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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醫保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醫保管理制度 篇一

1、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醫保工作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寧波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各項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

2、努力學習、宣傳醫保政策規定,提高業務素質。積極主動的支持、配合和協調醫保部門的各項工作,並結合實際運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爲廣大參保患者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在分管院長領導下,認真遵守《醫療定點機構服務協議書》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協議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負責全院醫保管理工作。協調好醫保管理中心,參保職工、醫院等多方面的關係,爲醫保患者營造一個通暢的綠色就醫通道。

4、每天做到登錄市醫保管理中心QQ羣,及時準確掌握醫保信息,規範工作行爲,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5、設專人負責計算機醫保局域網的管理和維護,保證計算機硬件、軟件和系統的正常運行。堅持數據備份制度,保證網絡安全通暢。

6、準確做好醫保數據對帳彙總工作,對醫保月終結算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做好整改。

7、每日一次進入《寧波醫保中心——內網首頁》、《慈溪市醫療申報審覈登陸界面》掌握醫保新政策、本院醫保管理信譽、醫保定額結算、醫保結算剔除通知等,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方案。

醫保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堅持以人民健康爲中心,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合法、安全、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和基金監督管理執法體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爲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障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爲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醫療保障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書面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保人員代表等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見,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以下統稱醫藥機構)等單位和醫藥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醫藥服務行爲,促進行業規範和自我約束,引導依法、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

第八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範圍。

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補充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準,並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範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第十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做好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覈及支付等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醫藥機構建立集體談判協商機制,合理確定定點醫藥機構的醫療保障基金預算金額和撥付時限,並根據保障公衆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務的需要,與定點醫藥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藥服務行爲,明確違反服務協議的行爲及其責任。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醫藥機構名單。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服務協議訂立、履行等情況的監督。

第十二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結算和撥付醫療保障基金。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藥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維護公民健康權益。

第十三條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務協議,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暫停或者不予撥付費用、追回違規費用、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解除服務協議;定點醫藥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有權進行陳述、申辯。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定點醫藥機構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由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覈評價體系。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範的行爲。

第十五條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覈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範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牀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範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複開藥,不得重複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範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第十六條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及時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全面準確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並主動出示接受查驗。參保人員有權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

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託他人代爲購藥的,應當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

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不得重複享受。

參保人員有權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供醫療保障諮詢服務,對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八條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過程中,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不得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點醫藥機構不得爲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等人員不得通過僞造、變造、隱匿、塗改、銷燬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條醫療保障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醫療保障、衛生健康、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應當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建立溝通協調、案件移送等機制,共同做好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爲和醫療費用的監督,規範醫療保障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違法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爲。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服務協議管理辦法,規範、簡化、優化醫藥機構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程序,製作並定期修訂服務協議範本。

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服務協議管理辦法,應當聽取有關部門、醫藥機構、行業協會、社會公衆、專家等方面意見。

第二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和共享,創新監督管理方式,推廣使用信息技術,建立全國統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實施大數據實時動態智能監控,並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第二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保障基金風險評估、舉報投訴線索、醫療保障數據監控等因素,確定檢查重點,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會同衛生健康、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公安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對跨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爲,由共同的上一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檢查。

第二十七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被檢查對象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複製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請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和專業人員協助開展檢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開展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九條開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且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對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拒絕、阻礙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三十條定點醫藥機構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調查期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採取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費用監控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定點醫藥機構拒不配合調查的,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保障基金結算。經調查,屬於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不屬於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

參保人員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調查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暫停聯網結算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全額墊付。經調查,屬於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不屬於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

第三十一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爲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工作中獲取、知悉的被調查對象資料或者相關信息用於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毀損、非法向他人提供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和商業祕密。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定點醫藥機構、人員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據信用評價等級分級分類監督管理,將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行政處罰結果等情況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其他相關信息公示系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懲戒。

第三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檢查結果,加大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違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爲進行舉報、投訴。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並對舉報人的信息保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二)未履行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覈及支付等職責;

(三)未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通過僞造、變造、隱匿、塗改、銷燬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分解住院、掛牀住院;

(二)違反診療規範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複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

(三)重複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四)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五)爲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將不屬於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七)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爲。

