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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精彩多篇

村民自治章程精彩多篇

村民自治章程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刑法、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地方性法規及上級政府有關文件的規定和我村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全體黨員、幹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會交往中必須遵守本章程。

第三條 在黨支部的統一領導下,實行黨、政分工負責制,並建立村級工作規範化管理、設立村務監督小組。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工作、村民代表會議及職責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羣衆性自治組織,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負責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服從鄉人民政府的領導,積極完成鄉政府和村黨支部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六條 建立健全村級人民調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協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羣衆性組織,並充分發揮這些職能部門在綜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領導指揮作用。

第七條 組織村民學習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黨的方針政策、教育和引導村民正確使用各種權利及履行應盡的義務。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在工作中要遵紀守法,廉潔勤政,堅持羣衆路線,不打擊報復,不詢私舞弊,執行公開辦事制度,主動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九條 對不遵守制度,不履行應盡義務的村民,村委會按本章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向村黨支部彙報處理意見。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計劃、有佈置、有落實、有檢查、有記錄、每季度向村民代表彙報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置於村民的監督之下,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組成,由村民民主選舉產生,代表羣衆意見,接受羣衆監督,在村委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爲加強本村兩個文明建設獻計、獻策。

第十三條 村民代表必須帶頭執行本章程,熱心爲村民服務,辦事公道。

第十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反映村民意見和要求。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職責:(1)討論制定各項規範化管理辦法。(2)討論決定村政規則,建設各項福利事業、公益事業。(3)聽取審議本村經濟建設規劃和實施情況的報告。(4)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村民多數意見,對貪污、受賄、作風不民主、羣衆意見大和不稱職的村委會成員有權撤換。(5)聽取和審議財務管理和收支情況彙報。

第三章 社會秩序綜合管理

第十六條 崇尚科學,反對封建迷信,學雷鋒、學先進、先人後己、先公後私,樹立共產主義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第十七條 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維護社會治安,積極同一切違法行爲作鬥爭。

第十八條 加強夜間巡邏,加強值班,加強對外來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條 與外出務工人員簽訂遵紀守法合同書。

第二十條 愛護公物,不準破壞水利、電力、生產、交通等公共設施,違者責令立即修復,重者報上級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村民用電按用電管理規定執行,按時交納電費。臨時用電須經電站批准後方可用電,否則按偷電處理,私自接電者加倍收款,後果自負。

第二十二條 對阻礙擾亂村幹部正常工作的人給予批評教育,批評教育不聽者,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損害他人或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監護人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敢於同壞人壞事做鬥爭,維護集體利益的人和事,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保持道路整潔、暢通,禁止在道路邊堆放雜物,臨時堆放不能影響交通。

第二十六條 喜事新辦,喪事從儉,不鋪張浪費。

第二十七條 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樹立良好社會風氣,做到人人敬老、愛老,真正做到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醫、老有所爲。

第二十八條 提倡科學,反對迷信提倡勤儉持家,反對鋪張浪費,提倡“四有”新人,反對低級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積極開展爭創“文明戶”活動。

第二十九條 遵守社會公德,互尊互愛,互諒互讓,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鄰里關係。

第三十條 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歷史現狀,不得損害整體規劃和四鄰利益,不準打架鬥毆,無理取鬧,因糾紛打架傷人要包賠醫藥費、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嚴重者報上級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村民處理婚姻問題,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愛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條 夫妻雙方地位平等,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力平等。

第三十三條 父母應承擔未成年人或無生活能力子女的撫養義務,不遺棄嬰兒,不虐待殘兒和繼子女養子女。

第三十四條 禁止非法同居,不聽勸阻者,按海南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發揚尊老愛幼的光榮傳統,認真履行贍養協議條款,贍養老人不附加任何條件,不準以任何理由刁難老人。

第三十六條 凡不贍養老人經教育不改者,由村委會責令其子女盡贍養義務,性質惡劣的交上級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凡符合應徵條件的青年,必須遵守兵役法,響應黨的號召,積極報名應徵,履行應盡義務。對不履行兵役義務拒絕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民兵、婦聯、共青團等組織積極爲部隊軍烈屬及優撫對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條 每個村民不準有損害軍政、軍民關係的行爲,否則嚴加處理。

第四章 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規定

第四十條 全村所有土地均屬集體所有,由集體統一規劃使用。

第四十一條 按鄉政府的整體規劃,申請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經批准私自搞建築者,一律按違章建築處理。

第五章 經濟財務管理

第四十二條 建立財務、村務公開監督制度,村幹部是否照章辦理,對財務開支、收入、幹部工資、開辦的公共公益事業的籌資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張榜公佈,真正做到五公開“村務公開、財務公開、經營決策公開,制度公開,辦事公開”定期向村民代表會報告財務收支。

第四十三條 明確由村主任負責財務,500元以下財務負責人審批。超過限額的由領導班子集體決定,重大開支由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四十四條 專項基金的管理,必須做到計劃安排,分別覈算,先提後用,專款專用。要做到以下幾條:

1、發展基金用於擴大再生產;

2、福利基金用於村民福利事業;

3、生產儲備用於軍烈家屬的補貼及村民的公共事業;

4、教育基金主要用於村文化教育事業,培訓費等。

第六章 林木管理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盜伐林木,需要採伐時必須履行審批手續,經上級主管部批准後,併發給採伐證方可採伐。

第四十六條 如發現盜伐、損壞樹木者,按盜伐量3-5倍賠償,並令其補栽3-5倍的樹苗。損壞幼樹的每株按10元賠償。

第四十七條 因火造成燒燬樹木的當事人要賠償全部經濟損失,並按燒燬樹木的3-5倍補栽。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災由監護人負責並按以上條款處理。

第七章 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條 認真執行義務教育法,適齡兒童必須報名入學,並不得中途退學。

第八章 評選先進

第五十條 評選雙文明戶、五好家庭戶、遵紀守法戶條件:

1、認真執行各項法律、法規,遵守本章程的各項規定。

2、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熱愛家鄉。

3、自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自覺抵制六害,不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敢於和壞人壞事做鬥爭。

4、文明禮貌遵守社會公德,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鄉鄰團結,不惹事生非,不搞歪門邪道。

5、努力學習文化,掌握科學技術,勤勞致富。

第五十一條 評選雙文明戶、五好家庭戶、遵紀守法戶辦法:

1、由村民小組和村民代表聯合評選,報村委會審覈,上報到鄉綜治辦批准。

2、評比時間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條 建立檔案,把每年的評選結果記入檔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村民自治章程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對每個村民具有約束性。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由黨支部、村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與法律相牴觸,當事人可向司法部門提出上訴。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村民自治章程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強村民委員會建設,保證村務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促進本村三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必須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必須體現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積極協助鄉(鎮)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完成鄉(鎮)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佈置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 爲了保障村務各項工作的依法、規範、有序運行,村民委員會下設治保、調解、文衛計生、社會保障等委員會,接受村民委員會領導,對村民委員會負責。同時,建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務公開制度、民主理財制度、村規民約制度,以確保村民自治各項規章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本章程在廣泛徵得本村村民意見基礎上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工作規程,也是全體村民的行爲規範,無論幹部羣衆都必須遵守。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制度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六條 村民會議。一些涉及本村絕大多數羣衆利益調整的事項,可採取全體村民公決,但公決結果不得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黨組織負責人召集。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二)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有關事宜。

