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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精品多篇】

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精品多篇】

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 篇一

爲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讓青少年依法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制定學籍管理制度

1、嚴格學籍管理,每學年在新生入學三週內各中心校必須到聯校辦理學籍手續,不得拒收適齡兒童,否則拒收一生罰班主任50元,罰校長20元。

2、所有在校生由聯校統一編號,建立檔案,任何班級和學校不得隱瞞學生,如有隱瞞,每生罰班主任20元,罰校長10元,考試時該生按零分計入本班成績。

3、不經聯校批准不得留級,對強行留級的教師,按隱瞞學生對待。

4、堅決杜絕輟學現象,對因學習成績、家庭困難等情況輟學者,要依法做好學生及家長的工作並給予照,勸其必須復學,若出現一例輟學學生,教師和中心校長向聯校寫出書面彙報,並按有關規定處理;因體罰學生造成輟學的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5學生的轉出轉入,要嚴格掌握,跟蹤調查,在一週內報聯校辦完手續,否則按隱瞞學生對待。

6、每學期期中、期末考試前兩週不允許變動學生檔案。

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 篇二

根據省教育廳和市教育局有關學籍管理的規定,爲使我校學籍管理更加規範、公開、公正,便於班主任老師操作,特此制定本規定。

一、關於休學

1、任何老師不得主動向家長建議學生休學,不得爲學生休學弄虛作假,此項將作爲班主任考覈內容之一。

2、確需休學的學生,由家長和學生提出書面申請併到教務處領取“休學申請表”,家長填寫有關內容、班主任簽署意見後,將“休學申請表”及病歷、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發票等材料送交教務處,教務處受理後由德育處考察簽字,分管校長審覈批准後,報市教育局。

3、每個年級休學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年級人數的1、5%,超過的名額需報請校長室批准。

4、畢業年級須在三月底前辦理休學手續,逾期不可辦理。

二、關於復學

1、休學的學生需憑本人復學申請、醫院證明和休學證明,且休學滿一年以上,方可申請復學,由教務處受理,填寫“復學申請表”,報請分管校長審覈、校長批准,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

2、原則上休學學生不可以提前復學。

3、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復學學生,任何老師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復學學生。

三、關於轉學、借讀

凡需轉學、借讀的學生提出申請後,首先由教務處受理,填寫轉學、借讀申請表格,然後由分管校長審覈後報請校長批准簽字,辦理有關繳費手續,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轉學、借讀的學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老師也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轉學、借讀的學生。

四、關於插班通知書

插班通知書一式二聯,一聯作爲存根,一聯給學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 篇三

學籍管理是學校規範化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穩定學校教學秩序,實現學生有序流動,有效控制輟學的必要措施。爲全面做好這項工作,特規定如下:

1、新生入學,要及時建立新生登記表和學籍卡,做到不瞞報,不漏建,一生一卡,人卡相符。

2、對轉出、轉入的學生,要嚴格手續,班主任和學籍管理人員要認真做好登記,學籍卡片要隨轉學證明走,避免有證無卡,或有卡無證,甚至無卡無證流動。

3、學籍信息實行微機化管理,微機操作人員在接到學生流動通知後,要認真核對,及時錄入有關信息,做到準確無誤,記錄詳實。

4、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學生學籍信息,不得私自安插學生,或給學生調換班級,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 篇四

1、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既取得學歷,由教導處負責登記造冊和統一編號並按規定建立學生檔案。

2、各班主任要認真填寫學生的學籍卡片,交教導處保存。

3、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確須轉學的,須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得到批准後,方可轉出。

4、學生請假必須履行正式手續,否則做曠課論處。請假三天以內者,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上一週以內由教導處審批,一週以上者由校長審批。

5、學生因病休學必須呈交請求休學報告及醫院證明,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學生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歷程度並徵求本人同意後編入相應的班級。

6、因故在非戶口所在地申請就學的學生,經有關部門審覈符合條件的,可準其借讀,並可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

7、國小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一律不準退學。

8、學生違反《國小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學校要與家長配合教育並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9、國小應從德、智、體等方面評價學生。要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輔導工作,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

10、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處分。

(1) 新生無正當理由逾期一週未入學,或入學後一月內因病停學。

(2) 在籍學生一學期內,曠課三十六節。(三次遲到或早退算一節曠課)。

(3) 一學期內請事假累記達一個半月。

(4) 在籍學生開學時逾期三天不到。

(5) 休學期滿,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

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 篇五

一、總則

第一條爲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範學校管理,全面提高辦學質量,根據《國小管理規程》、《福建省全日制國小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和《泉州市全日制國小學籍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學生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國小學籍由學校審覈、編制、管理,並對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籍管理工作由學校教導處指定專人負責,與班科任建立責任制,設立學籍檔案,嚴格管理,妥善保存。

