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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條例【精品多篇】

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條例【精品多篇】

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一

軍隊院校 數字化校園 建設

一、信息化建設軍隊院校的數字化校園建設作爲軍隊信息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面臨着許多亟待解決的理論和實際問題,這就需要對軍隊院校的數字化校園建設進行全面科學、系統深入的研究。首先通過實現從環境(包括設備,教室等)、資源(如圖書、講義、課件等)到應用(包括教、學、管理、服務、辦公等)的全部數字化,在傳統校園基礎上構建一個數字空間,以拓展現實校園的時間和空間維度,提升傳統校園的運行效率,擴展傳統校園的業務功能,最終實現教育過程的全面信息化,從而達到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的目的。其次應堅持以下原則:一是整體設計,分步實施着眼軍隊院校的長遠建設和人才培養需求,按照一體化建設規範,統一技術標準、功能指標,科學搞好院校數字化校園建設的頂層設計,有計劃、分步驟、分階段地推進院校數字化校園建設不斷創新發展;二是突出重點,協調發展以各類應用平臺建設爲基礎、軟件應用系統建設爲重點,以需求帶動應用系統研製,以應用帶動信息資源開發,以資源帶動硬件環境拓展,促進院校數字化建設整體推進;三是整合資源,綜合集成積極借鑑地方院校建設成果,發揮各方優勢,形成整體合力。堅持院校與部隊相結合,逐步形成院校之間、院校與部隊之間信息資源共享和整合,實現跨系統、跨單位的互聯互通,構建標準化數字網絡平臺。四是加強防護,確保安全把信息安全防護手段作爲數字化校園建設的重要內容,積極採用安全防護和信息加密技術,建立健全系統安全和信息保密規章制度,做到信息安全保密建設和數字化系統建設同步發展。再次,當今校園信息化發展的趨勢要求我們必須逐步實現學院各項教學工作與管理工作的網絡化、數字化,現階段我們正在逐步建設一批互聯網應用系統,並自主開發了一些小型的校園網應用系統。在教學過程中,創造主動式、協同式、研究式的數字化教學環境,建立師生互動的新型教學模式。結合校內各多媒體教學設備,促進教學內容、教學手段和教學方法的現代化,運用網絡技術進行輔助教學,讓網絡進入學生的生活,爲學生的學習創設廣闊自由的環境,極大地開闊學生的視野,拓延學習時空的維度,以提高學生自主學習能力。教師整合各種課程資源,採用圖、文、音、像等多種手段對教材進行演繹,給學生多種感官的刺激,最大限度地發揮課程潛能,引導學生自主學習,幫助學生更好地學習知識,實現教學目標。

二、信息平臺1.基礎設施層:是信息化校園軟硬件支撐系統,包括網絡資源、硬件服務器、存儲、支撐軟件等。2.信息化校園應用系統基礎平臺:包括統一信息門戶平臺、統一身份認證平臺、統一公共數據平臺、公共通訊平臺、數據填報流程管理平臺等。3.應用系統層:是面向學校各部處的各類信息管理系統和麪向師生的各類信息服務系統,可以分爲管理中心、資源中心、服務中心。4.信息服務層:爲各級領導、相關管理員、教師、學生提供各種個人業務操作服務、查詢、報表、統計分析、決策等。5.信息安全體系:信息化校園的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策略、安全組織、安全評估、安全技術等。6.信息標準/管理/保障體系:包括信息、技術標準、組織機構、管理制度、運維保障體系等。

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二

[關鍵詞]食品安全;行政監管;新食品安全法;國外製度

[DOI]10.13939/.2016.01.210

1 課題背景與意義

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一直是關乎國計民生的大問題。國家也不斷加強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監管,完善相關法律問題。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已經初具規模,從監管主體、監管標準、監管法律制度到監管的環境都有一定程度的完善和發展。

然而,對於網上第三方平臺食品訂餐的監督管理體系卻處於空白狀態。這主要是因爲網上第三方平臺是新興的一種訂餐外送方式,消費者通過手機客戶端或者電腦網站選擇第三方平臺的入駐店家,向第三方平臺發送訂餐信息,並將價款打入第三方平臺賬戶,第三方平臺通知在其平臺上的入駐店家並給予價款,店家最終向消費者提供外賣服務的行爲。網上訂餐近年來在大學生和白領中十分盛行,現今也發展出了許多網絡訂餐平臺。但是,在網絡訂餐平臺上,消費者只能通過網絡平臺訂餐,而無法掌握實體店鋪的信息,對於所購買的食品,消費者無法得知其衛生狀況。食品的衛生狀況只能通過店家的自身的約束性來保障,這無疑是極其危險的。食品產業是影響人體健康最重要的產業,對於其的約束應當較一般產業更加嚴苛,對於這樣一個新興的食品行業,監管體系必須儘快建立起來。

