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實用文精選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案例 (菁選新版多篇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案例 (菁選新版多篇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這次漂亮的小編爲您帶來了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案例 (菁選最新6篇,希望可以啓發、幫助到大家。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案例 篇一

一、充分列支已經覈定的準備金

財產保險行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爲防備風險,公司一般都提取準備金。因爲財產保險公司的成本有些是估算成本,所以準備金一般無法準確計算,這使得財產保險公司在成本列支方面有自己的特色。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通過允許財產保險公司提取各類準備金並允許稅前扣除來分擔財產保險公司的風險。

由於財產保險承保的期限一般是一年,收取保費的時間可能在一年中的任何一天,所以財產保險的計算年度是從收取保費之日起到次年對應日,但根據財務和稅務規定財產保險公司的會計覈算年度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間是從1月1日到12月31日,這就導致了財產保險年度和會計、稅收覈算年度不一致的問題,因此年終會計結賬時,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保費收入雖然已經全部被確認了,但是實際上還有一部分保險責任並沒有到期。對於這個問題,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通過允許財產保險公司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並允許稅前扣除來分擔財產保險公司的風險。

目前財產保險公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方法常用的主要有三種:二分之一法、二十四分之一法、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從企業所得稅籌劃的角度來看,因爲未到期準備金可以稅前全額扣除,所以籌劃原理也就是隻要比較一下三種方法下計提的準備金大小,哪一種方法計算出來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更多,那麼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更多,從而節約企業所得稅款。因爲可以稅前扣除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數額等於保費收入乘以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比例,也就是說在財產保險公司保費收入相同的情況下,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的比例如果越大,那麼可以稅前扣除的準備金就越多,企業所得稅就越少,從稅收籌劃角度來說就越有利。

再如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一般包括已發生已報案、已發生未報案、理賠費用三個部分。對於未決賠款準備金,通常的評估方法有兩種:逐案估算方法和使用統計方法估算。由於這兩種方法各有一定的優缺點,所以這兩種方法在實務當中都有采用,因此從稅收籌劃的角度講,財產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估算結果較大的方法,以最大限度地列支未決賠款準備金費用,從而節約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款。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準備金的提取也不是無限度的提取,應視國家的法律規定、財產保險集團公司的財務規定、集團戰略安排等因素而定。

二、做好費用的區分工作,充分利用稅收政策

隨着行業的競爭,作爲提供服務的行業,財產保險公司爲了更好的服務和回饋客戶,對贊助支出和廣告宣傳極其注重。比如製作節日小禮品、戶外廣告等費用都是作爲公司的日常費用列支。然而,2008年新稅法規定與經營有關的廣告宣傳費允許在稅前按一定比例扣除,而企業發生的各種與經營無關的贊助支出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實際操作中,因爲種種客觀原因,稍不注意,兩者往往相互混淆。從稅收籌劃角度講,財產保險公司財務人員在實際會計操作中應注意嚴格區分業務贊助費與廣告宣傳費,千萬不能把廣告宣傳費當成業務贊助費處理,只有這樣才能享受廣告宣傳費稅前扣除的稅收政策;同時,財產保險公司在進行廣告業務宣傳時,必須從相關廣告媒體取得稅務部門認可的廣告費發票,使經營性的廣告支出與非經營性的贊助支出嚴格區分開來,以達到費用抵扣的目的,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的繳納。

此外,2008年新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做出了新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但新稅法對公司的會議費支出並沒有規定扣除比例,只要是公司實際發生的會議費支出,包括在會前、會中和會後所產生的會議室租金、參會人員食宿費、會議用品、會議紀念冊等支出,可以全額在稅前列支。該規定對於財產保險公司而言,具有一定的稅收籌劃空間;因爲對於財產保險公司來說,由於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會議事務和業務招待比較頻繁,因此要求財務人員在日常會計覈算中應準確區分會議費和業務招待費,切勿將會議費中的參會人員食宿費作爲業務招待費處理,從而增大了業務招待費的金額,導致業務招待費超標使用,致使超標部分無法在稅前抵扣。同時財務預算人員在日常預算工作中應加強業務招待費預算管理,爭取享受最高限額抵扣。並且積極開展會議費籌劃,根據業務性質合理開支會議費和業務招待費,確保會議費全額據實列支,充分利用稅收政策。

