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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新版多篇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新版多篇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 篇一

一、村民議事會是由本村村民代表參加的參謀議事,民主監督村務的基層羣衆性組織。

二、村民議事會成員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每屆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三、村民議事會享有六大職權:

①對村內重大事務的參謀權;

②對村委會計劃、報告的審議權;

③對村幹部的執行政策情況的監督權;

④對羣衆意見與建議的收集、反映權;

⑤對不合格的村委幹部要求罷免的建議權;

⑥對村務的民主管理權。

四、村民議事會的主要內容是:討論村委中長期規劃和本年度工作計劃,財務收支預決算,年終收益分配,各業承包合同,集體土地的徵用,新建企業和企業新增項目的開發,村鎮建設的規劃和宅基地的審批,大型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購置及處理。

五、村民委員會接受村民議事會的檢查、監督。每年年終,應將本年度財務收支、企業承包、土地承包情況,農民負擔情況,宅基地審批情況、計劃生育指標分配情況等向村民議事會彙報,對羣衆關心的熱點問題,要求在村內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六、村民委員會成員每年年終向村民議事會進行述職報告,村民議事會對每個成員的工作要進行認真的評議,在此基礎上進行無記名測評,評議結果將記入檔案,作爲考覈村委幹部的主要依據,爲村委換屆調整幹部提供依據。

七、村民議事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由村民委員會召集、主持,如有特殊情況,經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即可召開專題會議。

八、村民議事會要建立健全各種資料表冊,做到各種活動有記錄,各項決策有記錄,好人好事有記錄,意見建議有記錄,決策的執行情況有反映,並要將有關資料整理入檔。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 篇二

一、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會議授權的議事決策機構,由村民推選的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代行村民會議的部分職權,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級民主決策的事項要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二、村民代表會議可以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下列事項:

1、村幹部報酬標準;

2、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需勞務及勞務補貼標準;

3、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使用;

4、村內舉辦其他集體公益事業建設所需資金的使用;

5、村公益事業建設的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

8、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及“五保”對象的確定;

9、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報告和村務公開方案;

10、討論決定下屆村民委員會組成職數、人數和村民代表人數;

11、推選村會計、出納、村民委員會下屬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12、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三、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在10日內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集和主持。

四、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到會人數必須超過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所做決定應當獲得到會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爲有效。

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主要程序:

(一)清點參加會議人數,確認符合法定人數,宣佈會議有效和會議開始;

(二)主持人提出本次會議的議題和討論事項;

(三)與會村民代表就會議議題及討論事項進行討論和審議,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在討論中,與會人員應就討論的議題和事項提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明確意見;

(四)經過充分討論和審議後,主持人宣佈對議題和事項進行表決,表決一般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結果當場公佈;如意見已基本達成共識的,也可以採取舉手方式表決。所做決定應有到會半數代表通過,方爲有效;

(五)會議小結。由主持人宣佈會議表決結果和所決定的事項,對本次會議的情況進行簡要總結,部署安排下一階段工作。

六、村民代表會議所作決定、決議,要及時向村民公佈和公開。村民代表應及時把會議的決定、決議傳達到聯繫戶。

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應當提前3日,將擬討論決定的事項通知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徵求村民的意見;會後要及時公佈表決結果,對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要及時公佈,自覺接受羣衆的監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按照決策程序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每次會議都要認真做好書面記錄和會議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

八、除發生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外,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如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更改的,要通過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