2 我國網上訂餐食品監管現狀

2.1 我國食品監管現狀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規定,我國食品監督管理機構主要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這致力於改善之前分段監管存在的沒有一個統籌的監管機構的問題。但是,新修訂的法條中也有不完善的地方,例如法條中規定的“質量監督部門”表述含混不清,並沒有將責任分配到具體的部門。而且在監管系統中依然存在推卸責任,權責不清的情況。分段管理存在的弊端依舊沒有完全消除。

權責不明容易導致監管盲區。而依據新修訂的法條,食品安全問題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統籌協管,然而法條也沒有明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具體責任。而且,新的食品安全法剛剛出臺,各部門都沒有相應的實施規則,仍處於分段管理的狀態。各部門互相推諉扯皮,使無證無照取締成了一個監管盲區。

2.2 網上訂餐食品監管現狀

傳統食品流通環節存在的問題在網上訂餐中依然存在,甚至更加容易發生。例如上述無證無照食品店、小餐飲店便存在於第三平臺入駐店家中。而且,由於消費者是通過第三方平臺向店家訂餐,無法直接接觸到店家,因此,也就不會去查證店家的證件信息。在筆者所做的科研調查中,關注網上入駐店家食品衛生狀況的只有48.9%,不到一半。而在這不到一半的關注食品衛生的消費者當中,關注網上餐廳持有衛生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許可證的只有20.85%。因此,網絡訂餐平臺入駐店家更容易在證件上造假或無證經營。但是,網上訂餐平臺的監管卻更加複雜,艱難。

3 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完善

3.1 新食品安全法增強對網上訂餐監管

新《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了網上訂餐平臺監管責任主體。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着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爲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爲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服務”。明確規定第三方網絡平臺食品安全問題及其違法情況有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理。新法中其他部分也有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是監管食品安全重要部門。

新《食品安全法》不僅規定了行政部門的監管責任,而且對網絡第三方平臺的監管責任也作了規定。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欺騙消費者,銷售劣質產品、服務的商戶,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只要能提供商戶的真實信息,就可以不用承擔責任。這一規定類似於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的“避風港”原則,第三方平臺所擔負的監管責任實際上是比較輕的,因此可能對商戶的審查也不是很嚴格。而新《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有了新突破,它強調了第三方平臺的責任,不僅要審查許可證,對違法商戶還要及時制止、報告、停止服務,這會促使第三方平臺加強審覈。

3.2 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分析

3.2.1 外國監管制度借鑑

歐盟的管理體系由政府或組織間的縱向和橫向管理監控體系構成:其中縱向的是指由歐盟委員會成立食品安全的最高管理機構及其下屬的分佈在各個成員國內部的各個專業管理委員會;橫向的管理體系是指由若干專業委員會構成的覆蓋全面的網絡體系,如植物健康常務委員會、獸醫常務委員會等。這兩個體系各部門互相監督、互相影響。

美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主要由多個政府部門和其他民間機構組成,各部門分工明確、相互協調,形成聯邦、州、地方三級監管網絡。三級監管機構的許多部門都聘用流行病學專家、微生物學家和食品科研專家等人員,採取專業人員進駐食品管理系統方式,從原料採集、生產、流通、銷售和售後等各個環節進行全方位監管,構成了覆蓋全國的立體監管網絡。

美歐等西方國家食品安全制度之所以能夠在國際社會中得到廣泛認可,不僅在取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健全,其監管體系也十分完善,縱向監管體制和橫向監管體制也很完備。

3.2.2 我國網絡訂餐食品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橫向法律體系尚需完善,除食品安全法外,其他法律規範基本上都是以部門職責分工爲基礎制定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這些法律具有“國家職能部門化,部門權力法制化,法律規定非協調化”的特徵,這會導致在進行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各個部門對於一種違法問題有不同的處罰,或者說,各個部門對於一種違法問題都不進行處罰。部門之間缺少溝通與協調。例如,在對網絡訂餐平臺進行管理時,各個部門依據自己部門的法律規章,都認爲網上訂餐平臺中的食品安全問題不屬於自己監管範疇,對網上訂餐平臺的核準審查也不由自己管理。這一部分是由於法律法規對新興事物調整的缺失,也有一部分原因在於各個部門之間管理割裂,對法律的執行以部門爲分界,造成的缺位。

