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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報告多篇

案件分析報告多篇

【第1篇】關於離婚案件審理情況司法統計分析報告

關於離婚案件審理情況司法統計分析報告

家庭是社會構成的基本單位,其穩定與否直接關係到社會穩定大局。離婚不僅給家庭帶來無法彌補的傷害,也不利於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及和諧社會構建。本文將通過對我市離婚案件統計數據的分析,從中探求離婚訴訟案件的特點和引發的原因,並有針對性地提出建議和對策。

一、統計數據及特點:

20xx年,我市兩級法院共審結民事案件10675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3715件,佔民事案件的34.8%,與20xx年相比(審結民事案件10639件,婚姻家庭案件3128件,佔民事案件的29. 4%)收結案數量及比重均有所上升。其中一審調解結案1173件,撤訴341件,調撤率達47.76%,二審調解結案35件,撤訴9件,調撤率達39.68%,平均調撤率爲37.92%。

反映我市離婚案件的兩個特點:

1、離婚案件收案數量逐年增加。

2、各類民商事案件中,離婚案件調撤率最高。

二、離婚案件的主要特點、原因:

1、離婚雙方感情基礎薄弱,結婚時間一般不長。

一些年輕人思想過於開放,婚前缺乏瞭解,相處時間較短,沒有婚姻基礎,視婚姻爲遊戲,在沒有完全瞭解對方的情況下就草率結婚,婚後不久因雙方性格不合沒有感情等種種原因而導致離婚的1115件,比06年的982件有明顯上升趨勢,佔07年審理離婚案件的30%,此類婚姻一個明顯特點是,夫妻雙方一般都是經人介紹相識的,幾乎沒有多少戀愛了解時間。其中結婚不到一年的45件,佔4%;結婚1—3年的167件,佔15%;結婚3—5年的346件,佔31%;結婚5—10年的279件,佔25%。

2、外出打工人員離婚案件增多。

目前我市法院所審理的農村離婚案件中,外出打工人員離婚率佔74%,較之06年有8%的上升。我省是全國勞務輸出大省,我市外出務工人員在全省又佔前列,勞務輸出已成爲我市的一大支柱產業。外出打工人員由於接觸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維方式、價值取向、生活習慣和社會身份較之過去有了很大改變,給以前相對較爲穩定的婚姻帶來了較大沖擊。由於雙方長期分居,難以培養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逐漸走向破裂。

3、女方起訴男方離婚案件增多。

20xx年受理的3128件離婚案件中,女方提出離婚的有1845件,佔58.9%;20xx年受理的3715件離婚案件中,女方提出離婚的有2266件,佔60.9%,有一定幅度的上升。一方面反映了現代女性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的覺醒,另一方面也說明了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特別是由於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離婚案件近年來不斷上升,婦女維權道路任重而道遠。

4、婚外戀和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比例大。

隨着社會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人們物質生活水平提高,傳統的婚姻觀念發生變化,不再滿足於平淡的婚姻生活,外遇問題成爲引發離婚的又一主要原因。近年來,因網絡交往引發婚外戀,進而導致離婚的案件明顯增多。

5、調解結案率較高。

隨着人們對新事物接觸的增多,觀念的逐步開放,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的表現比以往要冷靜和理智,能夠以正常的心態對待離婚,雙方的情緒相對平和,不致於嚴重對立使矛盾激化,離婚案件的審理可以在平穩的訴訟環境裏進行,調解工作容易開展。尤其是當事人年齡越小、結婚時間越短,離婚案件調解率越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年輕人思想開通,好和好散;另一方面雙方一般尚未生育,不涉及子女撫養問題,離婚沒有後顧之憂。值得注意的是離婚案件的調解離婚率偏高,有的基層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經調解離婚的高達97%。這是由於夫妻雙方通過猜疑、吵打、冷戰,對和好都不再抱希望,認爲婚姻已走到盡頭,於是理智地採取法律途徑選擇分手,並就子女撫養及財產問題達成一致。

三、離婚案件審判過程中凸現的問題

1、女方當事人訴訟能力較低。特別是在鄉村,較之男性,女性的文化層次普遍偏低,大多數女性習慣於將糾紛提交法院,認爲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識的缺乏使得她們不懂如何運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所舉證據證明力不高,難以實現其訴訟目的。有些女性當事人庭審時質證、辯論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駁對方,發言往往偏離焦點,過分糾纏細枝末節,表達不清。

2、缺席審理離婚案件增多。審判實踐中,缺席審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種是由於一方長期在外打工,不與家人聯繫,處於下落不明狀態,採取公告送達而缺席開庭;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開庭;也有當事人爲達到離婚目的,可能隱瞞在外務工一方當事人的有關真實信息,致使對方無法到庭。缺席審理,法庭往往無法調查覈實雙方的真實意思,若僅憑原告提供的證據和陳述審理,難以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以破裂,財 產狀況難以查明,子女撫養問題不易處理,可能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3、當事人取證困難。由於離婚訴訟主要是人身關係,尤其是事關感情,隱祕性較大,只有當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與雙方都有一定關係,往往或礙於情面不願作證或有利害關係證明力較弱,這使得法官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認定難以把握;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也因民間借貸合同的不規範而導致舉證困難。特別是向自己親友借債,往往由於無任何形式,債權人的證言因利害關係難以認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情形而導致離婚的,由於女性自身的生理差異,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內部侵害,但舉證確困難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過錯行爲,因其具有很大隱蔽性,當事人採取偷拍、偷錄方式取證的,合法性得不到認可又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使得大部分當事人無法完成舉證責任,損害賠償的請求難以得到支持。

