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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書精典 民事糾紛上訴書通用多篇

上訴書精典 民事糾紛上訴書通用多篇

上訴書是什麼 篇一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

上訴狀分爲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和行政上訴狀。

1、刑事上訴狀

是刑事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判決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決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訴訟書狀。

2、民事上訴狀

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或重新審理的書狀。

3、行政上訴狀

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做出的裁定或判決,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變更原裁判的一種法律文書。

經典的民事上訴狀 篇二

上訴人:黃xx女xxxx年8月11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城小區x棟x單元xx號房,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電話:

被上訴人:劉xx男xxx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x鎮xx村大塘組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電話:

上訴人黃xx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歸上訴人黃xx所有。

事實和理由

一、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應屬於上訴人黃xx的個人財產

xxxx年9月,黃xx生育兒子後,劉xx認爲兒子不是其親生血肉,是“野種”,夫妻開始爭吵,還未滿月,黃xx母子被遂出家門,無處安身,爲解決食宿問題,黃xx向孃家人求救,最終其姐姐願意出資(借款)45000元購買了以上房屋,暫時解決了居住問題,但被上訴人仍不肯罷休,多次找上門,不但多次毆打黃xx,還砸毀了黃xx新居的所有電器傢俱,黃xx被迫到鄉下躲避,有家不能歸。而在此期間被上訴人劉xx也在其老家裏建起了一棟樓房。

上訴人認爲,涉案的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資(雖然屬於借款,但如果沒有孃家人的支持,上訴人是沒有能力購買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間購買,該房屋登記在其黃xx民名下,被上訴人不但沒有任何貢獻,參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等有關規定,涉案房屋應認定爲夫妻一方即女方黃xx的個人財產,一審時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證明了以上事實,一審法院判決女方的財產判給被上訴人劉xx完全不顧事實和法律規定,是對國家保護的婦女兒童權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屋即使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也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或竟價取得。

上面說過,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應屬於上訴人黃xx的個人財產,但一審法院直接判決:“三、。.。.。市xx城小區1棟Dxx號房屋歸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認可以上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也應遵循我國《婚姻法》第39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按該條規定,上訴人在一審時明確要求必須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訴人並沒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權的表示,一審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皰,胡說什麼女方已經同意把此房屋讓給男方,真是豈有此理!作出瞭如此荒唐的判決也不足爲奇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必須進行協商或竟價,以決定房屋的歸屬!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爲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提起上訴,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上訴人:

日期:

上訴書格式 篇三

xx上訴狀

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上訴人如爲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被上訴人如爲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上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一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寫明提出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上訴理由:(寫明上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x份(按被上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填寫說明

1、上訴請求。

首先要綜合敘述案情全貌,接着寫明原審裁判結果。

其次指明是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

最後寫明具體訴訟請求,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變原判還是部分變更原判。

2、上訴理由。

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言,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

針對原審判決、裁定論證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

(3)適用實體法不當;

(4)違反了法定程序。

上訴狀範文 篇四

範文[1]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於19xx年4月12日,漢族,現住美國丹佛市某路某號。

國內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於19xx年8月12日,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覈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並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

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20xx年8月回國後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於20xx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於20x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

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

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傢俱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傢俱家用電器爲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採信”了,

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爲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爲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淨身出戶了。

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牀,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傢俱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並請求依法分割。

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後,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裏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

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着去承認有牀、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

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爲: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爲依據,妄下論斷,人爲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

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爲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

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後,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後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於沒能力。

(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

(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後還買過什麼? 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後留給馬某。

(汽車屬於婚後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6)、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北京某教育諮詢有限公司。

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7)、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

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

法官繼續問:幹什麼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

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亂搞婚外情同居花了。

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6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

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2011年8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2012年4月1日合同解除”)“。

20xx年8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計8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後,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

第二次開庭時(即2013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後沒有說話。

上訴人認爲: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爲“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爲定案的依據。

可笑的是一審判決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

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於其職業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

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

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麼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說什麼都忘了。

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後,法官依然採信郭某的謊話,並寫在判決書中。

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採信,沒有用統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 “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

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

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後,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

(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

每次家暴之後,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

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爲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

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爲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

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爲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隻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

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後,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

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7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

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隻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

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現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

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淨身出戶。

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爲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範文[2]

上訴人:xxx科技發展(xx)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區xx路x號x號樓xxB(園區)

法定代表人:丁xx 職務: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胡xx,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xx,xx劉xx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xxxxxxxxxxxxxxxx

