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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致廣大經營商戶的一封信

廣大經營商戶: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致廣大經營商戶的一封信

維護城市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是廣大經營商戶應盡的義務和職責,廣大經營商戶要共同維護好主支幹道兩側的市容環境,禁止在主支幹道兩側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禁止亂擺亂賣;禁止亂堆亂放。廣大經營商戶應當遵守以下法規規章規定:

一、禁止在主支幹道兩側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變建築物外檐形式,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七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第七十六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強制拆除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由違法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未經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內容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強制拆除。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搭亂蓋。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並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二、禁止在主支幹道兩側擅自亂擺亂賣。《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禁止擅自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擺賣、生產、加工、修配、機動車清洗和餐飲等經營活動。違反規定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禁止在主支幹道兩側擅自堆放物品。《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品。需要臨時堆放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並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未經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內容堆放物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廣大經營商戶要自覺遵守以上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在主支幹道兩側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不得在主支幹道兩側擅自亂擺亂賣;不得在主支幹道兩側擅自亂堆亂放。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是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行政執法單位,負責對違反城市市容管理的違章行爲實施處罰,對不接受處罰的經營商戶予以強制執行。對拒絕、阻撓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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