第三十九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或者沒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

(三)未按照規定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

(四)未按照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六)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藥服務;

(七)拒絕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四十條定點醫藥機構通過下列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一)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

(二)僞造、變造、隱匿、塗改、銷燬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

(三)虛構醫藥服務項目;

(四)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爲。

定點醫藥機構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爲目的,實施了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爲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按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於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一)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複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爲目的,實施了前款規定行爲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或者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的;或者通過僞造、變造、隱匿、塗改、銷燬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禁止從事定點醫藥機構管理活動,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挪用醫療保障基金的,由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退回的基金退回原醫療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四十六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篡改、毀損、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商業祕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居民大病保險資金的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醫療保險管理制度 篇三

改革的任務和原則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覆蓋範圍和繳費辦法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爲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爲統籌單位,北京、天津、上海3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範圍內實行統籌(以下簡稱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爲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着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要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爲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爲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範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覈算,不得互相擠佔。要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挪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並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各級財政預算解決。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統籌地區應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加強醫療服務管理

要確定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範圍和標準。勞動保障部會同衛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服務的範圍、標準和醫藥費用結算辦法,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相應的實施標準和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包括中醫醫院)和定點藥店管理。勞動保障部會同衛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定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中西醫並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的原則,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並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在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時,要引進競爭機制,職工可選擇若干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持處方在若干定點藥店購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定點藥店購藥藥事事故處理辦法。

各地要認真貫徹《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發[1997]3號)精神,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以較少的經費投入,使人民羣衆得到良好的醫療服務,促進醫藥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要建立醫藥分開覈算、分別管理的制度,形成醫療服務和藥品流通的競爭機制,合理控制醫藥費用水平;要加強醫療機構和藥店的內部管理,規範醫藥服務行爲,減員增效,降低醫藥成本;要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在實行醫藥分開覈算、分別管理,降低藥品收入佔醫療總收入比重的基礎上,合理提高醫療技術勞務價格;要加強業務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醫藥服務人員的素質和服務質量;要合理調整醫療機構佈局,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衛生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機構改革方案和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有關政策。國家經貿委等部門要認真配合做好藥品流通體制改革工作。

妥善解決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帳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爲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工現有的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作爲過渡措施,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覈准後列入成本。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爲基數繳納。

加強組織領導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宣傳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廣大職工和社會各方面都積極支持和參與這項改革。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任務、原則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精心組織實施,保證新舊制度的平穩過渡。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從1999年初開始啓動,1999年底基本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決定的要求,制定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規劃,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統籌地區要根據規劃要求,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執行。

勞動保障部要加強對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財政、衛生、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確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醫療保險管理制度 篇四

(一)機構管理

1、建立醫院醫保管理小組,由組長負責(組長由副院長擔任),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醫保工作。

2、設立醫院醫保辦公室(以下簡稱“醫保科”),並配備2名專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院醫療保險工作。

3、貫徹落實市社保局有關醫保的政策、規定。

4、監督檢查本院醫保制度、管理措施的執行情況。

5、及時查處違反醫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並有相關記錄。

6、加強醫療保險的宣傳、解釋,設置“醫療保險宣傳欄”,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已設置投訴箱),保證醫療保險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醫療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不推諉病人,接診時嚴格覈對《醫療證》、卡與參保人員本人相符,發現就診者身份與所持《醫療證》、IC卡不符時,應扣留醫療保險證,及時報告醫院醫保科,醫院醫保科及時上報市醫保中心。

2、診療時嚴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的原則。

3、藥品使用需嚴格掌握適應症。

4、收住病人時必須嚴格掌握入院標準,杜絕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掛名住院和其它不正當的醫療行爲;住院用藥必須符合醫保有關規定,使用自費藥品必須填寫自費藥品患者同意書,檢查必須符合病情需要。

5、出院帶藥嚴格按規定執行。

(三)藥房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國家發改委制定公佈的藥品零售價格,按醫院藥品採購供應制度採購藥品。

2、公佈本院所使用的藥品價格及一次性醫用材料價格,接受監督。

3、確保醫療保險藥品備藥率達標,不得串換藥品。

(四)財務管理制度

1、認真查對參保人員的醫保病歷、IC卡,把好掛號、收費關,按市醫保中心醫保費用管理的要求,準確無誤地輸入電腦。

2、配備專人負責與市醫保中心醫保費用結算和銜接工作,並按醫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3、新增醫療項目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醫保中心上報。