上訴人:丁xx,男,xxxx年12月4日出生,漢族,xxx科技發展(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xx省xx市xx街xx號x號樓x單元xx號

電話:xxxxxxxxxxxx

上訴人:劉xx,男,xxx年4月30日出生,漢族,xxx科技發展(xx)有限公司工程師,住xx省xx市xx街xx號x號樓19號104室

電話:xxxxxxxxxxxxxxx

原審被告:王xx,男,xxx年12月8日出生,漢族,xxx科技發展(xx)有限公司工程師,住xx省xx市xx街xx號x號樓1門101號

被上訴人:xxxx鋁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濱海區方淞線xxx號

法定代表人:丁xx,職務:xxxx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不服xx省xx市人民法院xxxx年作出的(xxxx)甬慈商初字第1574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決對相關證據的認定明顯偏袒被上訴人

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A4中的絕大部分認定錯誤。

庭審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90份證據與本案無關的進行了分類質證 ,而判決書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證據(見判決書42頁),而對另外79份證據則稱:“被告方持有異議,但均示舉證證明其異議成立,本院對其餘的報表予以認定。

”該認定將被上訴人的虛假證據當合法有效證據認定,並稱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異議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訴求,該認定不尊重事實,故意偏袒被上訴人。

經典的民事上訴狀 篇五

上訴人

xxx

被上訴人

xxx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xx號的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0x)臨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

2、請求重新審覈和判決上訴人家庭的財產及債務的歸屬;

3、請求重新分配被上訴人應承擔的對子女的教育費和撫養費用。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離婚一案已經xx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有三:

1、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只返還上訴人財禮錢1000元和首飾款6000元。

事實上上訴人在和被上訴人結婚前還給了被上訴人旅遊費1000元、照相費1000元、手機費1000元、棉花費200元。

其中,上訴人所給被上訴人的旅遊費、照相費、手機費被上訴人並沒有實際消費,作爲她的私人財產保留。

按照本地方訂婚習慣,上訴人還支付給了被上訴人的父母和親屬見大小錢1500元、訂婚禮2000多元的單方財產。

按照物歸原主的基本原則,也應一併返還給上訴人。

2、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的陪嫁物除現金10000元外,其餘物品可與被上訴人應分割的共同財產一併折低爲被上訴人應出的部分子女撫養費。

這裏所謂的被上訴人的陪嫁物僅有電視櫃一個、寫字檯一個、雙人被一塊、駝毛被兩塊;共同財產也僅爲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

有誰能相信一對在煤礦上班的雙職工夫妻,又開藥店、又開飯店,在兩年多的時間裏會沒有一點存款或積蓄呢?僅夫妻的工資收入一項完全可以過上比較寬裕的家庭生活。

但是,由於被上訴人一直掌管家庭財物,且不到二年時間給上訴人拋下約80000多元的欠帳,這可能嗎?所以,上訴人認爲法院並沒有審覈清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家庭共同財產,認定事實不清。

3、值得特別提出的遺漏問題是:一審法院沒有審覈和過問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的債務問題。

20xx年4月,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接管上訴人父母的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約60000萬元左右,20xx年3月,當上訴人父母收回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僅爲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時間裏虧損高達50000多元,錢去了那裏?爲開飯店,被上訴人以家庭沒有錢爲由,迫上訴人借款投資20000餘元,購買飯店食品又外欠10000餘元,上訴人認爲:藥店和飯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訴人獨佔。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上訴人認爲:被上訴人在獨自管理家庭共同財產時,採取隱藏、轉移手段,嚴重侵佔了上訴人的大量合法財產。

被上訴人想通過離婚獨吞可觀的家庭共同財產,這纔是她主動提出離婚的實質所在。

一審法院對此事實沒有認定。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有二: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於被上訴人在準備離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爲,因此,上訴人主動要求承擔撫養子女的主要責任,但被上訴人也有依法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

根據本地區的消費實際和教育撫養費用不斷增長的社會發展趨勢,一審法院僅判決被上訴人一次性承擔3000元的子女撫養費太少,這不符合撫養的實際和法律精神,上訴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訴人認爲:一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判決同被上訴人強迫離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

因爲上訴人既沒有賭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爲,也沒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夫妻分居也未達二年,根據什麼判決離婚呢?相反,上訴人在答辯狀上明確表態“不同意和原告離婚”,原因是夫妻感情並沒有破裂。

上訴人在被起訴初,提出要孩子,不僅怕被上訴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動被上訴人看在孩子的牽掛上放棄離婚。

