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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決定(通用多篇)

處分決定(通用多篇)

處理決定書 篇一

xx縣建築勞務有限公司:

我局於20xx年2月7日~20xx年3月27日對你單位20xx年5月16日~20xx年12月31日繳納地方稅情況進行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20xx年度

企業所得稅

你單位20xx年度沒有取得經營收入,應納企業所得稅爲0元。多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3699.00元。

(二)20xx年度

1、企業所得稅

你單位20xx年度計稅發票金額合計4826000.00元。繳納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49.50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覈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xx〕30號)第六條、第八條及《保定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覈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保地稅發〔20xx〕73號)第一條之規定,你單位少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72340.50元。

2、印花稅

你單位20xx年度簽署5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少繳20xx年度印花稅3642.5元。其中,(1)少繳20xx年3月份合同印花稅2626.7元;(2)少繳20xx年11月份合同印花稅1015.8元。

(三)20xx年度

1、企業所得稅

你單位20xx年共開具建築業發票23張,計稅發票金額合計15944000.00元。繳納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908.00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覈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xx〕30號)第六條、第八條及《保定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覈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保地稅發〔20xx〕73號)第一條之規定,你單位少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238252.00元。

2、印花稅

你單位20xx年度簽署7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少繳20xx年度印花稅7410.6元。其中,(1)少繳20xx年2月份合同印花稅1314.0元;(2)少繳20xx年4月份合同印花稅3502.5元;(3)少繳20xx年6月份合同印花稅353.4元;(4)少繳20xx年8月份合同印花稅2240.7元。

3、土地使用稅

你單位申報繳納20xx年度土地使用稅91.17元,你單位在xx縣的辦公地點爲租用,沒有土地使用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你單位不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多繳土地使用稅91.17元。

(四)20xx年度

1、企業所得稅

(1)你單位20xx年共開具建築業發票27張,其中1張退票,計稅發票金額合計22910719.00元;(2)20xx年開具空軍百子灣工程款結算收據6張,金額爲4369804.95元;(3)xx縣地方稅務局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冀保xx縣地稅外證〔20xx〕000384號)上記載錦州工程營業額爲1364011.05元。你單位繳納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13188.41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覈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xx〕30號)第六條、第八條及《保定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覈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保地稅發〔20xx〕73號)第一條之規定,你單位少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446700.04元。

2、印花稅

你單位20xx年度簽署7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少繳20xx年度印花稅8228.7元。其中,(1)少繳20xx年1月份合同印花稅3464.2元;(2)少繳20xx年3月份合同印花稅2108.9元;(3)少繳20xx年5月份合同印花稅602.8元;(4)少繳20xx年6月份合同印花稅1612.7元;(5)少繳20xx年10月份合同印花稅440.1元。

3、土地使用稅

你單位20xx年度在xx縣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90元,你單位在xx縣的辦公地點爲租用,沒有土地使用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你單位不是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多繳土地使用稅90元。

(五)20xx年度

1、企業所得稅

20xx年度,你單位只在北京開展勞務,包括未開具發票的空軍百子灣工程:(1)根據xx省外管處提供的你單位在京備案項目發票使用情況表,你單位20xx年共開具建築業發票51張,計稅發票金額合計29670408.00元;(2)20xx年1月開具空軍百子灣工程款結算收據2張,金額爲4557215.56元。根據xx縣地方稅務局提供的納稅記錄,你單位繳納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300.00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覈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xx〕30號)第六條、第八條及《保定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覈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保地稅發〔20xx〕73號)第一條之規定,你單位少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598683.41元。

2、印花稅

你單位20xx年度簽署4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少繳20xx年度印花稅8679.27元。其中,(1)少繳20xx年4月份合同印花稅377.6元;(2)少繳20xx年5月份合同印花稅2562.7元;(3)少繳20xx年10月份合同印花稅5738.97元。

3、土地使用稅

你單位20xx年度在xx縣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120元,你單位在xx縣的辦公地點爲租用,沒有土→←地使用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你單位不是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多繳土地使用稅120元。