(三)試行村民代表會議主席團、工作委員會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會議主席團主席、工作委員會主任等主持會議。

(四)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問題的村民代表會議,由村黨組織負責召集。

(五)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六)村民代表會議議題一般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後提交村黨員大會或黨員議事會討論。

(七)重要事項應通過民主懇談(聽證)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會議。

(八)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3日前,將需要討論的內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項應提供相關材料,以便代表廣泛徵求意見。

(九)會議需要討論的內容應當及時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會議按以下程序召開:

1、村民代表簽到,清點參加會議人數;

2、主持人提出會議議題,介紹並說明提供決策的方案;

3、對決議事項進行討論和審議,對方案進行修改;

4、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的方式進行表決,通過或否決都要形成決定,並當場宣讀表決結果;

5、會議小結。

(十一)村民代表會議應安排專人負責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會議名稱、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持人、參加會議人數、缺席人員、會議議題、討論情況、表決結果等。

會議記錄、決定文本、代表簽名、表決結果等資料應按有關規定整理立卷歸檔。

第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執行

(一)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應及時通過村務公開欄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佈。

(二)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按分工組織實施,並接受村民的監督。

(三)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不適當決定,村民會議有權予以撤銷或者改變。

第三章 村務管理

第九條 本村村務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的執行情況,並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覈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

第十條 爲了增加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吸取村民意見和建議,設立村務公開欄和村民意見簿。村務公開欄公開的內容應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有關問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公佈的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村民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村民反映問題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見箱由村民代表會議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見應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宣讀。村“兩委會”要重視村民意見建議,認真研究處理。處理情況及時在村民代表會議上通報,必要時在村務公開欄上公開。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承擔的各項行政性事務工作,可以採取簽訂責任狀形式下達給各個村民小組或有關組織,也可以和村民訂立完成任務合同,具體形式由村“兩委會”根據情況決定。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積極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村的貫徹落實。本村村民以及村內各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依法承擔的各項國家任務,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督促完成。

第四章 村幹部管理

第十四條 全村村幹部都必須對村民負責,接受村黨支部的領導和鄉(鎮)政府的工作指導,服從村民委員會的管理,恪盡職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項工作。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爲村民服務的思想,帶頭履行黨員義務和村民義務,不準做特殊村民,不準侵佔村民利益,不準倚仗職權爲自己和親屬謀取私利,不準貪圖享受,不準違法亂紀。

第十五條 建立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每月組織召開一次村民委員會全體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況,落實任務。

第十六條 實行村幹部分工負責制。根據本村現有幹部和村務管理的要求,實行按崗位分工和按任務定員相結合的辦法,將全部村務工作分解落實到每一位村幹部。

第十七條 建立村幹部任期目標考覈制度。根據本村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制定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目標,研究落實實現任期目標的辦法和措施,確定分年度工作目標。並將任期考覈和年終考評相結合,年終根據各人工作目標完成情況,採取自評、互評和村民評議相結合的辦法,對每個村幹部工作業績進行考評,考評結果與村幹部的補貼直接掛鉤。

第十八條 村主要幹部的補貼,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報鄉(鎮)政府備案;村主要幹部補貼,是由縣、鄉(鎮)政府支付的,則每年根據縣、鄉(鎮)政府制定的責任制完成情況確定。其他村幹部補貼根據財務狀況和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後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補貼一年一定,年終結算。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評議幹部制度。每年組織一次評議活動,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對照個人年度目標,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對每一位村幹部進行民主評議,評出優秀、稱職、不稱職的評定結論,對評出的優秀村幹部,要進行宣傳、表彰;對不稱職的村幹部,要限期改正,不適合繼續擔任村幹部工作的,按產生程序進行罷免、勸辭。

第五章 公共公益事業管理

第二十條 建立村民生產服務組織,選用有一定文化基礎和技術專長,熱心爲村民服務的人員,成立專項服務小組,以便民利民、促進生產、發展經濟爲宗旨,爲村民生產、生活提供服務,服務小組在村“兩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實行合作醫療,開展大病醫療統籌。組織村民參加社會保障。搞好五保戶統籌供養,生活水平不低於一般村民。

第二十二條 爲了確保本村各項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經費投入,實行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制度,由村民義務出工,用於本村公共建設和公益事業。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費用,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也可以向村經濟合作社、社辦企業或者村民籌集。具體集資辦法、集資對象和數額,由村“兩委會”提出方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滿18週歲至60週歲的男性村民和年滿18週歲至55週歲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員外,都要負擔義務工。凡符合出工條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負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用於公益事業的“兩工”,由村民委員會統一安排,對投入情況及時登記、公佈,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於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經費使用情況和收支賬目,村民委員會應一事一公佈,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監督。

第六章 集體經濟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村集體經濟包括村集體企業、村集體種養殖業等經濟實體和集體資產,屬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經營管理,村民委員會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並有權對集體經濟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村區域內所有土地、山林、礦產經營權均屬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實施監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二十七條 爲加強村鎮建設規劃管理,需要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築物,鋪設道路和管線都必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議申請,並呈報鄉(鎮)有關方面審批,嚴格服從規劃管理。

第二十八條 村民民主理財小組對村財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和規定,實行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發揚自力更生的精神,堅持勤儉辦事業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支持和督促村經濟合作社履行下列職責:

1、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係,維護村經濟合作社和社員的合法權益;

2、加強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灘塗、水面等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發展多種經營;

3、興辦、管理集體企業,發展農村第二、三產業,實行農工商綜合經營;

4、組織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管理、維護農業基礎設施,興辦社員生產經營所需的技術、信息、良種、植保、機耕、排灌和加工、貯運、銷售等服務項目;

5、完善各業生產責任制,管理各業承包合同,按有關政策和合同的規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協調本社範圍內各業、各隊(組)、各單位之間的經濟關係;

7、維護社員家庭承包經營自主權,支持社員家庭或聯戶發展自營經濟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爲社員家庭、聯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提供服務,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

8、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

9、組織實施村內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

對沒有很好履行上述職責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在查清責任的基礎上,酌情由責任人賠償。村務監督委員會在鄉(鎮)紀委指導下,有權對村經濟和村務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 上級政府下撥的各種農用物資,農業投入經費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兩委會”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各項款物分配使用情況要張榜公佈,接受村民監督。

第七章 計劃生育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黨支部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負總責,實行村民委員會成員分片包乾。設立計劃生育專職管理員承擔日常事務。凡居住本村的人員,包括本村的村民、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服從村計劃生育管理。對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村“兩委會”有權報上級政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符合婚姻法、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並持有《計劃生育證》的夫妻,允許生育子女。違反計劃生育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處理。

第三十三條 實行育齡婦女定期查環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齡婦女孕情,及時發現計劃外懷孕,及時進行人流引產,防止大月份流產。

第三十四條 嚴禁棄嬰、溺嬰,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不得藏匿包庇外來人員躲避計劃生育。

第八章 社會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條 爲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委員會,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義務調解隊伍,企業負責人、村民小組組長爲義務調解員,協助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本村的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三十六條 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羣防羣治”,加強安全防範,勇於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爲,同一切違法行爲作鬥爭。