4、嚴格執行醫保中心的結報制度,控制各項相關指標,正確執行醫療收費標準。

5、對收費操作上發現的問題,做到及時處理,並有相關處理記錄。

6、參保人員出院結帳後,要求查詢收費情況,醫保窗口和財務室做到耐心接待,認真解釋,不推諉。

(五)信息管理制度

1、當醫保刷卡出現錯誤時,窗口工作人員及時通知醫保科,由窗口工作人員利用讀卡程序來檢查卡的質量,如卡有問題,告知持卡人到市醫保中心查詢。

2、當醫保結算出現問題時,窗口工作人員及時通知醫保科,由醫保科來查對,確保結算正確,如在查對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和醫保中心溝通、協調。

3、信息管理員做好醫保的數據備份,定期檢查服務器,確保醫保系統的正常運行。

醫保管理制度 篇五

1、對醫保患者要驗證卡、證、人。

2、定期對在院患者進行查房,並有記錄。

3、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實行宿牀制,凡符合住院標準患者住院期間每日24小時必須住院。

4、住院期間醫療卡必須交醫院管理。醫療證患者隨身攜帶,不準交未住院的醫療卡、證放醫院管理。

5、建立會診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轉院質量。

6、如有利用參保患者的名義爲自己或他人開藥、檢查治療的`,經查清覈實後將進行處罰,並取消醫保處方權。

7、嚴禁串換藥品、串換診療項目、串換病種、亂收費、分解收費等行爲。

8、嚴禁誤導消費、開大處方、重複檢查。

9、嚴格控制參保病人的醫療費用,嚴格執行抗生素使用指導原則等有關規定,實行梯度用藥,合理藥物配伍,不得濫用藥物,不得開人情處方、開“搭車”藥。

10、參保病人出院帶藥應當執行處方規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帶藥不得超過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過7天。

11、嚴格按照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準確、完整地記錄診療過程。

醫療保險管理制度 篇六

爲了做好本院醫保工作,爲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保證我院醫療保險診療工作的有序開展,根據省、市、區醫保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門診管理

1、參保病人來院就診應持醫保卡和身份證及病歷本到窗口掛號,各窗口工作人員應主動詢問是否爲參保人員,校對醫保卡與證曆本是否相符。

2、就診醫生應按照醫保有關規定,對就診人員進行身份驗證,杜絕冒名就診。

3、檢查、治療、用藥要按規定認真書寫門診病歷;屬“特殊病種患者”應主動出示專用證曆本,醫師亦應主動詢問;符合規定病種的檢查、治療及用藥應記在規定病種病歷中。

二、住院管理

1、參保人員住院時病區醫師或護士首次詢問病史一定要問清參加醫保類別,並進行身份驗證,杜絕冒名住院;外傷病人醫師一定要詳細詢問外傷的原因、地點,杜絕交通事故、自殺、自殘、打架鬥毆、職工工傷列入醫保住院範疇,同時填寫外傷登記表,登記表上須有單位或街道、村委證明蓋章。

2、收費項目必須與醫囑相符,有費用發生的檢查項目,要把檢查結果附在住院病歷中,保持病案的完整。

3、期間需審批的藥品、治療及診療項目,使用前(除

急診外)均需審批;屬自理、自費的項目,醫師在使用前向病人或家屬講明(或填寫知情同意書),請病人或家屬簽名後生效。

4、費用必須按明細輸入,不得按收費大項輸入(如檢查費、治療費、材料費等);自費項目不得用其他項目名稱替代收費。

5、出院帶藥根據病情,一般不得超過15天量(按住院用量計算)。規定病種、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肝炎、肺結核、出院帶藥不超過一月量。出院後需做的各項檢查、治療,包括換藥、都不得記入病人住院費用中。

6、出院時護理部均應出具出院的疾病診斷,不輸入出院診斷一律不能結帳。

三、衛生材料審批管理

1、醫用衛生材料的臨牀使用需經相關職能部門審覈、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已經批准的除外)。