例如,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現有職工120人。2009年終報表反映營業收入爲2000萬元,企業當年業務宣傳費的賬面列支數額爲15萬元。年終彙算清繳時,經其稅務代理中介機構一一漳州某稅務師事務所審覈,企業按營業收入0.5%的比例列支10萬元的業務宣傳費,超限額標準的5萬元業務宣傳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代理人員向企業財務諮詢情況後,調查發現該企業發生的一筆8萬元展覽費可在業務及管理費用中列支,但企業卻將其列入了“業務宣傳費”。原因在於。企業參加保險行業業務拓展博覽會展銷時,未按規定取得展覽的合同書、邀請函等憑證,僅有一張發票,摘要是“展覽費”。按照企業的賬務處理,這項費用應該屬於“業務宣傳費”,屬於限額扣除項目。經該財險公司與展覽會組織機構協商,特有關憑證補齊後。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按照稅法規定重新進行了調帳處理。最後公司依法取得所需的合理、合法的證明材料,記入了銷售費用。一筆8萬元的費用,按25%所得稅計算,則可以節約12500元的稅收成本。

三、實行薪酬改革制度,最大限度利用稅收政策

員工薪酬支出是財產保險公司的一大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彙算中,員工薪酬支出按新稅法規定的可以全額扣除,但這並不是無條件的隨意列支,而是要參照同行業的“合理支出”。但是僅憑這種方法還是無法最大限度地減少企業所得稅的稅基。實際上,財產保險公司員工構成比較複雜,有多種編制的人員。在公司司機、保安和臨時性員工等人員的聘用上,如果能採取與人力資源管理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該部分人員編制歸屬人力資源管理公司並由該公司負責統一管理,財產保險公司只需要支付用工費用、則該部分員工工資則不按職工薪酬計算,而按公司費用處理。而且該費用按稅收政策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這樣,財產保險公司在實現用工方式轉變的同時也在企業所得稅籌劃方面前進了一大步。

另外,爲了最大限度利用稅收政策,財產保險公司還要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方面進行稅收籌劃。2008新稅法規定: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工資薪金總額的14%、2%、2.5%的標準扣除,未超過標準的按實際發生額扣除,超過標準的只能按標準扣除(除職工教育經費外)。在企業所得稅的實際籌劃中,爲最大限度實現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財務人員應對職工福利費進行單獨設賬覈算。從而嚴格按最高標準提取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儘量避免多提或者少提導致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的調整;另外,會計覈算人員也要注意在工會經費的計提中應該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作爲稅前扣除的依據。同時不要超標發放、撥繳工會經費和職工福利費,否則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時超標部分都要作爲企業所得稅納稅調增項目補繳稅收。

四、社會捐贈中的稅收籌劃

2008年新稅法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於金融、保險企業來說,其用於公益和救濟性的捐贈支出的扣除比例爲1.5%。雖然比例較小,但是如果捐贈的基數夠大,這也是公司一筆不小的收益。公司如果直接向受贈人捐贈則不允許進行稅前扣除。如果是公司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情況,則應當提供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證明,否則將無法取得合法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因此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人員必須重視捐贈活動稅收籌劃管理,從會計基礎工作上做到以下幾點:①捐贈的機構一定要選擇稅法認可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或者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此來確保捐贈支出依法得到扣除;②公司如果有非貨幣性資產的捐贈,在公允價值方面一定要取得有關憑據,以便能提供註明其公允價值的證明,從而取得合法的捐贈票據;③注意公司的捐贈扣除限額,特別是在捐贈支出金額較大的情況下,可通過分期分次捐贈,事先設計好各年捐贈支出,從而享受稅前全額扣除的政策。

例如,某財產保險公司2009年度實現利潤5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爲25%。公司爲了回報社會及奉獻愛心,決定向四川地震災區捐贈30萬元。在捐贈總額不變時,有下列2種捐贈方式選擇:①納稅人不通過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做公益、救濟性捐贈或非公益、救濟性捐贈;②納稅人通過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做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不屬可以全額扣除的情況)。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第①種情況,其應納稅所得額不能作任何扣除,故其應納所得稅稅額500×25%=125萬元。第②種情況,其捐贈支出在扣除限額內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故其應納所得稅稅額爲[500-500×1.5%]×25%=123.12萬元。節稅

18800元。可見,企業以第②種情況捐贈,現金流出最少,獲得利益最多。

五、充分利用稅收條款和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凡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因此,財產保險公司也可以自己投保,以減少自身風險,同時減少企業收入,以達到減少企業所得稅的籌劃目的。

《企業所得稅法》第18條規定了虧損彌補政策,這一條例適用於不同經濟成份、不同經營組成形式的企業。目前由於經濟危機的影響,隨着競爭環境的日益惡化,財產保險公司基本都在虧損,這時候充分利用這條政策,可以爲公司減少不少企業所得稅。例如,某財產保險公司設立已經兩年,公司第一年虧損20萬元,第二年虧損15萬元,第三年預計將盈利50萬元。公司經過籌劃,決定當年購置價值100萬元的固定資產(查勘車等),預計使用4年(不考慮殘值)。這樣,當年折舊額爲25萬元,可衝減企業當年獲利收入25萬元,加上企業前兩年的35萬元虧損,企業當年由盈利50萬元轉爲虧損10萬元。這樣,財產保險公司就遞延了獲利年度,爲其帶來了一定的稅收好處。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案例 篇二

