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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精品多篇

村民自治章程精品多篇

村民自治章程 篇一

在黨的領導下,根據本村實際情景,在國家法律法規範圍內實行自治。經兩委研究,村民代表大會經過,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和諧禮貌

第一條:樹立社會主義道德新風尚,講禮貌、講禮貌、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團結,尊師重教,扶貧助難,喜事新辦,破除封建迷信,進取參與“禮貌戶”評比活動。

第二章:村內秩序

第二條:每個村民都要學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講究社會公德,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團體的一切財產和設施,否則照價賠償。

第四條:不打架鬥毆,不尋釁鬧事,不做傷風敗俗之事,嚴禁聚衆賭博和地下六和彩、嚴禁造謠惑衆、搬弄是非、誹謗他人,輕者受到道德的譴責,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爲做好本村社會治安工作,外來人員需在本村居住的應主動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登記後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條:嚴格遵守信訪工作條例,經過正當渠道向上級反映問題,不參與越級上訪、團體上訪,不利用信訪手段聚衆鬧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七條:全體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家庭關係。

第八條:婚姻自由,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錢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和管理家庭財產。

第九條:贍養老人,使老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對不盡贍養義務者,經批評教育無悔改表現的,將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十條:父母、繼父母應承擔未成年人或無生活本事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不準虐待病殘兒;對繼子女和養子女,嚴禁因家庭不和導致中小學生中途輟學。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條:村內所有土地屬團體所有,村民僅有使用權。對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者,責令其退還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築物。

第十二條:經濟承包合同管理

(一)凡是承包、租賃團體土地(企業、商品房、果園、生產資料和各種設施)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村委會的統一規劃,必須與村委會簽訂租賃合同,並按合同規定及時向村委會繳納承包費和租賃費,對不履行合同,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處理。

(二)對團體和個人簽訂的各項承包合同,村委會要建檔立卡,加強管理。對合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可按《農村團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村級建設

第十三條:村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實行村民集中建房和採取農民新村統一安置。具體事項,由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公示三天後確定。

第十四條:自覺維護好村內公共衛生,不亂排污水、亂倒垃圾、亂堆雜物,搞好家庭個人衛生,自覺綠化家庭,美化環境,自覺維護街道整潔暢通,嚴禁堆物防礙交通。

第六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條:村民應自覺維護村委會正常的辦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兩委開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執行公務。

第十六條:村委會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堅持民主化決策,依法辦事,重大事情必須經過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公示三天後方可執行。

第十七條:村兩委幹部嚴禁以權謀私,嚴禁挪用公款,嚴禁打擊報復,違者要嚴厲查處。

第七章:村務公開

第十八條:村兩委工作要實行村務公開。利用公開欄或經過召開黨員、羣衆、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務、財務收支情景、承包費、宅基地審批、生育審批、獎扶和特扶對象情景等有關村民關心的重大問題進行公開,以便理解羣衆監督。

第十九條:村財務收支情景,按每季度公開一次。

第八章:計劃生育

第二十條:爲進一步學習、宣傳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繼續穩定低生育水平,充分體現羣衆的主體地位,加快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轉變,充分發揮村兩委對計劃生育的領導作用,自覺承擔抓好村計生工作的職責,進一步樹立男女平等,女兒也是傳後人等科學禮貌新觀念,維護羣衆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推動羣衆履行計劃生育義務,促使村人口計生工作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村民委員會是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組織的核心,負責全面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優生優育、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等相關科普知識,負責向村民供給計劃生育宣傳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免費爲初次生育(含懷孕)的村民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及時爲需外出的村民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內爲貼合再生育條件的村民辦理《生育證》相關手續。爲自願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辦理獨生子女光榮證。因故不能按時辦理的,應向村民說明理由。

(三)免費供給安全有效的避孕節育技術指導和避孕藥(具)。供給節育措施服務,並承擔施行節育手術、不貼合法定生育條件終止妊娠的費用。

(四)定期免費供給孕(環)情監測服務,及時做好隨訪和技術指導。

(五)負責與上級人口計生部門聯繫,爲村民進行病殘兒、節育手術併發症鑑定供給有關服務。

第二十二條:村團支部、婦代會、民兵、計生協等羣衆組織共同參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各負其責。

第二十三條:村民應自覺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條: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實行計劃生育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年齡在15—49週歲範圍內的村民爲育齡羣衆。

育齡羣衆計劃生育權利和義務:

(一)每位育齡羣衆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權利,有權要求依法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生育證》、《獨生子女光榮證》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二)生育或收養子女或生育、收養的子女死亡的,應當在45天內如實向村委會報告。

(三)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下,及時(順產90天內,剖宮產210天內)落實以長效爲主的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按規定理解孕(環)情檢查和生殖保健服務。因務工、經商等活動在異地村住30天以上的,應向村委會彙報現居住地詳細地址。

