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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務車輛管理制度

公司公務車輛管理制度

公司公務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爲統一管理公司工作用車,確保行車安全,提高辦事效率,減少經費支出,特制訂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所說公司車輛是指公司生產用車、管理用車和公務指揮車輛,由綜合部統一負責管理。

第二章車輛管理

第3條綜合部負責車輛管理工作,包括車輛調派,維修保養,費用預算、覈准、車輛年檢及證照管理,投保、續保與出險索賠及司機管理。

第4條公司車輛原則上必須由公司專職司機駕駛,其它持有駕照人員不得駕駛公司車輛公出或私用,無駕照人員嚴禁駕駛車輛。專職司機應每週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查和保養,確保行車安全。

第5條車輛行駛證、專車加油卡、車輛保險單、日常車輛鑰匙由專職司機負責保管,如專職司機出差或休假,需將車輛行駛證及車輛鑰匙交由綜合部保管。

第6條車輛每天使用完畢和節假日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並將車門鎖好,鑰匙妥爲保管。駕駛員在發現車輛油量不夠需加油時,憑公司統一發放的針對每輛車配置的加油卡加油。

第三章車輛使用

第7條使用範圍:(1)各部門人員下工地工作使用;(2)公司員工在本地或短途(含福州、寧德市區域)出差、辦事、業務聯繫接送;(3)接送公司賓客。

第8條 使用程序: (1)車輛使用實行派車制度。①公務用車,使用人向本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見附件1),說明用車事由、地點、時間等,部門負責人簽字後交綜合部負責人審批。綜合部車管人員依重要性順序派車。各部門用車不得直接與司機聯繫,不按規定辦理申請者,不得派車。車輛使用申請儘量作到當班用車1小時前申請,下午用車上午申請,次日用車當日申請,夜間用車下班前申請,集體活動用車2天前申請,以便統一安排。②由綜合部將審批後的《車輛使用申請單》交與司機,司機根據申請單予以出車。③遇緊急情況或突發事件可隨時派車。事後一天內由使用人補辦手續。④所有員工均依上述程序申請派車,否則不予派車,司機不可擅自出車,擅自出車一次扣罰工資200元,並進行誡勉談話。

(2)派車的基本要求。對同一方向、同一時間段的派車以滿座合用爲原則,減少派車次數和車輛使用成本。

(3)司機按用車人員的目的地行車。行車前應選擇好最佳路線,用車完畢應及時停放規定停車地點。

第9條司機駕駛車輛前,應提前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等現象,應立即報告,隱瞞不報而由此引發的後果由司機負責。

第10條除經公司特別批准外,司機不得擅自將公用車開回家,或做私用,違者按公司《員工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第11條 公司所有公務用車在完成工作日出車任務後,以及雙休日、節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均應停放指定位置、停車場或者適當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車輛造成違規、損毀、失竊,由駕駛人員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第12條司機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後應將車輛清洗乾淨。

第四章維修保養

第13條 公司車輛的維修保養,原則上按照車輛技術手冊執行各種維修保養,並按照預算執行。

第14條 車輛維修、保養、加油程序

(1) 司機發現車輛故障或需要保養時,應先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見附件2)提交保養維修申請,申報維修保養的項目及費用預算,綜合部會同相關人員進行確認覈實後,經公司領導批准後才准予送指定維修廠檢修。

(2)維修結束提車時,送修人應對維修車輛進行技術鑑定,檢驗合格,並覈定維修費用的合理、準確性後,方可在維修廠家的單據上簽字。送修人對費用的真實性負責。

(3)車輛的維修保養應在指定廠家完成,否則維修保養費用一律由送修人承擔。

(4)對司機可以自行維修的項目,可報銷購買材料和零件的費用。

(5)車輛行駛過程中發生故障急需修理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理,但非迫切需要或者維修費用超過2000元時,應與公司聯繫請示。

(6)由於司機使用不當或者疏於保養造成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費用視情節輕重,由公司和司機按照比例共同負擔。

(7)綜合部負責統一充值汽油總卡,並分配到各車輛油卡上,採用一車一卡加油,非特殊情況嚴禁現金加油。特殊情況(加油卡損壞、加油點網絡中斷等)需現金加油者,向綜合部說明原因,得到允許後方可加油。

第15條綜合部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檢查,內容包括:本制度執行情況、車內外衛生、一般保養狀況等。檢查不合格者,對司機或相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第五章 車輛保險

第16條 公司通過商定,確定承險保險公司。

第17條 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險,統一由綜合部辦理並由公司支付相關費用。

第18條 公司車輛投保險種以及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不得私自增加或減少投保險種,不得私自提高和降低額度。

第19條 一旦出現車輛保險索賠事件,駕駛員和綜合部負責車輛管理人員應在第一時間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繫,並保存好索賠資料。事故處理完畢後,辦理索賠手續。

第六章違規與事故處理

第20條 下列情形之一,違反交通法規或發生事故後果,由駕駛人全部承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給他人使用。

(3)酒後駕車。

第21條 違反交規,其罰款由司乘人員共同承擔,涉及駕照扣分的由當事人負擔。

第22條 車輛在運行過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髮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交管部門報案,並主動與公司取得聯繫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後向公司報告。

第23條 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情況由司機與公司按比例承擔。

第24條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差額由司機與公司按比例承擔。

第七章 費用報銷

第25條車輛維修保養及過境、過路費用按憑證實報實銷。覈銷程序按公司財務制度辦理。

附件1:《車輛使用申請單》 附件2:《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