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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庫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規(新版多篇)

庫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庫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規(新版多篇)

庫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庫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規 篇一

1、各類物資倉庫屬廠區重點防火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誌,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2、庫房內要保持乾淨整潔,貨物擺放有序,對敞落得棉絲、油布、廢紙等易燃物質應該及時消除。

3、庫房內不得架設臨時電纜,因工作需要時,必須經車間、科室負責人批准,報生產技術部備案,並在限期內及時拆除。

4、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動火,需要防火作業時,需生產技術部審批後,辦理“動火證”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後,方可動火明火作業。

5、庫房內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熾燈或日光燈照明。燈頭要與物品距50公分以下間距,嚴禁使用其他燈泡照明和電熱具取暖。

6、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產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消防部門規定設專庫存放,專庫內保持通風,防溼、防曬。

7、倉庫管理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無事故隱患,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8、工作人員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救火災的基本方法,對配備器材必須妥善保管,嚴格執行《鋼廠消防器材管理暫行規定》。

庫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庫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規 篇二

1、超市消防工作以貫徹“預防爲主,消防結合”的方針,根據商場的特殊性,實行由店總經理到各班崗位的逐級防火責任制原則:即“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

2、商場成立以店總經理爲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各部門負責人爲安全領導小組成員,負責商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商場防損部設立消防督查組,協助消防第一責任人開展消防管理工作,主管商場消防安全,落實消防安全管理防火規章制度,並與各部門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4、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範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消防管理制度》及各種防火規章制度。督促本部門員工加強消防知識的學習,發現隱患問題及時整改,配合、協助防火督察組開展管理工作。

5、商場內所有員工必須遵照執行《消防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商場消防安全,保護商場消防設施,報告火警,無條件參加滅火工作的義務。

1、商場在營業時間,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門上鎖,通道堵塞。嚴禁任何人任何時間在商場內吸菸。

2、安全出口通道、樓梯口應設置符合消防法規要求的應急燈光照和應急疏散指示燈。

3、按消防法規配置足夠滅火器材、設施、設備及報警電話,不得擅自損壞、挪用消防設施;不得圈佔、埋壓、堵塞消火栓;不得在消防器材上放置、裝貼、懸掛任何與消防無關的物品;不得亂用消防專用電源、消防水,噴淋頭下50釐米內不準堆放物品。防火捲簾門下面嚴禁堆放任何物品。{}

4、消防控制中心必須保持24小時有人值班,值班人員必須由專人操作監控設施、設備,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值班室。當報警時,當值人員立即派人前往查看原因,確認火情後,立即通過廣播和警鈴疏散人員,通知單位領導和義務消防隊員,並啓動相應滅火設備。

5、配送中心倉庫管理人員,負責倉庫的防火安全,遵守《倉庫防火管理規定》,生鮮處加強液化氣竈、氣房的管理,嚴格遵守《液化氣竈管理規定》,操作人員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準違規操作。

6、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每月不得少於次對商場的消防安全進行大檢查,防火督察組每週不得少於一次組織本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消防安全檢查,檢查時必須有部門負責人親自帶隊,參加檢查時按照《消防安全檢查規定》進行。

7、各部門必須遵照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需要更改或增設線路時,需由工程部正式電工操作,不得私自亂接、亂拉電線。使用大功率電器時,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營業時間結束後工作人員關閉所有必須關閉的電源。

8、專櫃裝修必須按照《專櫃裝修管理規定》執行,嚴禁在商場營業時動火作業,如必須動火時,須通知防火督察組,填寫臨時動火申請單,按照臨時動火申請單,按照《臨時動火管理規定》,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方可動火。

9、商場出售氣體打火機、摩絲、甲烷等商品時,只准少量存放,最多進貨量不得超出兩天的售量,並且集中專人保管。禁止出售煙花、爆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各類有毒物品。

10、防火督察組負責商場防火宣傳,收集有關的消防信息,制定宣傳計劃,佈置宣傳內容。

11、商場內所有員工必須接受消防知識的培訓、教育,參加滅火技能訓練,遵守《消防安全培訓管理規定》。

12、商場必須成立義務消防隊,防損部所有的防損員爲義務消防隊員,其餘各部門的消防骨幹爲義務消防隊員,義務消防隊必須參加消防知識的學習,接受防火技能訓練,防火督察組負責義務消防的培訓、教育工作。