我國縱向監管體制也存在問題。首先,中央與地方聯繫較少,各個地方對於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管具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其次,各個地方對於法律法規執行力度和速度亦不相同,新食品安全法於十月一日正式施行,然而,到十一月爲止,尚未得到地方的施行,地方也無相應的配套法規。筆者所在W市對於新法尚未執行,對於網絡訂餐中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也無配套解決措施。

我國食品監管體系中存在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部門效率問題。首先,部門之間互相推卸責任現象存在,權責混同不清。其次,各個地方對法律執行效率低,無法第一時間執行相應法規。最後,食品監管對於消費者救濟低,食品監管部門的執法處罰措施主要是對商家進行罰款等行政處罰,而對於受到損失的消費者的救濟較少。

3.2.3 我國網上訂餐監管制度完善

第一,我國應當建立起橫向的法律體系和監管體系,明確各個部門職責,加強各個單行法規之間的聯繫和各個相關監管部門之間的合作。建立一個各個相關部門相互合作的平臺,例如,杭州市建立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即對美團、淘點點等外賣網站進行整治、處罰。其他地區政府也可建立相類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等各個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政府部門聯結起來,共同合作,共同承擔責任。

第二,也應當建立縱向的監管制度,形成中央―地方兩級監管體制,各地方應當與中央保持密切聯繫,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主體數據庫,將網絡平臺中入駐店家的身份信息都保存入庫並與其於工商部門和其他部門開具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一一對應。同時,各級政府還應當積極實施中央關於食品安全的相關政策,完善地方性法規,加強對新法的執行效率,避免監管缺位現象。

第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對網絡平臺和入駐店家同時進行監管,目前而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僅僅對入駐店家進行線下監管,而沒有對其在網上平臺經營業務進行整治。在對線上業務的監管完全依賴無第三方網絡訂餐平臺的行業自律。同時,食藥局應當對第三方網絡平臺進行監管,對其准入條件進行覈實。

參考文獻:

[1]李先國。發達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及其啓示[J].財貿經濟,2011(5).

[2]瑣放。論食品安全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比較法爲視角[D].合肥:安徽大學,2011.

[3]肖豔輝,劉亮。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研究《兼論我國食品安全法》[J].太平洋學報,2011(1).

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三

提升網絡安全保護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以下簡稱《網絡安全法》)已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網絡安全法》明確了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管的工作原則、管理體制和管理制度,爲維護我國網絡空間主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爲公安網安部門履行網絡安全監管職責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爲公安機關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羣衆安居樂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公安機關尤其是公安網安部門必須深入學習《網絡安全法》,主動應對其帶來的各種變化,依法履行網絡安全監管職能,大力推動《網絡安全法》執法實踐。本文從深入理解領會、把握職能定位和釐清競合適用三個維度探討公安機關如何貫徹落實《網絡安全法》,重點解讀《網絡安全法》與相關網絡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在七項管理制度上的交叉理解和競合適用問題。

1

深入理解領會

作爲我國第一部網絡安全的基礎性法律,《網絡安全法》貫穿了網絡空間主權維護、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網絡安全綜合治理、網絡安全重點保護四項原則,體現了我國對網絡安全規律認識的逐步深化;規定了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電信、公安依法履行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的管理體制,有助於進一步強化各部門的資源整合和行動協同;確立或重申了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網絡產品和服務管理、網絡實名、個人信息保護、網絡信息和應用管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含國家安全審查、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境內存儲)、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等七大制度,規定了執法協助、危害行爲規制、責任追究等三大項行政立法的通用要求(見下圖);總體來看,《網絡安全法》形成了網絡自身保護與網絡服務保護相結合,網絡技術安全與內容安全相結合,網絡生命週期管控與網絡供應鏈條管控相結合,教育、查處和信用懲戒相結合的制度體系。

《網絡安全法》的體系架構圖

2

把握職能定位

在網絡安全監督管理體制方面,《網絡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目前其他規定網絡安全職責問題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條例》和《辦法》分別明確了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主管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監察工作、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綜上所述,國家網信部門是網絡安全的統籌協調部門,而公安機關是網絡安全的法定主管部門,因而《網絡安全法》中,除了明確規定由公安機關負責的事項,對於未列明監管部門或者寬泛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的事項,公安機關均應承擔監管職責。公安機關應準確把握職能定位,推動各級公安網安部門積極開展《網絡安全法》的執法工作。

