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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處方管理辦法全文【精品多篇】

新版處方管理辦法全文【精品多篇】

章處方權的獲得 篇一

第八條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

第九條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第十條醫師應當在註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後,方可開具處方。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的藥品和精神的藥品使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覈合格後取得麻醉的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覈合格後取得麻醉的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藥品調劑資格。

醫師取得麻醉的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藥品處方權後,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的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藥品處方,但不得爲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麻醉的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藥品調劑資格後,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醉的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藥品。

第十二條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覈、並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

第十三條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後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處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篇二

一、處方是指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爲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覈、調配、覈對,並作爲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本細則適用於本院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科室和人員。

二、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三、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牀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牀診斷。

(十一)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十三)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爲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爲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爲單位。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爲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爲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爲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爲單位,應當註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爲單位。

四、經註冊於本院的執業醫師在本院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本院不具有處方權,其開具的處方必須經本院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醫師必須在藥事管理部門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後,方可開具處方。

五、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醫務部負責對本院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覈合格後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覈合格後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後,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爲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後,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六、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覈、並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

七、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科室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後報醫務部,經批准可授予相應的臨時處方權。

八、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九、我院根據醫院性質、功能、任務,制定《醫院藥品處方集》。

十、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複方製劑藥品名稱。醫師開具院內製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名稱。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佈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十一、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十二、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牀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十四、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書寫相應的病歷,到醫務部簽署《知情同意書》,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複印件:

(一)本院具有麻醉處方權醫師開具的專用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三)爲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十五、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於醫院內使用。

十六、爲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爲一次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爲一次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於治療兒童多動症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於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十七、爲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十八、爲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爲1日常用量。

十九、對於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託啡處方爲一次常用量,鹽酸哌替啶處方爲一次常用量,均僅限於本院內使用。

二十、醫師應當要求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複診或者隨診一次。

二十一、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後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覈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後發給藥品,並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

二十二、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二十三、取得藥師職稱人員在本院取得處方調劑資格。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院留樣備查。

二十四、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覈、評估、覈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二十五、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二十六、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覈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籤,註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二十七、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並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二十八、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覈,審覈內容包括:

(一)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牀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複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牀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二十九、藥師經處方審覈後,認爲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並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三十、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牀診斷。

三十一、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後,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三十二、藥師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三十三、藥師對於不規範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三十四、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三十五、醫院應當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

三十六、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處方評價表,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並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

三十七、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後,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三十八、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由醫務部予以取消:

(一)被責令暫停執業;

(二)考覈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

(三)被註銷、吊銷執業證書;

(四)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三十九、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四十、除治療需要外,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處方。

四十一、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四十二、處方發藥後由藥劑科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爲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爲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爲3年。處方保存期滿後,經分管院長批准、登記備案,方可銷燬。

四十三、藥劑科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髮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爲3年。

四十四、醫師和藥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院報市衛生局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二)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牀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三)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的。

四十五、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醫院報市衛生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後開具藥品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四十六、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由醫院報市衛生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並由醫院給予紀律處分。

四十七、本細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處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篇三

《處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爲規範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依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臨牀應用指導原則》《精神藥品臨牀應用指導原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本細則的適用對象爲開具、審覈、調配、保管處方的我院醫師、藥師和相關部門。

一)、公共部分:

1、處方是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爲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覈、調配、覈對,並作爲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

2、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1)前記:包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名稱,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室和牀位號、住址、臨牀診斷、開具日期等,並可添列專科要求的項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後記:醫師簽名和/或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覈、調配、覈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

3、處方樣式

(1)處方標準根據衛生部統一規定,按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處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製。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分別爲淡黃色、淡綠色、白色。

(2)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粉紅色麻醉、精一藥品專用處方;第二類精神藥品使用白色第二類精神藥品專用處方。

(3)毒性藥品使用普通處方。

4、處方書寫要求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每張處方只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2)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塗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3)處方一律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藥品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佈的《處方常用藥品通用名目錄》和我院制定的《吳氏醫院藥品處方集》通用名名稱、衛生部公佈的藥品習慣名稱、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複方製劑藥品名稱或經國家批准的專利藥品名爲準。中成藥和醫院製劑品名的書寫應當與正式批准的名稱一致。例如複方硼砂漱口水寫爲“複方硼砂漱口水”,而不寫爲“朵貝氏溶液”;“複方甘草合劑”不寫爲“棕色合劑”。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

