,便於羣衆查閱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四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辦理機動車登記,並建立數據庫。不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登記的,登記無效。

計算機登記系統的數據庫標準和登記軟件全國統一。數據庫能夠完整、準確記錄登記內容,記錄辦理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實時將有關登記內容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計算機登記系統應當與交通違法信息系統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統實行聯網。

第二章 登 記

第一節 註冊登記

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註冊登記。

第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後申請註冊登記。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國產機動車出廠後2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

(二)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進口後2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

(三)申請註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

第七條 申請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確認機動車,覈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第八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註冊登記時,應當對車輛的使用性質、標誌圖案、標誌燈具和警報器進行審查。

車輛管理所辦理全掛汽車列車和半掛汽車列車註冊登記時,應當對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塗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六)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八)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髮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爲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爲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爲2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爲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10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屬於更換髮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屬於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車輛管理所辦理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覈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

第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時,需要改變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第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變更事項,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爲30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將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申請機動車轉入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檔案,並交驗機動車。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在轉入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確認機動車,覈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相關證明、憑證和機動車檔案,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轉入信息,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第十四條 機動車所有人爲2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爲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變更前和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結婚證》或者證明夫妻關係的《居民戶口簿》。

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遷出地和遷入地車輛管理所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第十七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聯繫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備案。

(一)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相關變更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備案事項,重新核發行駛證。

(二)機動車所有人聯繫方式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和行駛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辦理備案。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備案事項。

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因磨損、鏽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在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上打刻原發動機號碼或者原車輛識別代號,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備案事項。

第三節 轉移登記

第十八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准的轉讓證明;

(六)屬於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日內,確認機動車,覈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轉移事項,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一)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二)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准轉讓的;

(三)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機動車調研報告 篇二

隨着我縣機動車數量的逐漸增多,停車收費問題也成爲羣衆投訴的熱點。爲進一步規範我縣機動車停車場收費行爲,維護市場秩序,根據地區發改委工作安排,近日我委積極開展對全縣停車場收費調研,調研情況如下:

一、停車場基本情況

我委根據縣城管部門相關批准文件,對停車收費實行備案管理。現共有八家停車場進行了價格備案,庫車杏花商業步行街(一期)、庫車綜合農貿批發市場、庫車金都賓館、庫車華龍商貿城停車場、庫車縣郵政大樓、阿克蘇地區運輸總站庫車客運站(包括交通賓館)、市場服務中心和交通肇事車輛停車場八家辦理了停車收費備案手續。其中:商場、佔道停車六家,交通肇事停車一家,市場服務中心一家。

二、停車場收費情況

爲了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自治區發改委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於201__年11月1日起實行。根據《細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其他機動車停放服務(商場、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寫字樓等建築物的配套停車場)實行市場調節價。雖然停車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爲了加強停車收費管理,我委要求所有停車收費實行價格備案制管理,機動車停車費統一備案價格爲2元/天,住宅小區內停車1元/天。

三、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提高標準收費。停車場管理都屬個人經營,場地有的是臨時租用,有的是利用空閒土地,管理人員素質較低,個別停車收費管理人員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存在只注重收費不注重服務的現象。

2、擴大範圍收費。個別停車場在辦理了相關停車收費備案手續後,在沒有取得相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擴大停車收費區域和自定停車收費區域。

3、強制收費。個別停車場未經批准擅自設置的停車場所停放車輛強制收費,如在賓館門前白天對臨時停放車輛進行強制收費。

4、管理混亂。沒有停車場標牌,無明碼標價或者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導致停車收費在計時收費等方面產生諸多爭執,這也爲停車收費管理人員亂收費提供了可乘之機。

5、供需日趨突出。隨着我縣經濟社會的發展,機動車數量增長迅速,公共停車場規劃和建設滯後,在加強城市建設同時,因注重停車泊位,緩解停車難及隨之帶來的亂收費問題。

6、執法力度偏弱。物價、公安、工商、城管、土地、規劃等行政職能部門都具有規範停車場經營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但對於羣衆投訴的停車場收費問題往往有物價部門單打獨鬥,達不到應有的執法效果。

7、信息化管理落後。我縣停車場整體管理手段相對落後,目前沒有使用智能計時設施,仍然依靠人工收費,難免造成隨意提高收費

標準的現象發生。

8、交通肇事停車場都是交警部門指定停車場,所停放車輛全部是交通肇事違章車,收費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四、機動車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的意見和建議

1、解決停車亂收費問題,需要各職能部門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綜合治理。一方面,我們要加強日常監管,積極查處落實羣衆舉報案件;另一方面,要聯合縣城管、工商局等部門成立綜合治理小組,通力合作,聯合檢查,進行專項治理。要堅決取締無批准手續、無營業執照、無價格備案的停車場。堅決杜絕擅自將肇事違章車輛指定在無證停車場。

2、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宣傳作用,對違紀違法的停車場要進行公開曝光處理。

3、公安部門對違章車輛停放管理應按新價非字[1999]42號文件規定,履行“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建立免費停車場。

建議:

《細則》從管理體制上建議停車場收費應先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管部門備案後領取手續,並確定停車具體位置和區域面積;工商和稅務部門負責經營性公共停車場的工商和稅務登記;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停車收費價格備案。

.報廢年限 篇三

提前報廢獎勵補貼標準:

1、報廢重型載貨車,每輛補貼18000元

2、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13000元

3、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9000元

4、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6000元

5、報廢大型載客車,每輛補貼18000元

6、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11000元

7、報廢小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7000元

8、報廢微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5000元

9、報廢1.35升及以上排量轎車,每輛補貼18000元

10、報廢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轎車,每輛補貼10000元

11、報廢1升及以下排量轎車、專項作業車,每輛補貼6000元

汽車報廢年限新規定政策全文

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和環境保護部聯合公佈《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稱,國家將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等,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小、微型私家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根據《規定》,已註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規定》還明確了各類機動車的“退休”年限,其中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等。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等無使用年限限制。但根據《規定》,國家會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其中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的行駛“上限”爲60萬千米。

(四)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並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作廢,並在辦理轉移登記的同時,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