一、子公司與分公司稅務籌劃選擇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比較選擇。所謂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屬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謂分公司是一指作爲公司的分支構而存在,在國家稅收中,它往往與常設機構是同義詞。當一個企業要進行跨地區經營時,常見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區設立下屬機構,即開辦子公司或分公司,從法律上講,子公司屬於獨立法人,而分公司則不屬於獨立法人,它們之間的不同在於:一是設立手續不同,在外地創辦獨立覈算子公司,需要辦理許多手續,設立程序複雜,開辦費用也較大,而設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較簡單,費用開支比較少;二是覈算和納稅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獨立覈算並獨立申報納稅,當地稅務機關比較喜歡,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由總公司進行覈算盈虧和統一納稅,如有盈虧,分公司和總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後才交納所得稅。三是稅收優惠不同,子公司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只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稅期限、優惠政策等在內的各種優惠政策;而分公司作爲非獨立法人,則不能享受這些優惠政策。

案例一:田園公司是一家擁有甲、乙兩家分公司的集團公司,2009年公司本部實現利潤4000萬元,其分公司甲實現利潤700萬元,分公司乙實現利潤500萬元,該企業所得稅率爲25%

[籌劃分析] 將甲、乙設立爲分公司,則該集團公司在2009年度應納稅額=(4000+700+500)×25%=1300(萬元)。如果上述甲、乙兩家公司換成子公司,該集團公司在2009年度應納稅額也是1300萬元。

案例二:田園公司是一家擁有甲、乙兩家分公司的集團公司,2009年公司本部實現利潤4000萬元,其分公司甲實現利潤700萬元,分公司乙損500萬元,該企業所得稅率爲25%,則該集團公司在2009年度應納稅額=(4000+700-500)×25%=1050(萬元)

[籌劃分析] 如果上述甲、乙兩家公司換成子公司,總體稅收就發生了變化。假設甲、乙兩家子公司的所得稅率仍爲25%。公司本部應納企業所得稅=4000×25%=1000(萬元),甲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700×25%=175(萬元),乙公司由於2009年度發生虧損,則該年度不應交納企業所得稅。那麼,田園公司2009年度

應納企業所得稅爲:1000+175=1175(萬元),高出總分公司整體稅收:1175-1050=125(萬元)。如果總公司與子公司所得稅適用率不同,則上述情況又會發生變化。

案例三:若上例中田園公司和甲的企業所得稅率爲25%,甲、乙均爲15%。2009年度公司本部實現利潤4000萬元;甲、乙兩家子公司分別實現利潤200萬元和300萬元。

[籌劃分析] 則2009度:公司本部應納企業所得稅=4000×25%=1000(萬元) 甲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5%=30(萬元) 乙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300×15%=45(萬元) 藍天公司總體稅收=1000+30+45=1075(萬元)

若將上述兩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則田園公司整體稅收=(4000+200+300)×25%=1125(萬元)

[籌劃結果]這樣設立子公司比設立分公司減輕投資者稅收1125-1075=50(萬元)。可見,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於法律上認爲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實體,因而子公司的虧損不能併入總公司帳上;而分公司和總公司是同一法律實體,其在經營中發生的虧損可以和總公司相抵。因此,當企業擴大生產經營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時,在生產經營處於起步階段、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的情況,考慮設立分公司,從而使分公司發生的虧損在總公司衝減,以減輕總公司的負擔。而當生產經營走向正軌,產品打開銷路,可以盈利時,應考慮設立分公司,可以在盈利時保證能享受低稅率稅收優惠的政策。

二、運用職工福利的籌劃方法

1、案例內容:

北京新華實業公司爲了增強自己在競爭中的凝聚力與生命力,準備提高工人工資水平,增強內部員工生產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但在如何提高工人工資水平,即採取何種方式提高工人工資水平上,領導者之間出現了意見分歧。

一種觀點認爲,可以採取直接增加工資的方式;另一種觀點認爲,直接增加工資的方式不可取,因爲個人工資水平的提高,個人所得稅中交納額也就相應增大,所以,現金增加的方式不一定有利於工人生活消費水平的有效提高,他們認爲可以採取實物分配的方式,如給工資達到一定基數的職工購買小汽車,這樣對個人、企業雙方都有好處,是一個“雙贏”的方式。 那麼,北京新華實業公司究竟該應選擇哪種方式呢

2、籌劃分析:

[籌劃分析1]從工人角度看,如果企業採取直接增加工人工資的方式,從表面上看,工人的工資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工資達到一定數額是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這樣看來,增加的現金收入一部分用在了稅負支出上,而只有扣除了稅收的那部分才真正可以用來提高自己的生活消費水平。如果企業採取一定的實物分配形式,而不是採取直接增加工資的方式,那麼對個人而言,就不用交納那部分的個人所得稅了。舉例來說,現代家庭都渴望有一輛家庭小轎車。企業如果能爲內部員工着想,那麼直接購買汽車分配給職工不是更好嗎?一方面,可以減少員工的納稅負擔,另一方面,對員工而言可以早一點實現自己的“轎車之夢”。