第三十七條 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槍支、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嚴禁賭博,發現爲賭博提供場所條件的,應予以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公安機關處理;對吸毒人員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搖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並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加強對歸正人員、問題青少年的管教和幫教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外來人員在本村居留的,應向村治安保衛委員登記,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爲外來人員提供違法犯罪場所的,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執行情況由村民委員會按年度作出總結,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重要情況應隨時報告。

第四十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制定單項工作細則;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有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村民自治章程 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聯繫我村實際,由全體村民討論,民主制定。

第二條 爲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保證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產發展、生活寬裕、村容整潔、鄉風文明、管理民主”爲目標,調動村民建設富裕、和諧、文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促進本村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村民自治是在黨的現行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範圍內,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管理本村的政治、經濟及其它社會事務的一種制度。

第四條 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爲規範,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安排實施。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六條 村民會議由戶口在本村的18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是全村最高權力機構。村民會議設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及村裏的各級人大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村民代表必須是:具有一定的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羣衆,堅持原則,主持正義,有羣衆威信的村民,同時能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必要時也可以經村民會議罷免和補選。

第七條 村民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召開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要有本村18週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 所作決定,要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會議也可分片召開。

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臨時決定召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決定問題要經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牴觸。

第八條 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二)決定聘用本村財會人員和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決定本村享受補貼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聽取、審查和批准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審議決定本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決定村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五)審議決定辦公益事業的經費的籌集辦法。

(六)審議決定宅基地分配、計劃生育指標安排的方案。

(七)決定對村級財務和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並報街道辦備案。

(九)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審議決定村民會議認爲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第二至第七項職權交由村民代表會議代爲行使。

第九條 爲強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務作用,在村民代表會議下設會議召集組、監督組和發展組三個獨立工作小組。三個組的人員組成原則上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發展組組長由村“兩委”幹部擔任,並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員),每組由3至5人組成,分別設組長1名。

會議召集組的職能:根據符合法定人數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開的會議而村民委員會不作爲時,可以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具體負責溝通各方、協調會議召開時間及做好會務有關工作。

村務監督組的職能:主要負責村務監督和民主理財職能,負責監督村務、財務活動。監督村民小組組務公開和財務收支情況,有權否決村、組不合理的開支。在討論村務公開和經費使用議題時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發展組的職能:發展組是村發展經濟的智囊和參謀,負責調研論證本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收集掌握生產發展信息,提出本村發展經濟、興辦公益事業的計劃和項目建議,協助籌措發展生產和興辦公益事業資金,併爲村民發展生產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個組的成員統稱爲村務管理人員,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可以對不稱職的村務管理人員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罷免。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羣衆性自治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受政府指導和村黨支部的領導。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編制並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管理本村財務,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二)鞏固和壯大村集體經濟,管理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的各類經濟組織;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村經濟發展。

(三)編制並實施本村建設規劃,按照規劃修建村道,指導村民建設民房,整頓村容,發展公益事業,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進村民團結和家庭和眭,照顧五保戶、困難戶和軍烈屬,依法調解民間糾紛;代表本村處理與鄰村的糾紛,維護村與村之間的團結;協調處理村民小組之間的關係;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六)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納稅、服兵役、計劃生育等依法應盡的義務。

(七)協助街道辦開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八)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並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半月學習半天,主要學習黨的農村現行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村民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彙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員會實行輪流值日製度,保證每天都有一位成員在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值班,處理村務。

(四)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度,並定期進行總結檢查。

(五)村務公開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務大事都要公開,主要包括:

1、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

2、村幹部的分工,村民委員會三年任期目標、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

3、年度財務計劃及各項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情況;

4、集體資產及其經營管理情況,包括土地、物業等生產資料的經營情況以及承包經營方案、投標結果、承包費收繳、合同履行情況;

5、村集體經濟收益及其使用情況;

6、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以及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實施情況;

7、徵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8、救災救濟、扶貧助殘、擁軍優屬、社會捐贈等項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情況;

9、各級政府下撥的補助經費、專項經費的收支情況;

10、村幹部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福利,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

11、當年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情況;

12、安排計劃生育指標、落實計劃生育節育措施和計劃外生育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

13、協助街道辦開展工作情況;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公開的形式:設立公開欄,發放明白紙,村幹部述職。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各委員會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

第四章 村民小組

第十四條 村民小組是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村民開展羣衆性自治活動的基層組織,是村民委員會聯繫村民的橋樑和紐帶。

第十五條 本村設立12個村民小組,每個小組設組長1名及村民代表2名,組長、村民代表由本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村民小組長的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召集本組村民小組會議和組織村民的活動,並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彙報工作。

(三)組織本組村民落實鎮、村交給的各項任務。

(四)按村民委員會的任務和要求,組織本組村民積極推進村的建設,並對村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提出建議。

(五)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本組村民意見和建議。

(六)開展組務公開,並接受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審覈監督。

第十七條 村民小組的集體收入收益歸本組全體村民集體所有,單獨覈算,由村民小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章 村 民

第十八條 凡戶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利。

(二)參加村務活動,提出有關村務的批評和建議,對村幹部和村務進行監督。

(三)享受本村舉辦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九條 每個村民在村內都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按時完成村民委員會分配的各項任務。

(三)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村民利益的行爲作堅決鬥爭。

(四)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當文明村民、文明戶的活動。

第六章 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是全村村民的公僕,必須以人爲本,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思想,立足於本職工作,努力爲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認真學習政策,學習經濟管理知識和農業科學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堅持實事求是,講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羣衆商量,尊重村民意見,善於做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請吃、不受禮、不以權謀私、清正廉潔,敢同不良傾向作鬥爭。

(五)以身作則,在各項工作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六)堅持原則,主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羣衆監督。

(七)維護集體團結,執行會議決議,齊心協力共同開展好工作。

第七章 制度建設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村務管理制度。如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規定;村民代表議事規則;村規民約;財務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另行制定,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

第八章 社會治安

第二十二條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

第二十三條 村民之間要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鬥毆、不聚衆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衆、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條 嚴禁偷盜、敲詐、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博。

第二十五條 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利、交通、通迅、電力、生產等公共設施。

第二十六條 嚴禁私自砍伐集體或他人林木,執行護林防火“十不準”,不準在村附近或田邊、路邊亂挖土,嚴禁損害莊稼、瓜果及其它農作物。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社會治安規定者,情節較輕,尚未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調解會、治保會給予批評教育並酌情處理,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村風民俗

第二十八條 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辦,移風易俗;破除舊的喪葬習俗,推行火化;反對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爲,村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十章 鄰里關係

第二十九條 村民之間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鄰里關係。

第三十條 依法管理宅基地,執行村莊規劃,不損害整體規劃和鄰里利益。

第三十一條 鄰里間發生糾紛能自行調解的,自行調解,不能自行調解的,要依靠組織解決,不能仗勢欺人,強加他人。對不聽勸阻製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必須承擔醫療費用,並按損失折價賠償。

第十一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二條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條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財物。

第三十四條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條 計劃生育是國家基本國策,要貫徹執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第三十六條 不準虐待老人。對喪失勞動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須盡贍養義務,保證老人晚年生活。對不贍養老人者,由村民委員會按上級規定供養標準,令其子女均攤。

第三十七條 父母擔負未成人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撫養教育,不準虐待病殘兒、繼子女和收養的子女,不得讓國小生輟學。

第十二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八條 鼓勵村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斷髮展本村醫療及養老保障事業。