4、夫婦共同財產分割漸成焦點。多數離婚訴訟當事人對離婚無異議,卻爲了財產分割爭論不休,互不讓步。當事人爲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採取一切手段,轉移、隱匿共同財產、虛報債務,加之這些證據難以調查,有些根本無法查明,難辨真僞,使得法官對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給公正審理帶來困難。

5、離異家庭“問題孩子”成爲社會難題。由於離婚後,有些撫養方忙於組建新的家庭,對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盡撫養義務或怠於撫養,或雙方均不盡義務,將孩子丟給年邁的爺爺奶奶,使這些兒童缺乏父母的親情呵護,疏於管教,脆弱的心靈過早的蒙受陰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單親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護等方面出現斷層和缺位,較易引發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四、離婚案件審理的發展趨勢:

1、離婚人羣低齡化將成爲主要趨勢。80後一代正處於初入婚姻階段,這一代年輕人婚姻觀念較之父輩大幅度開放、積極追求新奇事物、責任感相當偏弱,大量出現的“閃婚”、“閃離”現象也透視着這一代人婚姻忠貞觀念的淡化,離婚案件低齡化已成爲社會熱點問題和普遍現象,在今後離婚案件中的比例將呈上升趨勢。

2、子女撫養新問題日益突出。隨着社會進步,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撫養問題不再單純是撫養費、探視權問題,還擴展到子女生病、讀大學等大額支出如何承擔。因婚外戀產生的非婚生子女欺詐性撫養賠償、婚生子女否認、非婚生子女準正也日漸成爲新名詞,目前學術界已有研究,但在實踐中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急需《婚姻法》制定相應條款,以便給審理工作提供依據。

3、夫妻共有財產呈現出內容新、數額大、資金來源複雜等特點。隨着經濟水平的提高,夫妻共有財產從以往單純的金錢和實物,日趨發展爲房地產、古董收藏、公房使用權、個體商店經營權、公司股權等大額款項,夫妻共同財產的資金來源也更復雜。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認定難度增大,應更加慎重。

4、“問題兒童”將增多,成爲社會問題。離婚率的上升,必然出現更多離異家庭;離婚人羣低齡化,使得更多年齡幼小的孩子成爲單親兒童;撫養方對子女怠於履行撫養義務,導致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親情缺失,成爲問題兒童的比例必然增大。另外,撫養方損害子女利益的新情況也增多,例如將離婚時雙方贈與子女的房產私自過戶到自己名下甚至變賣、將贈與子女的收藏品隱匿或變賣,這類情況在今後的審理中也將成爲重點。

5、導致離婚的因素將不斷增多。而且隨着通信手段的進步,交往渠道的擴展,婚姻忠貞觀念的淡化,導致離婚的因素增多,今後將出現大量新的情況。

五、對離婚案件審判中問題解決的建議和對策

1、加強對離婚當事人的訴訟引導。針對離婚案件當事人訴訟能力差異大,經濟地位不平衡,收集證據難,社會影響大的特殊性,訴訟過程中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引導顯得尤爲重要。法院要強化庭前指導,做好釋明工作,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瞭解舉證責任分配,知曉舉證不利的後果,並在庭審中適當指導當事人圍繞焦點舉證、質證、辯論。

2、樹立正確的婚姻觀。要充分發揮司法機關、婚姻管理機關、農村基層組織等多方面的職能作用,通過庭審講法、到基層社區發放法制宣傳資料、講授法制課、與全市縣區各廣播媒體聯合進行法制宣傳等方式,進一步強化婚姻法的宣傳,使婚姻法中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忠誠等婚姻思想深入每一對夫妻。加強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違法婚姻,減少離婚案件發生的隱患。推動社會公衆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增強責任感,同時也引導確實感情破裂的當事人學會依法維權,有力維護自身權益。

3、依法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政府要對農村的勞務輸出規範管理,正確引導,關心民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解決其在農村的子女入托入學問題,解決農村無子女戶和兩女戶的生活和供養問題;勞動監察部門要主動履行職責,監督檢查用工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嚴格作息、休假制度;用人單位要關愛農民工,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要儘量解決農民工兩地分居的問題,可爲民工提供夫妻宿舍、週末夫妻房,逐步爲改善民工的居住條件和增加民工夫妻團聚的機會創造條件。

4、充分挖掘現有司法資源。指派年富力強、辦案經驗和人生閱歷都較爲豐富的法官專門審理此類案件,進一步提高辦案效率和案件質量,同時根據當前申請離婚當事人多爲女性的特點,適當安排女法官辦理此類案件,通過女性與女性之間的設身處地的溝通做好思想工作,儘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5、建立多元化調處化解婚姻糾紛的機制。在強化訴訟調解的同時,針對不同年齡、不同層次的當事人和案件特點,廣開調解渠道,如邀請當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員中資歷較深、威信較高的親屬參與調解,邀請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領導或婦聯等基層組織、當事人所住社區的辦公人員或鄰居協助調解,邀請當事人的子女到場做工作參與調解,邀請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基層組織、鄉鎮司法所積極參與分析產生糾紛的原因,耐心做夫妻雙方的思想工作,幫助雙方明白彼此間面臨的差異和改進溝通方式,鼓勵夫婦雙方努力維繫婚姻,發揮家庭功能,減少婚姻中的衝突,即便通過調解雙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過調解將離婚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雙方矛盾越來越大、裂痕越來越深,也能夠取得第一手資料。