2、審批流程:

(1)由臨牀醫生填寫“新增衛生材料採購申請表”,表中材料名稱、規格、用途、材料生產單位、代理單位、需要數量、參考單價等項目需填寫完整,科主任簽署意見。

(2)財務科根據《貴州省醫療服務價格標準》中的相關規定,由物價員審覈並簽署意見。

(3)醫保辦根據《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中的相關規定,由醫保經辦人員審覈並簽署意見。

(4)分管負責人審覈並簽署是否採購意見。

(5)分管領導審批同意購置並簽署意見。

3、已經審批的衛生材料再次使用時無需審批。

4、未經醫保審覈、分管領導審批同意的衛生材料在臨牀使用後所產生的不能列入醫保支付等情況由申請科室負責。科主任爲第一責任人。

四、轉院轉診管理

因病情需要轉往上一級醫院、省外醫院或非定點醫院診治的病人,請醫生在證曆本上寫明轉院原因和轉往醫院名稱,並填寫轉院審批單,請上一級醫生簽字(屬科主任者應本人簽名),醫保部門審批同意後轉院。

五、醫療費用管理

1、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規定,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規定,醫療保險服務設施管理。

2、屬自理、自費項目的按相關管理規定嚴格執行。

3、當發現下列行爲的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的經濟處罰。

(1)診治、記帳不校驗證曆本(卡)或弄虛作假,將非參保人員的醫療費和不應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和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有關規定的。

(2)病歷記載不清楚,不完整,與發生費用不符的。

(3)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和分解收費項目的。

(4)採用病人掛名住院或讓病人住進超標準病房並將超標準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

六、用藥管理

1、參保人員就醫用藥範圍,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頒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20xx版)》執行。參保人員使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屬乙類目錄的,應先由參保人員自理5%(個別藥品需自理10%~30%),再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使用中藥飲片所發生的費用,除省內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藥品(包括單味和複方)外,均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根據病情中西藥處方量門診急性病不超過3天量;慢性病不超過15天量;納入規定病種的疾病及高血壓、冠心病、肺結核、糖尿病、癌症不超過一個月量,住院患者出院帶藥,醫保不超過一個月量。

2、對控制使用的藥品,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有關規定執行。診治醫師簽署意見,醫保辦審批蓋章後方可進入醫保支付範圍使用。

3、根據病情需要使用醫保規定以外的藥品應告知病人或家屬,經病人或家屬同意並簽字後,按自費處理,未經同意而超範圍費用由開單醫師負責。

七、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管理

參保人員就醫過程中檢查、治療、住院牀位費等,均按照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公佈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有關規定執行,如需超範圍使用醫保不支付的項目,應首先徵得參保人員或

家屬的同意(病人或家屬簽署自費醫療項目知情同意書),未經同意的而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由開單醫師負責。

八、醫保信息維護管理

1、醫保新政策出臺時,按統一要求及時下載和修改程序,使其符合規定,爲參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醫服務。

2、妥善維護醫保中心提供的終端軟件,不得出現人爲原因導致數據篡改、丟失或設備損壞。醫保系統出現故障時應及時向醫保中心信息處報告,並限期排除,以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

3、每天檢查圈存轉發和上傳下載的程序是否正常,如死機要進行程序重啓動。上傳下載的時間間隔不能設置太長(一般爲20分鐘),更不能關掉上傳下載進程,導致數據不能及時上傳下載,影響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嚴禁修改數據庫中的索引和觸發器。

4、每月對賬產生不符時,數據修改要根據發票如實修改,數據修改要嚴謹,不得隨便修改明細和總賬數據。

九、處罰規定

醫保辦定期和不定期開展現場督查,發現醫師未經校驗患者身份,發現醫保證曆本、卡與患者本人不符的,視情節扣責任人50-200元;默許或縱容患者冒名就診並以醫保名義記賬的,發現一次扣責任人500~1000元(最多可爲該費的十倍及以上)。

醫保管理制度 篇七

1、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醫保工作的規章制度。

2、努力學習、宣傳醫保政策規定,提高業務素質。積極主動的`支持、配合和協調醫保部門的各項工作,並結合實際運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3、負責全院醫保管理工作。協調好醫保管理中心,參保職工、醫院等多方面的關係,爲醫保患者營造一個通暢的綠色就醫通道。