第三十九條 本村發生自然災害,要及時向街道辦報告,並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救災、查災、報告工作。上級發給本村的救濟糧、款物,應根據受災程度,及時地發放到受災戶。

第四十條 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農村低保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個別條款如與國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規有牴觸的,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村民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以上是公文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村委會村民自治章程標準樣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村民自治章程 篇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在社區黨委領導下,依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社區實際,由全體居民民主協商、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共同約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行爲規則。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本社區居民及社區成員單位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下,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活動。

第三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民會議討論通過,社區居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組織實施,居民審議監督執行。

第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組織實施社區事務中,依法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

第二章 社區居民會議

第六條 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發揚民主的組織制度和組織形式。本社區居民會議由每個社區居民小組選舉1名代表以及社區的樓棟長和婦女組長組成。

第七條 社區居民會議的職責:

(一)討論決定本社區經濟和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二)聽取和審議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社區財務收支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社區自治章程、社區居民公約;

(四)撤換和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評議和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五)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六)討論決定興辦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和發展經濟等事項;

(七)撤銷或者改變社區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討論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八條 社區居民會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體年滿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區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社區居民會議。

第九條 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社區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會議的決定,必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有效。

第十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開社區居民會議,應當提前3天通知出席對象並告知議題。召開由社區居民代表組成的社區居民會議,社區居民代表應當認真徵求社區居民小組居民的意見,並對議題充分討論,進行表決。

第十一條 社區居民會議制定的社區居民公約,由居民委員會組織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定和居民公約。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第三章 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選舉產生,是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原則,爲社區居民提供各類公共服務和必要的社會事務管理。社區居民委員會執行居民會議的決定並對一般性問題做出決定,對社區居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設主任1名,委員2 名。日常事務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員實行分工負責制。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二)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本社區重要事項和 涉及本社區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項,組織居民落實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

(三)教育引導居民遵守《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區居民公約》,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居民學習推廣科技知識,教育居民尊老愛幼、扶貧助殘、團結互助、反對封建迷信、破除陳規陋習;

(四)大力發展社區經濟,組織指導社區特色產業發展,管理、維護和經營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資產,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五)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爲居民和駐區單位在生產、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監督社區服務中心開展服務工作;

(六)組織居民辦理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規劃建設好社區,提高社區內居民的聚合居住水平;

(七)配合公安、司法部門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居民家庭、鄰里和睦,創建平安社區;

(八)協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擁軍優屬、社會救濟、人口計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九)實行社區居務公開,通過居務公開欄、網絡以及召開會議等多種形式,讓社區居民及時瞭解社區各項事務,並接受社區居民質詢和監督;

(十)依法組織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社區居民代表和社區居民小組長、樓棟長工作;

第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工作例會,檢查工作進度,安排下一階段工作,每半年一次總結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聯繫居民和駐區單位制度。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掌握居民需求,積極提供有效服務。

第十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建立居務監督制度,設立居務公開欄,定期公開事務、財務,接受社區居民監督。

第十八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羣衆路線,充分發揚民主,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社區居民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廉潔奉公,辦事公道,熱心爲居民服務。

第四章 社區居民小組

第二十條 社區居民小組是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決定,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居民小組,每組設小組長l名,由居民小組推選,通過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社區居民小組長的職責:

(一)團結和帶領本組居民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召集、主持社區居民小組會議,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三)組織本組居民開展社區自治活動;

(四)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做好各項工作;

(五) 聽取並及時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第五章 社區居民議事會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是社區自治事務的常設議事決策監督組織,受社區居民會議委託,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社區自治事務的議事權、決策權、監督權。

第二十四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議事會,每半年至少一次向社區居民會議報告履行職責情況。

第二十五條 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授權事項時,應當明確對社區居民議事會的授權範圍,並形成書面決定,或寫入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十六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的職責:

(一)針對居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議題,發表意見,按程序進行表決;

(二)涉及社區居民利益的事項,向上級人民政府提出政策諮詢,並要求答覆;

(三)在授權範圍內討論決定本社區日常自治事務;

(四)對居民委員會工作和財務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全體年滿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區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社區居民議事會,對相關事項進行研究,做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 召開社區居民議事會應當有議事會全體成員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員參加,所做決定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九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設立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和社區民主理財小組。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設組長1名、成員(2)名;社區民主理財小組設組長1名、成員(2)名。

第三十條 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的職責:

(一)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

(二)監督社區居務公開內容的真實性;

(三)根據社區居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有權決定增加社區居務公開的內容;

(四)有權對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工作提出質詢;

(五)配合市社區居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領導小組開展工作,每月對社區居務公開欄、網絡平臺公開的內容進行監督把關。

第三十一條 社區民主理財小組的職責:

(一)監督社區各項財務制度的實施;

(二)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審查監督;

(三)對每月全部收支單據、財務報表進行審覈,對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退回,對符合規定的簽章確認;

(四)配合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對審覈簽章的財務在規定的時間進行公開;

(五)審覈社區年終收益分配方案;

(六)有權要求社區居民委員會對財務收支中的問題做出解釋。

第六章 社區服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社區居民事務時,要充分依靠廣大社區居民,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議和決定,做好社區各項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社區居民要理解和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居民事務的服務管理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各項公益活動。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加強社區志願者建設,培育和發展社區志義務服務隊伍,廣泛開展社區義務服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社區服務體系,豐富社區服務項目,爲社區居民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

第三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要經常調查、掌握社區內孤、寡、殘、疾和老年人、貧困戶、失業者的情況,並組織社區志願者、社區內單位和社區居民爲他們提供經常性服務和幫助。 第四十條 社區內各類組織要積極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區建設。

第三十六條 駐社區單位要積極參與社區建設,按照資源共享、共駐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單位的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實行無償或低償服務,不斷增加爲居民服務的項目。

第三十七條 掌握社區居民居住狀況、人口狀況(特別是育齡人員、失業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釋解教人員)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 制定社區服務、社區計生、社區衛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社區治安的居規民約,共同遵守執行。

第三十九 社區居民要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做到家庭和諧,促進社會安寧。

第四十條 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有權對社區內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由社居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村民自治章程 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保證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二條:本章程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爲依據,結合本村實際,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制定。是全體村民的行爲規範,無論黨員幹部一律平等,都必須嚴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會具體負責實施,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大會監督執行。

第二章村委會

第三條:村委會由主任一人,委員二人組成,任期三年,受鎮黨委、政府指導,村黨支部的領導。

第四條:村委會工作職責:

1、組織村民認真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2、協助鎮政府開展各項工作,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

3、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促進經濟發展,帶領村民致富。

4、爲村民辦好事、辦實事、舉辦各種公益事業開展社會救災救濟活動。

5、大力協助維護治安綜合治理,努力解決好村民反映的問題,促進生產、生活的穩定。結合本村所在規劃區的地理位置,抓住機遇,立足長遠,根據當前黟縣縣委、政府對新區規劃要求,建議本村儘快配合好縣委、縣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規劃,切實有效地對該村亂葬墳地進行規範。

本村委會決定成立公墓管理小組,實行村民自治權利。將對村內村外所需在我村葬墳戶實行專人管理。統一安排地點,統一收取土地佔用費。按上級有關部門規劃要求,在過境路外300米以內嚴禁私自葬墳,自公佈之日起執行,有違者責任自負。

6、在黨支部的組織領導下,組織村民學習《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切實推進公民道德建設。