(四)貼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孕婦要求終止妊娠的,應當貼合《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的規定。不貼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五)計劃生育戶有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的權利。

(六)違法生育的,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七)爲流動人口供給居住條件並超過30天以上的,應向村委會彙報。

第二十五條:對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村民實行優待和獎勵。

(一)對領證的獨生子女戶和雙農獨女戶可享受本鎮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規定的有關待遇。

(二)實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會能夠給予適當。

(三)獨生子女戶、雙農獨女戶,其子女在入學、參軍、招工、招干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在生產、生活發生困難時,村委會給予優先照顧救助;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齡婦女帶環懷孕自覺終止妊娠的給予40元補助,二孩婦女在產後及時落實長效節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補助。在規定時間內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的每例獎勵40元(憑鎮計生服務所出具的證明)。

(五)對舉報違反計劃生育的,經查實給予舉報人員200元獎勵。

(六)對於年滿10週歲獨女領證戶給予一次性獎勵100元,對領證戶每年參加孕環檢,給予誤工補助50元。

(七)對考上大學的計劃生育給予500元獎勵,獨生子女獎勵1000元(憑大學本科錄取通知書,戶籍在本村)。

(八)凡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者除鎮每月獎勵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領取時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村計生辦發放的相關宣傳品,否則,停發本年度村獎勵部分)。

(九)政策內懷孕在二個月內,本人自動向村計生辦彙報的,村一次性獎勵50元或購買一份婦幼安康險。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齡婦女,按規定寄回孕檢單的每次獎勵100元,另加誤工費100元。

第二十六條:村民凡有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爲,除按省《條例》徵收社會撫養費或行政處罰外,村委會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超過三個月上報孕情或隱瞞孕情的將取消相關獎勵。

(二)凡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人員或刁難、圍攻、謾罵、威脅計生工作人員,除報告上級政府依法處理外,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予以通報批評。

第九章:戶口管理

第二十七條:經村民代表大會研究經過,爲適應戶口開放政策需要,同時滿足羣衆生產、生活的需求,對申請遷入村的人員,規定簽訂入戶合同。

(一)不具備享受村村自治優惠措施的人員

1、非婚嫁人員;

2、婚嫁中男方遷入女方家,且落戶的女方無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

3、以前遷出的戶口現申請遷入的;

4、外單位離退休人員;

5、勞動改造期間人員;

6、暫不明確的其它人員。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17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會經過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釋權屬上草市村村委會。

章、林木管理 篇二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盜伐林木,需要採伐時必須履行審批手續,經上級主管部批准後,併發給採伐證方可採伐。

第四十六條、如發現盜伐、損壞樹木者,按盜伐量3—5倍賠償,並令其補栽3—5倍的樹苗。損壞幼樹的每株按10元賠償。

第四十七條、因火造成燒燬樹木的當事人要賠償全部經濟損失,並按燒燬樹木的3—5倍補栽。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八條、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災由監護人負責並按以上條款處理。

章社會秩序 篇三

第一節社會治安

第三十六條 每個村民應當學法、知法、守法,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加強社會治安防範工作,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

第三十七條 村民應當尊重他人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不打架鬥歐,不酗酒滋事,不侮辱、誹謗他人,不造謠惑衆,搬弄是非。對以上行爲尚不夠治安處罰的由村委給予批評教育,責成賠禮道歉外,給予40-80元的處罰。結造成嚴重後果,需追究法律責任的,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對糾紛引起打架的,尚不能治安處罰的,對先者罰款50-100元,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報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參與賭博或爲他人賭博提供條件,尚不夠治安處罰的,由村委沒收賭具、賭資,責令檢討,並處罰100-3000元,黨員幹部參賭的,除上述處罰外,按黨紀嚴肅處理,對構成犯罪,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村民應當維護國家和集體財產,尊重他人的合法財產,對盜竊集體和私人財物者,尚不夠治安處罰的責令其返還原物,錢財或折價賠償,並處罰100至200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司法部門處理。

第四十條 村民應當維護村的生產建設設施和國家的水利交通,供電及其它設施,村民應當根據用電管理規定,使用電力,嚴禁偷電,違者責令書面檢討,並處200至300元罰款和切斷電源一星期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報電力部門或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嚴禁在村內公共場所、村道路上挖掘溝穴和放置障礙物,尚不夠治安處罰的,責令其清除障礙或恢復原狀。

村民應積極參加健康的娛樂活動,嚴禁制作賣、傳播穢物品,對看淫穢物品得給予批評教育,或給100元以上罰款處理,構成犯罪的報司法部門處理。

村民應當遵守戶籍管理規定,出生、死亡要及時申報或註銷,外來人員在本村暫住的,應十天內向村治組織申報。

第二節村風村貌

第四十二條 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積極開展“創三戶”、“剎三風”、“評三戶”的活動,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堅持半年初評,年終總評、自評、互評、審評,分別授予遵紀守法戶、五好家庭戶和文明戶稱號。