4、根據有關醫保文件精神,嚴格掌握醫保病種範圍和用藥範圍,確保參保人員享受基本的醫療保證和優質的醫療服務。

5、規範醫療行爲,確保醫療安全,保證工作序的運行。

6、設專人負責計算機醫保局域網的管理和維護,保證計算機硬件、軟件和系統的正常運行。

醫保管理制度 篇八

爲了全面運用各種統計調查方法,系統、準確及時地反映醫院各項工作基本情況,開展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爲醫院科學決策提供信息服務,充分發揮統計監督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統計報表是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的表式,統一的指標項目,統一的報送時間,自下而上逐級定期提供基本統計資料的調查方式方法。統計報表具有統一性、全面性、週期性、可靠性等特點。目前我院統計報表,是由國家統計報表、業務部門統計報表、地方主管部門統計報表和內部統計報表組成。

第二條 統計信息網的構成

1.綜合統計:包括上級各種統計報表要求的。

2.專業統計:包括醫務、護理、藥劑、院感、醫保、財務等統計。

3.基層統計,包括各科室的統計報表和各單位的原始記錄。

第三條 統計人員要求

1.各部門應安排素質好,責任心強的員工,擔任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統計人員應按照《統計法》的要求,認真負責的搞好各項統計工作並加強學習,參加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

2.統計人員享有所轄範圍內的統計調查權,統計報告權及統計監督權,被調查部門和人員應積極協助統計人員工作,及時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料和情況。

3.各部門統計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統計工作的正常進行和連續性。

第四條 統計報表和統計臺賬

1.統計報表是各部門通過統計數字向上級機關報告本部門,在業務、經濟等方面工作情況的主要形式,各級領導及統計人員都應重視統計報表的編制和報送,各部門領導對上報報表均要簽名以示負責。

2.上級主管部門佈置醫院填報的統計調查表,由醫院相關部門統計人員及時準確的填制,並呈報主管院長審覈、簽字。個別上級專業部門直接佈置的有關專業部門的調查表,由相關專業部門按照上級要求填寫,同時抄送績效辦一份備案,保證醫院統計資料的統一性與完整性。

3.醫院內部的全面性統計調查表。其內容包括上級要求的項目,醫院領導所需要的系統性資料,以及有關部門所需的重要數據,由醫院統計人員統一制定表格,統一編號,經院長審批後統一下達,其他任何部門均不得向各自以外的部門制發統計調查表。

4.醫院統計報表分年報、半年報、季報、月報及不定期一次性報表5種。

5.各部門務必按規定認真提供統計資料,不虛假、瞞報、遲報,也不準隨意修改統計資料;各級統計人員收到下級統計人員的統計資料後,及時進行審覈,如發現問題及時責成有關統計人員予以覈實和修正。

6.原始記錄是統計報表的基礎統計臺賬,是系統整理和積累統計資料的重要工具,統計人員要認真做好這兩項工作。

第五條 統計資料管理

1.所有統計資料均爲內部文件限制,某些屬於機密甚至絕密性質,按醫院有關保密工作規定辦理,未經批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

2.醫院統計資料使用分級管理辦法,各部門統計人員,負責管理上級報表原稿,各部門上報的報表資料,各項文件和資料原稿的文件。各專業統計人員保管本專業統計資料。基層部門保管統計的資料,年終一次整理,上交所在統計部門人員集中保管。

3.對外公開發表統計數據,在醫院領導批准後,由醫院統計人員統一辦理。醫院各部門向上級部門彙報情況,在重要會議作報告或公開發表文章中所引用的統計數據,由提供資料人員,統計人員進行覈實,保證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一致性。

4.關於統計資料的裝訂整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均按檔案管理規定辦理。

第六條 統計人員職責

1.醫院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

(1)全面組織醫院統計信息網,安排統計工作任務。

(2)及時準確,全面地報送上級佈置的統計表及其他統計資料。

(3)組織落實統計基礎工作,檢查指導基層統計工作。

(4)開展統計分析和調查研究,適時的提出統計綜合分析和調查研究報告。

(5)統一管理各項基本統計資料,系統完整的整理各個時期的統計資料,定期公佈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和經營指標完成情況。

