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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微生物實驗室安全管理自查報告(精選多篇)

第一篇:醫院微生物實驗室安全管理自查報告

醫院微生物實驗室安全管理自查報告(精選多篇)

爲加強醫院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確保醫院平安目標的實現,我院檢驗科根據xxxx省《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內容,對醫院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進行了自查,對涉及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及樣本的人員進行了培訓,提高他們生物安全的意識,掌握必要的生物安全知識。

一、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各項規章制度的運行情況

醫院檢驗科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學習,並定期對有關生物安全各項規章制度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實驗室所從事的實驗活動均嚴格遵守有關的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範、操作規程,並指定專人監督檢查實驗室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同時,對檢查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二、病原微生物菌(毒)種的管理及運輸

因各方面條件限制我院現不能開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的檢查,根據通知要求積極組織相關人員主要學習了: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菌(毒)種的管理嚴格登記制度,收到菌(毒)種後立即進行編號登記,詳細記錄菌(毒)種的名稱、來源、特性、用途、批號、傳代日期、數量。在菌(毒)種的管理,安全保衛制度,安全保衛措施,保管過程中,傳代、分發及使用,均應及時登記,定期覈對庫存數量。菌(毒)種在進行銷燬時,滅菌指示標誌,滅菌效果,同時做好銷燬登記等內容。

三、實驗室生物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在此次自檢中,我院實驗室對以前制訂的處置意外事件的應急指揮和處置體系,進一步進行了修訂,使之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

針對當發生自然災害(如地震、水災等)或設施出現故障時,我們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緊急情況及其處理原則。

同時規範了菌(毒)種外溢在臺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處理原則、皮膚刺傷(破損)的處理原則、離心管發生破裂的處理原則並建立了意外事故報告制度。

在實驗室的顯著位置張貼了實驗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消防、醫院、公安、工程技術人員、水、電氣維修部門電話。

四、提高意識,加強學習

組織檢驗人員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進行全面系統的學習,同時加強了實驗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標明實驗室類型、負責人及其聯絡方式。加強了個人安全防護,並要求檢驗人員嚴格遵守標準的操作規程進行檢驗。

通過這次對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體檢驗人員對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管理,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實驗室工作安全。

第二篇:縣婦女兒童醫院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自查整改報告

縣婦女兒童醫院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

安全管理自查整改報告

爲深入實施《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衛生廳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規範我院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據縣衛生局安排,對我院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進行自查整改,自查整改情況如下:

一、 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各項規章制度的運行情況

檢驗科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衛生廳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進行學習,並對有關生物安全各項規章制度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實驗室所從事的實驗活動均嚴格遵守有關的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範、操作規程,並指定專人監督檢查實驗室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同時,對檢查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二、 病原微生物菌(毒)種的管理及運輸

根據通知要求積極組織相關人員主要學習了: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菌(毒)種的管理嚴格登記制度,收到菌(毒)種後立即進行編號登記,詳細記錄菌(毒)種的名稱、來源、特性、用途、批號、傳代日期、數量。在菌(毒)種的管理,安全保衛制度,安全保衛措施,保管過程中,傳代、分發及使用,均應及時登記,定期覈對庫存數量。菌(毒)種在進行銷燬時,滅菌指示標誌,滅菌效果,同時做好銷燬

登記等內容。

三、實驗室生物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在此次自檢中,我院實驗室對以前制訂的處置意外事件的應急指揮和處置體系,進一步進行了修訂,使之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針對當發生自然災害(如地震、水災等)或設施出現故障時,我們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緊急情況及其處理原則。同時規範了菌(毒)種外溢在臺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處理原則、皮膚刺傷(破損)的處理原則、離心管發生破裂的處理原則並建立了意外事故報告制度。在實驗室的顯著位置張貼了實驗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消防、醫院、水、電氣維修部門電話。