(4)書寫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 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公制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爲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爲單位;效價以國際單位(IU)、單位(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沖劑、栓劑分別以片、丸、粒、袋(指最小包裝單位)、枚爲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爲單位;軟膏及霜劑以支、盒爲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爲單位,應註明含量;飲片以劑或付爲單位。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5)書寫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應按處方所列項目寫明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病歷號、疾病名稱、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身份證號、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等項目。要求書寫完整,字跡清晰,並簽寫開方醫師姓名。

(6)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必須使用專用處方,且嚴禁與其它藥品混開。

(7)中藥飲片要單獨開具處方。

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對藥物調劑、煎煮有特殊要求的要註明在藥品之後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藥物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應在藥名之前寫出。

(8)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品。

(9)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嬰幼兒要註明體重。

(10)醫師開具處方時,應註明臨牀診斷。特別是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及毒性藥品的處方必須註明診斷。涉及保護性、隱私性醫療等特殊疾病的處方,可暫時不寫臨牀診斷。

(11)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2)在本院有處方權的醫師應將其簽名留樣交藥劑科備案後方可開具處方。簽名留樣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備案。

5、處方時限

處方爲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6、處方藥品限量

(1)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輸液處方不得超過1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

(2)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處方一次不得超過一次用量,其它劑型的處方一次不超過3日用量。

(3)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一次不超過7日用量,對於某些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註明理由。

(4)爲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爲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爲1日常用量。

(5)對於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託啡處方爲一次常用量,僅限於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爲一次常用量,僅限於醫院內使用。。

(6)毒性藥品每次處方用量不得超過2日極量。

7、醫師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並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權。

8、我院開方的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及戒毒藥品限在本院內使用。

二)、醫師部分:

9、取得執業醫師合格證並經註冊後的本院醫師,在本院具有相應的處方權。

10、試用期的醫師、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及在本院進修的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本院經註冊的執業醫師簽字後方有效,藥劑科方可調配,否則,應視爲無效處方。

11、醫師被責令暫停執業、被責令離崗培訓期間或被註銷、吊銷執業證書後,其處方權即被取消。

12、我院醫師須經培訓、考覈合格,取得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資格後,方可在我院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

13、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14、醫師開具麻醉、精神藥品處方時,應在病歷中做好記錄。不得爲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麻醉、精神藥品處方或爲自己開處方使用麻醉、精神藥品。

15、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處方時,需同時打印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處方經簽名後有效。利用計算機開具出院帶藥處方時,必須註明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及用法用量,並經開方醫師簽名確認,否則視爲無效處方。

三)、藥師部分:

17、本細則所稱藥師指我院藥劑科具有相應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資質的人員。

18、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配工作。具有藥師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覈、評估、覈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從事處方調配工作的藥士確因工作需要,經藥劑科培訓考覈合格後,也可以承擔相應的藥師工作。

藥師簽名式樣應在藥劑科留樣備查。

19、藥師須憑醫師處方調配藥品,任何情況下藥師均不得更改處方或者配發代用藥品。

20、藥師應按操作規程調配藥品

(1)藥師應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並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2)藥師應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覈。包括下列內容: A、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物,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B、處方用藥與臨牀診斷的相符性; C、劑量、用法; D、劑型與給藥途徑; E、是否有重複給藥現象;

F、是否有潛在臨牀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3)藥師應根據處方準確調配藥品,認真檢查覈對藥品名稱、規格、劑型、數量。

(4)藥師發出藥品前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規格、數量、標籤;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牀診斷。

發出的藥品應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籤,註明藥品名稱、用法和用量。

發出藥品時應按藥品說明書或處方醫囑,向患者或其家屬進行相應的合理使用藥品的指導,有特殊注意事項者應特別交待。 (5)藥師不得調配不規範處方。藥師審覈處方後,認爲存在疑問時,應及時請處方醫師確認、更改或重新開具處方。

藥師發現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應拒絕調配,須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必要時向部門組長和藥劑科主任報告。

(6)對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藥師不得調配,並應及時向部門組長和藥劑科主任報告,必要時由藥劑科主任向醫務科和分管院領導報告。

(7)藥師完成處方調配後,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按處方要求分別簽寫調配人和發藥人。

