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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保養制度(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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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保養制度(精選5篇)

篇1:車輛保養制度

爲了減輕汽車各部件的磨損,防止在運行中發生故障,延長汽車的使用壽命,降低燃料、配件及輪胎的消耗使汽車經常保持完好狀態,特定出如下保養制度。

一.例行保養:指駕駛員在每天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後進行的保養,作業內容有

1.打掃、清洗汽車內外衛生。

2.檢查安全機構,各部機件緊固和輪胎氣壓。

3.檢查添加燃料、潤滑油。

二.一級保養:車輛每行駛500-300公里進行一次一級保養,以清洗、檢查、潤滑、緊固爲主,內容是:

1. 清洗化油器、空氣、汽油濾清器,更換機油。

2. 按規定部位潤滑脂,檢查變速器、轉向器,後橋的潤滑油麪高度,不足時添加。

3. 檢查轉向緊固情況,離合器自由行程,制動器磨擦片間隙和各部件連接部位的緊固情況。

4. 檢查燈光、分電器觸點的工作情況,以及電池液液麪高度。

5. 放出貯氣筒的積水。

三.二級保養:車輛每行駛8000-12000公里進行一次二級保養,二級保養是除執行一級保養作業內容外,調整、檢查發動機和底盤各部件工作情況,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內容是:

1. 清洗化油器、空氣、燃油、機油粗濾清器、更換機油細濾清器,換機油。

2. 檢查調整氣門間隙,緊固發動機螺栓,並檢查發動機有無漏水、漏油情況。

3. 拆檢發電機、起動機、清洗整流子和炭刷,潤滑軸承。

4. 檢查分電器技術狀況,調整間隙。

5. 檢查電路、燈光、喇叭、雨刮工作情況。

6. 檢查調整離合器與壓板的間隙及踏板的自由行程。

7. 檢查轉向器橫直拉桿,轉向節主肖套、轉向臂各接頭的`磨損情況,並調整前束。

8. 拆檢轉動軸萬向節和軸承磨損情況,緊固變速器二軸和主減速器螺帽有無鬆動。

9.查制器,拆制動鼓,緊固制動底板螺帽,制動蹄和制動鼓的磨損情況,調整間隙,油制動檢查分原皮蜿有無咬死漏油,氣制動換分原膜片,氣管,調整制動踏板自由行程。

10. 查變速器,減速器各部件的軸向間隙磨損程度和工作情況。

11. 按規定潤滑各潤滑點,檢查輪胎氣壓和磨損情況,進行輪胎換位。

12.更換安全配件時,一定要購買正品配件,要注意配件的使用條件,如輪胎的負荷、速度等級及尺寸等。

篇2:車輛保養制度

爲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車輛車況良好,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1、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准後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准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2、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進行現場覈實,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並簽署意見;

3、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倉庫查驗並登記保管。

4、爲保障維修質量,節約資金,堵塞漏洞,車輛的維修保養須在指定的內部修理廠實施,定點修理廠應該是具備專業資質、修理質量好、價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務意識強、具有一定規模的正規修理廠。汽車維修定點企業的確認工作由安全維修科長確認。

5、駕駛員必須精心維護保養車輛,刻苦鑽研業務技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清潔,勤緊定,勤潤滑。注重車輛出場前、執行任務途中和回場後的檢查,隨時保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並按規定里程及時例保,確保車況良好。

6、車輛需維修時應由駕駛員申報修理項目,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根據申報項目檢驗車輛,擬定修理項目,開具車輛定點維修單,駕駛員憑車輛維修單到指定的特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維修所需更換的材料清單必須由駕駛員簽字確認,更換大配件必須將舊配件帶回交辦公室(車隊)審驗。

7、車輛在維修過程中,車管人員、駕駛員應加強監督,如實際維修項目和車輛送修單不相符時,應到修理廠覈實,車輛修復後駕駛員應認真檢驗車輛,確認維修質量後在修理結算單簽名。駕駛員在修理過程中不得故意多報維修項目,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8、車輛運輸途中在外發生故障,駕駛員應及時向運輸服務中心主任及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彙報,經領導同意後根據其故障維修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大小,決定修理地點,更換配件須帶回方可報銷。

