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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日常工作管理規定

派出所日常工作管理規定

派出所日常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派出所的協調和管理,明確職責,從嚴治警,嚴明紀律,提高戰鬥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結合我轄區**派出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派出所是郾城分局公安機關的組成部分,是郾城分局公安機關保護一方平安的一支強有力隊伍,日常的行政和業務管理由分局負責。

第三條**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上應認真履行職責,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堅決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條民警在辦案中應秉公執法,不徇私情,維護人權,行動迅速,打擊有力,做到嚴格、公正、文明、高效執法。

第五條**派出所全體民輔警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職責範圍

第六條**派出所的管理職責範圍

(一)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穩定和治安大局穩定的情報信息;

(二)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轄區居住人員)

(三)依法管理轄區內的特種行業、公共娛樂服務場所和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

(四)配合有關部門預防火災、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

(五)依法監督、指導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組織、指導單位保衛組織和羣衆開展安全防範;在轄區內開展以治保會爲主體的多層次的羣防羣治工作,預防可防性案件的發生;

(六)通過日常治安防範和管理工作發現違法犯罪線索,破應由派出所受現的一般刑事案件。

(七)依法查處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

(八)協助上級公安機關做好處置羣體性事件作;

(九)加強對非法宗教、邪教活動的掌握控制工作;

(十)對轄區羣衆進行法制宣傳,對轄區內違法青少年進行幫教,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的罪犯進行監督、考察和改選工作,對被勞改、勞教、少管人員進行社會協同教育和放回後的接茬幫助教育工作,做好羣衆違法犯罪的預防工作;

(十一)接受羣衆的報警、求助,爲民排憂解難,解決羣衆的實際困難,積極爲羣衆辦好事、辦實事。

第七條工作職責

(一)負責偵查和查處轄區內的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

(二)做好轄區內“社情、政情、敵情”的調查和建檔工作,並建立健全羣防羣治、邊界聯防、案件協查、情報信息網絡等基礎工作,提高轄區治安的防、查、控能力。

(三)負責安全、治安知識、防火防盜、森林防火等宣傳和巡查工作。

(四)負責轄區內法制宣傳工作,提高轄區幹部、羣衆的法律意識和維護治安自覺性,維護**轄區治安。

(五)負責**轄區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協助**辦事處做好羣衆糾紛的調解工作。

(六)積極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崗位職責

第八條所長主要職責

所長負責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主管業務工作;組織和領導全所民警開展治安、刑事案件的偵查和行政案件的查處工作及治安整治工作;負責與分局和**派出所的工作聯繫,經常向郾城分局和**街道辦事處彙報工作。主持召開所務工作會議,佈置、檢查和總結各項工作的開展情況;組織全所民警學習法律、業務和時事政治,不斷提高民警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九條指導員主要職責

指導員主管派出所的政治思想工作,主要對民警進行政治思想教育和組織紀律管理,協同所長抓好業務和行政工作;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公安部“六個嚴禁”等規章制度,嚴格民警的組織紀律和警容風紀,從嚴治警,並從實際出發積極幫助民警解決實際困難,做好民警的政治思想工作,增強全所民警的凝聚力和戰鬥力,經常督查民警遵紀守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批評教育。

第十條內勤民警主要職責內勤民警是負責派出所的文書和行政事務工作。協助所領導做好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並根據實際需要協助外勤民警辦理案件;按時統計、上報各類報表和文字材料,做好各類文件、信息的收發登記、傳遞和案件的登記歸檔工作,按照檔案管理要求進行保管,防止泄密和遺失;保管好派出所印章、介紹信、法律文書及財務;對沒收的財物和追回的贓物要詳細造冊登記;對全所民警進行出勤登記,每月公佈一次民警的考勤情況。

第十一條外勤民警主要職責

外勤民警主要負責轄區內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的偵破和查處工作,並做好案卷的整理裝訂和編號工作。在接到出警任務後,行動迅速地趕赴現場,按照所領導的命令和指揮開展偵查工作,並嚴格執行立案標準,依法辦案,決不允許違法執法。在轄區內發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應積極協助上級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和摸排工作。平時應做好基層基礎工作,加強轄區內重點場所的安全防範工作,協助轄區所在單位搞好消防工作,落實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努力學習法律知識、鑽研業務,不斷提高自身的執法水平。

第十二條兼職法制員職責

兼職法制員負責審查全所辦理的各類案件質量和法制宣傳工作。在審查案件時,發現某案件質量不合格的應及時向辦案民警提出糾正意見,對發現有嚴重執法問題的應及時向所領導報告,經審查案件質量合格的及時報請所領導審批。法制員肩負着全所案件質量的審查把關重任,應加強業務的學習和研究,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嚴格履行職責,把好案件質量關。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值班備勤及接出警制度

(一)實行24小時值班備勤及接出警制度,由所領導帶班,安排適量的警力值備勤,準備好辦案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執行任務的需要。

(二)值班民警接到報警後,必須做好報案登記,詳細記

錄報案情況,並立即將情況報告所領導,由所領導帶領值備勤民警迅速趕赴現場,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三)值班民警應按時交接班,堅守好崗位,履行好職責,不許脫崗和擅自離崗,值班民警因有急事需離崗,應經所領導批准,並安排好代班人方可離崗。交接班時,交班民警應當將值班情況向接班民警交代清楚,並履行好交接班手續。

(四)值備勤民警應嚴格執行“六個嚴禁”,不得飲酒,不得在值班室或辦公室進行娛樂活動,做好隨時出警準備。

第十四條警車使用管理制度

(一)派出所的警車應由所領導統一管理和調用,做到警車警用,因公需出車到外縣的,應事先經分局領導批准方可出車。

(二)駕駛警車人員應嚴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嚴禁酒後駕車,民警駕駛警車必須着警服,非民警駕駛警車應持有警車駕駛證。

(三)警車未經領導批准不得借給外單位人員使用,嚴禁把警車用於辦私事,否則造成事故後果自負。

(四)警車應實行定期維修保養,出車後應及時清洗、整理,保證警車車況良好、整潔。

第十五條請銷假制度

(一)所領導因私事外出,必須向分局領導請假,並安排好工作,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請假的,離所後應當及時報告;因病請假應向分局領導報告。

(二)民警工作時間因私事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銷假,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擅自離崗。民警請事假半天以內,向所領導請假;半天以上,向分局領導請假。因急事可向所領導打電話請假,假滿後及時到所內勤辦公室補假條。

第十六條內務管理制度。

(一)全所民輔警都應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和早退,在上班時間應着裝整齊,警容嚴整,儀容整潔,做好隨時出警準備。

(二)民警在所領導的組織帶領下,每週三下午三點開展所內大掃除活動,整理好辦公桌面擺放的文具、書籍和文字材料,並分類整理好文件櫃內各類文件檔案材料,保持辦公室衛生整潔。

(三)寢室內務要打掃乾淨、被子疊放整齊,洗漱用品歸放有序、經常開窗通風。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試行,由**派出所所長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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