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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密集場所管理規定【精品多篇】

人員密集場所管理規定【精品多篇】

消防安全措施 篇一

8.1 通則

8.1.1 設置在多種用途建築內的人員密集場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h的樓板和2.0h的隔牆與其他部位隔開,並應滿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時間對安全疏散的要求。

8.1.2 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內的疏散樓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8.1.3 營業廳、展覽廳等大空間疏散指示標誌的佈置,應保證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並使人員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見和識別。

8.1.4 防火巡查宜採用電子尋更設備。

8.1.5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員密集場所或其所在建築,其火災自動報警和控制系統宜接入城市火災報警網絡監控中心。

8.1.6 除國家標準規定外,其他人員密集場所需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可按GB50084的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局部應用系統或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1.7 除國家標準規定外,其他人員密集場所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可設置點式火災報警設備。

8.1.8 學校、醫院、超市、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門,或設有門禁系統的,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於從內部打開,並應在顯著位置設置“緊急出口”標識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用以下方法:

——設置報警延遲時間不應超過15s的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

——設置能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且具備遠程控制和現場手動開啓裝置的電磁門鎖裝置。

——設置推閂式外開門。

8.2 旅館

8.2.1 高層旅館的客房內應配備應急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其他旅館的客房內宜配備應急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

8.2.2 客房內應設置醒目、耐久的“請勿臥牀吸菸”提示牌和樓層安全疏散示意圖。

8.2.3 客房層應按照有關建築火災逃生器材及配備標準設置輔助疏散、逃生設備,並應有明顯的標誌。

8.3 商店

8.3.1 商店(市場)建築物之間不應設置連接頂棚,當必須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車通道上部嚴禁設置連接頂棚;

b)頂棚所連接的建築總佔地面積不應超過2500平方米;

c)頂棚下面不應設置攤位,堆放可燃物;

d)頂棚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1級;

e)頂棚四周應敞開,其高度應高出建築檐口1.0m以上。

8.3.2 商店的倉庫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h的隔牆與營業、辦公部分分隔,通向營業廳的門應爲甲級防火門。

8.3.3 營業廳內的櫃檯和貨架應合理佈置,疏散走道設置應符合JGJ48的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a)營業廳內的主要疏散走道應直通安全出口;

b)主要疏散走道的淨寬度不應小於3.0m,其他疏散走道淨寬度不應小於2.0m;當一層的營業廳建築面積小於500m[sup]2[/sup]時,主要疏散走道的淨寬度可爲2.0m,其他疏散走道淨寬度可爲1.5m;

c)疏散走道與營業區之間應在地面上應設置明顯的界線標識;

d)營業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大於30m,且行走距離不應大於45m。

8.3.4 營業廳內設置的疏散指示標誌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在疏散走道轉彎和交叉部位兩側的牆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處;疏散指示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20m;

b)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的規格不應小於0.85m×0.30m,當一層的營業廳建築面積小於500m[sup]2[/sup]時,疏散指示標誌的規格不應小於0.65m×0.25m;

c)疏散走道的地面上應設置視覺連續的蓄光型輔助疏散指示標誌。

8.3.5 營業廳的安全疏散不應穿越倉庫。當必須穿越時,應設置疏散走道,並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h的隔牆與倉庫分隔。

8.3.6 營業廳內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應靠外牆佈置,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h的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應採用電能加熱設施,不應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燃料。

8.3.7 防火捲簾門兩側各0.5m範圍內不得堆放物品,並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範圍。

8.4 公共娛樂場所

8.4.1 公共娛樂場所的外牆上應在每層設置外窗(含陽臺),其間隔不應大於15.0m;每個外窗的面積不應小於1.5m[sup]2[/sup],且其短邊不應小於0.8m,窗口下沿距室內地坪不應大於1.2m。

8.4.2 使用人數超過20人的廳、室內應設置淨寬度不小於1.1m的疏散走道,活動座椅應採用固定措施。

8.4.3 休息廳、錄像放映室、卡拉OK室內應設置聲音或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其畫面、音響切換到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

