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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精選多篇)

證明書1.11W

第一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辦理的手續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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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辦理的手續核心內容:在關於我們人口流動性強大的城市裏面,如果需要婚育的證明,那麼需要怎樣的辦理程序呢?下文將會詳細分析,法律快車小編希望下文內容可以幫到您。

一、《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辦理

(一)辦證條件

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年齡在18週歲至49週歲之間,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的公民。

(二)辦證機構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

(三)辦證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4、已生育子女的,應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違法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查驗

持證人到達現居住地15日內,到當地鄉(鎮)或街道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接受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的管理,憑證享受計劃生育部門提供的服務。

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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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有效使用期限爲3年。流動人口應當在所持《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換領新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2、持證人婚育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到現居住地查驗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由本人在3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發證機關。

3、暫未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成年流動人口,應接受現居住地鄉鎮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的避孕節育情況檢查,在6個月內回戶籍所在地補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補辦期間,由現居住地鎮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發放臨時《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4、成年流動人口應憑現居住地鄉鎮、街道查驗過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暫住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到勞動部門辦理務工許可證。

5、在規定期限內不交驗或未補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經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後,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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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廣東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申請表(空表)

廣東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申請表

注:1、本表適用於流動人口在戶籍地申請領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填寫後由辦理申請的計生辦存檔。 2、戶籍地在使用時,“用工單位”欄可不填。

3、“徵收社會撫養費情況”欄只填在本地徵收的金額。 4、“b超檢查結果”僅對已婚育齡婦女檢查後填寫。 5、所生子女超過4個的,在“備註”欄註明。

請不要改變表格格式

“《證明》有效期”欄以實際辦證日期爲準

第三篇: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管理規定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規定(1999年11月29日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國計生委[1999]100號發佈)

第一條 爲加強對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管理,根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外出前須辦理國家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

(一)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離開地級以上市的區是否需要辦理《婚育證明》(請收藏好 範 文,請便下次訪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齡在18週歲至49週歲之間;

(四)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

第三條 《婚育證明》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辦理。

第四條 申領《婚育證明》,應當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並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已生育子女的,還應當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者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

施情況證明;計劃外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第五條 發證機關在接到申請人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於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即時予以辦理《婚育證明》。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暫緩辦理或者不予辦理《婚育證明》,並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未按第四條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二)申請人計劃外生育而拒絕執行對其處理決定的;

(三)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婚育真實情況的。

第七條 發證機關應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覈定的標準收取《婚育證明》工本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收取工本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八條 《婚育證明》與《居民身份證》同時使用有效。

第九條 《婚育證明》的有效使用期限爲3年。流動人口應當在所持《婚育證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換領新的《婚育證明》。

第十條 《婚育證明》由持證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轉讓或者塗改。《婚育證明》丟失或者嚴重損壞的,須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並註銷原《婚育證明》。

第十一條 持證人應當 在到達現居住地15日內,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驗證機關)交驗《婚育證明》,接受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的管理,憑證享受計劃生育部門提供的服務。

驗證機關查驗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應當將查驗結果在“查驗記錄欄”予以記錄並蓋章,對其中的已婚育齡人員進行登記。查驗後應當將《婚育證

明》及其有關證明材料退還本人。

第十二條 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勞動、工商等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驗所轄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爲流動人口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 持證人婚育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到現居住地驗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由本人在3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發證機關。

現居住地驗證機關應當對持證人的婚育變更情況在其《婚育證明》中如實記載,並及時將情況通報其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

發證機關在得知持證人婚育變更情況後,應當及時在管理檔案中予以記錄。

辦理變更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換領新證。

第十四條 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對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應當責令限期補辦 並交驗《婚育證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僞照、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擅自收取工本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行爲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公民認爲符合辦理《婚育證明》的條件,而發證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婚育證明》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確定格式並在全國指定的印刷廠印製。

第十九條 《婚育證明》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2014年3月1日後作廢。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國家計生委關於印發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規定的通知991129

國家計生委關於印發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規定的通知991129 漳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2014-09-09 發佈機構:瀏覽38次

【字體:大 中 小】

(國計生委 [1999] 100號1999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生委,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生委,中直機關、中央國家機關計生委,解放軍、武警部隊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

爲了更好地貫徹《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加強對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管理,現將《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附件一:《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式樣說明

附件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填寫說明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規定

第一條 爲加強對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管理,根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外出前須辦理國家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

(一)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離開地級以上市的區是否需要辦理《婚育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齡在18週歲至49週歲之間;

(四)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

第三條《婚育證明》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辦理。

第四條 申領《婚育證明》,應當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並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已生育子女的,還應當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者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計劃外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第五條 發證機關在接到申請人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於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即時予以辦理《婚育證明》。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暫緩辦理或者不予辦理《婚育證明》,並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未按第四條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二)申請人計劃外生育而拒絕執行對其處理決定的;