儘管上訴人爲維持婚姻採取了系列讓步和犧牲,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夫妻離婚。

因此,上訴人認爲,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應法律不當的過錯。

綜上所述,原判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

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實地調查取證,尊重客觀事實,爲上訴人伸冤解憂,依法懲治被上訴人的不法行爲,確保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上訴人:xxx

20xx年5月1日

注意事項 篇六

1、上訴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如果當事人僅在一審判決、裁定送達時口頭表示上訴而未在法定期間內遞交上訴狀,則視爲未提出上訴。

2、上訴是當事人享有訴權,一審原、被告及被判決承擔責任的第三人均有權上訴。

3、民事、行政、刑事自訴各類案件上訴狀的格式基本相同。

經典的民事上訴狀 篇七

上訴人(原審第一被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被上訴人:(原審第二被告):

上訴人1公司(以下簡稱“1公司”)爲與被上訴人2公司(以下簡稱“2公司”)及被上訴人3公司(以下簡稱“3公司”)建築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20xx)鹹秦初字第00017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秦都區人民法院(20xx)鹹秦初字第000178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駁回被上訴人2公司針對上訴人1公司的起訴及訴請。

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爲:“被告1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終止,且原告與被告均不認可該聲明。故合議庭對該份證據要證明的問題不予採信。”上訴人認爲這種判斷與認定是不符事實和法律的,也是邏輯混亂的認定。

1這種認定不符合事實。

在原告的一審起訴書中就明確的聲稱:“第一被告(上訴人)召集原告(被上訴人2公司)代表吳飛、被告代表周進修、洪瑤珠(被上訴人3公司)以及其他債權人,於20xx年7月8日13時30分簽訂了一份聲明,作廢原告(被上訴人2公司)和第一被告(上訴人)簽訂的所有合同、協議、補充協議。以後合同均同3公司、洪瑤珠簽訂,一切責任均由3公司負責,聲明簽字後即付工程款。”這說明,作爲原告即被上訴人2公司是明確同意並認可上述三方所簽訂的聲明的。即使在其起訴時也是明確認可這個聲明的,並沒有否認這個聲明。只不過是在最後另一被上訴人3公司及洪瑤珠並沒有按照這個聲明的規定履行其所有義務,所以被上訴人2公司纔要起訴。故,從被上訴人自己的起訴書中我們就能夠確認上述的聲明是真實的,有效的,沒有違反被上訴人2公司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

2,這種認定違反法律規定。

該聲明是否有效力,並不在於是否當事人雙方過後的自我陳述。而在於當時簽訂時刻的具體情況即簽字的當事人意思是否明確和是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及其代表的意思如上所述是真實的`,表達是明確的。而且,在法律意義上該聲明實質上是一種典型的“債的轉移”。法律規定,債務的轉移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債權的轉移需要通知債務人。而本案中,原來承包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很明確已經在聲明中移轉給了被上訴人3公司及洪瑤珠,而且,在移轉的具體過程中,三方都是同意並且簽字,符合債的轉讓的法律程序與規定。所以,依法進行的這種債的移轉即權利義務的移轉是有效的法律行爲,其法律後果及於三方,任何一方不能再任意改變。在原審中,兩被上訴人認爲上述聲明是無效的,這種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與上訴法律規定相悖的。而原審法庭沒有把法律的依據及法理說清即認定聲明無效,顯然是不適當、不合法的隨意而爲。

3、這種認定的依據及邏輯是混亂的。

原審法庭因爲“原告(被上訴人2公司)與被告(被上訴人濱海餐飲公司)均不認可該聲明”從而認定聲明是無效的。這種邏輯讓人瞠目結舌。法庭判斷一個事實,不應當完全憑藉當事人之中的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的陳述,而是要看證據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和是否合法性。在本案中,被上訴人2公司與被上訴人3公司在原審庭審中不認可聲明的原因其實就在於想使各自的利益能夠最大化,所以才作出這種說法。但是,他們不能否認的是他們各自的代表都在那份聲明中明確簽字同意聲明的內容。沒有任何人強迫及欺騙他們簽字。他們理應對他們的簽字負責,他們理應對他們所實施的法律行爲負責。(洪瑤珠是濱海餐飲公司的法人,其行爲代表公司。吳飛是2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其行爲也代表公司。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被上訴人2公司的起訴書中也明確表明“原告代表是吳飛。”)