13、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每年不得少於一次組織所有員工參加消防學習,防火督察組負責制定消防演習方案,即《火災應急方案》、《人員疏散計劃》等,要求全員動員,責任到人。

庫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庫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規 篇三

第一條 爲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覈。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爲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覈,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爲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溼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佈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庫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庫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規 篇四

(一)、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自職責,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二)、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三)、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受檢部門負責人應按通知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公司規定給予處罰。

(一)、廠內的車間、倉庫、宿舍的安全出口門、疏散樓梯、疏散走道的寬度必須按規範設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樓梯、走道必須配置相應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標誌。

(三)、上班時、生產車間、倉庫應保證安全出口暢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鎖。

(四)、車間、倉庫應按規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門負責人應按規定定期檢查疏散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是否完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

(一)、值班人員應盡職盡責,如有發生火災事故,應按有關預案及時處理,並報告有關部門。

(二)、值班人員應記錄下當班情況,並做好交接班工作。

(三)、值班人員每日應觀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自檢情況,發現故障應及時排除,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一)、公司應嚴格實行用火用電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各車間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否則安全部將對責任人提出處分。

3、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三)、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4米半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之安全隔離,並準備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後應立即放回原處。

2、如屬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庫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庫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規 篇五

1. 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 實行倉庫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倉庫保管員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

4. 倉庫內各類貨物的堆放嚴禁阻擋各種消防器材設備使用。

5. 倉庫內嚴禁吸菸,不準燒焊(割焊),要動用明火的人員必須到安全部辦理申請手續,方可作業。

6. 各類危險物品不準堆放在一般貨物倉庫內。

7. 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實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可入庫。

8. 倉庫內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工應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9. 各類機動車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內停放及維修。

10.倉管人員離開倉庫之前必須要關好門窗及一切電源,並嚴格檢查是否有其他火災隱患。

11.倉庫內儲存的貨物,按不同性質、類別分堆,堆垛之間應留出安全通道距離。具體規定如下:主要通道2.5-3米,牆距1-1.5米,堆距0.6-1米,垛距0.8-1米、柱距1米,堆垛距消防滅火器材1.5米。

12.倉庫內不準住人(包括午休),不準搭建擱層,不準使用電燙鬥、電爐、電鐘、電烙鐵、電視機及交流收音機等電器設備。

庫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庫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規 篇六

倉庫由貯存物品的庫房、運輸傳送設施(如吊車、電梯、滑梯等)、出入庫房的輸送管道和設備以及消防設施、管理用房等組成。

倉庫按所貯存物品的形態可分爲貯存固體物品的、液體物品的、氣體物品的和粉狀物品的倉庫;按貯存物品的性質可分爲貯存原材料的、半成品的和成品的倉庫;按建築形式可分爲單層倉庫、多層倉庫、圓筒形倉庫。倉庫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一旦發生火災往往損失大、影響廣,因此對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一定要重視,千萬不能疏忽大意。

倉庫應當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領導中確定一名爲防火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覈,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機構審覈同意,方可施工;竣工時,應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進行消防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專職消防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意見。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倉庫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m,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m,垛與樑、柱的間距不小於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m。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

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

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徵得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溼度與溫度。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0.3m。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

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修理。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的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

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防靜電的措施。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於0.5m。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難燃硬塑料管保護。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電閘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倉庫的電氣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

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氣操作規程。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庫區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火標誌。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

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在庫區內使用火爐取暖,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庫區以及周圍50m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處寒冷地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採取防凍措施。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處嚴禁堆放物品。

庫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庫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規 篇七

1、庫房安全防火,要堅持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原則,要創建無火災、無失盜、無蟲鼠黴變,無差錯事故的四無庫房,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庫房內嚴禁吸菸,嚴禁使用明火,不得隨意亂接電源線,不得使用電爐子等禁止使用的其它電器設備。