[籌劃分析2]另一方面,從企業角度來看,如果企業採取實物分配的方式,企業本身也有很多效益。首先,表現在費用的增加,所得稅的抵減。企業利用這種方式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其次,工人福利水平的提高有利於增強工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對企業而言,這是一筆不對估量的無形財富。另外,企業可以吸引各方面的人才,提高內部員工的整體技能素質。採取第二種方式對企業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但關鍵是現在很多企業沒有意識到從稅收的角度加以分析。

3、籌劃:

企業爲職工提供車輛,職工不用加薪,也不會支付車輛使用稅。而對企業來講,當職工的稅金支付影響其消費水平時,就要考慮採取加薪措施,增薪必然會引起稅收變化,反面導致企業支付量的擴大。因此,由企業承擔部分費用的作法,往往會使職工、企業雙方受益。由企業向職工提供的各種福利設施,若不能將其轉化爲現金,則不必計入個人所得,這樣,企業通過提高職工福利,而不大幅度加薪於職工,可以促使職工少交納個人所得稅。上面提到的由企業提供車輛只是其中的一種方式,其他方式還包括企業提供和安排免費醫療福利、傢俱及依宅設備、免費膳食等等。但是,這種方式也不是十全十美的。首先,企業要有能力提高職工的薪水,如果企業本身資金運轉困難,那麼提高職工的薪水是不切實際的。種種的方案措施也就成了空中樓閣,毫無價值。其次,這需要企業與職工的積極配合,職工要爲企業着想,不能在個人利益驅使下不顧集體利益。那種採取多報賬、多花費手段的職工實際也就會加重企業的負擔,這樣原本非常好的計劃將會適得其反,甚至有可能造成企業內部的分散,不利於企業的生產經營。對於工資、薪金收入者來講,企業支付的工資是申報個人所得稅的依據。如何保證個人消費水平的提高而又不加重稅收負擔,這是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主要問題。所以,採取適當的方式,提高職工工資實際消費水平是關鍵,在實施的過程中需要職工與企業的積極配合,這樣既有利於企業的長期經營與發展,也有利於工人實際消費水平的提高。

三、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籌劃

稅收優惠政策是稅收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某些特定的課稅對象、納稅人或業務給予的稅收鼓勵和照顧措施,國家制定優惠政策就是鼓勵企業加以利用。一般地說,稅收優惠政策有減稅、免稅、出口退稅、先徵後退等,企業經營者通過合理籌劃可以最大限度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合理避稅。

案例一:甲企業是設在境內的一個技術開發企業,在2009年度發生的技術轉讓業務如下:

向乙公司轉讓一項技術,金額700萬元,轉讓價款當年全部收到。甲公司在2009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爲:(700-500)×25%×50%=25萬元。

籌劃方案:將技術轉讓收入分兩個納稅年度收回,每年回收額均不超過500萬元,兩年均不用繳所得稅

籌劃結果:少交所得稅25萬元。

案例二:華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公路建設工程公司,2009年度承擔了一項國家重點工程項目,該項目屬於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2009年10月1日工程完工。2009年度取得應納稅所得額60萬元,預計今後五年每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均爲300萬元。華瑞公司在財務上獨立覈算,屬於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籌劃思路:華瑞公司2009年並沒有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而是繳納了2009年10-12月三個月的企業所得稅15萬元,把享受稅收優惠的期限選擇在2010年。

籌劃結果:公司2010年享受減免的企業所得稅將達到75萬元,與2009年的企業所得稅額15萬元相比,兩種方案稅負差額高達60萬元。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案例 篇三

摘要:本文主要對企業納稅籌劃內涵予以分析,後在企業納稅意義等問題的基礎上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予以探究,不斷促進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合理實現,提升企業經濟效益。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研究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我國社會經濟環境不斷趨於複雜性,經濟法制體系的不斷完善引導着微觀經濟主體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以專業化的納稅籌劃不斷實現自身稅收成本管理,實現企業稅後收益增長。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體制的不斷完善性建設也引導着我國各企業逐漸開始重視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注重籌劃合法及統一性問題建設,不斷促進我國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進一步提升。

