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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學院水電管理辦法

XX學院水電管理辦法(試行)

XX學院水電管理辦法

爲了加強水電供應與使用的管理,維護學院權益,規範校內用水用電秩序,強化師生員工勤儉節約的意識,建設節約型校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原則

(一)堅持爲教學、科研、行政和師生生活服務的原則,積極發揮各單位和師生員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建立健全用水用電制度和工作機制,促進水電管理的良性循環,同時加強水電節能技術改造,逐步實現水電量化管理,達到水電管理制度化、智能化、科學化,努力降低水電消耗;

(二)凡由學院水網、電網供應水電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二、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成立水電管理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我校水電管理工作。

組長:

成員:

其職責爲:

1、負責對全校水電計劃(經費)和水電年度建設、改造總體規劃的審定; 

2、負責水電管理相關工作的組織和協調; 

3、負責用電(水)申請的審批和水電管理的獎懲工作; 

4、審定校內各單位(部門)年度水電定額指標,批准校內水電用戶的收費價格。

(二)後勤管理處代表學院對校內水、電使用進行全面管理,具體職責:

1、根據學院發展實際,及時提出合理的節水、節電改造方案及措施。負責組織校內供電供水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2、受理校內各單位(個人)的用電申請,負責水電用戶的計量管理及相關報表、材料的建賬、歸檔及其水、電使用費用的催收等工作;

3、負責校內已投入使用的水、電設施的更新、改造的論證、實施及驗收等工作;

4、負責與地方水電行業部門的聯絡和溝通,維護校內正常的供電、供水秩序,保證校內正常水、電供應;

5、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有關規定,擬定學院水電定額量化管理工作方案及細則,處理校內用戶在水電使用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爲;

6、加強節水節電宣傳,積極推廣使用節水節電新技術和新產品。

7、完成學院交辦的其它水電管理工作任務。

三、水電供用管理

(一)用水用電申請及受理

1、校內基礎建設、裝飾裝修、設施修繕、合作辦學需接通臨時用水用電及因工作需改造和更換電氣線路、增加供用電設施等須由項目主管單位(部門)向後勤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2、校內經營商戶用水用電,須事先向後勤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並繳納保證金後,方可供應。如更換業主,必須重新辦理供用水電手續,否則停止供應。

3、需增容擴改水、電的部門,須事先向後勤管理處提交書面申請,待批准後統一增容或擴改;

(二)水電工程管理

1、學院水電基礎設施建設由學院統一規劃、設計並組織實施;

2、校園經驗收合格並投入使用的水、電主供系統需升級擴改時,由後勤管理處根據供需情況統一向學院申報,任何單位(部門)不得擅自進行;

3、各單位(部門)增容或改建水、電的項目,其方案須經後勤管理處審覈同意,並統一組織施工及驗收;

4、凡私自改水、改電的,不予通水通電,計劃財務處不得對其進行結算,因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及經濟損失,均有改造項目主管單位(部門)承擔。

(三)水電計量裝置管理

1、凡在學院水、電收費範圍的水電用戶必須裝表計量。對基建施工、較大型維修工程、營業網點等用水用電,經後勤管理處批准後,一律安裝水、電錶計量收費,其費用由用戶自行承擔,並按生產或經營性水電價格標準繳納水電費;

2、水電計量裝置的安裝、拆遷、啓(停)用由修繕與水電科統一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購置、安裝、變更和拆除;

3、校內經營場所、駐校機構及由學院轉供水電的單位計量裝置不能準確計量應及時辦理更換手續,費用自理;

4、如出現負數、停走、讀數不準等現象,用戶應及時報告。故障期間,及時報告的按上月日平均用量收繳費用;未及時報告的,按該用戶歷史最高月(季)用量追繳費用。

(四)水電費用收繳管理

1、水電收費嚴格執行洛陽市統一標準,堅持“誰使用、誰付費、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原則;

2、後勤管理處根據學院有關規定或協議約定,按時限對校內各類水電用戶抄驗水電用量、覈算水電費用,並向用戶下達繳費通知,用戶應按照“繳費”通知時限及時完成繳納。其主管單位(部門)要積極配合催繳工作,確保水、電費用及時、足額上繳學院計劃財務處;

3、水電費收繳按不同對象分爲“代扣”和“自繳”兩種形式:在校內(含家屬院)居住的學院職工(含在編、離退休人員、勞務派遣、公益崗位)由計劃財務處按後勤管理處提供的水電費用明細直接從其工資或補貼中直接扣除;其它人員或校內經營場所及駐校機構等持水電費繳納通知前往計劃財務處自行繳費;