二、入學

第一條嚴格按照市《國小學籍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招收適齡兒童入學,一般情況下,學校不招收不及齡兒童入學。殘疾適齡兒童爲正常招生對象,同步實施義務教育,完成規定的年限教育。

第二條新生註冊後便取得學籍,編列學號。學生學號由九位數字編制組成。按從左到右的順序:前兩個數字代表入學年度,第三、四兩個數字代表鄉鎮,第五、六個數字代表學校,最後三個數字代表學生號碼。學生學號長期不變。留級生和復讀生一律使用原編學號。

第三條非服務區域的適齡兒童,應辦理借讀手續後方準就讀,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並建立正式的學籍。

第四條新生入學後,學校要填寫好新生花名冊,並由中心彙總上報教育局初教科。

第五條學校必須爲每個學生建立接受義務教育情況登記卡和學籍卡片,不得出現生、籍分離或不符的現象。接受義務教育情況登記卡和學籍卡由班主任負責填寫完整,填寫應實事求是,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每學期末由班主任交教導處保管。

三、轉學

第一條學生因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鄉鎮內轉學的,由中心審批;跨鎮或跨縣級以上轉學的,需經教育局初教科審批備案後,由所在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並同接受務義教育情況登記卡和學籍卡一起轉出。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十五天內辦理。

第二條接收學校根據轉出學校的轉學證明、學籍卡和接受義務教育情況登記卡,經審覈完整,即可編入相銜接的。班級學習,並在學籍卡中註明。

四、休學

第一條學生因病(鎮級或鎮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無法繼續學習的,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查證屬實後,報中心批准,並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國小畢業班的學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條國小休學原則上以一學年爲限,期滿不能復學的,經申請可延長休學時間。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不得到其他學校就讀。

五、復學

第一條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申請復學,復學時應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學習,並在接受義務教育情況登記卡和學籍卡中註明復學時間。

第二條學校應防止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動員復學並向校長報告,由學校配合當地政府依法促其復學,並堅持學滿規定年限。

六、留級

第一條中心國小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或留級比例控制在1%以內,其他國小留級比例控制在3%以內。

第二條國小階段只允許留級一次。國小畢業年級一般不留級。不得利用轉學和借讀機會,隨意將學生留級。

七、畢業

對修完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經教導主任審覈、校長批准,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不合格者需經過一次補考及格後方發給畢業證書;對雖未修完國小課程,但完成國小四年級且修業年限已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者,發給接受義務教育年限證書。

八、獎勵

第一條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優異成績並獲得一定榮譽的,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並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對德、智、體、美、勞等方面都得到較好發展且成績突出的學生,應發給獎狀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連續六年被評爲“三好學生”,在畢業時,學校應發給“優秀學生”獎狀或證書。

第二條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於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覈、批准;授予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通過,由校長批准公佈。

九、處分

第一條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侮辱教職員工,毆打同學,聚衆打架,嚴重損壞公物,賭博或有偷竊等不良行爲的學生,教師應深入瞭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極少數屢教不改的,由學校教導主任調查覈實,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第二條對受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的學生要熱情幫助,不要歧視。經過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有悔改表現和顯著進步的,在被處分後的半年至一年內,可由學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銷處分要求,經教導主任審查,校長批准,公佈撤銷處分,並在學籍卡和學生檔案內濟有。

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 篇六

爲了進一步貫徹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對國小生的學籍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新生入學。

國小入學年齡爲六週歲(喪失學習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於六週歲。

學生入學後設立“義務教育登記卡”、“學生名冊”、“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國小生體格檢查表”、“國小生體育合格登記表”(適用四年級以上)、“國小生手冊”、“嘉興市國小生德育手冊”等檔案材料。

二、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借讀。

1、學生轉學,需經校長審批,由中心學校發給學生轉學證明,辦理轉學手續(九年制義務教育登記卡、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等檔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學期請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時數超過上課總課時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難者。因病或體弱長期休養,由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生證明,班主任同意,學校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一般爲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須辦理續休手續。

3、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要求復學者經有關單位證明,學校審覈批准後,可以復學。

4、對國小在籍生,除因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處理退學。

5、借讀:

凡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借讀生,必須持“義務教育登記卡”、“轉學證明”、“成績手冊”等材料到借讀學校取得學籍。

借讀生必須按規定交納借讀費,借讀費一般一次交清,否則不得辦理報到註冊手續。

三、實施義務教育的國小一律實行不留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