一、納稅籌劃內涵

目前,對於納稅籌劃的內涵我國國內各專家學者對其具有不同的研究與不同定義,但將其歸納總結後可知,納稅籌劃主要是指納稅主體在我國國家法律所允許的基礎上,以企業爲背景,對企業組織結構、財務管理等經濟業務或行爲在稅務相關的事項基礎上實現合理的統籌與規劃,從而使企業在企業價值引導的基礎上實現企業稅務負擔的減輕。納稅統籌其主體是納稅人,在企業稅款徵收的過程中,納稅人與徵稅人之間具有不相等的權利及義務,對於納稅人而言,可就企業發展現狀對企業納稅項目及包含的經濟內容進行統籌規劃[1],而對於徵稅人而言,需在國家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權利,防止權利濫用行爲出現,同時企業在納稅籌劃過程中應注重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在具體行爲開展過程中,應重視企業財務管理的合理及統一化,促進企業統籌目標的實現。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意義

(一)納稅人方面。

以納稅人基礎而言,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可使納稅人通過一系列的稅收籌劃方案,在納稅時選擇最佳的、納稅資金較少的方案,減少納稅人稅收,從而有效減少納稅人現金、本期現金的資金流出,有利於增加納稅人可流動資金成本,實現納稅人利益的有效增長。

(二)國家稅制法規方面。

目前,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可實現對我國任何企業類型的規範,對於企業所得稅稅率採取一定的方法統一降低並對企業稅前扣除標準及扣除方法實現合理化及規範化制定[2],採取適當優惠政策實現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完善性應用。該方法的頒佈不斷促進了國家各類型企業間的平等,爲企業合理化發展提供了一定的條件。而對於企業納稅人而言,爲了減少一定的企業稅收支出,各主體會在現有國家稅務徵收法律的基礎上密切關注稅務法律政策的改變,若其政策出現一定的改變,則納稅人便會在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則趨勢下,採取相關措施,及時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影響因素納入企業發展及規劃項目中,引導企業經營活動的有效開展,在此方面而言,納稅籌劃可更好的實現對稅收法律法規的貫徹,在應用過程中凸顯其優點及缺點,引導國家相關部門對其缺點予以合理性分析,從而促進我國國家稅制法律法規的完善建設。

三、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探究

(一)籌資階段。

(1)合理選擇企業融資結構。

企業在籌資階段的納稅籌劃過程中,企業資金需求以及籌資成本等均應合理規劃,企業資金獲取渠道以及獲取方式的差異性會影響企業成本資金列支方式的選擇,因此企業在實現納稅籌劃時,應注重企業籌資方式及渠道的合理性選擇,促進結構最優建設,減少企業成本支出。

(2)經營租賃形式選擇。經營租賃形式的選擇於承租人而言不僅可有效避免設備在長期擁有情況下風險負擔的增加,同時還可在經營活動開展中以租金形式減少企業利潤,減少稅負。若承租與出租主體同屬相同利益集團,租賃形式可使租賃所產生的相關利潤以不正常租金形式轉移,該企業所活動的稅收優惠則更多。

(二)投資階段。

(1)投資對象。

企業投資可分爲直接與間接投資兩種形式,直接投資則主要針對現階段的稅收政策從而選擇合理的企業投資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而間接投資中股權與債券投資具有差異性,國債利息收入情況下企業所得稅可實現免徵。

(2)長期股權投資覈算。

現階段,我國相關企業所得稅法律中各政策表明,企業投資收益在實際分配利潤的情況下才可納入應納稅所得額中。企業長期股權投資覈算方法可採取成本法以及權益法實現,企業選擇成本法時,企業投資收益實現單未獲投資前,則企業收益賬戶無法實現對已完成的投資收益獲取,而權益法則可使企業不用考慮投資收益問題,其結果均可在收益賬戶內呈現,因此企業可採取該方法進行企業所得稅籌劃,增加投資企業對於投資目標的管理與控制,在固定時間內減少利潤分配或不分配利潤,獲取延遲納稅相關優越性。

(三)經營階段。

(1)固定資產折舊。

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在具體施行過程中,其方法擇取對於企業檔期成本、利潤以及應納所得稅金額的高低均具有一定的影響。企業在折舊過程中,若要實現節稅則需採取固定資產折舊、延長、縮短年限等方法予以實現,折舊年限縮短有利於企業成本收回速度的有效提升,前移後期成本費用,在稅率基本穩定的前提下,所得稅延繳則可使企業在固定時期內獲得固定數額無息貸款。若企業享受一定優惠政策,則可在固定資產折舊延遲期限內將後期利潤置於優惠期內實現納稅籌劃,減輕稅負。

(2)收入籌劃。

企業在收入籌劃中,應針對企業的實際發展情況,採取一定的方式進行納稅籌劃,納稅主體在推遲應納稅所得時可減少本期應納稅所得,從而延遲所得稅繳納時間或減少繳納金額。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其經營收入多以產品收入爲主體,因此在納稅籌劃過程中,可採取產品延遲銷售措施予以納稅籌劃。企業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時間以合同收款所限日期爲準,而訂貨及預收貨款銷售則在商品交付時實現。企業可通過此類方式延遲銷售及企業所得稅。