6、實行向婦女適度傾斜的原則。婦女相對處於弱勢,在婚姻家庭破碎後受到的傷害也相對較深,在合法的基礎上適當照顧女方,是司法關懷的一種體現方式。離婚時在財產處理方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大部分婦女的經濟條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要適度照顧婦女的利益,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而影響其正常行使離婚權利,避免婦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絕境。同時要充分考慮婦女對家庭的隱形貢獻,按照照顧婦女利益的原則給予婦女適當補償。對於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訴訟代理人的農村婦女,法院在依法減免其訴訟費用的同時,可以主動與法律援助部門聯繫,爲其申請法律援助,由律師無償爲其提供法律幫助,平等保護她們的訴訟權利。

7、加強對離異家庭子女的保護。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僅要考慮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還要做好父母雙方的法制教育,非撫養方及時支付撫養費,撫養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視權,使子女能夠感受到父母雙方的溫情,雙方相互,監督減少對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議有條件的法院可以與離異家庭、子女就讀學校建立聯繫卡,時時回訪溝通,瞭解子女生活學習情況,及時制止對子女利益損害情況發生,使我們的審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護離異家庭子女,防止其成爲問題少年。

8、強化離婚案件的調解工作。利用調解前置程序,理清雙方的婚姻狀況及爭執焦點。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司法解釋,將婚姻糾紛列入調解前置程序的框架,這樣便於法官及時瞭解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涉訴原因,是否有調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數“對症施藥”。對夫妻感情較好的,只因一時衝動草率引訴的,可採用“冷處理”的方式;對雙方因誤解或誤會引起的離婚,幫助雙方消除誤會;對婚姻感情確以破裂,在調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應及時開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糾紛。審判中應貫徹和體現“能調則調,多調少判”原則,對死亡婚姻儘量勸離,讓雙方好聚好散,對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則應儘量調解和好。

8、依法嚴肅追究“過錯方”。由於社會交往形式的多元化,婚姻家庭問題也產生衆多新情況,導致離婚的原因也複雜多樣,給無過錯方造成精神損害的情形也不僅僅限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四種。例如因與他人通姦或生育與另一方不具有親子關係的子女等情形,無疑和法定的四種情形一樣都給無過錯方造成很大精神損害。另外,因無過錯方難以舉出對方過錯的證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損害賠償無法實現。這些均有悖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建議一方面擴大第四十六條的適用範圍,一方面加大法官依職權調查取證的權利。

結束語以婚姻和血緣關係建立起的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組織細胞。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必須建設好數以萬計的和諧家庭,這是構成社會和諧最穩固的基礎。“家和萬事興,家齊國安寧”。 這就是說,一家和,天下和;一家不和,四鄰不安。家庭是社會的縮影,家庭關係到每一個人的幸福,關係到整個社會的健康、穩定。婚姻家庭和社會是密切相關的,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從家庭開始,只有家庭和諧,整個社會纔會和諧。

【第2篇】案件分析報告格式

案件分析報告格式

一、案件爭議焦點

(一)豬撞闖進美容院傷人事件是否屬於意外事件;美容院是否可以據此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二)小a姑娘的損失到底應該由誰來賠償。

二、法律關係分析法

(一)小a與美容院之間是違約賠償法律關係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頭髮,實際上是在向美容院發出一個要約,美容院的理髮師幫小a姑娘修剪洗染,實際上是對小a姑娘發出的要約的一個承諾,並且承諾通知已經到達要約人,此時合同已經成立,並開始發生法律效力,但是由於此後豬撞人事件的發生,合同沒有完全履行,雖然理髮店本身沒有過錯,其違約行爲是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但合同是雙方行爲,只約束合同當事人,所以美容院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兩者之間是違約賠償法律關係。

(二)小a與b、c、d之間是侵權賠償法律關係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1 -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b老漢的豬直接傷害小a,b老漢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c大娘的狗驚嚇了b老漢的豬,對後續發生傷人存在間接結合(狗驚嚇豬的行爲只是製造了豬失控出走的條件,並不決定後來豬必然傷人或不傷人,也就是說豬傷人的直接過錯並不因狗驚豬的起因而無責,但事實仍存在因果聯繫),所以b、c需對受害人小a共同承擔無過錯責任,進行賠償;由於c大娘的狗是受到第三人d師傅的驚擾而撞到豬,d師傅作爲第三人存在一定的過錯,所以d師傅也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小a與三者之間是侵權賠償法律關係。

三、請求權基礎分析法

(一)合同請求權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爲時生效”。

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頭髮,實際上是在向美容院發出一個要約,美容院的理髮師幫小a姑娘修剪洗染,實際上是對小a姑娘發出的要約的一個承諾,並且承諾通知已經到達要約人,此時合同已經成立,並開始發生法律效力,但是由於外來原因致使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所以小a可以兩者之間存在合同而美容院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爲由提出合同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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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權請求權