9、平時車輛日常保養,所需的機油及確需更換的常用小配件等應由車輛維修廠更換,凡個人自作主張隨意購買的不予報銷。

10、車輛送廠維修保養費用一律憑車輛維修單、駕駛員簽字認可的修理結算單由維修廠確認後統一結算。

11、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12、本規定由運輸服務中心負責修訂、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篇3:車輛保養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機關公務車輛及公司屬單位工作用車和工具車。

第三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從採購的廠家中擇優選定兩家。

第四條 後勤負責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五條 駕駛員職責

(一)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二)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三)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

(四)車輛需要維修與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

(五)負責車輛年檢。

第六條 車隊長職責

(一)協助後勤對公司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二)對需要維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項目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

(三)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第七條 後勤專責職責

(一)組織監察室、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二)負責車輛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三)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項目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序報公司審批。

第三章 維修與保養

第八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准後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准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第九條 車輛維修保養程序

(一)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

(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進行現場覈實,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並簽署意見;

(三)後勤專責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

(四)經車輛使用領導簽字後報分管領導審批;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總經理審批。

(五)駕駛員持《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六)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並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第十條 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保養申請》確定的維修範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後勤,經分管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後,駕駛員應按程序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 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章 費用報銷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費用不予報銷:

(一)未申請或申請但未獲批准同意,對車輛維修與保養的;

(二)更換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三)超出《車輛維修保養申請》確定的維修範圍的;

(四)未在定點廠家維修與保養的;

(五)其它違反規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 在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報銷時,後勤專責要認真核對經車隊長核籤的《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與維修清單上的維修與保養項目。覈對無誤後,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報銷。

第十五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原則上每季度報銷一次。

第十六條 駕駛員違反駕駛規定或其它有關規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條 車輛加油卡管理實行“總卡統管、一車一卡、現場簽字”原則。非特殊情況,嚴禁未通過油卡直接爲車輛加油。

第十八條 公務用車相對固定到班子成員,科室工作用車隨對應的分管領導,特殊情況用車由後勤調配。因工作需要交換用車的,須在後勤登記備案,原則上由固定到該車輛的專職駕駛員駕駛,其費用與里程登記在用車領導名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爲準。

篇4:車輛保養管理規定

爲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爲保障維修質量,節約資金,堵塞漏洞,車輛的維修保養須在指定的修理廠實施,定點修理廠應該是修理質量好、價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務意識 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檔的正規修理廠。

二、汽車維修定點企業的確認工作由後勤服務中心領導、運輸服務中心主任、車輛保養維修工作小組成員共同確認。

三、駕駛員必須精心維護保養車輛,刻苦鑽研業務技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緊定,勤潤滑,勤清洗,注重車輛出場前、執行任務途中和回場後的檢查,隨時保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按規定里程及時例保,確保車況良好。

四、車輛需維修時應由駕駛員申報修理項目,車輛保養維修小組根據申報項目進行車輛檢驗,然後擬定修理項目,開具車輛定點修理單,駕駛員憑車輛修理單到指定的特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維修所需更換的材料清單必須由駕駛員簽字確認,更換大配件必須將舊配件帶回交辦公室(車隊)審驗。

五、車輛在維修過程中,車管人員、駕駛員應加強監督,如實際維修項目和車輛送修單不相符時,應到修理廠覈實,車輛修復後駕駛員應認真檢驗車輛,確認維修質量後在修理結算單簽名。駕駛員在修理過程中不得故意多報修車項目,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六、車輛長途在外發生故障,駕駛員應及時向運輸服務中心主任彙報,經領導同意後根據其故障維修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大小,決定修理地點,更換配件帶回方可報銷。

七、平時車輛日常自行保養,所需購買的機油及確需更換的常用小配件,必須經運輸服務中心主任批准後方可購買,凡個人自作主張隨意購買的不予報銷。

八、車輛送廠維修保養費用一律憑車輛維修單,由運輸服務中心統一與修理廠結算,並報後勤服務中心負責人審批。

九、車輛例行保養由車輛保養維修工作小組確認後實施;修理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維修項目由後勤服務中心批准。