所以,不去看證據的來源與真實性,而僅僅憑利益相關方爲了自身利益而作出的違背事實的否認來認定聲明的效力,是嚴重的邏輯混亂。

綜合,原審法庭對於上述聲明的認定是錯誤的。我們不知道原審法庭以什麼法律依據判斷這個聲明是無效的?是不真實的麼?還是違反了哪一條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原審法庭在判決書中並沒有闡明這一關鍵問題。原審判決沒有給上訴人以合適,合法,能夠服衆的理由與答案。

上訴人認爲:該聲明是真實,有效,合法的。在簽訂該聲明以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公司再無任何經濟及合同權利義務關係。

4,在簽訂上述聲明之後,如果被上訴人濱海餐飲公司及洪瑤珠沒有按照約定向被上訴人2公司付款,也與上訴人沒有關係了。被上訴人2公司只能再向被上訴人濱海餐飲公司及洪瑤珠主張權利,因爲2公司已經在聲明中籤字明確表明同意“一切責任均由3公司和洪瑤珠負責”。而這個聲明是一經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並不是一個附條件的文件。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公司沒有任何實質上的經濟關係。

被上訴人2公司實際上是給原來的瑤珠酒店進行裝修,當時雙方的承包合同明確甲方爲“瑤珠酒店”。而當時的時間是20xx年4月23日,而在此之前的20xx年4月19日,洪瑤珠才與陝西咸陽長存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承包咸陽市體育賓館、創辦瑤珠酒店的協議書。因此,在簽訂裝修承包協議書的時候,瑤珠酒店的公章就不存在,無法蓋章,故,纔在甲方瑤珠酒店的字體上暫時蓋上了上訴人的公章。

基於這種混亂的情況才促使三方在同年的7月8日共同簽訂了聲明,表明原先的合同作廢,一切責任由3公司和洪瑤珠負責。這纔是整個事件的全貌。故,上訴人與裝修合同之前無任何關係,在簽訂聲明之後更無任何關係。上訴人不應當對明確應當由3公司及洪瑤珠負責的債務承擔責任。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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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上訴書精典範文(精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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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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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_______市人民法院轉來上訴人____________對(______)仙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號判決不服的上訴狀副本,現對其上訴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上訴人認爲僱傭關係有特定條件,一般屬於私人勞動,而____________是法人單位,所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能形成僱傭關係。其實這個觀點已經過時。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用工形式的多樣化。在司法理論和實踐當中,恰恰相反,僱傭關係的主體範圍是相當廣泛的,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以形成僱傭關係;而勞動關係主體則是單一的,是特定的,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本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單位。故上訴人所述觀點不成立。

實際上,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是僱傭關係不是勞動關係或承攬關係,其理由見一審代理詞。

二、上訴人說“如果被上訴人是在所謂的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那被上訴人是工傷呀”被上訴人認爲,這是基本常識的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這裏恰恰是對僱傭關係的規定,而不是對工傷的規定。上訴人以此來說明是工傷,簡直是無稽之談!

三、上訴人說被上訴人與老闆____________形成了僱傭或承攬關係,簡直匪夷所思!被上訴人根本就不認識____________,更沒有與____________談過搬運價錢的問題,每噸____元的搬運費是上訴人與____________商定的,而且是由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的妻子代表上訴人在次日平均發放給參加搬運的全部僱員的。

四、上訴人說“從____________送穀子到____________直至被上訴人受傷____________均不在場”,更是彌天大謊!幾份證據都印證了當晚____________指揮過現場,而且是____________發現被上訴人受傷暈倒在廁所,叫證人____________等人一起將被上訴人拉出廁所,運往醫院的。這些不可辯駁的事實,居然爲上訴人矢口否認,實在令人震驚!

審判長,本案由於上訴人自持財大氣粗,故意刁難,從中作梗,使得案件一波三折,讓被上訴人經歷了漫長的等待與痛苦的煎熬。

自_______年_____月事故發生以來,被上訴人經歷了起訴、被迫撤訴,申請工傷認定、不予受理,再次起訴等一系列的訴訟與勞動工傷認定程序,終於有了法院判決的結果。雖然被上訴人對賠償數額不盡滿意,但也能識大體,在律師的建議下,放棄了上訴的權利。可是,沒有想到財大氣粗的老闆竟然反身過來提出上訴,故意造成訟累,以便將被上訴人拖垮,以達到其不願承擔社會和法律責任的目的。其目的有違社會的公平正義、道德良心,望合議庭予以明察。

該起人身損害事故給被上訴人及家庭所帶來的巨大悲痛是難以用金錢彌補的,而上訴人的故意訟累、逃脫責任的做法,令正處於痛苦中的被上訴人更加心寒。被上訴人懇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