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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的論文(新版多篇)

稅收籌劃的論文(新版多篇)

稅收籌劃的論文 篇一

淺析境外投資稅收籌劃

國際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許可的範圍內,通過合理的籌劃安排,利用稅法的漏洞、不明之處或差異,規避、減少或推遲納稅義務,儘可能節約稅收成本的一種不違法的行爲。

國際稅收籌劃是中國企業境外投資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境外投資企業必須學會合理地利用國與國之間的稅制差異及有關國家的稅收優惠條款,減輕全球稅收負擔,增強自身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能力。

一、國際避稅港概述

國際避稅港,也被稱爲“避稅地”,通常是指某一國或某一地區出於吸引外貿、發展經濟等因素的考慮,採取低稅、免稅或稅收優惠措施,爲跨國納稅人提供避稅的便利條件。

理想的國際避稅港應具備的條件:國家政治穩定、外匯不受管制、政府限制最小化,公司法有利於控股公司的運作;對股息和利息收入徵收低額預提稅或免徵預提稅;對資本利得不徵稅;廣泛的多邊稅收協定。當然,不可能有一個國家或地區完全符合上述條件,所以,在選擇避稅港時,需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利弊因素。

有些國家出於吸引外資的考慮,制定了一些較爲靈活的稅法措施,對某些行業或特定的經營形式提供特殊的稅收優惠。這些國家主要有英國、加拿大、希臘、愛爾蘭、盧森堡、荷蘭、菲律賓等。例如,盧森堡對控股公司、荷蘭對不動產投資公司、英國對國際金融業、希臘對海運業和製造業分別實行了特定的稅收優惠,使前來投資的外國企業和個人直接享受到低稅負的利益,因而被有關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稱爲國際避稅港。

二、在國際避稅港建立控股公司

由於境外投資目標國家一般是根據境外投資項目來決定的,如果目標國家與中國及其他國家簽有多邊稅收協定,則可享受多邊稅收協定提供的稅收優惠。因此,中國企業可以通過在與目標國有稅收協定的國家建立導管公司,即在國際避稅港建立控股公司,使公司的全球稅負大幅降低。

在國際避稅港建立控股公司是一種常見的、有效的避稅手段,可以充分發揮導管公司的作用,利用其所在國家與目標國之間的多邊稅收協定、稅收優惠政策,來降低締約國相互徵收的稅負。

三、海外投資案例分析

1、背景介紹

我國公司2009年8月與意大利B公司簽署合資協議並報商務部審批在荷蘭成立合資公司,2009年9月獲商務部批准,並於同年10月完成在荷蘭註冊成立合資公司,2010年1月完成對意大利項目C公司的收購,基本完成了境外投資組織框架。

A公司境外投資光伏電站的目的,主要是通過在意大利投資建造光伏電站,從而帶動國內光伏產品的銷售,光伏電站建成後,主要以出售電站項目公司全部股權的方式實現投資收益。光伏電站建設過程中有股東借款、銀行融資,主要涉及利息預提稅,而電站建成出售後主要涉及股權轉讓的資本利得稅和股息預提稅。

在歐洲,荷蘭作爲較早與我國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的國家之一,其在建立和實行合理的稅制及先進完善的稅收徵管制度的同時,還是世界知名的避稅港之一。荷蘭傾向採用較具彈性且自由化的稅制,以吸引外商投資。A公司光伏電站項目設在意大利,意大利雖與中國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但意大利對資本利得稅、利息預提稅等並沒有特殊的稅收優惠。因此,在國際避稅港選擇一個合適的國家成立控股公司尤爲重要。綜上考慮,A公司選擇在荷蘭成立一箇中介性的國際控股投資公司,通過該公司進行海外投資活動,利用荷蘭廣泛的國際稅收協定優惠條款,達到降低資本利得稅、預提稅等稅負的目的。

2、荷蘭稅收籌劃的優勢

(1)利息預提稅

荷蘭稅法規定僅對股息課徵預提所得稅,而不對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課徵預提所得稅。

(2)股息預提稅

荷蘭規定的股息預提所得稅率爲15%,與荷蘭簽署稅收協定的國家股息預提所得稅率爲10%。另外,根據《歐盟母-子公司指導政策》,在歐洲經濟共同體範圍內,無論是歐盟其他國家支付給荷蘭的股息,還是從荷蘭支付到其他歐盟國家的股息,其股息預提所得稅都是0。中國與荷蘭簽有稅收協定,所以中國企業在荷蘭投資賺取的股息可享受10%的優惠稅率。