4、校內經營場所及駐校機構未按時限完成繳費的,費用從押金中自動扣除,並立即對其停止水電供應。如恢復供水供電,用戶需按照協議繳納滯納金及違約金,並補足押金後,經學院水電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方可恢復供應。

(五)節水節電管理

1、各單位負責人作爲本單位節水節電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將節水節電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

2、各單位、各班級、各宿舍均應指定水電安全使用監督員,加強節水節電的教育和宣傳,提高全校師生員工的節約意識,人少少開燈、光線好時不開燈,做到人走燈滅、關掉各種電源,空調溫度控制夏季不低於26℃,冬季不高於20℃,形成齊抓共管的管理機制,營造建設節約型校園的濃厚氛圍;

3、學生處和各院系要將節約型校園建設工作納入學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積極引導學生廣泛開展節約“一滴水、一度電”的教育活動,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

4、嚴格控制公共照明的開關時間,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綠化、衛生保潔等儘量減少水量消耗;

5、學生公寓實行限時供電方式,即正常操課期間停止電力供應的逐步實現智能控制、限流供應。同時,用水用電實行指標管理、定量供應、超用收費、節約留用的管理方式。以每棟公寓樓爲覈算單位,全年按10個月計算,水按學生人數補貼,電按房間補貼。

6、教學樓、實驗樓、學生公寓、餐廳等公共建築寒暑假期間(學生離校後)水電全部關停,假期結束後恢復水、電供應(如遇特殊情況,如實驗室試劑冷藏儲存等,相關部門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修繕與水電科報備)。

四、水電費用標準及收繳範圍

(一)價格標準。按照用水用電類別,根據洛陽市水、電部門規定的水電價格,結合學院轉供電、轉供水增加的成本因素和使用單位的性質,確定校內的水電收費標準。(水電價格標準隨洛陽市水電價格調整適時變更)。

(二)水電收費範圍

1、校屬家屬院及校內教工宿舍的用水用電

2、校內商業網點的用水用電

3、校內基建工程、較大型維修工程的用水用電

4、由校內供電系統、供水管網轉供的其他單位的用水用電

5、校內經營性和經濟獨立覈算單位的用水用電

6、居住在校內的臨時用工人員和暫住人員的用水用電

7、其他經學院覈定的收費項目。

五、違章用水電處理

1、因工作需要經後勤管理處批准使用的電熱器、電爐、電取暖器、空調等大功率用電器具,在使用期間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非工作時間使用。

2、學生公寓(宿舍)學生使用電烤爐、電飯煲(鍋)、電熱毯、電熱器等一律暫扣,由所屬院系按學院相關規定處理。

3、凡擅自在供電設施(線路)上接線;繞越用電計量裝置用電;僞造或開啓供電部門加封的計量裝置封印用電;故意破壞計量裝置或使計量裝置不準、失效以及其他方法竊電的每次追繳違約金500元,並追繳用電量1000度(竊電時間無法覈實的,至少按3個月計量),屬集體竊電的還應按電錶標定電流所指的容量乘以實際竊用時間計算追繳電費(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至少按60天、每天12個小時計量),情節嚴重的通報全校並已移交相關單位處理。

4、屬個人竊水行爲的每次追繳違約金200元,並每月追繳用水量50噸(竊水時間無法查明時,至少按3個月計量);屬集體竊水行爲的每次追繳違約金500元,並每月追繳用水量100噸(竊水時間無法查明時,至少6個月計量)。

5、新安裝的水、電及設施,如未按安全規範設計、安裝,一旦出現問題,由組織施工的單位負安全責任。

6、施工單位、經營單位(個人)、駐校單位等已經學院批准的轉供用戶未經學院批准擅自私拉亂接或對外轉供水電的,每月追繳1000元的水(電)費(時間無法查明時,按6個月計量),拒不交納追繳費的可無限期停止對其供水供電。

7、對違章用水電拒不繳納違約金的,後勤管理處可對其拆除水電錶進行斷水、斷電處理。繳納違約金後再予恢復,恢復用水、用電所產生的費用概由違章者承擔。

8、因私拉亂接、違規使用電器而造成電氣火災事故,視情節,依法依規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和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者,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責任。

(三)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和拆裝學院已安裝的供水供電設施,不得從消防栓取用作撲救火災以外的用水,違者除責令其恢復並負擔恢復費用外,一次追繳違約金1000元。

八、其他事項

(一)所收水電費、押金、違約金、滯納金全部上交計劃財務處,用於水電日常開支;

(二)各種費用繳納情況接受紀檢的檢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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