8.4.4 各種燈具距離周圍窗簾、幕布、佈景等可燃物不應小於0.50m。

8.4.5 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指定專人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清除菸蒂等火種。

8.5 學校

8.5.1 圖書館、教學樓、實驗樓和集體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不應設置捲簾門、柵欄等影響安全疏散的設施。

8.5.2 集體宿舍嚴禁使用蠟燭、電爐等明火;當需要使用爐火採暖時,應設專人負責,夜間應定時進行防火巡查。

8.5.3 每間集體宿舍均應設置用電超載保護裝置。

8.5.4 集體宿舍應設置醒目的消防設施、器材、出口等消防安全標誌。

8.6 醫院的病房樓、託兒所、幼兒園

8.6.1 病房樓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罐。

8.6.2 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及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使用明火取暖、照明,當必須使用時,應採取防火、防護措施,設專人負責;廚房、燒水間應單獨設置。

8.7 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的展覽廳等場所

8.7.1 臨時舉辦活動時,應制定相應消防安全預案,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賽等活動期間,配電房、控制室等部位須有專人值班。

8.7.2 需要搭建臨時建築時,應採用燃燒性能不低於B1級的材料。臨時建築與周圍建築的間距不應小於6.0m。

8.7.3 展廳等場所內的主要疏散走道應直通安全出口,其淨寬度不應小於4.0m,其他疏散走道淨寬度不應小於2.0m。

8.8 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

8.8.1 生產車間內應保持疏散通道暢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淨寬度不應小於2.0m,其他疏散走道淨寬度不應小於1.5m,且走道地面上應劃出明顯的標示線。

8.8.2 車間內中同倉庫的儲量不應超過一晝夜的使用量。生產過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應集中擺放,機電設備消防設施周圍0.5m的範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

8.8.3 生產加工中使用電熨斗等電加熱器具時,應固定使用地點,並採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8.8.4 應按操作規程定時清除電氣設備及通風管道上的可燃粉塵、飛絮。

8.8.5 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不應擅自拉接電氣線路、設置爐竈。

8.8.6 員工集體宿舍隔牆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h,且應砌至樑、板底。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篇二

7.1 通則

7.1.1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開業前依法應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的,或改建、擴建、裝修和改變用途依法應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批的,應事先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辦理行政審批手續。

7.1.2 建築四周不得搭建違章建築,不得佔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舉高消防車作業場地,不得設置影響消防撲救或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物。

7.1.3 人員密集場所不應與甲、乙類廠房、倉庫組合佈置及貼鄰佈置;除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外,人員密集場所不應與丙、丁、戊類廠房、倉庫組合佈置;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不宣佈置在丙、丁、戊類廠房、倉庫的上部。

7.1.4 人員密集場所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和消防設施、降低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建築內部裝修不應改變疏散門的開啓方向,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數量及其淨寬度,影響安全疏散暢通。

7.1.5 設有生產車間、倉庫的建築內,嚴禁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7.2 消防安全例會

7.2.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7.2.2 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有關人員參加,每月不宜少於一次。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議程,並應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

7.3 防火巡查、檢查

7.3.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制度,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7.3.2 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爲,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應立即報告,並記錄存檔。

7.3.3 防火巡查時發現火災應立即報火警並實施撲救。

7.3.4 人員密集場所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旅館、商店、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間應至少每2h巡查一次,營業結束後應檢查並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及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和幼兒園應組織每日夜間防火巡查,且不應少於2次。

7.3.5 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a)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d)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完好清晰;

e)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f)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7.3.6 防火檢查應定期開展,各崗位應每天一次,各部門應每週一次,單位應每月一次。

對建築消防設施檢查,應執行GA503和GA587的相關規定。

7.3.7 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a)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b)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

c)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情況;

d)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

e)建築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f)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g)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h)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i)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

j)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k)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實情況;

l)樓板、防火牆和豎井孔洞等重點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況;

m)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7.4 消防宣傳與培訓

7.4.1 人員密集場所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

7.4.2 對公衆開放的人員密集場所應通過張貼圖畫、消防刊物、視頻、網絡、舉辦消防文化活動等形式對公衆宣傳防火、滅火和應急逃生等常識。

7.4.3 學校、幼兒園和託兒所應對學生、兒童進行消防知識的普及和啓蒙教育,組織參觀當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館,參加消防夏令營等活動。