(3)資本利得稅

荷蘭於2007年1月1日開始採用新稅制,提供更優化的參股免稅規定,對符合規定的資本利得不徵稅。

3.A公司具體案例分析

假設A公司投資意大利電站項目總投資10000萬歐元,其中20%通過股東借款,80%通過銀行融資,借款年利率均爲6%。項目一年後建設完成,並以11000萬歐元出售,獲利1000萬歐元。

(1)如果A公司直接在意大利投資設立子公司,並投資建造光伏電站。根據意大利稅法規定,利息預提稅爲12.5%,根據中意稅收協定,利息預提稅可以降到10%,同時意大利對非居民公司的資本利得稅爲27.5%。

因此,A公司在收取意大利子公司股東借款利息以及出售意大利子公司股權後需要繳納的稅收如下:

收取的利息=10000*20%*6%=120萬歐元

利息預提稅=120*10%=12萬歐元

資本利得稅=1000*27.5%=275萬歐元

(2)如果A公司通過在荷蘭成立控股公司,並通過荷蘭公司在意大利成立子公司,從而將股東借款、銀行融資等逐級輸送到意大利子公司,並通過意大利子公司投資建造光伏電站。這樣,根據意大利稅法規定,對歐洲經濟共同體範圍內的利息支付免收利息預提稅,同樣荷蘭稅法也不對利息收入和支付徵收利息預提稅。

意大利對資本利得實行參股免稅機制,對居民公司和歐洲經濟共同體範圍內的國家,資本利得的95%免稅,僅對資本利得的5%繳納27.5%的資本利得稅,即徵收1.375%的資本利得稅。荷蘭也實行參股免稅機制,不對資本利得徵稅。

因此,A公司在收取荷蘭子公司股東借款利息、荷蘭子公司收取意大利孫公司股東借款利息以及荷蘭子公司出售意大利孫公司股權後需要繳納的稅收如下:

利息預提稅=0

資本利得稅=1000*1.375%=13.75萬歐元

荷蘭公司將獲得的資本利得淨額986.25萬歐元作爲股息全部劃回到中國,根據稅收協定,荷蘭對劃回中國的股息徵收10%的預提稅。

股息預提稅=986.25*10%=98.625萬歐元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保留了對境外所得直接負擔的所得稅給予抵免的辦法,又引入了對股息、紅利間接負擔的所得稅給予抵免,即間接抵免的方法。也就是說,境外投資繳納的資本利得稅和股息預提稅,如果與中國政府簽訂了稅收協定,則可以享受稅收抵免。

將上述資料彙總,並考慮中國的稅收抵免政策,稅負情況見表1、表2:

從表1與表2的對比可以發現,A公司通過在國際避稅港選擇一個合理的國家建立控股公司作爲境外投資的導管公司,可以大幅降低公司的全球稅收負擔,大大增強公司的全球競爭能力,加快公司“走出去”的戰略步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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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慶。海外投資稅收籌劃的策略及稅收政策的完善[J]。企業導報,2009(7)。

稅收籌劃的論文 篇二

淺談稅收籌劃現狀

[摘 要] 當前,稅收籌劃雖已得到一定的運用,但在理論和實踐上仍有待於進一步探討和完善。本文剖析了我國目前稅收籌劃 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並提出了發展稅收籌劃的對策和建議,以期對推動我國稅收籌劃活動的健康發展有所裨益。

[關鍵詞] 稅收籌劃;避稅

我國稅收籌劃的發展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近幾年稅收籌劃得到了快速發展,在理論界的探討如雨後春筍般涌起,並相應在稅收實踐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運用。但在這一可喜局面的背後,稅收籌劃也存在諸多不足和缺陷。

一、目前我國稅收籌劃存在的問題

1、在稅收籌劃涵義認識上的誤區。

在我國,許多人不瞭解稅收籌劃(tax planning),一提起稅收籌劃就聯想到偷稅(tax frand),甚至一些人以稅收籌劃爲名,行偷稅之實。而實際上,稅收籌劃與偷稅有着本質的區別,偷稅是違法行爲,與稅收籌劃的合法前提相悖。還有一些人提到稅收籌劃想到的就是避稅(tax avoidance),即納稅人運用各種手段,想方設法地少繳稅甚至不繳稅,以達到直接減輕自身稅收負擔的目的。就連有的稅務界權威人士也是這樣認爲的。其實,稅收籌劃既有別於稅務當局所嚴厲打擊的企業偷稅行爲,又由於它所具有的合理性,也有別於我們日常廣泛接觸的企業避稅行爲。對於企業的避稅行爲,稅務當局相應開展了反避稅活動,試圖通過稅法的修正和完善來堵塞漏洞。在目前的理論探討和企業涉稅實踐中,存在着廣泛地混用稅收籌劃和避稅概念,從而使得企業的許多避稅策劃被堂而皇之地披上稅收籌劃的外衣。