十、本辦法由運輸服務中心負責修訂、解釋。

十一、本辦法由後勤服務中心批准後執行。

爲了使車輛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充分發揮其機械性能,延長使用壽命,保障行駛安全,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特制定本辦法。

一、司機要自覺愛護國家財產,細心維護保養,使用所管車輛。

二、要經常檢查機油、水、剎車和轉向系統,燈光、輪胎氣壓和儀表是否正常,證件是否齊全有效。

三、車輛例行保養按公里及時進行,換季保養每年進行兩次,春季4—5月份,秋季10—11月份。

四、成立汽車維修管理小組,具體負責修車事宜。汽車維修管理小組組長由分管副主任擔任,成員由行政醫療處、財會處及車隊主管組成。

五、建立汽車維修登記檔案,對所修的車輛實行單車登記,每季度在車隊通報一次,年底綜合通報。

六、需要一般維修的車輛,由本車司機填寫維修報告單,經汽車維修管理小組覈實同意後,到國管局指定的專修廠進行修理。

七、需大、中、小修的車輛,須由汽車維修管理小組寫出書面報告,經辦領導同意後方可到指定的專修廠進行修理。

八、維修費用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由主管財務的副主任審批,到財務處報銷;維修費用在1000元(含)以上的,需經辦主任審批,到財務處報銷。

九、發生事故的車輛,須經汽車維修管理小組查驗同意後,方能進廠修理,修理費用根據肇事司機應承擔的責任,按汽車管理獎懲制度進行處理。

十、需要購買汽車維護用品時,由車隊報行政醫療處審批後統一購置。

篇5:車輛保養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全局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機關公務車輛及局屬單位工作用車和工具車。

第三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從財政採購的廠家中擇優選定兩家。

第四條 辦公室負責全局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局裏成立車隊,車隊長由專職司機兼任。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五條 駕駛員職責

(一)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二)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三)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

(四)車輛需要維修與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五)負責車輛年檢。

第六條 車隊長職責

(一)協助辦公室對全局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二)對需要維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項目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

(三)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第七條 辦公室職責

(一)組織監察室、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二)負責車輛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三)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項目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序報局裏審批。

第三章 維修與保養

第八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准後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准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第九條 車輛維修保養程序

(一)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進行現場覈實,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並簽署意見;

(三)辦公室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

(四)經車輛使用領導簽字後報分管辦公室領導審批;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局長審批。

(五)駕駛員持《車輛維修審批單》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六)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並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第十條 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範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辦公室,經分管辦公室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後,駕駛員應按程序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 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章 費用報銷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費用不予報銷:

(一)未申請或申請但未獲批准同意,對車輛維修與保養的;

(二)更換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三)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範圍的;

(四)未在定點廠家維修與保養的;

(五)其它違反規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 在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報銷時,辦公室要認真核對經車隊長核籤的《車輛維修審批單》與維修清單上的維修與保養項目。覈對無誤後,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報銷。

第十五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原則上每季度報銷一次。 第十六條 駕駛員違反駕駛規定或其它有關規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條 車輛加油卡管理實行“總卡統管、一車一卡”原則。非特殊情況,嚴禁未通過油卡直接爲車輛加油。

第十八條 局公務用車相對固定到局班子成員,副處級幹部用車實行掛靠,科室工作用車隨對應的分管領導,特殊情況用車由辦公室調配。因工作需要交換用車的,須在辦公室登記備案,原則上由固定到該車輛的專職駕駛員駕駛,其費用與里程登記在用車領導名下。

第十九條 駕駛員福利待遇:勞動保護用品每車全年400元;洗車費按150元每車每月包乾;行車安全獎(全年無事故的)按3000元/年·車發放;衛生、保潔用品、飲用水由辦公室統一配置。兼職駕駛員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 車隊隊長比照副科級享受經濟待遇(補助100元/月)。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