(四)產權重組。

企業產權重組納稅籌劃主要包含分立、合併及清算。企業分立是指在現有企業基礎上將企業以解散等形式分爲多企業,但原企業發展形式不變,因此在此形式基礎上,企業可以累進稅率方法,在企業所得稅基礎上以分立形式將高稅率企業分成多個低稅率企業,減輕企業整體稅負,除此之外,還可將企業內部技術含量較多的項目實現項目分離,並在國家企業優惠政策明顯的區域重新設立,從而減少企業稅負,享受優惠。企業合併納稅籌劃中,我國相關政策規定,被合併企業可不確認全部資產轉讓行爲利益及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企業合併後,被合併企業在合併之前便存在的所得納稅事務在被合併後均需合併企業承擔,減少稅負。企業若利潤高則可合併累計虧損企業,轉移利潤,降低稅負。企業負債期間所產生的相關利息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可將其作爲抵減費用以實現當期利潤抵減,故而企業可以負債融資方式實現資金併購籌集,獲取利息提升減稅效果。

結束語:

綜上所述,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對於企業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此對於現階段企業而言,各企業應樹立企業納稅籌劃意識及思維,在我國相關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利用我國現行的稅率優惠政策,針對企業自身發展現狀,在企業經營過程中不斷降低稅收風險,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提升。

參考文獻:

[1]廖康禮,張永傑。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探討[J]。商業會計,2011,11:26-28.

[2]張敬東。現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策略探微[J]。河北工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02:57-58.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案例 篇四

摘要:據統計,我國小型微利企業佔所有企業總數的比例超過90%,爲我國提供了大約80%的工作崗位,實現的產值佔比超過50%。雖然小型微利企業爲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居民就業作出了巨大貢獻,但稅負重和融資難等問題一直困擾着我國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在減輕稅負方面,國家已陸續出臺許多稅收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負擔。因此,及時掌握並運用稅收優惠政策,對小型微利企業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小型微利企業;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業的定義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年度平均從業人數低於100人(含100人),年度平均資產總額低於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含3000萬元);從業人數低於80人(含80人),資產總額低於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含1000萬元)。

二、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規定:自2017年至2019年期間,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標準上調至50萬元,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半計算,企業所得稅稅率按20%執行,實際執行稅率僅10%。

三、進行稅務籌劃的必要性

根據財稅〔2017〕43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的,才能享受實際稅率爲1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臨界點稅負測算如下表:從上表可以看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多1元,就需要多繳企業所得稅7.5萬元,可見小型微利企業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非常必要。

四、稅收籌劃方法

(一)推延收入的確認時間

若企業在11月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已經接近50萬元,企業應特別注意12月份銷售業務收入的確認時點籌劃,企業可以通過一定的手段使銷售業務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將銷售收入推延至次年。例如,企業採用直接收款銷貨時,可通過推遲收款時間和推遲貨物交付時間,把收入確認時點延至次年,以滿足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稅率的條件。

(二)減少收入的確認金額

若企業在11月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已經接近50萬元,企業如果確實無法推延收入的確認時間,企業還可以通過給予客戶一定的折扣、折讓等方式,主動減少當月收入的確認金額,使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以滿足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稅率的條件。

(三)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增加稅前可抵扣金額

企業應該充分利用現有的加計扣除和加速折舊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增加稅前可抵扣金額,以便達到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的目的。企業通常可以利用以下政策:(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文規定,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企業可以選擇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前時扣除。企業可以通過自查,檢查是否存在有單價低於5000元的固定資產,可以享受加速折舊政策而未享受的。(2)根據財稅〔2018〕54號文規定,企業在2018年至2020年期間新購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除外),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企業可以選擇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前時扣除。(3)根據財稅〔2009〕70號文規定,企業符合文件規定安置殘疾人員,除可以扣除實際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外,還可以按照實際支付工資的100%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企業除了利用上述政策外,還可以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政策,將應納稅所得額控制在50萬元以下,既可以少繳當期企業所得稅,又可以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四)合理增加成本費用支出

企業在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接近50萬元時,可以通過合理增加人工成本(如提高員工工資、獎金和福利費等方式)、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等方式,增加成本費用的支出,以降低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除此之外,企業還可以通過公益性捐贈方式,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控制在稅收文件規定以內,充分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帶來的利益。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運用上述稅收籌劃方法時,必須以真實的業務發生爲前提,如果僅僅是通過隱瞞收入和虛列成本費用等方式來調節利潤,將很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爲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爲,企業將面稅收風險,並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切稅收籌劃都應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謀求企業利益最大化。

五、結語

由於小型微利企業與大中型企業相比,存在技術落後、人才匱乏、規模小等先天不足,故國家給予小型微利企業特殊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目前執行的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爲10%,遠遠低於西部大開發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的15%的稅率,小型微利企業應該充分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本文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了全面的解析,並從收入和成本費用兩個維度提出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籌劃的路徑,對我國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籌劃具有一定的借鑑價值。

參考文獻:

[1]鄭軼。解析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J]。華人時刊旬刊,2014(3)。

[2]劉錫光,劉厚兵。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解析[J]。稅收徵納,2014(5):47-49.