1、小a與美容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意外事件又稱意外事故,是指由於非當事人故意或過失所引起的事故,即事故的發生是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且當事人主觀上沒有任何過錯。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之外發生的,它是指在當事人已經盡到合理的謹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發生了事先難以預料的事件意外事件有三個特徵:第一,行爲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行爲人的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損害結果不是由行爲人的行爲造成的,則談不上意外事件。第二,行爲人在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第三,引起損害的結果主要是不能預見的原因。也就是說,行爲人的行爲並不是引起損害結果的惟一原因。行爲之外且行爲人不能預見的原因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從而成爲引起結果的主要原因。 從民法的角度看,當事人對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或按照公平原則由受益人適當補償,或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責任。 本案中,小a到美容院接受服務,在美容院已經盡到合理的謹慎和注意的情況下,豬突然闖進美容院並造成小a的人身損害,這是美容院完全不能預料到的,屬於意外事件,美容院對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不承擔法律責任,應有豬的主人承擔賠償責任。

2、小a與b、c、d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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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受害人小a沒有任何過錯,那麼我們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第一,養豬人b、養狗人c、打狗人d是否有過錯;第二,三人的行爲與小a的損害是否有因果關係;第三,本案是否存在免責事由。

第一,打狗人d的行爲具有過錯。儘管d將偷吃豬肉的狗趕跑的行爲無可指責,但是,d在公共場合舉起肉刀氣勢洶洶地向狗追去的行爲可能會使狗受到驚嚇,極有可能傷及集市上人員的人身或財產的安全。對於這一行爲的後果,d是應當預見的,也是能夠預見的。養豬人b、養狗人c具有過錯。狗和豬都是危險性比較大的動物,應當拴養或圈養,而不是任其四處遊蕩,以免造成他人損害,這也是動物飼養人的法律義務。b作爲豬的飼養人,c作爲狗的飼養人,兩人在大街上閒聊,任豬和狗四處遊蕩,應認定其有過錯。

第二,在本案中,b、c、d三人的行爲是造成受害人小a損害的不可缺少的原因,它們構成了一條因果關係鏈,受害人小a的損害與d打狗、b疏於對豬的管理、c疏於對狗的管理之間存在着因果聯繫。就造成損害的原因而言,b的行爲是造成小a損害的直接原因,而c和d的行爲是造成小a的間接原因。正由於受害人小a的損害是由三人的行爲所造成的,所以,b、c、d三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爲人,他們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在本案中,受害人小a的損害是由b的豬所造成的,因此,在一般情況下,b無論是否有過錯,都應對受害人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那麼,本案中的打狗人、養狗人的過錯,是否可 - 4 -

以構成養豬人b的抗辯是由呢?應該是不可以的,因爲養豬人b自身也存在過錯,同時,養狗人c和打狗人d因他們都存在過錯,也不存在免責問題。所以,小a的損害是由b、c、d三人的過錯行文引起的,他們構成了共同侵權行爲,應當承擔共同責任。 四、案件判決

(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美容院應向小a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美容院在向小a承擔違約責任後,可以向b、c、d進行追償。

(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b、c、d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向小a進行賠償。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b、c、d應該承擔小a治療的各項費用,而且小a姑娘的額頭、耳朵和臉頰等多處被加熱器的高溫燙傷,嚴重毀容,屬於殘疾,所以,b、c、d也應該承擔其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小a姑娘的面部被嚴重燙傷,意外毀容,傷害了小a姑娘的健康,其健康權受到侵害,並且其精神受到巨大打擊,所以b、c、d應對其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第3篇】度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分析報告

度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分析報告

2007年度,在國土資源部的正確指導下,我省深入開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專項行動和土地執法百日行動,加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工作力度,持續深入開展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頓和規範工作,使我省國土資源管理秩序進一步好轉,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社會經濟發展。按有關要求,現將我省2007年度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報告如下:

一、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2007年,全省共發現各類土地違法案件3962件,涉及土地面積4951公頃,其中,涉及耕地面積2575公頃。屬於本年新發生違法的3459件,涉及土地面積3543公頃,其中,涉及耕地2056公頃,分別佔發現總數的87.3%、71.6%、79.8%。土地違法平均用地量爲1.25公頃/件,較上年上升了89%(2006年土地違法平均用地量爲0.66公頃/件)。

2007年,全省國土資源部門依法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2329件,涉及土地面積2917公頃,其中,涉及耕地面積1547公頃,立案率爲58.8%,有相當一部分新發生的違法行爲在加強動態巡查的過程中被及時制止。發現隱漏案件503件,涉及土地面積1407.8公頃;查處360件,涉及土地面積813.4公頃,其中耕地爲199.9公頃;本年發生案件立案1969件,涉及土地面積2103.5公頃,其中耕地1347.2公頃,分別佔立案總數的84.5%、72.1%、87.1%。

2007年,我省共處理結案土地違法案件2264件,涉及土地面積2313.1公頃,其中耕地939.5公頃,結案率爲97.2%。其中,處理上年未結案件360件,涉及土地面積348公頃,其中耕地184.9公頃;處理隱漏案件280件,涉及土地面積770.5公頃,其中耕地179.7公頃;處理本年發生案件1624件,涉及土地面積1194.6公頃,其中耕地575公頃。共拆除建築物53139.7百平方米,沒收構築物28810.6百平方米;收回土地563.9公頃,其中耕地166.3公頃;罰沒款12558.6萬元。