第五條:村委會的工作制度

1、村委會成員除參加支部組織學習外,自身還要對黨和政府的有關知識進行自學,不斷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和思想意識,虛心聽取羣衆意見。

2、實行村務公開,時間不定期。公開內容:村、組財務收支情況;救濟、救災款物發放情況;上級撥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資金使用情況等。

3、村幹部必須以身做則,廉潔奉公,勤奮工作,不以權謀私,充分發揚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與村民商量,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六條:充分發揮村民、黨員的聰明才智,協助村委會解憂排難。

1、調解工作: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調解民間糾紛,協助政府、公安部門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發動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會治安,簽定有效責任書,全面協調政府公安保衛部門做好工作。

3、公共衛生工作:依靠羣衆,共同努力,做好本村範圍內的公共衛生和環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第三章村民小組

第七條:村民小組是村委會的下屬機構,是實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層單位,村委會應加強對村民小組的建設。

第八條:本村劃爲五個村民小組,由本組村民選舉產生一名組長,其主要職責:

1、向本組村民宣傳和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2、執行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及時反映本組村民的合理化意見和要求,並做好本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帶領村民搞好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發展多種經營,積極完成村委會下達的各項任務。

4、辦好本村民組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四章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第九條:村民會議由村委會召集本村年滿18週歲以上村民過半數參加或三分之二的農戶代表參加,每年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

村民會議行使職權: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2、聽取和審議村委會的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情況報告,評議村委會成員的工作。

3、制定村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4、修改和否決村民代表資格,村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第五章村務公開制度

第十條:村委會應根據本村多數代表意見和建議,對村財務、村務加大力度進行監督。採取有效機制措施,併成立由村民代表組成的五人監督理財小組。

1、督促村委會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項制度。

2、檢查、督促村委會落實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

3、反映村民合理化建議、意見、督促村委會即使辦理。

4、檢查、督促村委會村務公開及財務收支情況,協助開展對村集體財務、財產進行審計,並及時公佈上牆。

第六章民主評議黨員幹部制度

1、此項工作由支部書記組織實施總負責。

2、上級鎮黨委政府下派幹部根據實際情況,應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參加對黨員幹部進行民主評議。

第七章"一事一議"制度

1、村內興辦公益事業籌資項目和標準必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採取"一事一議"專題討論通過,方可實施。

2、實施項目結果情況,定期公佈,接受羣衆監督。

第八章社會秩序管理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守法,自覺遵守維護法律尊嚴。各戶家長應做到以身作則,教育好子女學法、懂法,增加自身防範意識。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時刻注意交通安全。

1、不打架鬥毆,不尋釁鬧事。

2、禁止用槍捕野生動物。

3、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

4、嚴禁偷盜個人或集體財物,要自覺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害水利、交通、通訊、廣電等公共財務。

5、加強道德修養、講文明禮貌、尊老愛幼、鄰里團結和睦相處。

6、學習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做到晚婚晚育、優生優育,嚴格執行"一上二扎"節育措施,杜絕計劃外生育。

第九章違章處罰

1、情節較輕的由村民小組給予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2、情節較重的,但未能觸犯刑律和治安處罰條例,由治安委員協同村委會給予相應處罰。

3、觸犯法律的由司法公安等機關處理。

第十章附則

本章程如有與上級機關部門新規定有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村民自治章程 篇六

第一章

第一條 爲充分發揮社區村民的主體作用,實現社區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縱深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社區是按照“地域相近、資源共享、便於服務、規模適度、羣衆自願”的原則,以農村自然村落爲依託新組建的村民自治單元。

第二章 理事會

第三條 社區組建理事會,理事會下設互助組。

第四條 理事會設會長1名(可由居住在本社區的村“兩委”委員兼任),副會長1名,成員1名。社區理事會主要以社區內村“兩委”委員、雙帶能力強的黨員、社會能人、產業大戶、“五老”人員等組成。

第五條 社區理事會在村黨總支和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在村民委員會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社區的農村公共服務、公共設施建設和公共資源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職責有: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社區村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

(二)發揮社區村民的主體作用,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方針,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三)提出和實施本社區經濟、文化、教育、衛生及其他公共事業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四)組織召開社區村民會、戶代表會和理事會,並執行各項會議所作出的決定、決議;

(五)組建並領導互助組,積極開展爲民服務工作。

第三章 監事會

第六條 每個社區組建監事會。社區監事會由社區內德高望重的“五老”人員、公道正派的黨員爲主,其中黨員應占60%以上。

監事會人員和理事會人員不得交叉任職。

第七條 監事會設會長1名,成員2名。

第八條 社區監事會在村黨總支和社區黨支部的直接領導下,在村民委員會的指導下,對本社區議事、決定及執行情況進行全程監督,其主要職責有:

(一)對理事會執行村民會議或戶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服務情況進行監督;

(三)列席理事會工作會議,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四)收集社區村民的建議和意見,向理事會通報,並向村黨總支、村委會、社區黨支部反映;

(五)向本社區村民會議或戶代表會議作監督情況工作報告,並監督社區理事會及時進行社區事務、財務公開。

第四章 選舉、工作、獎勵與罷免

第九條 社區理事會、監事會在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在本村村民委員會主持下,由社區村民會議或社區戶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條 理事會成員的任職條件:(1)思想覺悟高、政治素質好;(2)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口頭表達能力;(3)產業發展好,帶頭致富、帶領羣衆致富能力強;(4)公道正派,樂於奉獻,熱心公益事業;(5)有較豐富的羣衆工作經驗、在羣衆中享有較高威信。

監事會成員的任職條件:(1)政治素質好,能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2)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和文化素養;(3)爲人正直、做事公道,在羣衆中威信高。

第十一條 選舉在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村委會的主持下進行。選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提名候選人。由社區內的黨員、“五老”人員、社會能人等參加的社區村民代表會議海選提名產生。提名候選人差額應占候選人的30%,提名候選人名單應在社區內進行公示。(2)審查確定正式候選人。提名候選人報社區黨支部審查後,由村“兩委”聯席會議按20%的差額人選確定正式候選人,正式候選人名單要在社區內進行公示。(3)正式選舉。由社區村民會議或本社區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會議對正式候選人進行無記名投票,按“雙過半”(實到會社區選民或戶長佔應到會村民或戶長半數以上,得票數佔實到人數的過半數)和得票多的原則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再由理事會成員會議、監事會成員會議分別選舉產生各自的會長,報鄉鎮黨委和村黨支部備案後,在本社區公示。

第十二條 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理事會提出議案→監事會初審→徵求民意→監事會審覈→上報審批(經社區黨支部審覈後,報村“兩委”把關)→理事會組織召開社區村民會議或社區戶代表會議民主表決形成決議→理事會安排抓好具體實施(監事會全程監督)→在監事會的監督下由理事會公開實施情況和結果。

第十三條 監事會應當對理事會的工作進行評議並對優秀理事給予一定的獎勵,鄉鎮政府和村集體應當給予支持。

理事會成員每年應當至少進行一次述職,監事會根據相關述職情況和平時表現評選優秀理事並給予一定獎勵。

第十四條 監事會可以對述職不合格的理事進行批評、處罰或提出罷免建議,罷免應當經過社區村民會議或社區戶代表會議按照“雙過半”原則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通過須經社區村民會議二分之一到會選民同意,或社區戶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同意。