[3]江平,劉志耕。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重點、疑點分析[J]。財務與會計,2015(13):45-46.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案例 篇五

一、納稅人的籌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身份分爲“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以法人主體爲標準納稅。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 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納稅。並且採用了註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相結合的雙重標準來判斷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註冊 地標準較易確定,因此,籌劃的關鍵是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實際管理機構一般以股東大會的場所、董事會的場所及行使指揮監督權力的場所等來綜合判斷。《企業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其定義爲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二、計稅依據的籌劃

1.收入的籌劃

收入確認金額是在確認收入的基礎上解決金額多少的問題。商品銷售收入的金額一般應根據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確定,無合同和協議的,應按購銷 雙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價格確定;提供勞務的總收入,一般按照企業與接受勞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的金額確定,如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增加或減少交易總額的,企 業應及時調整合同總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中的金融企業利息收入應根據合同或協議規定的存、貸款利息確定;使用費收入按企業與其資產使用者簽訂的合同或協議 確定。

但是,在收入計量中,還經常存在各種收入抵免因素,這就給企業在保證收入總體不受較大影響的前提下,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 間。如各種商業折讓、銷售退回,出口商品銷售中的外國運費、裝卸費、保險費、佣金等於實際發生時衝減了銷售收入。因此,在計算商品銷售收入中應儘可能考慮 這些抵免因素,以減少計稅基數,降低稅負。

2.扣除項目的籌劃

(1)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 費的籌劃。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按標準扣除,未超過標準的按實際數扣除,超過標準的只能按標準扣除。因此,在準確確定工資、薪金合理 性的基礎上,儘可能多的列支工資薪金的支出,超支的福利可以以工資薪金的形式發放,工資總額增加,按工資標準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准予扣 除的金額也會隨之增加,因而在減少所得稅稅負的同時還可以增加職工的教育和培訓機會,改善職工福利,提高職工工作積極性。

(2) 業務招待費的籌劃。依照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 入的0.5%。其中,當年銷售(營業)收入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設定了雙重標準。稅法對 這兩個條件採用的是孰低原則。也就是說,企業發生的招待費,其中40%是肯定要交稅的,而剩下的60%,還要看其是否超過了營業額的0.5%。如果超出 了,要就超出部分繳稅。因此,企業應避免招待費的'過度支出。

(3)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籌劃。《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發生 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准予結轉以 後的納稅年度扣除。雖然超出部分准予結轉以後年度扣除,但扣除時間是多長,要看企業以後的經營情況,是一個不確定的因素。因此,從籌劃的角度考慮,支出應 儘量在限額內。

稅法將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進行合併按規定比例稅前扣除,那麼企業的部分業務宣傳可以將自行生產或委託加工的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紀念品當作禮品贈送給客戶,既達到廣告的目的,同時又可以降低成本。

(4)對外捐贈的籌劃。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 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雖說是限額扣除,但由於會計利潤是以會計準則爲標準計算得來的,可調控的空間比應納稅所得額大;另外,企業也可以結合自身情 況,適度進行捐贈,這樣既會對社會作出貢獻,同時也可以擴大企業知名度,樹立良好形象和聲譽,爲企業產品的銷售和拓展市場都有積極的作用。

三、稅率的籌劃

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爲25%,比原暫行條例的規定低8個百分點。除此之外,實施細則中規定有兩檔優惠稅率分別爲15%和20%。因此,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方案。

1.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稅率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 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所以,小企業可以考慮調整企業從業人 數、資產總額和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使其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從而適用20%的低稅率。

2.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稅率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研究 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高 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據此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可以考慮調整企業的產品(服務)範圍、提高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 (服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比例和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等,使其成爲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從而適用15%的低稅率。

3.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決定減徵或者免徵。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積極爭取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支持,以享受減徵或者免徵所得稅的優惠。

四、優惠政策的籌劃

1.優惠年度

合理選擇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年度,讓企業的優惠年度分佈於企業利潤最大年度,從而最大限度地節約稅款。對於新辦企業,如爲年度中期開業,當年實際生產經 營不足6個月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減徵、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以推遲至下一年度計算。如果新創辦的符合減免 條件的企業當年實際經營不足6個月,而且能夠預測到第二年的經濟效益較當年好,則可以選擇第二年爲免稅年度,這樣享受到的優惠更大。

2.投資地區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爲了適應各地區不同的情況,相繼對一些不同的地區制定了不同的稅收政策,從而爲進行投資地區的稅務籌劃提供了空間。投資者選擇投資地 點,除了考慮投資地點的硬環境等常規因素外,不同地點的稅收差異也應作爲考慮的重點。稅收作爲最重要的經濟槓桿,體現着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稅收政策。因此投 資者應選擇既能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又能使企業獲得最大經濟效益的區域投資方案,作出投資決策。