2007年,全省動態巡查發現土地違法行爲3367件,涉及土地面積2604公頃,其中耕地1567公頃。及時依法制止土地違法行爲2706件,涉及土地面積2332公頃,其中耕地1329公頃,制止率爲80.4%,挽回經濟損失6765.7萬元。

2007年,全省土地違法案件查處中,給予責任人行政黨紀處分132人,刑事處罰17人,其中縣處級幹部13人。行政黨紀處分建議160人,刑事案件移送39人,其中縣處級幹部25人。

2007年,全省共立案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174件,絕大多數爲非法開採類,共173件。本年結案179件(含上年未結案件21件),結案率爲103%。

二、國土資源違法行爲的特點

(一)違法行爲數量較去年下降,但涉地面積有較大幅度增長。2007年全省發現違法3962起,立案2329件,發現違法和立案數量較去年都略有下降(2006年分別爲4279起,2469件),但涉地面積增長明顯。2007年發現違法行爲涉地面積爲4951公頃,比2006年增加了77%(2006年爲2804.8公頃)。立案涉地面積爲2917公頃,比2006年增加了57%(2006年爲1856公頃)。

(二)從違法主體上看,企事業單位違法用地量仍然較大。在全省經立案的違法案件中,企事業單位違法用地涉地面積1854.5公頃,佔涉地總面積的63.6%,而企事業單位違法案件僅佔立案總數的'28.5%,違法用地平均2.8公頃/宗。從違法行爲的類型上看,未經批准非法佔地行爲所佔比重最大。在全省經立案查處的土地違法行爲中,未經批准佔地案件1437起,佔全年立案總量的61.7%,佔本年發生案件立案總量的73%。

(三)對違法責任人的追究力度加大。2007年,全省通過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共追究責任人黨紀政紀和刑事責任149人,提出黨紀政紀處分建議和刑事移送199人,分別比去年增加了45%和60.1%(2006年分別爲103人,124人)。

(四)在礦產違法行爲中,無證開採、越界開採比例大。在全年立案的礦產違法案件中,無證開採和越界開採行爲156件,佔礦產違法案件立案總量的72.6%。

(五)對案件處罰執行力度加大。2007年,全省通過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共沒收和拆除違法構築物和建築物81.95萬平方米,收回土地564公頃,罰沒款12558.6萬元,分別比上年增長了585%,187%和351%(2006年分別爲11.87萬平方米,196.7公頃和2781.7萬元)。

三、原因分析

2007年,我省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工作取得較明顯成效,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一是通過開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專項行動和土地執法百日行動,加大了對涉地面積較大的大案要案的查處。二是加大了督查督辦和直接公開查處案件力度。2007年,省廳共督辦各類土地違法案件204件,罰款2619.3萬元,退還土地3203.8畝,追究責任人42人,移交公安部門8件。同時,全省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加大了對土地違法案件的公開查處力度,全省共公開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件,其中省廳先後三批次公開查處曝光了21宗典型土地違法案件,並直接調查了29件土地違法行爲,移交各地,督促依法處理到位。三是全省各市繼續加大拆除違法建設力度,切實提高了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實效。

同時,我省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還存在一定的問題,需要在以後的工作中繼續加以改進。

【第4篇】案件分析報告範文

案件分析報告範文篇一

最近,ooo礦紀委根據領導批示,對yyy轉辦的電話舉報反映一採區書記xxx從工人工資中扣款問題進行了初核。經查,一採區支部書記xxx存在從工人工資中扣款的事實,但罰款是按職教科檢查處罰制度《ooo煤礦關於下發安全培訓“必知必會”考覈評比辦法的通知》及採區管理規定進行,未發現無故罰款和超額罰款等違規現象。案後,ooo煤礦紀委通過對其他採區的走訪調查,發現這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共性現象,每個採區都存在因安全培訓檢查不合格罰款的現象,而規定製度的貫徹學習不到位,監督環節的不完善,都可能導致羣衆不理解不滿意,幹部腐敗的情況。那麼我們如何來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漢族,大專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參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xx年8月至今任一採區支部書記,正科級。

每月,職教科對採區安全培訓工作的檢查中,如發現筆記本不全、沒有筆記、不參加技術考試和考試不合格等不合格情況,職教科都會按《ooo煤礦關於下發安全培訓“必知必會”考覈評比辦法的通知》直接向採區罰款。負責採區安全培訓工作是採區支部書記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在職教科對採區罰款後,一採區書記xxx都會按照職教科處罰的明細對筆記不合格、不參加考試等工人進行如數罰款,因現金罰款難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採取從工資中扣款的方式。而由於規定製度貫徹學習不夠和缺乏賬目等原因,造成職工不瞭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滿意情緒,並且缺乏監督和監管,容易形成腐敗。

二、發案原因分析

xxx從工人工資扣款案所涉及的情況是我礦安全培訓管理工作中普遍發生的情況,屬於共性問題,此案的發生暴露出安全培訓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監督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是制度貫徹成效較差,對於安全培訓相關的制度、規定貫徹學習不足,職工對制度要求不瞭解不知情,更加不瞭解處罰的具體情況,違規被處罰後沒有得到詳細的告知,對於自己被扣錢疑惑不解,從而產生不滿,影響工作情緒和企業安穩。