2、漠視稅收籌劃風險。

從當前我國稅收籌劃的實踐情況看,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過程(包括稅務代理服務機構爲納稅人實施的稅收籌劃)中都普遍認爲,只要進行稅收籌劃就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增加自身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慮稅收籌劃的風險。其實,稅收籌劃作爲一種計劃決策方法,本身也是有風險的。

首先,稅收籌劃具有主觀性。納稅人選擇什麼樣的稅收籌劃方案,又如何實施,這完全取決於納稅人的主觀判斷,包括對稅收政策的認識與判斷,對稅收籌劃條件的認識與判斷等等。主觀性判斷的正確與錯誤就必然導致稅收籌劃方案的選擇與實施的成功與失敗,失敗的稅收籌劃對於納稅人來說就意味着風險。

其次,稅收籌劃存在着徵納雙方的認定差異。嚴格意義上的稅收籌劃應當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圖,但這種合法性還需要稅務行政部門的確認。在這一確認過程中,客觀上存在着稅務行政執法偏差從而產生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因爲我國稅法對具體的稅收事項常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即在一定的範圍內,稅務機關擁有“自由裁量權”。再加上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這些都客觀上爲稅收政策執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說,即使是合法的稅收籌劃行爲,結果也可能因稅務行政執法偏差而導致稅收籌劃方案在實務中根本行不通,從而使方案成爲一紙空文?鴉或者被視爲偷稅或惡意避稅而加以查處。不但得不到節稅的收益,反而會加重稅收成本,產生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

最後,納稅人在納稅籌劃中忽視反避稅措施。由於納稅籌劃是納稅人依法納稅的一種減稅行爲,國家只能通過立法採取反避稅措施來完善和調整原稅收法規或增加反避稅條款。而有的納稅人只注意稅收的優惠條件或稅收法規的缺陷,卻忽視了反避稅措施,結果造成納稅籌劃的失敗。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稅人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和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這一條款就是對關聯企業通過轉移成本或收入減少稅款的反避稅措施,納稅人如忽視這一條,被稅務機關發現予以調整,不僅不能減少稅款,還會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

3、缺乏稅收籌劃專業人才。

稅收籌劃需要有高素質的管理人員。稅收籌劃實質上是一種高層次、高智力型的財務管理活動,是事先的規劃和安排,經濟活動一旦發生後,就無法事後補救。因此,稅收籌劃人員應當是高智能複合型人才,需要具備稅收、會計、財務等專業知識,並全面瞭解、熟悉企業整個籌資、經營、投資活動。籌劃人員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僅要精通稅法,隨時掌握稅收政策變化情況,而且要非常熟悉企業業務情況及其流程,從而預測出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比較、優化選擇,進而作出最有利的決策。但目前大多數企業缺乏從事這類業務的專業人才。從代理機構來看也是如此,稅務代理人員偏老、偏雜,文化素質和專業技能水平偏低,加上可以閱讀、學習、操作的指導資料較少,真正能搞稅收籌劃的“一專多能”人才鳳毛麟角。

4、稅收籌劃的需求性制約阻礙了稅收籌劃的發展。

在稅收籌劃開展較爲成熟的國家裏,一般徵管方法較科學、徵管手段較先進、處罰力度也較大。如日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對偷逃稅行爲普遍實行重罰。因此,許多納稅人因懼怕違法受罰但又不願放棄正當的稅收利益,而紛紛求助於稅務專家或委託稅務諮詢機構,因此,外國企業對稅收籌劃的市場需求較大。

目前我國稅收法律不健全,徵管水平低,違法處罰力度不足,給納稅人偷、逃稅等行爲留下了可資利用的空間。因爲在這種納稅環境下,納稅人偷逃稅所可能引發的風險相對所獲得的收益來看是小的,成本收益分析結果往往造成偷逃稅行爲的產生。其次,由於徵管意識、技術和人員素質等各方面的因素造成我國稅收徵管水平低,部分基層稅務人員素質不高,查賬能力不強,對稅收籌劃與偷逃稅、避稅的識別能力低下,不能及時發現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爲。

加之執法不嚴,政策缺乏剛性,人爲因素的隨意性過強。比如在一些地方稅務機關擅自改變稅款的徵收方法,擴大核定徵收的範圍,本應採用查賬徵收的固定業戶卻採取了定稅、包稅的辦法,抵銷了企業精心進行籌劃得到的稅收利益。稅收徵管法有的成爲擺設,影響了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使得某些納稅人感到沒有外在壓力,因而缺乏尋找稅務諮詢機構的內在動力,只知道與稅務幹部搞好關係,而不重視稅收籌劃,也使得稅務諮詢機構喪失了一部分市場,造成市場需求的缺乏。