7.4.4 人員密集場所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從業人員的集中消防培訓。

7.4.5 應對新上崗員工或有關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

7.4.6 消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a)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

b)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c)建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d)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e)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f)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7.5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7.5.1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的內容應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的要求,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要求。

7.5.2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b)人員密集場所在使用和營業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c)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啓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d)常閉式防火門應經常保持關閉;

e)需要經常保持開啓狀態的防火門,應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f)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g)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範圍內不應設置臺階;

h)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i)消防安全標誌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j)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捲簾門;

k)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

l)在旅館、餐飲場所、商店、醫院、公共娛樂場等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m)舉辦展覽、展銷、演出等大型羣衆性活動,應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覈定容納人數。活動期間應對人數進行控制,採取防止超員的措施。

7.6 消防設施管理

7.6.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

7.6.2 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

b)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

c)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佔;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範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d)展品、商品、貨櫃,廣告箱牌,生產設備等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捲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e)應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於正常運行狀態;需要維修時,應採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後,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f)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並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g)自動消防設施應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7.6.3 消防控制室管理應明確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制訂每日24h值班制度和交接班的程序與要求以及設備自檢、巡檢的程序與要求。

7.6.4 消防控制值班室內不得堆放雜物,應保證其環境滿足設備正常運行的要求;應具備消防設施平面佈置圖、完整的消防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資料、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

7.6.5 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應完整,字跡清晰,保存完好。

7.7 火災隱患整改

7.7.1 因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爲火災隱患。

7.7.2 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上級主管人員。

7.7.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並對整改完畢的進行確認。

7.7.4 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7.7.5 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7.7.6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將火災隱患整改覆函送達公安消防機構。

7.7.7 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7.7.8 對於涉及城市規劃佈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7.8 用電防火安全管理

7.8.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並應明確下列內容:

a)明確用電防火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b)電氣設備的採購要求;

c)電氣設備的安全使用要求;

d)電氣設備的檢查內容和要求;

e)電氣設備操作人員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

7.8.2 用電防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採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並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b)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

c)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d)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e)對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f)商店、餐飲場所、公共娛樂場所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7.9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

7.9.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並應明確用火、動火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範圍、程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內容。

7.9.2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b)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c)商店、公共娛樂場所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d)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e)人員密集場所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f)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採取防火隔熱措施;

g)旅館、餐飲場所、醫院、學校等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h)廚房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7.10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

7.10.1 應明確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7.10.2 人員密集場所嚴禁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7.10.3 人員密集場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根據需要限量使用,存儲量不應超過一天的使用量,且應由專人管理、登記。

7.11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7.11.1 人員集中的廳(室)以及儲油間、變配電室、鍋爐房、廚房、空調機房、資料庫、可燃物品倉庫、化學實驗室等應確定爲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7.11.2 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器材。

7.11.3 應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處置操作程序。

7.11.4 應列入防火巡查範圍,作爲定期檢查的重點。

7.12 消防檔案

7.12.1 應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檔案的製作、使用、更新及銷燬的要求。

7.12.2 消防檔案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紙質消防檔案,並宜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b)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c)消防檔案內容應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d)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7.12.3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a)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b)所在建築消防設計審覈、消防驗收以及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許可文件和相關資料;

c)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d)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e)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f)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g)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的基本情況;

h)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7.12.4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a)消防安全例會紀要或決定;

b)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c)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記錄;

d)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e)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f)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等記錄資料;

g)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h)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i)火災情況記錄;

j)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 篇三

9.1 預案

9.1.1 單位應根據人員集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和重點部位的實際情況,制訂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9.1.2 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a)明確火災現場通信聯絡、滅火、疏散、救護、保衛等任務的負責人;規模較大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由專門機構負責,組建各職能小組;並明確負責人、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b)火警處置程序;

c)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d)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e)通信聯絡、安全防護和人員救護的組織與調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9.2 組織機構