二是監管機制不夠完善,管理比較混亂。從xxx從工人工資扣款案不難看出,從職教科罰款到xxx按明細扣款到上交罰款,全環節缺乏監督管理的有效機制。全程xxx都是一個人操作,並且缺乏票據和賬目管理,爲套取、截留提、以權謀私創造了條件。

三是職教科罰款明細缺乏公示,罰款操作缺乏票據。在安全培訓工作檢查中,職教科針對不合格單位進行的處罰明細並未進行公開,並且罰款缺乏規範的票據,客觀上容易導致違紀違法問題的發生。

三、整改建議

第一,以案爲鑑,加大制度貫徹力度。

無論多麼好的制度,如果無法貫徹執行都是毫無用途的,而制度執行的前提就是貫徹落實,在日後的工作中應該加強制度貫徹的力度,利用班前會和培訓課等機會對職工息息相關的制度進行傳達和學習,從而讓職工有規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強監督,建立健全監管機制。

對工人工資中扣款的環節缺乏監督,可能會存在無故罰款、超額罰款和挪用罰款等廉政風險。建議對採區安全培訓相關罰款進行跟蹤監督,利用廉政風險防控三級預警系統進行及時預警,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及時優化流程,堵塞廉政風險。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務公開工作。

在職教科安全培訓檢查工作流程中應增加監督環節,並強化公示公開,罰款要有票據和賬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亂和個人權限過大的情況。

案件分析報告範文篇二

爲了適應現實及發展的需要,我們設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職,但在實際的行政活動及效果中我們卻發現由此而來的很多問題。比如機構臃腫、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職之間、正副職之間關係複雜,內耗嚴重;行政層級過多,管理成本過大;副職職責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現爲副職的設置過多過濫。必須遏制“副職過多”現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減事,基層常常抱怨“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並非沒有道理。所以,減事是減人的前提,政府不該管的事一定要放開,形式主義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這樣,那些忙而無用的崗位才能退出。二是減支出,公共財政預算的“錢袋子”管住了,吃財政飯的副職“帽子”纔會減少。三是暢出口,幹部能上不能下,仍是當前一大突出問題,不出格、不到齡、不惹事,就難以通暢地退出領導崗位。在“官本位”的思維主導下,幹部出口很難拓寬。當務之急,是要實行嚴格的幹部任期制,屆期滿了必須退出崗位。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來源

關於副職幹部過多過濫問題案例來自於《半月談》(內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內容概要

最近,在陸續召開的地方“兩會”上,副職過多的問題也再次成爲代表委員的議論話題。一些地方配備的副市長、副祕書長等竟然超過了兩位數。

客觀上說,領導幹部的職數配備有嚴格的規定。特別是xx大前的新一輪地方黨委政府換屆中,中央對地方黨委“副書記”職數作出了減少的統一規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還是出現了副職幹部過多、甚至過濫的問題,副祕書長10多個,副鎮長一大桌還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減牌子難減人。一些地方啓動了大規模的撤鄉並鎮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員難消化,所以只能都擠在一個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難減老人,幹部退出機制不暢,導致幹部走得少,來得多;三是掛職幹部“身份需要”。雖然掛職幹部不佔職數,但客觀上還是多出了不少帶有副職名頭的官員。

二、案例分析及對策

(一)案例中發現的問題

第一,機構臃腫,人浮於事,嚴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對於高層的領導來說,多幾個副職的位子便於他們控制下屬,層層設人,領導不必躬身於職工和羣衆當中;副職多是導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設副職,豈不“精壯”?副職配多必然引起權力均衡、利益均等、關係協調等問題,最後歸結爲加重百姓負擔。荀子曰“士大夫衆則國貧”。南宋的史堯弼指出:冗員多生曠職,無其事虛設其官,無其功空食其祿,坐無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祿,盡無窮之慾而有窮之財。致使財政入不敷出,農民負擔苦不堪言。

第二,副職過多,分工不明確,職能交叉,有利的事爭着辦,無利的事互相推諉,造成出勤不出力,辦事效率低下。有人不無諷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搗蛋。現實中副職之間互相扯皮導致工作效率低下且從事一線工作的人手嚴重不足的例子卻屢見不鮮。凡是副職過多,冗員過剩的單位和部門,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難調動和發揮廣大幹羣的積極性,最終下場難逃“爲官一任,山河依舊,星星還是那個星星,月亮還是那個月亮”的結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則,即使有一千隻手也解決不了問題。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門,互相制肘,無所適從。副職也都不是省油的燈,爲了一點實權也是明爭暗鬥,正職整天疲於平衡關係,權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攤,不能有絲毫的偏心和馬虎大意。否則,矛盾不斷,小事難辦,大事叫你出亂。醉翁之意不在酒,在於“權”力之乎也,權是角逐的最終目的。多位子可以便於他們平衡關係,你塞一個人,我也塞一個人,皆大歡喜;多位子也有利於某些有心搞腐敗的領導批發官帽,坐地收錢。當然,還有重要的一條,因爲多設副職的位子產生的各種成本由國家埋單,領導個人並不掏半文錢。

