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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學校教育懲戒規則

2021年學校教育懲戒規則

2021年學校教育懲戒規則

(試 行)

爲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樹立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令第49號《中國小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的規定,特制定石家欄學區教育懲戒制度

第一條:教育懲戒的意義和目的

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爲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爲。其目的在於及時糾正學生錯誤言行,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

第二條:教育懲戒須堅持的原則

教育在先,懲戒在後。

遵循法治原則和師德規定,做到客觀、公正;

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遵循懲戒的程序,注重育人效果。

第三條:一般教育懲戒行爲

(一)故意不完成作業等教學任務要求者。

(二)上課時間在教室外逗留、亂跑,或在教室內高聲喧譁、隨意走動、嘻笑玩鬧者。

(二)課間吃零食,亂扔紙屑、果皮、食品袋,不講衛生者。

(三)考試作弊、欺騙老師、不誠實守信者。

(四)到校不穿校服、拒不按規定理髮者。

(五)無故曠課、遲到、早退者。

(六)閱讀、傳抄不健康書籍,哼唱不健康曲調者。

(七)隨地吐痰、語言粗俗,亂說髒話及亂叫侮辱人格的綽號者。

(八)把手機、打火機、零食、鞭炮、菸酒、彈弓、易傷人玩具等違禁物品帶進學校者。

(九)在牆壁、門窗、廁所、玻璃上亂塗亂畫以及損壞公物、花木,情節較輕者。

(十)在校園內爬高上低、不按右側行進、追逐打鬧者。

(十一)打飯時不按隊列排隊,隨意插隊的。

(十二)開會、升旗時交頭接耳、嬉笑打鬧的。

(十三)其他違反班規班紀、校規校紀的行爲。

有上述行爲之一者,違紀違規較爲輕微,由班主任給予以下教育懲戒,不計入學生本人檔案,但在小組評價和班級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中扣除相應的分值。

(一)點名批評、口頭警告。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離開座位到教室內特定區域站立,避免干擾正常教學活動。

(五)課後教導。

(六)收管物品,暫扣、暫管、限制學生帶到學校的物品。

(七)體育懲戒。做一定數目的仰臥起坐、俯臥撐、跑步等,達到懲戒和鍛鍊身體相結合的目的。

(八)停課反省。嚴重擾亂課堂秩序的行爲,決定暫時停課1—2課時到訓誡室接受專門教育和反省反思。

(九)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懲戒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後,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學校政教處領導下的學生會在班級一日常規百分賽量化考覈中扣除班級 20 分。

第四條:較重教育懲戒行爲、嚴重教育懲戒行爲:

(一)私自爬牆頭或從山上私自離開學校者。

(二)頂撞、侮辱、辱罵老師,不聽從教師管教者。

(三)尋釁滋事、打架鬥毆、欺凌其他同學,甚至勾結社會上的閒雜人員進行打架鬥毆者。(打人致傷、致殘者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要追究經濟責任,情節特別嚴重者,報請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偷竊學校、同學財物者。(偷竊公物或他人財物者,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要追究賠償責任,達到刑事處罰的移交公安機關。)

(五)攜帶危禁物品進校園造成危害結果者。

(六)故意破壞學校公共財物者。

(七)參與吸菸、喝酒、賭博者。

(八)包庇壞人壞事,知情不報,窩藏、轉移、出售贓物者。

(九)進營業性練歌房、電子遊戲廳、網吧者。

(十)違犯考試紀律,情節較重者。

(十一)違反校規、班規,以危險行爲造成他人傷害或財產損失的。

(十二)在校內外談戀愛造成惡劣影響的。

學生違反以上條款,根據學生所犯錯誤的性質、情節、造成的後果,偶犯還是慣犯,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和態度等因素,班主任協助政教處進行調查,根據輕重進行以下懲戒:

(一)由學校政教處主任或年級校長予以訓導。

(二)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

(三)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爲規則教育。

(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遊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五)家長陪讀,通知家長到校履行監護職責。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六)國小高年級、國中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還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1、給予不超過一週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2、剝奪住宿資格,由家長負責其走讀期間的接送、安全和日常起居作息,每天返校和離校必須由家長親自接送。

3、由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派出所所長)或中學校長予以訓誡;