第十六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章程由村黨總支、村委會負責解釋。

村民自治章程 篇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保證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產發展、生活寬裕、村容整潔、鄉風文明、管理民主”爲目標,調動村民建設富裕、和諧、文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促進本村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聯繫我村實際,由全體村民討論,民主制定。

第三條 村民自治是在黨的現行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範圍內,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管理本村的政治、經濟及其它社會事務的一種制度。

第四條 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爲規範,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安排實施。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六條 村民會議由戶口在本村的18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是全村最高權力機構。村民會議設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及村裏的各級人大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村民代表必須是:具有一定的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羣衆,堅持原則,主持正義,有羣衆威信的村民,同時能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必要時也可以經村民會議罷免和補選。

第七條 村民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召開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要有本村18週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 所作決定,要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村民會議也可分片召開。

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臨時決定召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決定問題要經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牴觸。

第八條 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二)決定聘用本村財會人員和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決定本村享受補貼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聽取、審查和批准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審議決定本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決定村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五)審議決定辦公益事業的經費的籌集辦法。

(六)審議決定宅基地分配、計劃生育指標安排的方案。

(七)決定對村級財務和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並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九)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審議決定村民會議認爲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第二至第七項職權交由村民代表會議代爲行使。

第九條 爲強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務作用,在村民代表會議下設會議召集組、監督組和發展組三個獨立工作小組。三個組的人員組成原則上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發展組組長由村“兩委”幹部擔任,並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員),每組由3至5人組成,分別設組長1名。

會議召集組的職能:根據符合法定人數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開的會議而村民委員會不作爲時,可以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具體負責溝通各方、協調會議召開時間及做好會務有關工作。

村務監督組的職能:主要負責村務監督和民主理財職能,負責監督村務、財務活動。監督村民小組組務公開和財務收支情況,有權否決村、組不合理的開支。在討論村務公開和經費使用議題時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發展組的職能:發展組是村發展經濟的智囊和參謀,負責調研論證本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收集掌握生產發展信息,提出本村發展經濟、興辦公益事業的計劃和項目建議,協助籌措發展生產和興辦公益事業資金,併爲村民發展生產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個組的成員統稱爲村務管理人員,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可以對不稱職的村務管理人員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罷免。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羣衆性自治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受政府指導和村黨支部的領導。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編制並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管理本村財務,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二)鞏固和壯大村集體經濟,管理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的各類經濟組織;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村經濟發展。

(三)編制並實施本村建設規劃,按照規劃修建村道,指導村民建設民房,整頓村容,發展公益事業,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進村民團結和家庭和眭,照顧五保戶、困難戶和軍烈屬,依法調解民間糾紛;代表本村處理與鄰村的糾紛,維護村與村之間的團結;協調處理村民小組之間的關係;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六)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納稅、服兵役、計劃生育等依法應盡的義務。

(七)協助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八)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並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半月學習半天,主要學習黨的農村現行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村民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彙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員會實行輪流值日製度,保證每天都有一位成員在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值班,處理村務。

(四)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度,並定期進行總結檢查。

(五)村務公開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務大事都要公開,主要包括:

1、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

2、村幹部的分工,村民委員會三年任期目標、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

3、年度財務計劃及各項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情況;

4、集體資產及其經營管理情況,包括土地、物業等生產資料的經營情況以及承包經營方案、投標結果、承包費收繳、合同履行情況;

5、村集體經濟收益及其使用情況;

6、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以及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實施情況;

7、徵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8、救災救濟、扶貧助殘、擁軍優屬、社會捐贈等項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情況;

9、各級政府下撥的補助經費、專項經費的收支情況;

10、村幹部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福利,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

11、當年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情況;

12、安排計劃生育指標、落實計劃生育節育措施和計劃外生育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

13、協助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情況;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公開的形式:設立公開欄,發放明白紙,村幹部述職。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各委員會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

第四章 村民小組

第十四條 村民小組是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村民開展羣衆性自治活動的基層組織,是村民委員會聯繫村民的橋樑和紐帶。

第十五條 本村設立14個村民小組,每個小組設正、副組長各1名,正、副組長由本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村民小組長的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召集本組村民小組會議和組織村民的活動,並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彙報工作。

(三)組織本組村民落實鎮、村交給的各項任務。

(四)按村民委員會的任務和要求,組織本組村民積極推進村的建設,並對村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提出建議。

(五)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本組村民意見和建議。

(六)開展組務公開,並接受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審覈監督。

第十七條 村民小組的集體收入收益歸本組全體村民集體所有,單獨覈算,由村民小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章 村 民

第十八條 凡戶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利。

(二)參加村務活動,提出有關村務的批評和建議,對村幹部和村務進行監督。

(三)享受本村舉辦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九條 每個村民在村內都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按時完成村民委員會分配的各項任務。

(三)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村民利益的行爲作堅決鬥爭。

(四)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當文明村民、文明戶的活動。

第六章 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是全村村民的公僕,必須以人爲本,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思想,立足於本職工作,努力爲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認真學習政策,學習經濟管理知識和農業科學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堅持實事求是,講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羣衆商量,尊重村民意見,善於做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請吃、不受禮、不以權謀私、清正廉潔,敢同不良傾向作鬥爭。

(五)以身作則,在各項工作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六)堅持原則,主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羣衆監督。

(七)維護集體團結,執行會議決議,齊心協力共同開展好工作。

第七章 制度建設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村務管理制度。如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規定;村民代表議事規則;村規民約;財務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另行制定,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

第八章 社會治安

第二十二條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

第二十三條 村民之間要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鬥毆、不聚衆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衆、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條 嚴禁偷盜、敲詐、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博。

第二十五條 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利、交通、通迅、電力、生產等公共設施。

第二十六條 嚴禁私自砍伐集體或他人林木,執行護林防火“十不準”,不準在村附近或田邊、路邊亂挖土,嚴禁損害莊稼、瓜果及其它農作物。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社會治安規定者,情節較輕,尚未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調解會、治保會給予批評教育並酌情處理,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村風民俗

第二十八條 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辦,移風易俗;破除舊的喪葬習俗,推行火化 ;反對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爲,村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十章 鄰里關係

第二十九條 村民之間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鄰里關係。

第三十條 依法管理宅基地,執行村莊規劃,不損害整體規劃和鄰里利益。

第三十一條 鄰里間發生糾紛能自行調解的,自行調解,不能自行調解的,要依靠組織解決,不能仗勢欺人,強加他人。對不聽勸阻製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必須承擔醫療費用,並按損失折價賠償。

第十一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二條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條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財物。

第三十四條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條 計劃生育是國家基本國策,要貫徹執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第三十六條 不準虐待老人。對喪失勞動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須盡贍養義務,保證老人晚年生活。對不贍養老人者,由村民委員會按上級規定供養標準,令其子女均攤。

第三十七條 父母擔負未成人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撫養教育,不準虐待病殘兒、繼子女和收養的子女,不得讓國小生輟學。

第十二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八條 鼓勵村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不斷髮展本村醫療保障事業。

第三十九條 本村發生自然災害,要及時向鎮人民政府報告,並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救災、查災、報告工作。上級發給本村的救濟糧、款物,應根據受災程度,及時地發放到受災戶。