二、發展稅收籌劃的幾點建議

1、正確理解稅收籌劃的涵義,使稅收籌劃與稅收政策導向相一致。

稅收籌劃又稱爲納稅籌劃、稅收策劃。“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過稅務專家的幫助,爲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而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經濟業務的涉稅事項進行設計和運籌的過程”,即稅收籌劃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經濟行爲。正確理解稅收籌劃的涵義必須將它與“節稅”和“避稅”區別開來。“避稅”與“稅收籌劃”相比較,主要的區別是:前者雖然不違法,但屬於鑽稅法的空子,有悖於國家的稅收政策導向;後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稅收政策予以引導和鼓勵的。而且對這兩種行爲執法部門對待他們的態度也是不同的。

一方面,防範避稅關係到維護國家稅收利益,以及法律漏洞的堵塞和稅制的完善;另一方面,利用好“稅收籌劃”這個重要的利益驅動器,則是政府運用稅收槓桿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稅收籌劃就是節稅”這種認識不僅存在於普通的納稅人中,而且在理論界也廣爲流傳。從目前市面上流行的一些稅收籌劃書籍中不難看出,絕大多數從事稅收籌劃研究的專家在給稅收籌劃下定義時,都把稅收負擔最低化即節稅作爲稅收籌劃的目的。

實際上,稅收籌劃屬於企業財務成本管理的範疇,財務成本管理的目標是實現企業的價值或股東財富的最大化,而稅收負擔最低化並不意味着企業就可以實現上述目標。因此,稅收籌劃必須以企業價值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爲目標,節稅並不是真正的目的。相反,在特殊情況下,稅收籌劃還得選擇稅負較高甚至最高的納稅方案。就節稅而論節稅,背離稅務籌劃的根本目標。

稅收籌劃內涵的準確把握還應力求使稅收籌劃方案與稅收政策導向相一致。稅收籌劃應當合法,這是稅收籌劃賴以生存的前提條件,也是衡量稅收籌劃成功與否的重要標準。因此,在實際操作時,首先要學法、懂法和守法,準確理解和全面把握稅收法律的內涵,時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務必使稅收籌劃方案不違法並符合稅收政策的導向性,使企業在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同時,也順應了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意圖。

2、合理規避稅收籌劃風險

首先,研究掌握稅法規定和充分領會立法精神,準確把握稅收政策內涵。稅收籌劃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所以納稅人必須及時地學習稅收法律和稅收政策,並全面瞭解與投資、經營、籌資活動相關的稅收法規,使稅收籌劃在合法條件下進行。爲了能夠及時調節經濟,體現國家產業政策,稅收政策處於不斷變化之中,稅收籌劃從一個角度講,就是利用稅收政策與經濟實際適應度的不斷變化,尋求納稅人在稅收上的利益增長點,從而取得利益最大化的。因此,稅收籌劃就是要不斷研究經濟發展的特點,及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事實上,全面、準確地把握政策的規定是規避稅收籌劃風險的關鍵。

其次,充分了解當地稅務徵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使稅收籌劃能得到當地稅務機關認可。進行稅收籌劃,由於許多活動都是在法律的邊界運作,稅收籌劃人員很難準確把握其確切的界限,有些問題在概念的界定上本來就很模糊,況且我國國情比較複雜。因此,我國的稅收立法賦予地方一定的稅收立法權,對稅收執法部門也賦予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就要求稅收籌劃者在正確理解稅收政策的規定性、巧妙運用會計技術的同時,隨時關注當地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的特點和具體方法,事實上,如果不能適應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特點,或者稅收籌劃方案不能得到當地主管稅務部門的認可,就難以規避風險。

最後,聘請稅收籌劃專家,提高稅收籌劃的權威性和可靠性。稅收籌劃是一門綜合性學科,涉及稅收、會計、財務、企業管理、經營管理等多方面,其專業性相當強,需要專業技能較高的專家來操作。因此,對於那些綜合性的、與企業全局關係較大的稅收籌劃業務,最好還是聘請稅收籌劃專業人士如註冊稅務師來進行,從而進一步降低稅收籌劃的風險。

3、加快稅收籌劃專業人才隊伍的培養。

我國的稅收籌劃人才隊伍尚未形成專業化,目前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主要來源於三個途輕:一是委託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來進行?鴉二是聘用某些籌劃人員來進行?鴉三是由單位的財會等相關人員來進行。衆所周知,稅收籌劃是一門綜合性較強、技術性要求較高的智力行爲,也是一項創造性的腦力活動。相比一般的企業管理活動,稅收籌劃對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