9.2.1 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擔負公安消-防-隊到達火災現場之前的指揮職責,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等工作。規模較大的單位可以成立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9.2.2 滅火和應急疏散各項職責應由當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主管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安人員、義務消-防-隊承擔。規模較大的單位可以成立各職能小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主管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安人員、義務消-防-隊及其他在崗的從業人員組成。主要職責如下:

——通信聯絡:負責與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當地公安消防機構之間的通訊和聯絡;

——滅火:發生火災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設施就地進行火災撲救;

——疏散:負責引導人員正確疏散、逃生;

——救護: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

——保衛:阻止與場所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保護火災現場,並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災調查;

——後勤:負責搶險物資、器材器具的供應及後勤保障。

9.3 預案實施程序

當確認發生火災後,應立即啓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同時開展下列工作:

——向公安消防機構報火警;

——當班人員執行預案中的相應職責;

——組織和引導人員疏散,營救被困人員;

——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設施撲救初起火災;

——派專人接應消防車輛到達火災現場;

——保護火災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9.4 預案的宣貫和完善

9.4.1 應定期組織員工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通過預案演練,逐步修改完善。

9.4.2 地鐵、高度超過100m的多功能建築等,應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家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評估、論證。

9.5 消防演練

9.5.1 目的

檢驗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各職能組和有關人員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內容、職責的熟悉程度。

檢驗人員安全疏散、初期火災撲救、消防設施使用等情況。

檢驗本單位在緊急情況下的組織、指揮,通訊、救護等方面的能力。

檢驗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9.5.2 組織

旅館、商店、公共娛樂場所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其他場所應至少每年組織一次。

宜選擇人員集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和重點部位作爲消防演練的目標,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火災模擬形式。

消防演練方案可以報告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爭取其業務指導。

消防演練前,應通知場所內的從業人員和顧客或使用人員積極參與;消防演練時,應在建築入口等顯著位置設置“正在消防演練”的標誌牌,進行公告。

消防演練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實施。

模擬火災演練中應落實火源及煙氣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員傷害。

地鐵、高度超過100m的多功能建築等,應適時與公安消-防-隊組織聯合消防演練。

演練結束後,應將消防設施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做好記錄,並及時進行總結。

總則 篇四

4.1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以通過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預防和控制火災的能力,進而防止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證人身和財產安全爲目標。

4.2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3 人員密集場所宜採用先進的消防技術、產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和機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保障建築具備經濟合理的消防安全條件。

4.4 人員密集場所應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4.5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相關租賃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4.6 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由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4.7 對於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人員密集場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職責外,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明確統一管理的責任單位。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篇五

5.1 通則

5.1.1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由該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消防安全責任人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包、租賃場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賃範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各部門負責人是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

5.1.2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員和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應經過消防職業培訓,持證上崗。保安人員應掌握防火和滅火的基本技能。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應熟悉本工種操作過程的火災危險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識和防火、滅火基本技能。

5.1.3 志願和義務消-防-隊員應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和滅火的基本技能,定期開展消防訓練,火災時應履行撲救火災和引導人員疏散的義務。

5.2 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委託管理單位的職責

5.2.1 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明確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逐級消防負責人。

5.2.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2.3 開展消防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5.2.4 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2.5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5.2.6 確定各類消防設施的操作維護人員,保障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5.2.7 組織撲救初期火災,疏散人員,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5.2.8 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5.2.9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5.2.10 建立防火檔案。

5.3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5.3.1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場所的消防安全情況,全面負責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5.3.2 統籌安排生產、經營、科研等活動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5.3.3 爲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5.3.4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3.5 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3.6 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並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5.3.7 針對本場所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5.4.1 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落實。

5.4.3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5.4.4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5.4.5 組織實施對本場所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5.4.6 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開展日常業務訓練。