第四十條 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農村低保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個別條款如與國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規有牴觸的,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村民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村民自治章程 篇八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強村民委員會建設,保證村務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促進本村三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必須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必須體現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積極協助鄉(鎮)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完成鄉(鎮)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佈置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 爲了保障村務各項工作的依法、規範、有序運行,村民委員會下設治保、調解、文衛計生、社會保障等委員會,接受村民委員會領導,對村民委員會負責。同時,建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務公開制度、民主理財制度、村規民約制度,以確保村民自治各項規章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本章程在廣泛徵得本村村民意見基礎上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工作規程,也是全體村民的行爲規範,無論幹部羣衆都必須遵守。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制度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六條 村民會議。一些涉及本村絕大多數羣衆利益調整的事項,可採取全體村民公決,但公決結果不得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黨組織負責人召集。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二)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有關事宜。

(三)試行村民代表會議主席團、工作委員會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會議主席團主席、工作委員會主任等主持會議。

(四)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問題的村民代表會議,由村黨組織負責召集。

(五)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六)村民代表會議議題一般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後提交村黨員大會或黨員議事會討論。

(七)重要事項應通過民主懇談(聽證)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會議。

(八)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3日前,將需要討論的內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項應提供相關材料,以便代表廣泛徵求意見。

(九)會議需要討論的內容應當及時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會議按以下程序召開:

1、村民代表簽到,清點參加會議人數;

2、主持人提出會議議題,介紹並說明提供決策的方案;

3、對決議事項進行討論和審議,對方案進行修改;

4、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的方式進行表決,通過或否決都要形成決定,並當場宣讀表決結果;

5、會議小結。

(十一)村民代表會議應安排專人負責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會議名稱、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持人、參加會議人數、缺席人員、會議議題、討論情況、表決結果等。

會議記錄、決定文本、代表簽名、表決結果等資料應按有關規定整理立卷歸檔。

第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執行

(一)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應及時通過村務公開欄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佈。

(二)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按分工組織實施,並接受村民的監督。

(三)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不適當決定,村民會議有權予以撤銷或者改變。

第三章 村務管理

第九條 本村村務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的執行情況,並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覈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

第十條 爲了增加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吸取村民意見和建議,設立村務公開欄和村民意見簿。村務公開欄公開的內容應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有關問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公佈的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村民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村民反映問題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見箱由村民代表會議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見應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宣讀。村“兩委會”要重視村民意見建議,認真研究處理。處理情況及時在村民代表會議上通報,必要時在村務公開欄上公開。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承擔的各項行政性事務工作,可以採取簽訂責任狀形式下達給各個村民小組或有關組織,也可以和村民訂立完成任務合同,具體形式由村“兩委會”根據情況決定。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積極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村的貫徹落實。本村村民以及村內各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依法承擔的各項國家任務,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督促完成。

第四章 村幹部管理

第十四條 全村村幹部都必須對村民負責,接受村黨支部的領導和鄉(鎮)政府的工作指導,服從村民委員會的管理,恪盡職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項工作。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爲村民服務的思想,帶頭履行黨員義務和村民義務,不準做特殊村民,不準侵佔村民利益,不準倚仗職權爲自己和親屬謀取私利,不準貪圖享受,不準違法亂紀。

第十五條 建立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每月組織召開一次村民委員會全體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況,落實任務。

第十六條 實行村幹部分工負責制。根據本村現有幹部和村務管理的要求,實行按崗位分工和按任務定員相結合的辦法,將全部村務工作分解落實到每一位村幹部。

第十七條 建立村幹部任期目標考覈制度。根據本村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制定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目標,研究落實實現任期目標的辦法和措施,確定分年度工作目標。並將任期考覈和年終考評相結合,年終根據各人工作目標完成情況,採取自評、互評和村民評議相結合的辦法,對每個村幹部工作業績進行考評,考評結果與村幹部的補貼直接掛鉤。

第十八條 村主要幹部的補貼,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報鄉(鎮)政府備案;村主要幹部補貼,是由縣、鄉(鎮)政府支付的,則每年根據縣、鄉(鎮)政府制定的責任制完成情況確定。其他村幹部補貼根據財務狀況和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後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補貼一年一定,年終結算。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評議幹部制度。每年組織一次評議活動,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對照個人年度目標,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對每一位村幹部進行民主評議,評出優秀、稱職、不稱職的評定結論,對評出的優秀村幹部,要進行宣傳、表彰;對不稱職的村幹部,要限期改正,不適合繼續擔任村幹部工作的,按產生程序進行罷免、勸辭。

第五章 公共公益事業管理

第二十條 建立村民生產服務組織,選用有一定文化基礎和技術專長,熱心爲村民服務的人員,成立專項服務小組,以便民利民、促進生產、發展經濟爲宗旨,爲村民生產、生活提供服務,服務小組在村“兩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實行合作醫療,開展大病醫療統籌。組織村民參加社會保障。搞好五保戶統籌供養,生活水平不低於一般村民。

第二十二條 爲了確保本村各項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經費投入,實行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制度,由村民義務出工,用於本村公共建設和公益事業。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費用,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也可以向村經濟合作社、社辦企業或者村民籌集。具體集資辦法、集資對象和數額,由村“兩委會”提出方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滿18週歲至60週歲的男性村民和年滿18週歲至55週歲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員外,都要負擔義務工。凡符合出工條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負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用於公益事業的“兩工”,由村民委員會統一安排,對投入情況及時登記、公佈,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於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經費使用情況和收支賬目,村民委員會應一事一公佈,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監督。

第六章 集體經濟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村集體經濟包括村集體企業、村集體種養殖業等經濟實體和集體資產,屬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經營管理,村民委員會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並有權對集體經濟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村區域內所有土地、山林、礦產經營權均屬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實施監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二十七條 爲加強村鎮建設規劃管理,需要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築物,鋪設道路和管線都必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議申請,並呈報鄉(鎮)有關方面審批,嚴格服從規劃管理。

第二十八條 村民民主理財小組對村財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和規定,實行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發揚自力更生的精神,堅持勤儉辦事業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支持和督促村經濟合作社履行下列職責:

1、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係,維護村經濟合作社和社員的合法權益;

2、加強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灘塗、水面等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發展多種經營;

3、興辦、管理集體企業,發展農村第二、三產業,實行農工商綜合經營;

4、組織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管理、維護農業基礎設施,興辦社員生產經營所需的技術、信息、良種、植保、機耕、排灌和加工、貯運、銷售等服務項目;

5、完善各業生產責任制,管理各業承包合同,按有關政策和合同的規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協調本社範圍內各業、各隊(組)、各單位之間的經濟關係;

7、維護社員家庭承包經營自主權,支持社員家庭或聯戶發展自營經濟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爲社員家庭、聯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提供服務,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

8、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

9、組織實施村內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

對沒有很好履行上述職責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在查清責任的基礎上,酌情由責任人賠償。村務監督委員會在鄉(鎮)指導下,有權對村經濟和村務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 上級政府下撥的各種農用物資,農業投入經費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兩委會”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各項款物分配使用情況要張榜公佈,接受村民監督。

第七章 計劃生育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黨支部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負總責,實行村民委員會成員分片包乾。設立計劃生育專職管理員承擔日常事務。凡居住本村的人員,包括本村的村民、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服從村計劃生育管理。對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村“兩委會”有權報上級政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符合婚姻法、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並持有《計劃生育證》的夫妻,允許生育子女。違反計劃生育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處理。

