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的案例分析
青少年犯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一[1]:
2013年12月初的一天,在天微微亮時,也就是6點20分左右,山東省東營市分局勝利派出所介紹一通急促的電話,報案的內容是,在所管區域內的一所司法警官學院發生了一起持刀傷人事件。行兇的是扈強,只是一位14歲的學生。
在學生宿舍裏的監控所拍到的這樣的畫面。這天早上,同學們,和往常一樣準備集合出操,穿着黑色特警服,頭戴作訓帽的14歲少年,扈強趁同學小磊不備,突然衝上去,用一把小刀在小磊的脖子上,胸腹部等要害部位連捅數刀,隨後迅速離開現場。
受害人小磊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小磊身中十餘刀,幾乎刀刀致命,因心臟破裂,右勁外靜脈破裂死亡。
據瞭解,扈強是一個14歲的少年。當有人問他,知道殺人的後果嗎。他回答,我就想弄死他,反正我才十四歲,殺人不必償命。
扈強正是因爲在司法學院上學,對於法律有一定的瞭解,才說出:“反正我才十四歲,殺人不必償命”。這令人震驚的話。在扈強案的處理過程中,警方通過扈強的母親瞭解到,扈強的母親對於扈強非常的溺愛,一有什麼事情發生都認爲是別人的錯,自己的孩子沒有錯。而扈強的父親則是一個非常嚴格的父親,一有什麼問題通常以武力解決,缺少說服教育。這一軟一硬的家庭教育環境,長期以往,對扈強的生理、心理的成長帶來不可磨滅的不良影響,他會產生和常人不同的看法,從而採取一些衝動的,易怒的極端行爲。
2.案例二[2]:
2014年1月,一位只有15歲的少年張磊(化名),沒有猶豫的用刀扎死了正在熟睡中的室友,然後他在廁所點起煙,靜靜的等待警察的到來。
根據在處理此案的檢察官瞭解,張磊殺人的起因,只是簡單的“不滿室友開玩笑”。而當警方問他,爲什麼留在殺人現場時,張磊還解釋道:“我覺得沒有把室友們全部殺了(原先想把其餘四名室友一起扎死滅口,共五名室友。),我逃跑也沒有意義,我不逃跑的話還屬於自首”。
原來,張磊在作案前先在網上查詢資料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拘捕行爲,供認犯罪事實,視爲自首。所以,司法機關認定張磊是有自首情節。張磊還說,他是知道殺人是犯法的,但是他因爲不滿室友開玩笑,說了要殺他們滅口,也就不管判幾年了。在犯罪前,他還特意在網上查詢到,未成年人犯罪是不會判死刑的,所以就更加肆無忌憚了。
對於大多數人想要犯罪,會因爲害怕要坐牢,我國的刑法會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然而,張磊確是因爲未成年,還把做牢當成以後復出社會的“歷練”,所以他敢漠視生命,踐踏法律。
以上兩個案例突出了青少年對於法律武器使用錯誤的問題。同時也突出了青少年對法律的認識有所欠缺,或者是錯誤的認識,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一大原因。如果在青少年稍微有點苗頭出現時,身邊的家人,朋友能對其進行正確的引導,使青少年明白應該運用法律保護自己,而不是運用法律傷害別人。法律是國家制定並實施的,有明示、預防、矯正作用,規定了什麼是可以做,什麼是不可以做,並且法律應該是正義的,是每一個公民應該遵守的權利和義務。就能很好的預防減少青少年犯罪的產生。
青少年自身也應該正確學習法律知識,嚴格要求自己,正確認識法律,做一個知法、懂法、合法的好公民,並且能妥善、合理、有效的運用到日常生活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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