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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爲進一步加強學校審計工作,構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集體決策、齊抓共管”的審計工作聯動協作機制,充分發揮各相關部門的監管合力,推進學校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九江學院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第一條 聯席會議由校長召集,或經校長授權相關校領導召集,基本成員部門由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紀委監督檢查室、組織部、人事處、財務處、資產與設備管理處、審計處等部門組成。聯席會議根據會議主題可邀請其他部門(單位)參加。

第二條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由基本成員部門各派一名聯絡員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由審計處負責人兼任,辦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由審計處承辦。

第三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審計重要文件、制度;

(二)研究擬定學校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三)明確審計問題整改牽頭單位和負責人;

(四)交流和通報各類審計重要情況;

(五)協調解決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六)研究、解決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聯席會議召開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負責各項審計工作的聯動實施

(三)跟進成員部門落實聯席會議決定情況;

(四)起草有關審計工作的文件和制度;

(五)收集整理審計工作信息;

(六)整理保存聯席會議紀要;

(七)完成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主要職責。向聯席會議提出有關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協調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將上級有關部門頒發的經濟法規、政策通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二)紀委監督檢查室主要職責。配合審計處協調各項審計工作的實施;協調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阻撓、拒絕審計,或出具僞證、銷燬、轉移證據、隱瞞事實真相等行爲依法依紀進行查處,保障審計工作正常進行;將審計結果歸入幹部廉政檔案;負責覈查審計發現的違紀違規線索;對查實的案件按程序進行處理或提出移交建議,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三)組織部、人事處主要職責。按照聯席會議確定的年度審計計劃,向審計部門送達經濟責任審計委託書,並提供被審計對象的有關情況,授權審計部門具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效運用審計結果,作爲對幹部考覈、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根據人事檔案管理要求,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及時歸入人事檔案;配合審計處做好經濟責任審計有關工作,協調解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四)財務處主要職責。配合審計處和審計承接單位實施審計工作;負責提供審計所需的有關財經紀律、財務制度、會計資料等相關材料;負責年度財務及其他審計問題整改落實,並對審計問題整改進行業務指導;對審計報告進行分析利用,落實審計提出的完善財務管理制度的意見,健全內控制度。

(五)資產與設備管理處主要職責。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工作,真實反映情況,提供詳細資產管理臺賬等資料和證明;對被審計對象的資產管理狀況,做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負責審計意見的落實及整改,健全內控制度,促進內部管理,規避資產管理風險。

(六)審計處主要職責。研究起草審計工作規章制度,提交聯席會議審議;擬訂審計工作計劃,提交聯席會議討論審議並經校長辦公會審定後,逐項組織審計項目的實施;審定審計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審前培訓和審計組進點開展審計;

撰寫審計報告,提出管理建議,下發整改通知,檢查審計整改情況並向聯席會議報告;對社會中介機構承擔的審計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質量監督。

第六條 聯席會議不定期召開,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制定會議方案,報召集人同意後召開,特殊情況可臨時決定召開。各成員部門需提交聯席會議審議、通報的有關材料,應會前提交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七條若聯席會議成員部門主要負責人正在接受學校的審計,應迴避聯席會議有關議題。

第八條與會人員對聯席會議所涉及的有關事項和文件內容負保密責任。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