(三)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婚育真實情況的。

第七條 發證機關應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覈定的標準收取《婚育證明》工

本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收取工本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八條《婚育證明》與《居民身份證》同時使用有效。

第九條《婚育證明》的有效使用期限爲3年。流動人口應當在所持《婚育證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換領新的《婚育證明》。

第十條《婚育證明》由持證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轉讓或者塗改。

《婚育證明》丟失或者嚴重損壞的,須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並註銷原《婚育證明》。第十一條 持證人應當在到達現居住地15日內,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驗證機關)交驗《婚育證明》,接受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的管理,憑證享受計劃生育部門提供的服務。

驗證機關查驗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應當將查驗結果在"查驗記錄欄"予以記錄並蓋章,對其中的已婚育齡人員進行登記。查驗後應當將《婚育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退還本人。第十二條 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勞動、工商等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驗所轄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爲流動人口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 持證人婚育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到現居住地驗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由本人在3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發證機關。現居住地驗證機關應當對持證人的婚育變更情況在其《婚育證明》中如實記載,並及時將情況通報其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

發證機關在得知持證人婚育變更情況後,應當及時在管理檔案中予以記錄。辦理變更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換領新證。

第十四條 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對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應當責令限期補辦並交驗《婚育證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五條 僞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發證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濫用職權,擅自收取工本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行爲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七條 公民認爲符合辦理《婚育證明》的條件,而發證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婚育證明》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確定格式並在全國指定的印刷廠印製。第十九條《婚育證明》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2014年3月1日後作廢。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式樣說明

一、規格

爲106mm×72mm,開本右側上下角磨成圓角。

二、封面及封底

封面及封底用料爲國產中檔墨綠色磨砂革。封面用字上方爲“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下方爲“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監製”。封面中部圖案寓意爲“流動人口”。字體及圖案燙金使用凹燙技術。

三、封二及封三

用紙爲國產250克灰底白板紙(白度爲85―90°),印有彩色底紋(具體顏色見樣本,下同);封二中部套印“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專用章”紅色公章(位置爲公章下緣貼近淡紅色長形底紋上方),下部爲黑色長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監製”字樣;封三印有“持證須知”。

四、證芯

1、用紙。證芯用紙使用我委確定的計劃生育專用水印紙,標重爲80克/平方米。水印圖案爲“sfpc”(國家計生委英文縮寫),各行交替使用黑、白色,排列方向爲打開證明並左旋90°,展開第一頁、第三頁,可見水印“sfpc”爲正面橫向排列。

2、表格。證芯表格爲黑色普通油墨印製,具體格式及用字見樣本。

3、底紋。證芯底紋印刷採用具有防僞功能的綜合線條結構,以不同線結構的團花、綵帶、彩色造型、花邊組成圖案,用色爲4色。

五、裝訂

1、採用接線技術,使每頁的底紋圖案線條與另一頁對接,形成整體圖案。

2、每頁證芯表格外框的左右兩邊與頁邊距離相等,上邊與頁邊的距離略大於下邊。

附件二: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填寫說明

一、填寫要求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由發證機關(或查驗機關)的經辦人根據辦證人的實際情況,按照填寫項目要求如實填寫;必須使用鋼筆或者碳素筆,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勾劃塗改。

二、表格內項目填寫說明

(一)發證機關需填寫內容(序號爲按表格內容順序排列)

(第一頁)

1、證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生委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證明序號的編排方法,並在號碼前加省份。

2、照片:貼申請辦證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張,壓蓋發證機關公章。

3、發證機關:直接填寫××縣或××鄉(鎮、街道)××機關。

4、發證機關地址:填寫詳細通迅地址。

5、郵政編碼:填寫發證機關所在地郵政編碼。

6、電話:填寫發證機關電話號碼。

7、發證日期:用阿拉伯數字。

8、有效期:用阿拉伯數字。

9、經辦人:加蓋本人印章。

(第二頁)

10、持證人:填寫申請辦證人姓名。

11、性別:填寫男或女。

12、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數字。

13、身份證號碼:從第一個空格開始填寫。(現表格設計了18位,是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將對公民身份證增加三位號碼。由於只有公民新領或變更身份證時方使用新號碼,故對使用原身份證的,仍填原號碼,後三位空置。)

14、婚姻狀況:填寫未婚、已婚(或者再婚)、離異、喪偶。

15、結婚時間:填寫現婚姻締結時間,未婚或離異、喪偶則空置。

16、常住戶籍所在地:可省略省、市,直接填寫縣或鄉(鎮、街道)、村、組。

17、所在鄉(鎮、街道)計生辦電話:在電話號碼前加區位號。

18、配偶姓名。

19、常住戶籍所在地:如與持證人相同,可填“同上”。

20、所在鄉(鎮、街道)計生辦電話:如與持證人相同,可填“同上”