(二)行政管理學理論依據

第一,主體部分失靈,政府機構與人員設置的體制出現問題,現在更多的是根據上級的好惡來設置官位的多寡。管組織人事幹部任免編制部門沒有決策權,不管編制的手裏握着使用權。編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擔任機構編制委員會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幹部的決定權卻在黨委部門的一把手;這樣自然會造成管事者說了不算,不管事者說了絕對管用。有時再加上文件規定有彈性,諸如可配副職若干和可適當增配副職,無形告之副職配置可隨意性,久而久之,副職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祕書長任用程序簡單,又無需人大部門通過,更爲副職氾濫開了綠燈。

第二,作爲監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選舉權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時爲了一團和氣和怕得罪黨委政府,放棄監督權和主張權,褻瀆了人民賦予的職責和權力。副職的多而濫增加了國家的運行成本,而這些成本最終要轉嫁到納稅人的頭上,加重他們的負擔。社會上現在都質疑大量超員的副市長、副縣長、副鄉長是怎麼能通過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應承擔責任,不能一推了之。監督者不主張自已的權力,就必然導致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國舊體制帶來的老病,只要沒有“新藥”對症下藥,很容易舊病復發。比如特權思想和官官相護等,一旦發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樣迅速蔓延。身體多病最容易被細菌乘虛而入,是貪官腐敗的時機,收了人家的錢不提撥人家怕被“撕票”,違規提拔又怕出問題,只好給人搞個容易的“肥缺”(副職),多一個少一個都無所謂,最起碼不會踩紅線犯錯誤。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讓法律使想犯錯誤的人不敢犯錯,讓制度使有機會犯錯的人犯不了錯,讓正義使有機會犯錯的人不願犯錯,讓道德使犯了錯的人自已認錯,讓良心使犯了錯的人感到懺悔和自責。用法律和制度去約束手中的權力,改變權大於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現象,科學設置機構編制數額,精兵簡政,不因事設廟,因事設人,建立高效的幹部隊伍。

第二,尋求良方,深化人事幹部制度改革,標本兼治。對非法設置的機構和副職一律砍掉,新提撥副職採取競爭上崗,公平競爭,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開用人條件,公開缺位職數,公開選撥程序,公開公平競爭,公開競爭結果,才能讓人心服口服,彰顯競爭魅力。對違規提撥副職者實行追究制,負連帶責任,輕者丟官,重者法辦。歷史不會重複它的事實,歷史會重複它的規律,對待副職過多的方法是對症下藥,的狀態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規,還要加強對執行的監督和檢查。組織和人事部門對下屬單位報批的幹部提升報告應當嚴格把關,違反規定的堅決不預批准。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強對機構編制和副職設置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職能部門要自覺接受監督,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各司其職,各盡其力,有監督職能的盡到監督責任,有實施設置職能的要盡到科學合理的責任,有權力提拔副職的要盡到不違規的責任。管好一個職位,選好一個人,避免勞民傷財,提高辦事效能。克服職能交叉,多頭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資源浪費。

三、分析的結論及其推論

(一)結論

民意希望政府精簡不合理的官員設置、切實減輕地方財政負擔、克服人浮於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要精簡機構、精簡人員,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設“廉潔、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來越甚,機構設置越來越多,人員越來越臃腫,幹部隊伍越來越龐大,副職配備越來越豪華,幹部級別越來越高,無限度、無節制、無約束地配備和任命副職的豪華陣容,副職過多過濫似乎成了一種趨勢,大有蔓延擴展之勢。冗官冗員似乎成了中國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員不僅佔用了過多的公共資源,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增加了財政預算和行政開支,而且人浮於事,一些官員互相制肘,互相推諉,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時也助長了幹部的官本位思想,和爲人民服務的公僕意識錯位,實在是弊大於利。

(二)理論及實踐推論

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組織和行政工作人員從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種資源與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間的比例關係。這裏所說的各種資源,是指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以及其他各種有形無形的各種資源;這裏所說的成果,是指管理成果;它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質成果,也可以是無形的精神成果;這裏所說的效益,既是指社會效益,也是指經濟效益,但主要是指社會效益,實現公共利益的程度是衡量社會效益的主要標準。按照行政組織的一般規則,行政首長負責制是最爲重要的一種組織制度。在一個行政組織中,必須也只能有一個行政首長握有組織的決策權力並對組織的行爲負實際的責任。而在設置了副職特別是設置了較多的副職的情況下,副職必然要從正職那裏分解一部分權力和責任,這樣也就勢必導致正職的應有權力和責任受到削弱。由於副職的增多,無論是正職還是副職抑或下屬,都需要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調整關係,協調矛盾。增多的人員和機構造成了管理時間、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浪費,使得管理上的經費開支、人員配備、設備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從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三)感想

官職本是一種公共資源,其數量和範圍應該受到嚴格的限制,過度開發和使用就會引發諸多社會問題。解決無限度、無節制、無約束地任用幹部尤其是副職,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待破解的沉重話題。副職過多過濫造成分工過細、職能交叉又各自獨立成圈,反而愈發難以協調和統籌兼顧。它直接導致層級和環節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實際卻誰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搶着管,棘手的事卻個個都推諉。一個合理的解釋是所謂的領導是人民公僕是觀念已經異化了,異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權的官僚了。其實,對於行政工作來說,金字塔的結構纔是合理的結構,越處於上面的領導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員組成塔基,因爲決策的人並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員是要到一線中幹具體事情。如此,才能讓工作有效開展,也才能體現行政效率。