5.4.7 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5.4.8 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4.9 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5.5.1 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5.5.2 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開展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5.5.3 按照規定實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檢查,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維護管轄範圍的消防設施。

5.5.4 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消除的,應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5.5.5 發現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人員疏散和初期火災撲救。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員職責

5.6.1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設備的正常運行。

5.6.2 對火警信號應立即確認,火災確認後應立即報火警並向消防主管人員報告,隨即啓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5.6.3 對故障報警信號應及時確認,消防設掩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部門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5.6.4 不間斷值守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

5.7 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職責

5.7.1 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的功能和操作規程。

5.7.2 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確保有關閥門處於正確位置。

5.7.3 發現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及時向上級主管人員報告。

5.7.4 做好運行、操作和故障記錄。

5.8 保安人員職責

5.8.1 按照本單位的管理規定進行防火巡查,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

5.8.2 發現火災應及時報火警並報告主管人員,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協助滅火救援。

5.8.3 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爲。

5.9 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職責

5.9.1 執行有關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履行審批手續。

5.9.2 落實相應作業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5.9.3 發生火災後應立即報火警,實施撲救。

範圍 篇六

本標準提出了人員密集場所使用和管理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標準適用於各類人員密集場所及其所在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組織 篇七

6.1 消防安全職責部門、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等應履行相應的職責。

6.2 消防安全職責部門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定,負責管理本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實消防工作計劃,消除火災隱患。

6.3 人員密集場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或志願消防隊。

6.4 人員密集場所應組建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於本場所從業人員數量的30%。

火災事故處置與善後 篇八

10.1 確認火災發生後,起火單位應立即啓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通知建築內所有人員立即疏散,實施初期火災撲救,並報火警。

10.2 火災發生後,受災單位應保護火災現場。公安消防機構劃定的警戒範圍是火災現場保護範圍;尚未劃定時,應將火災過火範圍以及與發生火災有關的部位劃定爲火災現場保護範圍。

10.3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保護範圍內,不得擅自移動火場中的任何物品。

10.4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10.5 有關單位應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查找有關人員,協助火災調查。

10.6 有關單位應做好火災傷亡人員及其親屬的安排、善後事宜。

10.7 火災調查結束後,有關單位應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改進消防安全管理

術語和定義 篇九

GB/T5907、GB/T14107、GB50045、GB50084、GB50098、GB50116、GB50140、GB50222、GBJ16、JGJ48,GA503、GA587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公共娛樂場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ies

具有文化娛樂,健身休閒功能並向公衆開放的室內場所。包括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酒吧和餐飲場所,遊藝、遊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等娛樂、健身、休閒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3.2

人員密集場所 assembly occupancies

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如:賓館,飯店等旅館,餐飲場所,商場、市場、超市等商店,體育場館,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覽廳,金融證券交易場所,公共娛樂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老年人建築、託兒所、幼兒園,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和集體宿舍,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的候車、候船、候機廳(樓),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等。

3.3

舉高消防車作業場地 operating areas for ladder trucks

靠近建築,供舉高消防車停泊、實施滅火救援的操作場地。

3.4

專職消-防-隊private fire brigade

由專職滅火的人員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備消防車輛、裝備、通訊器材,定期組織消防訓練,能夠每日24h備勤的消防組織。

3.5

志願消-防-隊 volunteer fire brigade

主要由志願人員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備消防車輛、裝備、通訊器材的消防組織。志願人員有自己的主要職業、平時不在消防站備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動信息後迅速集結,參加滅火救援。

3.6

義務消-防-隊 dedicated crew

由本場所從業人員組成,平時開展防火宣傳和檢查,定期接受消防訓練;發生火災時能夠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撲救初期火災、組織疏散人員,引導消-防-隊到現場,協助保護火災現場的消防組織。

3.7

火災隱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3.8

重大火災隱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並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災事故後果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規範性引用文件 篇十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5907 消防基本術語 第一部分

GB/T14107 消防基本術語 第二部分

GB50045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08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GB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

GB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

GB50140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GB50222 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

GBJ1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JGJ48 商店建築設計規範

GA503 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

GA587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