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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新版多篇】

小微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新版多篇】

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篇一

因投資未到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簡便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9〕312號)的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般計算公式: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註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同時,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也不得扣除。

例二:某公司2011年1月向工商銀行按照5.4%的年利率借入500萬元,向一傢俬營企業以8%的年利率借入200萬元,全年共發生利息支出43萬元,公司甲股東欠繳資本額300萬元。

一般計算方法:該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8%-5.4%)+(500×5.4%+200×5.4%)×300÷(500+200)=21.4(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該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總額-可扣除借款利息額=43-(200+500-300)×5.4%=21.4(萬元)。

不得扣除關聯方利息支出的簡便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明確指出,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非金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爲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應付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需要說明的是,年度應付關聯方利息應符合稅法對利息支出的一般規定,特別是應限制在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以內,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也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例三:某企業2011年權益性投資全年平均額爲3000萬元,向關聯方借款8000萬元,年利率9%,當年支付關聯方利息720萬元,不能提供獨立交易證明,且關聯方實際稅負低於該企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爲5%,計算不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

一般計算方法:

(1)超銀行利率利息支出=8000×(9%-5%)=320(萬元);

(2)該企業的關聯債資比例=8000÷3000=2.667,超債資比例的利息支出=(720-320)×(1-2÷2.667)=100.04(萬元);

合計不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爲320+100.04=420.04(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不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借款利息總額-按稅法規定可扣除借款利息額=720-3000×2×5%=420(萬元)。

特別納稅調整再銷售價格法的簡便計算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再銷售價格法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後的金額作爲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價格=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1-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

例四:某企業自行申報以55萬元從境外甲公司(關聯企業)購入一批產品,又將這批產品以50萬元轉售給乙公司(非關聯企業)。假定該企業的銷售毛利率爲20%,企業所得稅稅率爲25%,要求用再銷售價格法計算此次銷售業務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一般計算方法: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50-50×(1-20%)]×25%=2.5(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50×20%×25%=2.5(萬元)。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簡便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進一步明確,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1、雙倍餘額遞減法的簡便計算:

雙倍餘額遞減法,指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的情況下,以直線法(即平均年限法)折舊率(不扣殘值)的兩倍作爲折舊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後的金額求得每期折舊額的一種快速折舊的方法。應用這種方法計算折舊時,由於每年年初固定資產淨值沒有扣除預計淨殘值,爲了保證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終了時賬面淨值與預計淨殘值相等,所以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額時,應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淨值扣除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平均攤銷。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年限×100%;

年折舊額=每年年初固定資產賬面淨值×年折舊率。

例五:一臺設備原值1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10年,預計淨殘值3萬元,按規定可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折舊,要求計算其使用第四年可稅前扣除的折舊額。

一般計算方法:年折舊率爲2÷10=0.2,第一年折舊額爲100×0.2=20(萬元);第二年折舊額爲(100-20)×0.2=16(萬元); 第三年折舊額爲(100-20-16)×0.2=12.80(萬元);第四年可稅前扣除的折舊額爲 (100-20-16-12.8)×0.2=10.24(萬元)。

由以上計算可以看出,用雙倍餘額遞減法計算出的各年折舊額(最後兩年除外)和各年年初固定資產的淨值都是等比數列,比值是“(1-年折舊率)”,即次年折舊額(或年初固定資產的淨值)=上年折舊額(或上年年初固定資產的淨值)×(1-年折舊率)。

簡便計算方法:第四年可稅前扣除的折舊額=設備原值×(1-年折舊率)3×年折舊率=100×0.8 3×0.2=10.24(萬元)。

2、年數總和法的簡便計算:

年數總和法,指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乘以一個以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爲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爲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和×100%

例六:某企業購進一臺機器,價格爲300萬元,預計使用5年,預計淨殘值15萬元,按稅法規定可採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試計算可使用的5年中每年可稅前扣除的折舊額。

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1+2+3+4+5=15[或5×(1+5)÷2=15]

一般計算方法:第一年折舊額爲5÷15×(300-15)=95(萬元);第二年折舊額爲4÷15×(300-15)=76(萬元);第三年折舊額爲 3÷15×(300-15)=57(萬元);第四年折舊額爲2÷15×(300-15)=38(萬元);第五年折舊額爲 1÷15×(300-15)=19(萬元)。

通過以上計算可以看出,用年數總和法計算出的各年折舊額是一組等差數列,差值是“固定資產原值減殘值的餘額×1÷逐年數字之和”,本例中即爲(300-15)×1÷15=19(萬元),即次年折舊額=上年折舊額-19。

簡便計算方法:第一年折舊額爲5÷15×(300-15)=95(萬元);第二年折舊額爲95-19=76(萬元);第三年折舊額爲76-19=57(萬元);第四年折舊額爲57-19=38(萬元);第五年折舊額爲38-19=19(萬元)。

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篇二

所得稅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納稅收入的定義和徵收的百分比不盡相同,有時還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稅。

所得稅又稱所得課稅、收益稅,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徵收的一類稅收。

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業務成本-主營業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2016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2016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企業所得稅稅率: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爲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爲25%的比例稅率。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稅率爲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爲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爲15%。

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爲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

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爲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爲15%,小型微利企業爲20%,非居民企業爲20%。

