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實用文精選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通用多篇)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通用多篇)

章 附則 篇一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負責解釋。

章 社區居民小組 篇二

第十八條 本社區每個村設居民小組。

第十九條 居民小組設組長1人,組長由居民小組推選。

第二十條 居民小組長其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居民小組會議;

(二)組織本組居民貫徹執行居民會議的決定;

(三)完成居民委員會交給的任務,並及時向居民委員會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四)辦理本居民小組的各項事宜。

(五)作爲爲民服務代理員代辦居民委託的政府審批事務。

第二十一條 居民小組組長的任期與居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編入居民小組,居民委員會應當對他們進行監督和教育。

章 總 則 篇三

第一條 爲保障社區居民依法有序有效地開展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

第三條 本章程的宗旨是,通過規範社區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社區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 本章程由社區80%以上本社區居民簽字表決通過後實施。

章 附 則 篇四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20xx年x月x日起實施。

章 居民議事規則 篇五

第二十條 議事內容:

1、黨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府的決定是否得到認真貫徹執行。

2、社區發展規劃是否切實可行,具體工作計劃是否得到落實。

3、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合理,執行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4、社區居委會成員工作是否盡心盡職,作風是否民主,行爲是否廉潔奉公。

5、居民的行爲是否符合本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文明公約

第二十一條 議事方法:

1、定期召開居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研究、解決自治活動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居民意見和建議。

2、經常組織居民活動,及時徵求居民意見;通過居民代表介紹居委會的重要工作情況。

3、召開各類座談會,廣泛徵求居民意見,及時解答社區居民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議事原則:

1、議事必須在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遵循良好的議事程序。

2、堅持言論負責的原則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3、居民議事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居民代表同意方爲有效。對議事過程中的不同意見,不得責難和打擊報復。

章 社區居民的權利和義務 篇六

第十六條 社區居民除依法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以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享有選舉權、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二)享有勞動就業、申請困難補助和社會救助的權利;

(三)有享受本社區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的權利;

(四)有向有關部門申訴和檢舉違法亂紀行爲的權利。

(五)享有社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社區居民除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以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維護社區居委會班子的威信、維護社區居民團結;

(二)自覺遵守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社規民約及各項規章制度;

(三)扶貧濟困,積極參與"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公益事業活動;

(四)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愛護公物和集體財產,搞好本社區環境衛生,積極參與義務勞動;

(五)積極協助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自覺執行社區居委會通過的決議;

(六)履行社區其他義務。

章 社區居民會議 篇七

第五條 社區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十八週歲以上的社區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社區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蔘加。社區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週歲以上的社區居民或者戶的代表或者社區居民小組選舉的代表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有效。

第六條 凡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均爲參加社區會議的本社區居民: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年齡計算以會議舉行日爲截止日期。以下人員可列入參加社區居民 會議的社區居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社區並且在本社區居住的居民;

(二)戶籍在本社區,不在本社區居住,本人表示參加居民會議的居民;

(三)戶籍不在本社區,在本社區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居民會議;

(四)戶籍、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區,市鎮以上機關選派到社區工作,本人申請參加居民會議。社區的戶按以下辦法確定:

1、戶籍在本社區並且戶成員全部或部分在本社區居住的;

2、戶籍在本社區,戶成員全部不在本社區居住,戶代表表示參加居民會議的';

3、戶籍均不在本社區,在本社區居住一年以上,戶代表申請參加居民會議。

4、戶籍、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區,市鎮以上機關選派到社區工作,本人申請參加社區居民會議。

第七條 社區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居民會議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制定居民自治章程;

(三)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

(四)監督居民委員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五)討論決定興辦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等事項;

(六)改變或撤銷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討論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九條 重大事項可經過社區事務公決進行。社區事務公決可以由社區居委會組織,也可以由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推選部分代表組成專門委員會組織。社區事務公決可以採取入戶簽字或無記名投票的形式進行。80%的居民或戶代表或小組代表參加公決且過半數同意視爲通過。

章 總則 篇八

第一條 爲全面貫徹實施《居委會組織法》,推進社區居民自治,深化社區建設服務,促進社區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設。建設管理有序、和諧的新型社區,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依《居委會組織法》爲依據,結合社區實際修訂,由社區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三條 社區黨委要加強對社區居委會的領導,保證社區居民實行自治,促進社區建設,社區居委會應自覺接受鎮政府指導,充分發揮居民小組的作用。

第四條 本章程是社區全體成員的行爲規範那,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須嚴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