四、 醫療垃圾廢物處理工作

爲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規範醫療垃圾廢物的安全管理,我科對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自查了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是否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及《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對醫療垃圾廢物進行分類收集、包裝物、容器是否符合標準,警示物是否醒目,是否存在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情況,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械是否按照感染廢物進行銷燬、消毒管理;醫療廢物再醫療衛生機構內暫時存儲是否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醫療廢物轉運交接是否完整。通過檢查各項制度執行情況基本達到,存在少數交接簽字記錄不完整的情況

五、提高意識,加強學習

組織檢驗人員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進行全面系統的學習,同時加強了實驗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標明實驗室類型、負責人及其聯絡方式。加強了個人安全防護,並要求檢驗人員嚴格遵守標準的操作規程進行檢驗。

通過這次對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體檢驗人員對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管理,採取有效整改措施,確保實驗室工作安全。

縣婦女兒童醫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三篇:微生物實驗室安全管理規範

微生物實驗室安全管理規範

1微生物室接種、培養、鑑定等有傳染性風險操作必須在無菌室內進行,非本室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2 微生物室工作人員,在所有的細菌培養處理過程中都應戴乳膠手套,穿隔離衣,戴口罩,採取正確的自我保護措施。

3 拒收不符合要求的培養基、培養管等。

4必須在生物安全櫃內進行細菌暴露性操作,嚴防操作產生可能含有高濃度的致病菌或真菌的氣溶膠。

5嚴格執行微生物實驗室技術操作規範、操作規程,自覺參加有關知識培訓,及時更新知識。 6防止接觸用於培養的塞子和膠帶等可能含有高濃度的致病菌的一切物體。

7及時處理在培養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嚴防病原微生物的擴散,微生物實驗室的廢棄物必須高壓滅菌。

8發現可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時,必須立即向室負責人報告。

9發生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時立即按生物安全事故處理預案執行。

第四篇: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1.爲了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衆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2.醫院和科內實行對實驗室的實驗活動進行安全管理與監督。

3.實驗室實行分級管理,檢驗科微生物室爲二級生物安全標準。

4.檢驗科負責微生物室日常活動的管理,承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檢查、維護實驗設施、設備,控制實驗室感染的職責。

第二章 生物安全水平

生物安全水平一般可分爲四級:

a.生物安全水平ⅰ級:用於已知的通常不引起健康成人感染,對實驗室人員和環境危害甚少的病原體,如大腸艾希氏菌等。

b.生物安全水平ⅱ級:用於具有中度潛在危害的病原的實驗操作,主要防止通過皮膚黏膜及消化道的感染,實驗室應有進出規定程序,粘貼生物危險的警示標誌。

c.生物安全水平ⅲ級:用於可通過氣溶膠傳播的,能引起嚴重可致死性疾病的病原體,如結核分支桿菌等。

d.生物安全水平ⅳ級:可用於可通過氣溶膠傳播的,能引起致死性感染的高風險劇毒病原的操作。同時還要有內部和外部進行對話的裝置,要有應急供氣、應急供電和應急出口等。

第三章 生物安全操作要求

實驗室操作要求分爲標準微生物學操作(見微生物操作規程)和特殊操作,前者是指實驗室安全的共性要求,後者是指根據特定生物安全的級別提出的特殊要求。

安全裝備:爲達到生物安全的目的,安全裝備包括兩部分,即操作設備、生物安全櫃。二級實驗室必須有可提供一個無菌操作的生物安全櫃。

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工作服、隔離衣、防護服、工作帽罩、眼罩、面罩、手套,呼吸保護裝置及正壓氣體供應的工作服等。

第四章標本的採集、轉運和接收

微生物標本在接收時操作者要穿工作服、帶手套和口罩,必要時要戴眼罩,必須在生物安全

櫃內執行嚴格操作。所有盛標本的容器必須是防漏的。在轉運時應密封,標本不可發生泄露。一旦發生泄露,應高壓滅菌處理。具有強感染性的標本轉運時要嚴格包裝,嚴格操作。標本的採集應由專人轉送,實驗室應由專人驗收和簽收。