21、藥師調配醫師用計算機開具的出院帶藥處方時,必須覈對計算機與紙質打印處方,無誤後方可發藥,並在打印處方上簽名,處方收存備查。

22、對麻醉藥品處方,調配人和核對人應仔細覈對、簽署全名,並進行專冊登記。專冊登記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病歷號、疾病名稱、藥品名稱、規格、數量、處方醫師、處方編號、處方日期、發藥人、複覈人。使用《麻醉藥品專用卡》時還需填寫卡號、取藥人姓名、身份證號,同時在麻醉卡上按要求填寫發藥記錄。

23、處方由藥劑科統一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戒毒藥品處方保留2年,麻醉藥品處方保留3年。處方保存期滿後,由藥劑科書面報告,經主管領導批准、登記備案,方可銷燬。 四)、麻醉處方、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管理

24、爲嚴格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醫院麻醉處方和第一類精神處方實行院、科、個人三級管理,責任到科、到人。

25、科室到總務部門領取專用麻醉處方和第一類精神處方時,總務部門應詳細記錄取用科室名稱、領用處方編號;臨牀醫師向科室領用麻醉處方和第一類精神處方時,應詳細記錄領用人姓名及處方編號。

26、因違反相關管理規定,造成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流失、不規範使用或其它違反管理規定的事實時,由醫院根據處方編號追究科室責任,科室應根據處方編號追究個人責任。因總務部門或科室記錄不詳細,無法追追究科室或個人責任時,由總各部門或科室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27、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爲患者首次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當親自診查患者,爲期建立相應的病歷檔案。病歷檔案應包括門診病歷、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或患者戶籍簿複印件)、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28、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爲患者再交次或多次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覈實患者或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證明。患者的病歷檔案由門診部負責保管。

五)、監督管理

29、醫院實行《處方點評制度》,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並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 30、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由醫院對其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後,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31、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由其所在醫療機構予以取消:

(1)被責令暫停執業;

(2)考覈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

(3)被註銷、吊銷執業證書;

(4)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5)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6)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六)、本細則的培訓、監督、檢查及修訂

24、本細則由門診部、藥劑科、醫務科組織培訓。

25、本細則實施情況由藥劑科會同門診部、醫務科每月檢查,檢查結果在院週會上通報,並與院對科責任目標掛鉤。

26、本細則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與藥劑科聯繫,以便在下次修訂時更改。

七)、本實施細則從2014年1月1日始開始執行。 八)、本實施細則由藥劑科、醫務科負責解釋。

吳氏醫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醫院處方管理辦法 篇四

道清礦醫院處方管理辦法

1、根據我院實際情況,以《處方管理辦法》爲依據,特制定本辦法。

2、我院成立處方委員會。委員會組長:曹淑鈞。成員:朱國毅、武學進、李偉、邢立欣、王巖、劉寶鳳、於萍、杜繼忠。

3、委員會職責:切實加強處方管理,建立和完善醫院處方評價制度,提高處方質量,規範醫療行爲,促進合理用藥,確保醫療安全。

4、執業醫師的處方權,可由各科主任提出,院長批准,登記備案,並將本人之印模、簽字留樣於藥局和質控辦。未取得處方權的醫生開具處方,須經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覈、並簽名或加蓋簽章後方有效。

5、須用本醫院處方箋書寫處方,且不得塗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蓋章或簽名及註明修改日期。

6、處方前記要逐項書寫。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不能以“成”字代替,不能省略“歲”字,嬰幼兒寫月齡、日齡或體重。診斷須按規範書寫,並與用藥相符。

7、處方正文須用規範的中文書寫。藥品名稱必須使用通用名。通用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或該藥品的使用說明書爲準。不能任意縮寫或使用代號。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其他文字(如拉丁文)不許使用。

8、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9、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或蓋章。必須書寫清楚,不能使用“遵醫囑”、“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

10、處方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單位,且不得省略。注射劑以支、瓶爲單位,應當註明含量。

11、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12、其它醫院處方不得在我院調配,自備藥品一般不得在我院使用,特殊情況須由主管院長審批。

13、須作皮試的藥品,醫師必須註明是否皮試,皮試結果由執行護士註明並蓋章。

14、毒麻藥和精神藥品的開具,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15、其他未盡事宜請參閱《處方管理辦法》。

16、療區處方每星期上交藥局一次,藥局檢查合格後分別在調配處和審覈處蓋章。一般處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記後由院長批准銷燬。

17、處罰規定:違反第4、14條,每次罰款10.00元,違反第5、6、15條,每次罰款1.00元,違反第7、12、16條,每次罰款5.00元,違反第8、9條,每次罰款3.00元,違反

10、11、13條,每次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