第四十三條 喜事新辦、喪事從儉,不鋪張浪費,反對封建迷信活動,不濫建宙宇,不參與聚衆的迷信活動,不請神弄鬼,不算命相面,不看風水,不懸掛迷信色彩的物品,不聽、看、傳迷信的書刊、音像。

第四十四條 建立正常人際關係,不搞宗派活動,反對宗族主義。

第四十五條 搞好公共衛生和村容村貌,嚴禁亂放糞池(缸),不亂倒垃圾、糞便、穢物,嚴禁向河道內倒垃圾、死動物和磚塊瓦屑等,修理房屋餘下的垃圾碎片應及時清除。

第四十六條 如違反本節規定者,給予批評教育,寫出檢討書,情節較嚴重的處以100元以上罰款。

第三節相鄰關係

第四十七條 村民自覺遵守《北京市市民文明守則》,爲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村民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建立良好的鄰里關係。

第四十八條 村民間在生產、經營、借貸和其它生活交往中,應遵循平等、自願和互利的原則,櫝在農業用水、用電和用機構方面,應當自覺服從村的統一安排,不爭水,不爭電,不爭農機具,顧路,通風,採光及使用宅基地等方面遵守公德,嚴格服從村鎮規劃,不得損害整體利益和鄰居利益,違者按違章建房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鄰里之間發生糾紛,提倡自行和解,不能自行和解的應向村委會反映,由村調解委員會調處,不得仗勢欺人,不強加於人,不得以強凌弱,對故意滋事,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財產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節婚姻家庭

第五十一條 公民應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民主、和睦的家庭,嚴禁他人包辦、干涉、買賣婚姻索取財物,支持男到女家落戶,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25週歲,女23週歲結婚的晚婚年齡並提倡晚育。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共同承擔家務和共同管理家庭財產。

第五十二條 子女對父母應盡贍養義務,對無勞動能力或無固定收入的父母,應保證其老人能正常生活,安度晚年,父母生病期間,子女應承擔其醫藥費和其它有關費用,父母生日,重要節日要及時看望和孝敬老人。

第五十三條 父母、繼父母、對未成年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繼子女、養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責任,嚴禁虐待病殘孩子、繼子女和養子女,嚴禁棄嬰,不準岐視女孩及其母親。

第五十四條 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依法享有平等的財產繼承權,被繼承人因生計所負的債務應從遺產中償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沒有依法履行功沒有很好履行贍養義務,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第五節其它社會事務管理

第五十五條 父母或其它監護人員要保證適齡兒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必須依法學完九年制義務教育規定的內容,不得中途輟學。違者對適齡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給予經濟或其它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適齡青年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的義務,必須按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政審及各項活動,合格入伍的應按時報到,違者按上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現役軍人家屬按上級有關規定做好優撫工作。

第五十七條 積極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除和救災合作保險,提高農村的文明程度,增強村民的自我保障能力。

第五十八條 做好五保戶供養工作。動員、組織五保老人進鎮敬老院安度晚年,由村供給養老款物,並同鎮簽訂好五保供給合同。關心散居五保老人,落實五保供養政策,確保他們基本生活。

第五十九條 大力推進殯葬改革。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殯葬改革規定,禁止在“三沿五區”(指沿鐵路、沿公路、沿通航河道兩側視線範圍和耕種區、風景區、開發區、住宅區、森林保護區)範圍內建墳,對上述範圍內現有墳墓逐步進行平毀、遷移或綠化覆蓋,積極提倡火化,倡導科學文明的喪葬方式。

村民自治章程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確保各項村務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本村三個禮貌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範圍內,堅持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組織全村村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同時,進取協助街道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完成街道政府佈置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爲了保障村務工作的依法、規範、有序運行,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各項民主制度,以確保村民自治章程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本章程在廣泛徵集本村村民意見基礎上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過,既是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工作的規程,也是全體村民的行爲規範,全村幹部、羣衆都應當自覺遵守。

第五條: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民主議事和民主決策

第六條:村務管理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七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

第八條:村民代表會議經授權構成村民會議的部分權利,村民代表會議構成的各項決議、決定,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九條:村民代表的權利:推選、更換村級民主監督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選舉前,能夠依法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對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進行討論並參與表決,有自主表示同意、不一樣意或棄權的權利;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能夠要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能夠向村黨組織提出議案;對村民代表會議做出的決定、決議實施情景進行監督;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進行評議,提出批評、提議或質詢。在徵求選區村民意見基礎上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街道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條:村民代表的義務:密切聯繫羣衆,進取反映村民的合理化提議和要求;按時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及村規民約,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村民代表會議的各項決定、決議,帶頭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理解村民的監督;協助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自覺理解村民委員會的管理;監督村民委員會、村級民主監督組織及其成員的工作。