第五章 生物廢物的安全處理

1.生物廢物包括培養物、分離物極其污染物,剩餘標本極其污染物,尖銳破碎物,吸管、針頭和費包裝等。

2.生物廢物的安全處理要求:a.裝廢物的容器應防漏,堅固而不宜刺穿,密封並要避免裝的太滿。b.尖銳的破碎物要放入專用的硬質容器中。c.盛放生物廢物的容器應置入高壓滅菌袋中送去滅菌。d.所有能在實驗室消毒的物品在送出實驗室前儘可能先進行一次消毒處理。e.盛放生物廢物的容器要做到安全轉運。

第六章 安全應急措施

1.操作者暴露的處理a.立即報警並告知同事。b.立即用肥皂水清洗暴露表面,用洗眼液洗眼,用生理鹽水漱口。c.啓動應急治療。d.儘快向上級報告。

2.污染表面的處理a.立即報警並告知同事。b.隔離污染區。c.處理者穿戴適當的防護服。

d.用鑷子將污染物移入廢物桶。e.用乾毛巾吸乾,將消毒劑到在毛巾上,一段時間後仍入廢物桶。f.先後以消毒劑和酒精清洗污染表面。g.以適當方法對桶消毒。f.儘快報告上級。

第五篇: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並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爲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並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二)經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築技術規範;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護級別與其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

前款規定所稱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制定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合理佈局、資源共享的原則,並應當召開聽證會或者論證會,聽取公共衛生、環境保護、投資管理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應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三級、四級實驗室進行認可;實驗室通過認可的,頒發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證書。證書有效期爲5年。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目的和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三)具有與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四)工程質量經建築主管部門依法檢測驗收合格。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三級、四級實驗室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

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實驗室,需要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准。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應當向原批准部門報告。

實驗室申報或者接受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並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同意。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動物防疫機構在實驗室開展檢測、診斷工作時,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進一步從事這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批准同意,並在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實驗室中進行。

專門從事檢測、診斷的實驗室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證實驗室生物安全。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需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爲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實驗活動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時起2小時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2小時內未作出決定的,實驗室可以從事相應的實驗活動。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爲申請人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提供方便。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備案情況彙總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彙總並互相通報實驗室數量和實驗室設立、分佈情況,以及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三級、四級實驗室及其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的情況。

已經建成並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的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其他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佈消滅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相關實驗活動。

爲了預防、控制傳染病,需要從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批准部門指定的專業實驗室中進行。

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保證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並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經論證可行的,方可使用。

需要在動物體上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在符合動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三級以上實驗室進行。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負責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製定科學、嚴格的管理制度,並定期對有關生物安全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國家標準。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實驗室日常活動的管理。實驗室負責人爲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實驗室從事實驗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實驗室負責人應當指定專人監督檢查實驗室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採取安全保衛措施,嚴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

被搶、丟失、泄漏,保障實驗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並接受公安機關有關實驗室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

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掌握實驗室技術規範、操作規程、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並進行考覈。工作人員經考覈合格的,方可上崗。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每半年將培訓、考覈其工作人員的情況和實驗室運行情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應當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

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經實驗室負責人批准。實驗室應當爲其提供符合防護要求的防護用品並採取其他職業防護措施。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還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健康監測,每年組織對其進行體檢,並建立健康檔案;必要時,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預防接種。

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只能同時從事一種高致病實驗室應當建立實驗檔案,記錄實驗室使用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檔案保存期,不得少於20年。

實驗室應當依照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對廢水、廢氣以及其他廢物進行處置,並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誌。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小編推薦你關注好範文 網)實驗室應當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並向該實驗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與運行的生物安全評估和技術諮詢、論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本地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本地區實驗室設立和運行的技術諮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