3、庫房內不準存放易燃雜物,物資存放距照明燈不得小於0.5米。

4、非庫房人員未經允許一律不得進入庫房。

5、庫管員要了解本庫物資對易碎、易潮的物資要特別維護,經常保持庫內正常的溫度、溼度,合理庫存。

6、庫管員要經常清潔庫內地面、貨架、物資的塵土,保持庫內乾淨整齊。

7、庫管員下班前要關閉水、暖、電源的開關,鎖好門窗,消除一切不安全隱患,上班後如發現庫房內有被盜跡象,要保護現場,並儘快通知經理及相關人員處理。

8、庫管員有維護所在區域安全秩序的義務,發現漏電、漏水及可疑人員,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9、庫房所備消防設施不得亂動或挪作它用,周圍不許堆放任何物品,並經常檢查,使之保持有效狀態。

10、庫管員應熟知滅火器材的屬性,並能正確熟練地使用各種滅火器材。

一、原材料、成品庫房由保管員負責。

二、庫房要求門鎖齊全、進出方便,庫房鑰匙只能保管員掌握,閒人不得進入庫房。

三、庫房的衡器必須經常校準,保證進貨、發料數量準確,防止錯進錯發。

四、要按照分類劃片保管法的要求,按照不同的貨物品名,設置卡片,按規定的區域和原料離地、離牆存放。

五、對直接進入車間加工的鮮活原料,應及時加工處理,並負責保管好未用完的原材料。

六、要有計劃、有安排對原材料實行先進先出原則。

七、保持倉庫內外清潔衛生。設防鼠、防蟲蠅、防潮、防火、防盜等設施,保持庫內無蟲蠅、無蟑螂、無蜘蛛網、頂不漏、地不潮、安全可靠。

八、庫管人員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做好原材料的建帳、建卡工作,做到帳物相符、憑據齊全。由於不負責任造成虧空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九、嚴格執行原材料進貨索證制度(產品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防僞標識、產地清真證明等證件),對不符合證件要求的產品、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材料有責任拒收入庫。

十、根據庫存數量、用量,及時向採購部上報採購計劃,確保庫存物資的充足供應。

十一、每月底對庫房原材料進行一次盤點和結清各項帳務,若出現差錯責任自負。

十二、食品庫房杜絕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庫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庫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規 篇八

1、各類物資倉庫屬廠區重點防火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誌,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執行出入登記制度。

2、庫房內要保持乾淨整潔,貨物擺放有序,對敞落得棉絲、油布、廢紙等易燃物質應該及時消除。

3、庫房內不得架設臨時電纜,因工作需要時,必須經車間、科室負責人批准,報安環科備案,並在限期內及時拆除。

4、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動火,需要防火作業時,需廠安環科審批後,辦理“動火證”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後,方可動火明火作業。

5、庫房內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熾燈或日光燈照明。燈頭要與物品距50公分以下間距,嚴禁使用其他燈泡照明和電熱具取暖。

6、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產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消防部門規定設專庫存放,專庫內保持通風,防溼、防曬。

7、倉庫管理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無事故隱患,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8、工作人員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救火災的基本方法,對配備器材必須妥善保管,嚴格執行《二鋼廠消防器材管理暫行規定》。

庫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庫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規 篇九

爲了加強工廠倉庫管理工作,確保庫存物品安全,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本規定適用於工廠範圍內所有倉庫的管理。所屬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規定。

3.1所有倉庫,應設專(兼)職倉庫保管員,負責庫房的日常管理。

3.2所有物料,無論是新購入、領後收回,必須履行驗收入庫登記手續。

3.3庫房應通風,照明良好,門窗完好,不漏雨。

3.4庫房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出入。庫管人員離開時必須隨時鎖門。

3.5庫房內禁止吸菸,動用明火必須經生產部安全管理者批准,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6庫房應配置滅火器材,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庫管人員應會熟練使用。

3.7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3.8庫房內不準人員住宿、休息,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3.9物料的存放

3.9.1物品應分類存放,置放有序。應保持一定的通道(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米)。

3.9.2庫管員應根據物料說明書的要求,採取適當的保存措施,確保物料存儲環境(如溫度、溼度等)符合規定。

3.9.3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應單獨設庫,確無條件時,也必須隔離單獨存放,並做好專門的標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應急處置方法。

3.9.4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3.10要嚴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用品和化工用品的發放,需要領用時必須經有關領導同意。

3.11庫房人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物資狀況,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定期組織盤點。

3.12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把庫房作爲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的重點,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