合計應補繳20xx年度~20xx年度印花稅 27961.07 元、企業所得稅1352276.95元。多繳土地使用稅301.17元。

以上少繳稅款總計1380238.02元。

二、處罰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你單位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少繳20xx年~20xx年企業所得稅753593.54元及20xx年~20xx年印花稅27961.07元的行爲,定性爲偷稅,並處以偷稅數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共計390777.31元。

(二)你單位未保存20xx~20xx年度賬簿及相關資料,屬未按規定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行爲,且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建議對你單位上述未按規定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行爲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罰款。

處罰款共計400777.31元。

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所屬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入庫手續。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xx省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xx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二Oxx年六月十一日

處理決定書 篇二

集團公司各部門:

關於總裝車間李、焊裝車間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集團公司研究決定,做如下處理:

一、事件經過:

總裝車間李未經上級領導請假審批,自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4日連續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曠工3日及3日以上視爲自動離職”。

焊裝車間於多次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多次與公司員工發生糾紛,不服從公司管理。

二、處理決定:

根據相關規定,集團公司解除與總裝車間李、焊裝車間於勞動關係。 望集團公司全體員工以此爲戒,嚴格遵守公司管理規定,共同努力,保持公司和諧、穩定發展的局面,共創瑞馳汽車公司的美好未來。

特此通知!

*公司

年 月 日

關於處分決定 篇三

礦屬各支部、各單位:

x,男,19xx年5月出生,19xx年11月參加工作,20xx年5月入黨,20xx年8月任礦保衛部部長,大專文化。

x自擔任保衛部部長以來,不能嚴格要求自己,嚴重違犯組織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在職工羣衆中造成很不好的影響。

經查,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存在保安人員管理混亂,私設“小金庫”,擅自挪用資金問題。20xx年以來,在保安人員不足的情況下,不向礦領導說明,而是假造保安人員名單,冒領保安工資60000多元,擅自將其中的20xx0元挪作他用。

根據中紀委關於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爲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有設立‘小金庫’行爲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經礦紀委20xx年9月15日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建議撤銷其保衛部部長職務。

中共x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印章)

20xx年x月xx日

處理決定書 篇四

由於事業部區域經理胡衝及大區總監工作失誤,導致產品跨區銷售到其他區域,造成客戶經濟損失,對公司和客戶後續工作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

爲了以後提高各部門工作的效率,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經公司研究一致決定:對客廳事業部區域經理xx1000元人民幣處罰、大區總監xx500元人民幣處罰以示警告,將直接在20xx年1月份工資扣除。

特此通知!

發展有限公司

20xx年2月3日

處分決定 篇五

關於給予XXX等同學團內處分的決定

爲嚴肅校規校紀和團的紀律,加強對團員的管理,強化團員意識,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結合《新寨中學學生日常行爲規範》,對違反校規校紀,背離團章的團員,團組織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對其進行團內處分,以儆效尤。

根據德育處和校團委掌握的事實,經過各年級團總支和各班團支部調查覈實,經校黨支部審覈批准,校團委於20xx年5月6日18:30會議研究決定:

一、對以下無視校規校紀,夜晚私自到教室使用電子白板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同學予以留團察看6個月的處分;

二、對以下已有處分在身,卻無較大改良的XXXXXXX同學予以留團察看1個月的處分;

三、對以下已有處分在身,卻無視校規校紀和團章,屢教不改,嚴重違背其入團誓言的XXXXXXXXXXXXXXXXXX同學予以開除團籍處分。

希望廣大團員引以爲戒,恪守誓言,團結同學,努力學習,發奮圖強!

共青團XXX中學委員會

20xx年5月6日

關於處分決定 篇六

xx,男,1963年11月出生,漢族,山東省安丘縣人,大專文化程度,1980年12月參加工作,20xx年8月任青海省環境監察總隊科員。20xx年11月經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xx]寧刑終字第125號)。

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xx任青海省環境監察總隊科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西寧康南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賄賂,計10萬元人民幣,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依法被判處刑罰。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經20xx年3月23日省環境保護廳廳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xx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3月23日起生效。若對本處分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分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環境保護廳提出申訴。

二Оxx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