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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老人調解案例

贍養老人起紛爭家事調解暖人心

贍養老人調解案例

一、基本案情

張家有兄弟姐妹五人,老四李某甲、老五李某乙和大哥李某丙、二哥李某丁、姐姐李某戊,大哥和二哥都在鹽城工作。老母親王某某因89歲高齡並且有嚴重的小腦萎縮,無法自主生活。李某甲和李某乙倆兄弟在濱海安家,婚後都沒有自己的住房,2016年他們通過姐姐李某戊和母親王某某商量將母親的宅基地讓給他們倆兄弟建房子,承諾母親生老病死都由他們負責,在李某戊的見證下王某某和李某甲、李某乙簽訂了一份家庭協議。但該協議履行到2020年12月31日,王某某已在李某乙家一個月期滿,應該輪到李某甲帶回家,李某甲不接母親回去,一直到2021年3月1日李某甲還是沒接母親到他家,於是李某甲和李某乙、李某戊發生糾紛來到迎賓大道警務服務站報警請求調解。

二、辦理過程、思路及結果

平安服務中心家事調解工作室的調解員錢慧在接到通知後第一時間趕到警務服務站和民警組織姐弟三人進行調解,李某乙要求按照協議約定李某甲應該接母親回家贍養,但是李某甲就是不表態,調解陷入僵局。

調解員見狀,將李某甲引導至其他調解室進行單獨談話。一開始無論調解員如何詢問,李某甲仍然是不發表意見。調解員指出我國的《憲法》、《民法典》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都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贍養老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刑法》還規定了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管怎麼說,不贍養父母都是不行的,見到李某甲有所鬆動,調解員繼續勸說,爲了家庭和睦和兄弟姐妹之間的情誼,你有什麼顧慮,都可以提出來,互相協商,你不說出來不利於問題解決,來到這裏,我們就是幫助你解決困難的。

經過長時間的勸說,李某甲終於說明了兩個原因:一是去年底濱海縣城出臺大規模拆遷計劃,2016年李某甲、李某乙和母親簽定的協議當時大哥、二哥雖然都在一定的場合下表示認可但並沒有在協議上簽字,李某甲擔心到拆遷時他們不承認這一份協議;二是李某甲知道母親有一些積蓄,可能是在李某乙手上,具體多少錢他不知道,母親和李某乙都沒和他提及有此事,他心裏不太舒服。調解員知道了他的心裏癥結所在,決定幫助他解開心裏的疙瘩。

調解員與老五李某乙進行了單獨談話,將李某甲的顧慮告知了他,李某乙開始對母親的存款避而不談,與調解員打起了太極,調解員耐心勸解,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終於做通了老五的工作,李某乙承認母親王某某的錢在他手上,一共有66000元,以他的的名字存在農商銀行61000元,現金5000元,這下子調解員心裏吃了定心丸了。

調解員錢慧和警務服務站的民警對姐弟三人再次安排調解,大家一起坐下來面對面解決問題。當着姐弟三人的面,調解員分別撥通了大哥和二哥的電話,現場詢問之前的協議他們是否認可,大哥二哥都表示認可,拆遷與他們無關,不會干涉。經過調解員和民警5個小時不懈努力的調解,終於大家達成了一致的調解協議。

2021年3月6日,通過調查協調李某戊、李某甲和李某乙,並當場聯繫了李某丙、李某丁,在原協議的基礎上進行了必要的補充,由調解人員協助形成了新的家庭協議書,通過電話得到了李某丙和李某丁的一致認可(母親王某某因89歲高齡並且有嚴重的小腦萎縮,無法主張自己的意思,兄弟姐妹五人一致同意不要母親簽字,已約定協議簽名時間);李某甲對66000元的存款金額表示認可,同意仍然由李某乙保管,此存款也一併寫在家庭協議裏;李某甲同意明天將母親帶回自己家去,並且將之前應由自己帶回家而沒帶的時間這一次全部補足。

三、案例點評和啓示

人民調解是促進和諧穩定的重要抓手,現在我國既處於發展黃金期,也處在矛盾凸陷期,各種矛盾糾紛現出複雜化、多發化、羣體化等特點,如何切實“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是我們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家事調解工作室開展家事糾紛矛盾排查,第一時間參與調處婚姻家庭、鄰里等糾紛,確保各類矛盾糾紛快速、準確、高效化解,做到“小事不出村”,打通服務羣衆的“最後一公里”。

四、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