第十一條:村民代表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景或者經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議,也應當及時召開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決議、決定一旦構成,不得隨意變更。村民代表會議開始時,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並存檔。

第十二條:凡與村民羣衆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都實行民主決策,民主決策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三條:民主決策遵循以下程序: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提出議案,由村黨組織統一受理議案,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提議。

第三章:村幹部管理

第十四條:全體村幹部都必須對村民負責,理解上級組織的指導,服從村民委員會的管理,恪盡職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樹立村民委員會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每月組織召開一次村民委員會全體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景,落實任務。

第十六條:實行幹部分工負責制。根據本村現有幹部和村務管理的要求,實行按崗位分工和按任務定員相結合的辦法,將村務工作分解落實到每一村幹部。

第十七條:建立幹部任期目標考覈制度,對每個幹部工作業績進行考評,考評結果與幹部工資報酬掛鉤。

第十八條:村主要幹部的報酬由街道黨委考覈審批。其他幹部報酬根據村團體經濟狀況,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景,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過。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村民議事幹部制度。每年定期組織評議活動,綜合年終工作總結對照個人年度目標,由村民代表會議對每一位幹部進行民主評議。

第四章: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管理

第二十條:推進農村社區建設。開展社區服務,構建以農民需求爲導向的農村社區服務體系。

第二十一條:實行合作醫療,開展大病醫療統籌。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村民代表會議決定,能夠採取多渠道方式籌集。

第二十三條:本村團體經濟屬本村社員團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上級政府下撥的各種農用物資、農業投入經費等的分配使用,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提出方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各項款物分配使用情景要張榜公佈,理解村民監督。

第五章:計劃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主要負責人負總責,設立計劃生育專職幹部承擔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貼合婚姻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的育齡婦女產後應當及時採取節育措施;按規定生育第三胎以上的,必須提交《再生育申請》,並在產後一個月內,落實各項避孕節育措施。對計劃外懷孕的應按規定及時中止妊娠,對計劃外生育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嚴禁棄嬰、溺嬰、嚴禁私自收養兒童,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嚴禁刁難、圍攻、打罵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妨礙和阻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工作。

第六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條:爲加強村建設的規劃和管理,需新建、擴建、改建的任何建築物,鋪設道路和管線都必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呈報到有關部門批准,嚴格服從有關部門的規劃和管理。

第三十條: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未經審批不得建房和擅自取土等。

第三十一條:村民不得私自建房,否則視爲違章建築進行拆除。

第三十二條:村民委員會要協調上級政府做好本村區域爲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徵用工作,涉及徵用土地的承包戶應當服從。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等費用按上級政策補助,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發放。

第三十三條:團體所有的農業用地由村經濟合作社統一發包,由村民委員會和相關村民小組負責監督。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繳納土地承包費,否則終止承包合同。

第七章:社會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條:村民委員會設立治保調解委員會,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人民調解工作,建立健全調解信息員隊伍,單位負責人、村民小組組長、村民代表和其他熱心調解工作的村民爲調解信息員,協助村治保調解委員會調解本村的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三十五條:大力開展普法教育,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羣防羣治”,加強安全防範,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爲,同一切違法行爲作鬥爭。

第三十六條:協助政法機關做好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嚴禁賭博。

第三十七條:加強對歸正人員,劣跡青少年的管教和幫教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忙。

第三十八條:村民委員會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務的同事,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村的貫徹落實。

第三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承擔的各項管理工作,能夠採取簽訂職責狀等形式下達給各個小組或有關組織,也能夠和村民訂立完成任務合同,具體形式由村黨委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根據情景決定。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爲了增加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聽取村民意見和提議,村建立村務財務制度,設立村務公開欄和村民意見箱。

第四十一條:村民委員會能夠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指定單項的工作細則和工作制度,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自經過之日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過。

章 附 則 篇五

本章程如有與上級機關部門新規定有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章 村民小組 篇六

第七條:村民小組是村委會的下屬機構,是實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層單位,村委會應加強對村民小組的建設。

第八條:本村劃爲五個村民小組,由本組村民選舉產生一名組長,其主要職責:

1、向本組村民宣傳和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2、執行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及時反映本組村民的合理化意見和要求,並做好本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帶領村民搞好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發展多種經營,積極完成村委會下達的各項任務。

4、辦好本村民組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章、附則 篇七

第五十三條、村民自治章程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對每個村民具有約束性。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由黨支部、村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如有與法律相牴觸,當事人可向司法部門提出上訴。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