3

釐清競合適用

《網絡安全法》不少制度、條款、術語與其他網絡安全管理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存在交叉和不一致,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網絡實名、個人信息保護、網絡信息和應用軟件管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執法協助、危害行爲規制等七項管理制度須重點進行關聯解讀和適用理解。

1)網絡安全等級保護

《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等級保護目的在於“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從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負責人、防病毒、攻擊、侵入、數據保護以及應急處置等方面強化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義務,並明確了還需落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違者根據第五十九條處罰。目前,明確對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做出規定的行政法規有《條例》第九條“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安全等級的劃分標準和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在第二十條規定違反等級保護制度可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的行政處罰。爲落實《條例》,公安部會同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於2007年出臺了《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規定了等級保護的定級、備案、建設、整改、測評等流程以及三級以上信息系統選用安全專用產品和測評機構的要求,在具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方面則指向了推薦性的行業標準。因此,違反《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關於流程方面的強制性規定,則違反了《條例》第九條,可以按照《條例》第二十條處罰。而根據《網絡安全法》的規定,《條例》及《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規定的等級保護有關義務屬於《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因此,應適用《網絡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處罰。此外,還有《辦法》中規定的安全義務,雖然未列明屬於等級保護,但如其屬於實體安全、運行安全、數據安全範疇,目的在於“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的,也應適用《網絡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處罰。而根據《辦法》制訂的《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的運行安全、數據安全義務,在處罰時應引用《辦法》,將《規定》規定的細化要求視爲《辦法》中有關安全義務的解釋,在此基礎上運用《網絡安全法》實施處罰。

2)網絡實名

《網絡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網絡接入、域名註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爲用戶提供信息、即時通訊等服務”等服務,“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爲其提供相關服務。”第六十一條規定了處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下簡稱《反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並在第八十六條規定了處罰。《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則規定了接入服務、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單位和聯網單位要記錄並留存用戶註冊信息,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具有用戶註冊信息和信息審計功能。綜上所述,網絡實名的完整要求包括了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真實身份信息的核驗、對真實身份信息的留存、不提供則不服務四個方面,分別在《網絡安全法》、《反恐法》、《規定》作了要求,對違反者應分別適用相應依據處罰。

3)個人信息保護

《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而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相應的法律責任分別由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作了規定,存在競合之處,前者規定的是特殊主體“網絡運營者”,後者是一般主體“任何個人和組織”。對網絡運營者的違法行爲應依照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處罰,對其他主體(包括網絡運營者內部員工的個人違法行爲)則依據依照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處罰。

4)網絡信息和應用軟件管理

《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但在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僅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給予處罰,並將“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納入在內。而對違法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措施既包括了未“加強對用戶的信息的管理”,還包括了“發現”違法信息但未採取措施。此外,《規定》中第九條、第十條明確了互聯網信息服務、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提供者和聯網單位要“在公共信息服務中發現、停止傳輸違法信息,並保留相關記錄”,與《網絡安全法》的規定競合,應適用《網絡安全法》。

另外,《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爲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在第六十八條第二款明確了法律責任,其適用對象是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似乎指的是通信網絡的短信息)和應用軟件下載提供者,將安全義務、處置義務、報告義務全面納入,適用的行爲是發送信息及提供應用軟件,而不僅僅是信息。

5)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

《網絡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並在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了處罰。因此,第三十八條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的安全義務的規定包含了第三十八條的內容,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第三十八條的義務,應按照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處罰。第三十八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絡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其“檢測評估”與《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規定的“等級測評”存在交叉。由於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是“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因此,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等級測評仍應開展。