(第三頁)

21、發證時已有子女數:不論計劃內或計劃外,按實有子女數分別男、女性別,用大寫“壹、貳”等填寫,若無則以“/”表示。

22、發證後生育子女數:由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根據掌握的實際情況填寫。

23、落實節育措施記錄:由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24、徵收計劃外生育費記錄:由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填寫應繳納費用及實際徵收金額。

(二)查驗證明機關需填寫內容

(第三頁)

22、發證後生育子女數:由現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23、落實節育措施記錄:由現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24、徵收計劃外生育費記錄:由現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填寫應繳納費用及實際徵收金額。

(第四頁至第八面)

25、現居住地查驗記錄:每次查驗填寫一欄,內容應簡明扼要;在“驗證機關”處蓋章,“經辦人”處填寫查驗人姓名(如多人查驗,填寫一人姓名即可),並註明時間(年、月、日)。

第五篇:深圳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關於印發《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查驗規定》等四項規範性文件的通知研究與分析

深圳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關於印發《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查驗規定》等四項規範性文件的通知

(深人口計生規〔2014〕2號 2014年7月30日)

爲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切實維護實行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若干規定》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查驗規定》、《流動人口辦理一孩生育服務證規定》、《流動人口生育登記備案規定》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孕情檢查規定》等四項規範性文件,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查驗規定

爲切實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件管理,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國家人口計生委令2014年第9號)和廣東省《關於規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件管理的通知》(粵計生委〔2014〕91號),現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件的查驗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查驗對象和證件類別

(一)查驗對象。

年齡20-49週歲的流動人口育齡婦女應在到達本市15日內向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受委託的社區工作站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其中居住在出租屋或商鋪的懷孕、生育以及應落實避孕節育措施而未落實的已婚育齡婦女是重點查驗對象。

(二)查驗證件類別。

對本省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包括未婚生育、未婚收養和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婦女,下同),應查驗其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對外省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和本省未婚育齡婦女,應查驗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二、查驗婚育證明時需提交的資料

(一)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暫住證或居住證;

(二)對已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的,需提供“節育手術證明”或深圳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避孕節育報告單》;

(三)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社會撫養費徵收票據;

(四)屬離婚的,需提供離婚協議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三、操作規範

(一)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受委託的社區工作站應當依法對流動人口婚育證明進行查驗,社區工作站受委託進行查驗的,應辦理委託手續;

(二)查驗證時,工作人員應主動出示工作證件,並逐項覈實當事人提交的資料;

(三)對查驗合格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查驗人應簽名並加蓋查驗專用章後,退還持證人;

(四)持證人的婚姻、生育、避孕節育等情況有變更的,查驗人應在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中如實記載並加蓋查驗證專用章。

四、對無證或不合要求證件的處理

(一)對無證人員的處理。

1.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的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現居住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受委託的社區工作站可爲其辦理長期有效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① 經覈實,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

② 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住登記1年以上,並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

③ 已採取絕育措施的。

2.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的流動人口育齡婦女,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① 發出《限期補辦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2),督促其在限期內向戶籍地補辦。其中省外限期補辦期限爲30天;省內限期補辦期限爲20天;

② 逾期仍不辦理或拒不交驗的,將按深府〔2014〕268號文規定移交區城管執法局街道執法隊依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給予處罰。

(二)對證件不合要求的處理。

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受委託的社區工作站在查驗過程中發現持證人所持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收繳,並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理:

1.證件內容填寫不符合要求,如持證人身份與證件記錄不符的,生育子女數沒有大寫,節育措施、徵收社會撫養費、查驗記錄、發證機關等欄目沒有按規定蓋專用章的;

2.證件內容有塗改且未蓋校驗章的;

3.證件上記載的婚育、節育、繳款等情況與實際不相符且無法補正的;

4.證件已過有效期的;

5.僞造、變造的計劃生育證件。

五、信息歸檔與通報

(一)信息歸檔。

1.對已婚育齡婦女(包括未婚生育),應建檔立卡,錄入流動人口管理與服務信息系統並提供日常管理和服務;

2.對未婚女性,只作登記、驗證和開展宣傳教育服務,不列入日常管理和服務重點對象。

(二)信息通報。

1.對未持有戶籍地發放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包括現居住地爲其辦理了長期有效《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除按上述要求納入日常管理服務外,還應通過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或本省流動人口育齡婦女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向其戶籍地通報相關信息;

2.持證人的婚育等情況有變更的,應及時將情況通報其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