3.投資項目

現行稅制對投資項目不同的納稅人制定了不同的稅收政策。國家實行稅收傾斜的企業類型有國家科委主管的高新技術企業、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企業、街道創辦的 福利生產單位、安置“四殘”人員的企業、水利部門舉辦的企業、農業部門舉辦的企業等。同時,稅法還對下列產品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對第三產業的發展項目,可 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限內減徵或免徵所得稅;“老、少、邊、窮”地區的新辦企業,可在3年內減徵或免徵所得稅;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 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投資者應綜合考慮目標投資項目,結合稅收優 惠政策,合理籌劃。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案例 篇六

一、虧損子公司變更爲分公司可節稅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對於一些存在虧損子公司的文化集團,可以通過工商變更,撤消下屬子公司的法人資格,將其變更爲分公司,從而彙總繳納所得稅,達到少繳所得稅的目的。

「案例1」某出版公司2012年總部利潤爲100萬元,下屬A公司盈利20萬元,B公司盈利30萬元,C公司虧損40萬元。如果上述公司都是獨立法人, 不考慮其他調整事項。則應納所得稅總額爲37.5萬元[(100+20+30)×25%],如果我們將下屬的A,B,C公司撤消法人資格,變更爲分公司, 從而彙總繳納所得稅,則應納所得稅總額爲27.5萬元[(100+20+30-40)×25%],減少稅負10萬元。

二、自行策劃宣傳內容省錢又節稅

根據《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且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因此,文化單位的部分宣傳可以自行策劃實施,有效降低成本。

「案例2」某演藝公司2012年銷售收入1 000萬元,8月爲宣傳某音樂劇,擬進行一系列前期推廣活動。方案一是演藝公司自己策劃實施,大致費用140萬元。方案二是全權委託某廣告公司策劃設計, 需要費用200萬元。由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爲150萬元。方案一的費用支出140萬元可在稅前全部扣除,可抵稅35萬元。方案二的費用支出只有 150萬元可稅前扣除,抵稅37.5萬元。從抵稅效果看,方案二可以多抵稅2.5萬元,但從現金流出量看,方案一可以減少現金流出60萬元。所以,在不影 響宣傳效果的前提下,方案一通過自身策劃、設計進行產品宣傳應是比較好的選擇。

三、充分利用可全額扣除的費用

根據《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而只要能提供合法憑證證明真實性、與經營活動有關合理的差旅費、會務費、董事費,都不受比例的限制可在稅前全額扣除。因此,在覈算業務招待費時,應將會務費、差旅 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嚴格區分。

「案例3」某圖書發行公司2012年度的銷售收入爲1 000萬元,發生會務費、差旅費、董事費共計100萬元(其中20萬元會務費的相關憑證保存不全),業務招待費1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憑證不全的20萬 元會務費只能作爲業務招待費,無法全額扣除,而該企業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爲5萬元(1 000×5‰)。超過的25萬元不得扣除,也不能轉到以後年度扣除,此項超支費用需繳納企業所得稅6.25萬元(25×25%)。如果企業保存20萬元會 務費完整合法的憑證,詳細的會議簽到表和會議文件,同時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將其中4萬元類似會務費性質的業務招待費併入會務費項目覈算,則當年業務招 待費爲6萬元,不得扣除部分爲2.4萬元[6×(1-60%)],此項超支費用需繳納企業所得稅0.6萬元(2.4×25%)。可以少繳所得稅5.65萬 元。

四、贊助支出轉換爲廣告宣傳費可節稅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贊助支出不得扣除。因此,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儘量將贊助支出轉換爲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實現節稅的目標。

「案例4」 某娛樂網站2012年營業收入爲800萬元,向電視臺提供印有企業標記的服裝共500套,公允價值100萬元,當時作爲贊助支出覈算,無法稅前列支。而如 果作爲業務宣傳費進行會計處理,首先無論界定爲贊助還是業務宣傳,都按視同銷售行爲依法繳納增值稅,因此總支出爲117萬元(100×1.17)。業務宣 傳費扣除限額爲120萬元(800×15%),可以全額抵扣,所以可以節約所得稅29.25萬元(117×25%)。

五、靈活實施公益性捐贈可節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當年的捐贈達到限額,可考慮在下一個納稅年度再捐贈或將一個捐贈分成幾次進行。

「案例5」 某傳媒公司2012年準備向慈善基金會捐贈1 000萬元用於資助困難家庭學生。假定當年利潤總額5 000萬元,則當年可扣除額度爲600萬元 (5 000×12%)。如果將捐贈分2次完成,每次各捐贈500萬元,則都在限額內,可全額扣除,節稅100萬元(4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