案件分析報告範文篇三

根據刑法規定,確定某一行爲是否構成犯罪,無外乎從犯罪構成的四個主客觀要件方面來分析,即犯罪的主體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體方面。現針對本案搶劫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對證據的要求作一個分析報告。

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爲。依照刑法、刑訴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並結合本案具體案情,認定王某、徐某搶劫罪的證據如下:

一、認定王某、徐某犯罪主體的相關證據

刑法中犯罪主體是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爲的自然人與單位。只有行爲主體具備了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凡是年滿14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故以下證據可證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體資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證;

(二)王某、徐某的戶口簿或戶口底卡檔案;

(三)王某、徐某的醫院出生證明;

(四)入學、入伍等登記中及個人履歷表中有關年齡證明;

(五)出生地同一區域鄰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親友證詞;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親屬證詞。

在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上述證據過程中,由於實踐中經常發生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友通過塗改犯罪嫌疑人年齡的方法逃避刑罰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邊緣年齡的查證,僅依據身份證和戶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認定其犯罪主體資格的,故應取得上述證據中的第(三)、(四)、(五)項,以形成一證據鏈條,互相印證。

通過對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能夠證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歲,被告人徐某今年39歲,在犯罪時均已滿14週歲,具備《刑法》規定的搶劫罪所要求的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故兩被告人均爲適格的犯罪主體。

二、搶劫罪主觀方面的相關證據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爲人對其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態度。

在主觀方面,搶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爲目的。關於認定本案兩被告王某、徐某搶劫罪主觀故意的證據有:

(一)證明王某、徐某搶劫罪主觀故意的直接證據爲兩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各被告共同實施犯罪進行了計劃分工並且各人分別實施了相應的具體犯罪行爲。

王某提出,尋找一個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飯店,到深夜時搶劫“小姐”和飯店老闆,並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飯店內,到深夜時分另給徐某、李某發短信,並打開屋門讓兩人進屋,3人共同實施搶劫。選定目標後,王某入住飯店,並給另外兩被告發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間,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兩人則來到飯店老闆孫某夫婦的房間,由王某把刀架在孫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錢。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明被告人實施作案有動機、目的。

即三個覺得打工掙錢太少,手頭拮据,於是想找一個省力又掙錢快的門路,由此想到劫取飯店以獲取錢財。並且被告均認識到劫取錢財會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並且在壓制其反抗的過程中可能會造成人身傷害,但爲了非法獲得錢財的目的,仍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這就具有搶劫罪的主觀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各被告人對共同實施搶劫行爲事先進行了商量,並且達成了共識。

王某提出,尋找一個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飯店,到深夜時搶劫“小姐”和飯店老闆,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並且共同商量了具體的實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各被告傷害被害人的時間是在搶劫行爲當時,其目的是爲搶劫排除障礙,而不是爲搶劫完成後而實施傷害行爲。此證據可證明行爲人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而實施壓制被害人反抗的行爲,符合搶劫罪的主觀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證據的基礎上,以下間接證據可進一步印證各被告的主觀故意。

1、被害人陳述、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

2、事先踩點場所的現場證據即現場勘查筆錄、證人證言、辨認。

3、提取的物證:西瓜刀、手機,能證明被告人在預謀時主觀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準備,以及積極按照事先預謀實施搶劫行爲。

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

(一)作爲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該結果的發生。

(二)對於共同搶劫犯罪,作爲共同犯罪參與者,各被告人在主觀上都明知自己的行爲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爲的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觀方面的相關證據。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的表現,具體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麼樣的行爲,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即犯罪客體進行了侵犯,以及這種侵犯造成了什麼樣的後果的事實特徵。

在客觀方面,搶劫犯罪的行爲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爲。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犯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⑦

證明本案被告搶劫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明預謀中及在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進行搶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壓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則使用西瓜刀這一作案工具架在孫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財物,並在孫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脅其拿錢,後孫某的妻子劉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訴兩人的錢在抽屜裏。

(二)被害人、現場目擊證人、旅社其他服務員的證言。證明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暴力、威脅的手段壓制被害人反抗而強行劫取財物。

(三)案發現場或從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認處提取的物證:西瓜刀、手機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筆錄、辨認筆錄。

(四)鑑定結論。物證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鑑定、指紋鑑定、dna鑑定、藥物鑑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證來源的相關證據:

1、同案犯的言詞證據;

2、證人或同案犯與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認筆錄;

3、鑑定結論,從來源處提取的同類物及物證所作的同一鑑定。

(六)搶劫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七)書證:傷情檢驗,證明被害人的傷害部位、傷口特徵與各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所證明的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的行爲及所使用的兇器能否對應。

(八)書證:醫院病歷資料,證明傷情檢驗結論的科學性。

(九)住宿登記的筆跡鑑定。

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證證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傷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脅;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指向的直接對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財物;

(三)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和當場取得財物。

四、關於犯罪客體方面的證據要求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爲犯罪行爲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其行爲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往往造成人身傷亡。侵犯複雜客體,是搶劫罪區別於其他侵犯財產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權利罪的主要標誌。

證明本案被告人實施搶劫犯罪客體方面的證據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1、戶籍證明、身份證;

2、物證,提取的被害人隨身攜帶的物品及其提取筆錄;

3、書證,被害人的傷情鑑定。

(二)被害人的財產權利

1、目擊證人的證言

2、被害人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4、書證,勘驗筆錄

5、物證,現場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