4、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爲干預。

5、學校根據違紀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並附加全校通報批評、留校察看,警告、嚴重警告,扣除班級40分,記過及以上處分當日班級量化清零。扣除所在班級當日百分賽所有得分,處分決定計入個人檔案。

6、對有嚴重不良行爲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工讀學校)教育矯治。

第五條:從輕、從重情節

(一)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於處分:

1、情節輕微,不是主謀者;2、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者;3、主動賠償損失者;4、檢舉揭發有功者。

(二)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後果者;2、認錯態度不好者;3、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4、屢教不改(包括受處分後,又犯其它方面錯誤的)者;5、手段惡劣,情節嚴重者;6、嫁禍於他人者或製造假象掩蓋違紀事實的;7、勾結校外人員違法違紀,敗壞學校聲譽的;8、威脅、侮辱學生管理工作人員的;9、一人有兩種以上違犯處分條例行爲者。

第六條:保障措施

(一)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吸收教師、學生及家長、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參加,負責確定可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監督教育懲戒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等。

主任:

常務副主任:

副主任:

執行祕書長:

成員:教師若干、家長若干、社會人員代表等

(二)建立學生申訴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以及家長、法治副校長等校外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申請,組織複查。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對學生申訴的事實、理由等進行全面審查,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的決定。

主任:

常務副主任:

副主任:

祕書長:

成員:教師若干、學生若干、家長若干

(三)設立懲戒室(設在政教處),由政教處主任負責管理。依照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方式對違規學生進行訓誡,引導學生認識錯誤,改正行爲。學校按要求配備相關物品,健全學生懲戒檔案。每學期末,學校應當將學生受到本規則第十條所列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信息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提高師生及家長對懲戒教育的知曉率和認同度,理性地審視、評價和對待懲戒教育。

第七條:警告及以上處分懲戒實施與流程

(一)班主任如實填寫學生違紀處分申報表,提供學生違規違紀的事實、危害或影響,附送學生違紀相關材料。

(二)班主任將申報表和違紀附屬材料送交政教處,政教處主動聯繫主管年級校長全面調查覈實違紀事實。

(三)政教處、年級組、班主任聯合提出處分建議。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提交中學校長審批(國小由主管國小校長審批),記過及以上處分提交校長會審議決定,並由學區校長批准簽發;處分裁決的最高機構爲校長會;處分文件由政教處擬定。

(四)處分決定審批後,由政教處或班主任通知家長和學生本人,做好受處分學生的善後工作,處分決定印刷到各班、全校通報公佈警示,並扣除相應百分賽分值,並記入本人檔案,納入畢業升學及綜合素質評價,予以減分。情節嚴重者,延緩畢業。學生受警告以上處分,在撤銷之前不得成爲各種獎勵對象。

(五)學生或家長如認爲給予的處分有誤,可以在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做出後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但不得無理糾纏、取鬧;學校對學生的申訴應及時複查並做出終決結論。學生或者家長對學生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複覈;對複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六)中國小主管校長或政教處主任在全校學生大會上宣佈處分決定並以佈告形式在全校發佈。

第八條:較重懲戒和嚴重懲戒學生的後續管理

(一)受處分的學生確有能痛改前非,思想上正確地認識自己的錯誤,行動上向善向好,學習成績均有較大進步時,警告、嚴重警告的3個月後、記過記大過半年以上可由班主任向學校提出撤銷處分的申請,填寫《學生申請撤銷處分表》。經過班主任、政教處逐級簽署意見上報,學校批准後,可撤銷處分並以佈告形式在全校發佈。未撤銷處分的學生,仍處於留校察看,在此期間如有警告或嚴重警告的事情發生,仍給予其回家反省、全校通報。

(二)受到處分的學生,班主任老師和政教處要本着處分與思想教育並重的理念,實時適度,尊重人格,對事論事,恰到好處。注重與學生的溝通和幫扶,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對違紀學生,班主任或政教處可以採取讓受處分學生幫助學校或班集體義務勞動加分以換取及早撤銷處分的獎勵。

第九條:教師在學生懲戒中幾點禁止要求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體罰。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五)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六)其他違反《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行爲。

總之,讓學校、教師會用、敢用、慎用教育懲戒,讓家長、社會理解、支持、配合學校、教師教育和管理,共同營造良好教育生態,已達到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