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准予扣除項目金額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即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爲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沒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2016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投資創業。

適用稅率爲20%。 現在減按10%的稅率徵收。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舉例如下:企業所得稅採取按期預繳、年終彙算清激的辦法。

預繳的計算方法有兩種:

一、按本年一個月或一個季度實際的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數計算繳納。

二、以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按月或按季的平均計算繳納。

下面以第一種按季度方法舉例如下:

企業所得稅採取按期預繳、年終彙算清激的辦法。

預繳的計算方法有兩種:

一、按本年一個月或一個季度實際的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數計算繳納。

二、以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按月或按季的平均計算繳納。

下面以第一種按季度方法舉例說明:

你公司2005年1-3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爲28000元,則本季度應預繳的所得稅額爲:28000x18%=5040元

4-6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爲56000元,則第二季度應預繳的所得稅額爲:(28000+56000-30000)x27%+30000x18%-5040=14940元2016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2016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7-9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爲-8600元,則不要預繳。

10-12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爲84000元,則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是:28000+56000-8600+84000=159400元,本年應納所得稅額:30000x18%+70000x27%+(159400-100000)x33%=43902元。

前三季度已預繳:19980元,則第四季度應交所得稅:43902-19980=23922元

年度終了的4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還少補。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並不是業務收入,所以年收入20萬元無所計算出應納多少的所得稅。

詳細解釋:

企業所得稅是一個計算比較複雜的稅種,某些涉及企業所得稅計算的業務,雖然有明文規定的計算公式,但不好理解

下面總結了一些簡便的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不但能提高計算速度,而且有助於加深對公式的理解。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的簡便計算

按有關規定,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情況下,交易中股權支付時,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非股權支付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2016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投資創業。

例一:甲公司共有股權10000萬股,爲了將來能更好地發展,將80%的股權由乙公司收購,成爲乙公司的子公司。

假定收購日甲公司每股資產的計稅基礎爲8元,每股資產的公允價值爲10元。

在收購對價中,乙公司以股權形式支付72000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8000萬元。

一般計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x(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10000x80%x10-10000x80%x8)x[8000÷(72000+8000)]=(80000-64000)x10%=1600(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銀行存款支付對應的股份數x每股盈利額=8000÷10x(10-8)=1600(萬元)。

因投資未到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簡便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9〕312號)的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般計算公式: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x該期間未繳足註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同時,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也不得扣除2016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2016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例二:某公司2011年1月向工商銀行按照5.4%的年利率借入500萬元,向一傢俬營企業以8%的年利率借入200萬元,全年共發生利息支出43萬元,公司甲股東欠繳資本額300萬元。

一般計算方法:該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x(8%-5.4%)+(500x5.4%+200x5.4%)x300÷(500+200)=21.4(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該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總額-可扣除借款利息額=43-(200+500-300)x5.4%=21.4(萬元)。

不得扣除關聯方利息支出的簡便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明確指出,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非金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爲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應付關聯方利息x(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需要說明的是,年度應付關聯方利息應符合稅法對利息支出的一般規定,特別是應限制在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以內,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也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016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投資創業。

例三:某企業2011年權益性投資全年平均額爲3000萬元,向關聯方借款8000萬元,年利率9%,當年支付關聯方利息720萬元,不能提供獨立交易證明,且關聯方實際稅負低於該企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爲5%,計算不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

一般計算方法:

(1)超銀行利率利息支出=8000x(9%-5%)=320(萬元);

(2)該企業的關聯債資比例=8000÷3000=2.667,超債資比例的利息支出=(720-320)x(1-2÷2.667)=100.04(萬元);

營改增企業所得稅怎麼繳納 篇三

情況1:非居民企業與境內公司簽訂特許權使用費合同(假設該合同在營改增前需在地稅繳納營業稅),合同價款100元,(合同約定各項稅款由非居民企業承擔),如何計算扣繳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及附加(假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爲6%,地方附加稅費共計10%)?

分析:增值稅爲價外稅,計算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含稅所得額應爲不含增值稅的收入額

扣繳增值稅 = 100/(1+6%) x 6% = 94.34x6% = 5.66元

扣繳企業所得稅 = 94.34x10% = 9.43元

扣繳附加稅費 = 5.66x10% = 0.57元

實際應支付給非居民企業的稅後價款 = 100-5.66-9.43-0.57 = 84.34元。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 篇四

1、公益性捐贈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同時具備9個條件)、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2、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爲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爲目的;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上述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社會保險支出

(1)基本保險: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爲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2)補充醫療、補充養老: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爲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3)其他保險:人身安全保險費、財產保險據實扣除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爲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強制險:如航空意外險)外,企業爲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4、借款費用

基本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1)企業間借款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鑑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爲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佈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2)企業向自然人借款

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企業向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爲;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特殊規定:

(1)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利息支出問題: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爲:

A、金融企業,爲5:l;

B、其他企業,爲2:1。

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3)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2)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

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三項費用

(1)職工福利費: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爲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覈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覈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關於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餘額的處理

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衝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餘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餘額的,繼續留在以後年度使用。企業2008年以前節餘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工會經費: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職工教育經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關於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餘額的處理

對於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餘額,2008年及以後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餘額中衝減。仍有餘額的,留在以後年度繼續使用。

6、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