稅種的多樣性、企業的差別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觀環境的動態性和外部條件的制約性,都要求稅收籌劃人員有精湛的專業技能、靈活的應變能力。客觀地講,這是很難做到的。因此,我們目前應加大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在高校開設稅收籌劃專業,或在稅收、財會類專業開設稅收籌劃課程,儘快滿足高層次的稅收籌劃的要求;另一方面,對在職的會計人員、籌劃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加強對籌劃人員業務考評,例如,要求達到一定量的後續教育學時等等。同時,組織國內的權威籌劃專家編寫一套國家級規劃教材,爲近幾年的理論探討作一科學和系統地總結,也爲稅收籌劃人才的培養提供重要的前提和基礎。

4、注重稅收籌劃方案的綜合性,使之符合財務管理目標。

從根本上講,稅收籌劃屬於企業財務管理的範疇。它的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企業價值最大化所決定的。稅收籌劃必須圍繞這一總體目標進行綜合策劃,將其納入企業的整體投資和經營戰略,不能侷限於個別稅種,也不能僅僅着眼於節稅。也就是說,稅收籌劃首先應着眼於整體稅負的降低,而不僅僅是個別稅種稅負的減少。

這是由於各稅種的稅基相互關聯,具有此消彼長的關係,某種個稅稅基的縮減可能會致使其他稅種稅基擴張。因而稅收籌劃既要考慮某一稅種的節稅利益,也要考慮多稅種之間的利益抵消因素。其次,稅收利益雖然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的經濟利益,但不是企業的全部經濟利益,項目投資稅收的減少並不等於納稅人整體利益的增加。如果有多種方案可供選擇,最優的方案應是整體利益最大的方案,而非稅負最輕的方案。即便是某種稅收籌劃方案能使納稅人的整體稅負最輕,但並非納稅人的整體利益最大,該方案也應棄之不用。

例如,某個體戶依法要繳納相應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如果向他提供一份稅收籌劃方案,可以讓他免繳全部稅款,前提是要他把經營業績控制在起徵點以下。這項稅收籌劃方案一定會遭到拒絕。因爲該方案的實施,雖然能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降爲零,但其經營規模和收益水平也受到了最大的限制,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納稅人或代理機構開展稅收籌劃應綜合考慮,全面權衡,不能爲籌劃而籌劃。

5、完善稅法,堵塞漏洞,促進稅收籌劃的發展。

加快稅制改革,不斷完善稅法,同時嚴格執法強化徵管與稽查,使稅收宣傳教育與懲處並重,從而加深納稅人對依法納稅的認識,增強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積極性。一方面,立法機關應加強稅收立法。針對我國稅法的多樣性和複雜性,加快稅收基本法的制定和頒佈。儘可能提高稅收立法級次,修改稅法中不公平、不完善的地方。如對稅收籌劃行爲的介定上,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出現了分歧,企業認爲是“節稅”籌劃,而稅務機關則認定爲避稅,甚至是偷稅,各說各的理,容易發生稅務行政複議和訴訟。而在複議和訴訟過程中,因缺乏具體可操作的法律依據,致使最後的判決、裁決難以使雙方信服。

因此,必須對已經發現的有關稅法的模糊或不明確之處進行修訂,並在實踐過程中不斷完善,避免因對稅法的隨意理解而使稅收籌劃偏離稅法制定的初衷,給稅務部門、稅務代理機構、企業提供一個判斷是否屬於正確籌劃的標準,以積極引導企業和稅務代理機構的籌劃行爲,減少國家稅款的非正常損失。

另一方面,應從責任追究上加強規範。國家應通過法律責任的追究加強對稅務代理中介機構行爲的約束。企業通過稅務代理機構進行的稅收籌劃若發生了嚴重的違法行爲,除企業受到嚴厲懲處外,稅務代理機構受影響的不應僅僅是信譽,更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這樣才能增強其依法籌劃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儘可能爲企業提供合理、合法的稅收籌劃。

再者,嚴格執法,強化稅收徵管與稽查,加大對稅收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執法部門應採取嚴管重罰的措施,使偷逃稅款的風險加大,成本提高。納稅人自然會選擇依法籌劃,從而促進稅收籌劃的健康發展。最後,稅務機關要依法治稅。各級稅務部門應嚴格按稅法規定依法辦事、依率計徵、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充分體現稅法的嚴肅性和強制性,從而增加納稅人對稅收籌劃的需求,推動稅收籌劃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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