第三十三條 實行育齡婦女定期查環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齡婦女孕情,及時發現計劃外懷孕,及時進行人流引產,防止大月份流產。

第三十四條 嚴禁棄嬰、溺嬰,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不得藏匿包庇外來人員躲避計劃生育。

第八章 社會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條 爲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委員會,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義務調解隊伍,企業負責人、村民小組組長爲義務調解員,協助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本村的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三十六條 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羣防羣治”,加強安全防範,勇於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爲,同一切違法行爲作鬥爭。

第三十七條 協助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嚴禁賭博,發現爲賭博提供場所條件的,應予以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機關處理;對吸毒人員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搖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並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加強對歸正人員、問題青少年的管教和幫教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外來人員在本村居留的,應向村治安保衛委員登記,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爲外來人員提供違法犯罪場所的,報送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執行情況由村民委員會按年度作出總結,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重要情況應隨時報告。

第四十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制定單項工作細則;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有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村民自治章程 篇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保障居民依法實行自治,創建社會治安良好、環境優美整潔、生活方便舒適、人際關係和諧的文明社區,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區開展居民自治活動,應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體現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 社區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開展工作,在社區內各類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居委會)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計生協、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志願者等社區內各類組織的作用,做好社區工作。

第四條 社區居委會積極協助辦事處開展工作,辦理辦事處委託的有關事務;接受辦事處對社區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屬於社區自治範圍內的事項,由社區居民和社區自治組織管理。

第五條 本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必須在廣泛徵求居民及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經社區居民會議討論通過或修改。一經通過,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應自覺遵守

第二章 社區自治組織

第一節 社區居民會議

第六條 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的權力機構,由本社區十八週歲以上居民或戶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蔘加。社區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週歲以上居民過半數或戶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代表的過半數,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居民會議的決定,社區居委會及全體社區居民必須遵照執行。

第七條 社區居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通過本社區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選舉或罷免社區居委會成員;

(三)制定和修改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

(四)聽取和審議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報告;

(五)改變和撤銷社區居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六)審查社區財務收支情況;

(七)討論決定其他涉及社區居委會利益的重要問題。

第八條 社區居民會議由社區居委會召集和主持。居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週歲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戶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代表提議,應當召開居民會議。

社區居委會

第九條 社區居委會是社區居民會議的辦事機構,是本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羣衆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辦理本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計劃生育、調解糾紛、維護秩序,向辦事處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十條 社區居委會成員由具有選民資格的本社區居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社區居委會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辦事處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

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五)向辦事處反映居民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社區居委會下設計劃生育、經濟管理、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十三條 社區居委會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月16日爲學習日,主要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居委會每週一次辦公會,每季一次彙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總結前段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決定,制定下一步工作計劃和措施,研究處理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居委會議必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可召開。

(三)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並定期進行總結檢查,年終考覈計酬。

(四)“三務”公開制度。“三務”公開包括黨務、政務、財務。主要涉及社區內重要公開監督事務、成員的工作目標和分工及工資報酬、計劃生育、財政收支等有關居民關心的重大問題。建立“三務”公開欄,每月召開一次監督小組會議徵求意見,並於每月18日進行公開。

第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成員守則

社區居委會成員是居民民主選出的利益代表人,是居民的公僕,應努力爲社區謀發展,爲居民謀利益。居委會成員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作風民主,密切聯繫羣衆,熱心爲羣衆服務,主動接受居民監督。

社區居民小組

第十五條 本社區居委會下設居民小組,每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名、組員1至3名,由居民小組會議直接選舉產生。居民小組在社區居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完成社區居委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十六條 居民小組成員職責:

(一)組織本組居民貫徹執行居民會議、居委會決定,組織本小組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二)組織本組居民積極推進社區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並對居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三)協助居委會開展工作,並及時向居委會反映本轄區居民意見、建議和要求,當好居委會的耳目和參謀。

(四)組織本小組居民開展計劃生育居民自治,搞好計劃生育工作。

(五)調查、掌握本小組的計劃生育情況,及時、準確上報《居民小組人口與計劃生育情況登記表》。

第三章 社區居民

第十七條 本社區居民既包括有本社區戶籍的居民,也包括戶籍不在本社區但在本社區內連續居住半年以上的社區非戶籍居民。

第十八條 本社區居民享有的權利:

(一)本社區戶籍居民享有以下權利:

l、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

2、年滿18週歲的居民(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參加居民會議、討論決定社區重大事務問題的權力。

3、參加社區集體活動,對社區事務有知情權、管理權;對居委會成員有監督權、評議權。

4、享有在本社區舉辦各項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二)本社區非戶籍居民享有以下權利:

I、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

2、參加社區集體活動,對社區事務有知情權;對居委會成員有監督權、評議權。

3、享有在本社區舉辦各項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九條 本社區居民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執行居民會議和社區居委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積極配合社區居委會開展工作。

(三)遵紀守法、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尊老愛幼、鄰里團結,敢於同一切危害國家、集體和居民利益的行爲作鬥爭。

(四)移風易俗,摒棄陳規陋習,爭創文明幸福家庭,爭做文明市民。

第四章 居民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 議事內容:

(一)各項社區建設規劃是否切實可行,具體工作計劃是否得到落實。

(二)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項規章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執行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三)各項福利事業、計劃生育、文教衛生及其它社區重要工作如何開展。

(四)黨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決定是否得到認真貫徹執行。

(五)社區居委會成員工作是否盡心盡職,作風是否民主,行爲是否廉潔奉公,居民中的行爲是否符合法律和自治章程。

(六)社區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項目財務開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條 議事方法:

(一)定期召開居民會議報告工作,研究、解決自治活動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居民意見和建議程序。

(二)組織居民小組開展經常性活動,及時徵求居民意見,聽取居民的要求和建議,通過代表介紹居委會重要工作情況。

(三)組織召開各種類型的座談會,設立民主信箱,廣泛徵求居民意見,及時回答居民的諮詢。

第二十二條 議事原則:

(一)議事必須在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堅持言論負責的原則,具有良好的議事程序。

(二)居民議事決定問題時,必須有半數以上居民同意方爲有效,少數人應服從多數人意見。對議事過程中的不同意見,不得責難和打擊報復。

第五章 社區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委會開展社區管理工作時,必須充分依靠社區居民會議和廣大社區居民,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議和決定,做好社區服務、社區計生、社區衛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社區治安等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社區居民必須理解和支持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積極參與社區各項公益活動。社區居委會應積極發展志願者,實行社區志願者登記制度,建立社區志願者隊伍,定期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社區居委會建立健全社區服務網絡,豐富社區服務項目,爲社區居民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社區居委會應經常調查、掌握本轄區內孤、寡、殘、疾、鰥和老年人、貧困戶、失業者的情況,並組織社區志願者、社區內單位和社區居民爲他們提供經常性服務和幫助。

第二十七條 社區內各類組織必須積極協助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區建設。

第二十八條 駐社區單位應積極參與社區建設,按照資源共享、共駐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單位的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實行無償或低償服務,不斷增加爲居民服務的項目。

第二十九條 對社區居民居住狀況、人口狀況(特別是育齡人員、失業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釋解教人員)實行登記管理。

第三十條 制定社區服務、社區計生、社區衛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禮區治安的居規民約,共同遵守執行。

第三十一條 社區居民必須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做到家庭和諧,促進社會安寧。

第三十二條 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有權對社區內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並報辦事處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