2.各部門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

(1)全面組織本專業系統內的統計。

(2)及時準確的向醫院統計人員及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報表和其他統計資料。

(3)深入基層部門檢查原始統計和統計臺賬的登記質量,採取措施不斷改進本專業登記統計工作。

(4)認真分析本專業統計資料,總結成績,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爲主管領導提出分析報告,向醫院統計人員提供專業分析資料。

3.基層統計人員主要職責。

(1)審覈彙總、統計原始記錄資料,及時報送各種統計報表及完成各項調查任務。

(2)認真分析各項統計資料,及時向主管部門負責人提出部門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爲開好部門分析會提供高質量數據。

(3)檢查原始記錄的真實情況,幫助指導有關人員填寫好原始記錄,做好統計臺賬登記工作。

醫療保險管理制度 篇九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開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檢查的工作部署,爲加強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管,促進醫療保險制度穩健運行,維護和保證參保人員的基本待遇和權益,保障醫療保險基金健康運行,決定在我省開展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專項檢查,現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檢查目的

通過檢查,查找醫療保險基金使用和經辦管理中存在的風險,查處違法違規問題,提升監督水平,促進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和經辦機構規範管理,逐步形成自我約束的機制,更好地維護基金安全。

二、檢查內容

(一)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使用辦法制定和執行情況。主要包括:同級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制定醫保基金管理使用辦法,政策導向,制度執行情況等。

(二)20xx年以來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對醫保基金的管理情況。主要包括:醫療保險基金徵繳、管理情況;醫療費用審覈、結算和支付情況。各統籌地區貫徹落實省廳《關於加強全省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監管的通知》(贛人社字〔20xx〕324號)的情況。

(三)20xx年以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協議簽訂和管理情況,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醫保基金的使用情況。主要包括: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履行情況;醫保基金劃撥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是否存在欺詐、騙取醫保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爲。

必要時,可延伸到以前年度和醫保基金財政專戶及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

三、檢查方式和步驟

主要採取自查和抽查方式進行。設區市、縣(區)和醫療保險行業封閉管理單位組織對本級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使用情況全面自查;在自查基礎上由省、市組織進行抽查。檢查工作由各級基金監督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醫療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配合。具體步驟:

(一)制定方案。各設區市根據本方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檢查實施方案,於6月10日前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開展培訓。6月下旬,廳裏組織對各設區市、縣(區)和醫療保險行業封閉管理單位基金監督機構、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參加檢查的人員進行培訓。

(三)自查。7-8月份,各設區市、縣(區)和醫療保險行業封閉管理單位開展自查。

(四)抽查。9-10月,省、市兩級抽查。省檢查組抽查2個設區市市本級及所轄的2個縣(區)(其中,一個縣區抽查一級、二級定點醫療機構各不少於2家)和2個行業醫療保險封閉管理單位。設區市抽查範圍自定。各設區市自查、抽查情況於10月底前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五)工作總結。省基金監督機構總結匯總我省檢查情況於11月底前上報部基金監督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醫保基金專項檢查,是管好用好基金、維護參保人員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配備醫學、醫政等專業人員,保障工作經費,同時根據實際,可協調紀檢、審計、衛生、財政、藥監、物價等部門及中介機構共同參與,確保檢查工作順利進行。

(二)明確工作重點。各地要根據當地基金支付模式,結合以前年度稽覈、檢查和整改情況,年度考覈及羣衆舉報線索等,分析近期就診、住院和費用支出異常情況,找準檢查重點,採取有效方法,切實發現存在的問題,確保檢查質量。

(三)嚴肅基金紀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屬於醫保經辦機構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屬於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要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和服務協議作出處理,並及時追回基金,對套取、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爲,要依法作出處理。檢查中遇到的重大事項和難以處置的問題,要及時上報。

(四)認真總結經驗。通過這次檢查,要掌握醫保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風險點,理清檢查思路,把握檢查要點,熟悉檢查路徑,提高檢查能力。同時,探索建立日常審覈、重點監控、問題調查與反欺詐聯動的工作機制,從源頭上防範醫保基金管理使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