6)執法協助

《網絡安全法》規定了情況報告機制、技術支持協助、配合監督檢查、配合信息處置等執法協助義務,與《反恐法》、《條例》、《辦法》存在複雜的競合關係,須正確理解適用。

(1)情況報告。《網絡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危害網絡安全行爲舉報、網絡產品和服務風險報告、網絡安全事件報告、個人信息事件報告、違法信息報告、惡意程序報告等制度。第十四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爲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第二十二條規定網絡產品、服務“發現其網絡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五條規定網絡運營者“在發生危害網絡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啓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四十二條規定網絡運營者“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四十七條規定網絡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四十八條規定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用戶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件,設置惡意程序,或者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傳輸的信息應“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絡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規定違反網絡產品和服務風險報告、網絡安全事件報告、個人信息事件報告、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對違法信息和惡意程序的報告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罰。而《條例》第十四條也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並在第二十條中規定了處罰。因此,對於違反《網絡安全法》規定的網絡產品和服務風險報告、網絡安全事件報告、個人信息事件報告,以及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的惡意程序和違法信息報告等責任,未向公安機關履行報告義務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網絡安全法》相關條款處罰,對於其他案件包括違法信息的報告,其法律責任仍適用《條例》第二十條。

(2)技術支持協助。《網絡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並在法律責任中規定了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罰。該條系借鑑《反恐法》第十八條所作的規定。但未明確提到十八條規定的“接術接口和解密”。《反恐法》規定了由主管部門處罰,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而《辦法》第八條則規定“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的違法犯罪行爲”,並規定了公安機關對拒不如實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行爲的處罰。《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依照本規定採取的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應當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業技術標準的聯網接口”,並規定了違者適用《辦法》予以處罰。具體適用上,如屬於防範、調查恐怖活動的情形,適用《反恐法》,如屬於其他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情形,適用《網絡安全法》。如果不屬於維護國家安全、偵查犯罪以及防範和調查恐怖活動的情形,未如實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未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業技術標準的聯網接口,則適用《辦法》。

(3)配合監督檢查。《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了對“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行爲實施處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對“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因此,拒絕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的網絡安全監督檢查的,根據《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處罰。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的網絡安全監督檢查的,對“單位”根據《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予以處罰。

(4)配合信息處置。《網絡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絡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並在第六十九條規定了處罰。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發現含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服務器時,應當通知有關單位關閉或者刪除”。《反恐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網信、電信、公安、國家安全等主管部門對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責令有關單位停止傳輸、刪除相關信息,或者關閉相關網站、關停相關服務。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執行,並保存相關記錄,協助進行調查。對互聯網上跨境傳輸的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電信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技術措施,阻斷傳播。”並在第八十四條規定了處罰。因此,不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傳輸的信息,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公安機關可以依照《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給予處罰。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未落實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由公安機關依照《反恐法》處罰。至於處置措施,除了停止傳輸、消除外,還可使用《反恐法》所提到的關閉相關網站、關停相關服務,還有《辦法》提到的關閉地址、目錄、服務器。

7)危害行爲規制

《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並在第六十三條規定了違反第二十七條的行政處罰,其目的是與《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相銜接,但在細節上有所不同,在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方面,《刑法》列明是“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而《網絡安全法》列明“用於從事侵入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隱含了“非法控制”這一類。

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四

第一條爲了加強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規範經營者的經營行爲,維護公衆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指通過計算機等裝置向公衆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網吧、電腦休閒室等營業性場所。

學校、圖書館等單位內部附設的爲特定對象獲取資料、信息提供上網服務的場所,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爲上網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上網消費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開展文明、健康的上網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並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並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並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國家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採用企業的組織形式,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五)有固定的網絡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

(六)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低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數量、單機面積的標準,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規定。

第九條中學、國小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一)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資金信用證明;

(四)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

申請人完成籌建後,持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審覈。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審覈合格的,發給批准文件。

申請人持公安機關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審覈合格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人的申請,文化行政部門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公安機關經審覈不合格的,應當分別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覈機關同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註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併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第三章經營

第十四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製作、下載、複製、查閱、、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祕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迷信的;

(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傳、、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五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進行下列危害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一)故意製作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的;

(三)進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接入互聯網,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聯網。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提供上網消費者使用的計算機必須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不得直接接入互聯網。

第十七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經營非網絡遊戲。

第十八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網絡遊戲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或者變相活動。

第十九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發現上網消費者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所列行爲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爲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誌。

第二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於8時至24時。

第二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覈對、登記,並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並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職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菸並懸掛禁止吸菸標誌;

(二)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

(四)營業期間禁止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違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爲不予依法查處,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爲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營業場所製作、下載、複製、查閱、、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上網消費者有前款違法行爲,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絡遊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

第三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

(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爲未予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三)未按規定覈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註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第三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菸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菸標誌的;

(二)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營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的;

(四)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國家有關信息網絡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電信管理等規定,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電信管理機構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件。

第三十四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處以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之日起5年內,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