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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自查報告3篇

律師自查報告1

律師自查報告3篇

一、本人根據組織下達的自查要求,回顧自己的工作日常與之逐條對照,自查結果如下:

1、自執業以來,本人從來沒有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從未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從未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2、自執業以來,本人從未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從未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3、自執業以來,本人從未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從未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從未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4、自執業以來,本人從未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從未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從未在同一案件中爲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5.自執業以來,本人從未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從未有過在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從未泄露過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

律師自查報告2

自從踏入律師門檻的第一天起,即自己拿到實習律師證的那一刻,就將律師的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時時刻刻默唸於心,並隨着時間的流逝而溶會於自已的血脈之中,上升爲工作執業之自覺行爲。

一.在任何時刻都確保與法官、檢察官等的正常工作接觸,沒有違反律師與法官、檢察官的各種規定,以實際行動維護黨的偉大光榮與正確。

(1)與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從來沒有任何的不正當交往,沒有違反規定單方面會見法官、檢察官等,從未以支付介紹費,利用親朋同學關係等不正當手段,要求法官、檢察官等介紹案件。

(2)自執業以來,從來沒有爲法官、檢察官等裝修住宅、購買商品及出資邀請進行娛樂活動。

(3)執業至今,沒有向法官、檢察官等請客送禮、行賄,也從未指使、誘導當事人送禮、行賄。對執業中遇到或瞭解的相關送禮、行賄事件,總是以一個律師應有的尊嚴而對其深惡痛絕。

(4)本人沒有自己或讓當事人爲法官、檢察官等報銷費用、出借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其它物品。

(5)從未假借法官、檢察官等名義,或者以聯絡、酬謝法官與檢察官等爲由,向當事人索取財物或其它利益,也沒有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干涉或者影響案件審判。

二.守法遵紀,堅持黨的正確領導,堅守憲法和法律至上,對當事人誠實信用,認真維護其合法權益。

(1)認真學習三個至上,充分保持與黨中央的高度一致的統一。雖然目前離一名共產黨員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但一直在認真不斷的努力,爭取在有生之年可以達到入黨的最基本的標準。因此在各方面都嚴格堅持以黨的方針政策爲原則,旗幟鮮明地堅持黨的正確領導。

(2)信守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堅定不移地信仰社會主義,維護法治的公平正義,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素養和政治水平,同時爲營造和諧社會的長治久安,努力盡自己一個公民及律師的應盡義務。

(3)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誠實信用地對待每一位當事人,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不向承諾包打官司,也不調詞架訟。在具體執業中,按規定向當事人書面告知訴訟風險,儘量促成當事人與對方達成相關和解協議,按規定或對困難當事人適當減免律師服務收費。在多年的執業生涯中,沒有受到一位的當事人的口頭或書面投訴,也沒有與當事人發生過爭吵或爭執,更沒有受到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協的任何處罰或批評。

三.需要改進的不足之處。

(1)對於在執業過程中瞭解到的一些司法陰暗面,曾經讓自己原本內心對法律的崇尚開始有所動搖。表現在工作上有時不再全身心的投入,對代理案件的最終結果持一定的消極態度,對案件深入思考不夠充分。現在認識到此狀況必須徹底杜絕,纔能有利於今後業務的正常發展。

(2)在執業過程中出現過一些困難,曾一度促使自己產生與法官、檢察官等拉關係、套近乎的心理傾向。雖然最終沒有去做,但該念頭現在看來也極其危險,必須要堅決剎住不正當的想法,尋求與法官、檢察官等正常的良性發展軌道。

(3)對當事人有時不能夠持續保持足夠的熱情或耐心,雖然能理解其急切心情,但由於心理壓力過大,有時遇到難纏的當事人難免會有態度。對日常繼續學習、增強自身素質的努力認識也不足。作爲一名執業律師應該內強素質而外塑形象,要時刻準備爲迎接新的挑戰而努力。

律師的自查自糾是這次教育整頓活動的重要環節,對這一次自查自糾活動的重要性,如今有了更充分、更徹底的認識和體會,認爲開展的律師教育整頓活動非常及時、也非常有必要。保持警鐘常響,努力消除所有的不良傾向於萌芽狀態,對自己將來的執業道路必將產生重要的作用,意識到必須是認認真真,而不是應付檢查走過場的面對自查自糾活動的開展。

通過以上的自查自糾,本人感到自已又接受了一次進一步的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的教育。今後要年年、月月、日日、時時的自查自糾,堅決做到"日三省乎已",並將其做爲本人在律師執業期間的必修之課業,努力使自已成爲一個讓黨和政府及人民放心的稱職的好律師。

律師自查報告3

爲積極響應、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關於努力建設一支堅持信念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高素質法律工作者隊伍的重要指示精神,律師事務所個人自查自糾報告。我們律師的整頓工作在省司法廳的領導下,及各所的具體安排部署下正如火如荼的開展。通過前一階段的學習,本人的思想覺悟以及對這次的整頓認識有了很大的提高。現就本人的自查自糾情況彙報如下:

自xxxx年執業以來,本人忠於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嚴格依法執業。能夠尊重同行,從未有詆譭其他同行的行爲,一直堅持同業互助,公平競爭。本人從未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服務所執業,更沒有私自接受委託,私自收費的情況。接受委託後能夠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地規定完成委託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地合法利益;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從事代理活動,沒有利用委託關係從事與委託代理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

謹慎保管委託人提供的證據和其它法律文件;不存在與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權益的行爲;能夠嚴格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祕密及委託人的隱私;從未有以影響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爲目的,與案件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仲裁員在非辦公場所接觸,也未向上述人員饋贈錢物,不以許諾、回報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與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進行交易;從未向委託人做不誠實宣傳及不負責任的承諾,。自執業以來依法取證,不存在僞造證據、慫恿委託人委託證據、提供虛假證詞的行爲,也未有暗示、誘導、威脅他人提供虛假證據的行爲。

本人自執業以來,在辦理案件時能夠恪守法律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從無出現阻撓當事人解除委託關係而進行威脅、恐嚇當事人的行爲;更無爲法官裝修住宅、購買商品,出資要求法官進行娛樂、旅遊活動的行爲。本人自執業以來能夠嚴格要求自己,遵守所裏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廳裏、所裏組織的學習、公益活動。

努力作到敬業勤業,努力鑽研業務,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不斷提高執業水平,珍視和維護法律工作者執業聲譽,規範遵守社會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職業道德修養。執業以來從未受到當事人投訴或接受調查的行爲,也無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經查實應受到公開譴責的行爲,更未有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經查實應受到公開譴責的行爲。

通過以上的自查自糾,本人加深了法律工作者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的教育。今後應當在日常執業中嚴格要求自己、經常做到自查自糾,在遵守法律工作者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的基礎上,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我提高,努力做到更好的適應時代和形勢發展的要求,依法執業、誠信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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