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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工作車輛管理制度

爲使學院的公務用車調配合理,管理有序,保證學院日常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學院工作車輛管理制度

一、車輛的保管和使用

1.學院的機動車輛一律停放在校園固定停車點。車輛在未使用時由學院當日值班保安負責看管。

2.用車司機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行駛證、購置證以及保險等有關隨車證件,行車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行車的行爲,將追究當事人責任。用車領導和教職工不得強迫司機做違章的行爲。

3.車輛車匙除中巴車外,每輛車放置一套車匙在辦公室以備急用,其餘根據工作需要車匙保管分配爲:現代車車匙XXX;國小校車車匙-XXX;中巴車車匙XXXX學校各一套。爲保證車輛使用性能,學院車輛維修保養部門爲後勤處,專項負責督促專職司機進行車輛的維護保養。車輛使用前,用車司機必須檢查好車況,對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後視鏡和燈光裝置及剎車、汽車儀表檢查一遍,確保萬無一失後方可出車。

二、司機管理

1.司機應服從學院的工作安排,積極完成任務,不得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後可向上級領導反映和投訴。

2.專職司機除行車在外,其他上班時間應在辦公室等候出車或協助完成其他工作。有事外出必須請假。需在下班後或節假日出車時,亦應認真完成任務,並做好記錄。

3.司機要不斷增強安全意識、服務意識和保密意識,隨身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保持與學院的正常聯繫,並按規定參加安全教育的學習。

4. 司機應按規定停放車輛,未經批准不得將車輛放在校外過夜。

5.司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履行崗位職責,做到準時發車、節約油料、優質服務,不準酒後開車、隨意行車、公車私用,違者追究責任。如發生交通事故,司機應及時報警和報告學院領導,並按交警的責任認定和要求接受調處。

三、用車原則及審批權限

學院的機動車輛原則上爲工作用車,我院教職員工用車方法爲:

1.院級領導因公事用車填寫用車申請表,陳述用途後直接交當班司機安排出車。

2.學院各處室中層領導因公事用車填寫用車申請表,陳述用途由各主管副院長簽字批准後陳述用途後交當班司機安排出車。

3.學院教職員工因公事用車,由該處室主管中層領導及主管副院長簽字批准後交當班司機安排出車。

4.學院司機除指定出車任務外,其它出車均需按學院教職員工出車審批程序辦理。

5.學院門衛負責在車輛出校門時回收用車申請表,每週五下班前交學院辦公室備案。對未能出示有效用車申請表的,學院門衛不予放行。如因領導不在校內未能按審批手續辦理而實際情況亦確需出車的,需電話請示主管院領導同意並通知保衛部門可以出車和放行,出車返回後於次日補辦用車手續,未按時補辦手續的按本制度第四條處理。

四、違紀處分

凡未經辦理出車手續,亦未請示學院領導而擅自用車及放行的,按嚴重違紀處分(扣發當月工資,寫出深刻檢討)。出車後造成一切後果的由出車司機及當班門衛負全部責任。

五、其他

1.由董事會及董事長家庭成員直接指定出車任務的、不受上述審批權限限制,可直接出車。

2.屬搶救傷員等突發事件需要用車的情況,不受上述審批權限限制,可直接出車。

六、本車輛管理制度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