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合同範本

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

第一篇: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

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

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

(2014年8月9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4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爲,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已簽訂集體合同或工資協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或工資協議的規定。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勞動合同管理並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區、縣(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勞動合同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對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

第七條 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並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年滿十六週歲,並具有勞動能力。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爲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諮詢或向用人單位工會尋求幫助。用人單位有集體合同的,應當使勞動者瞭解集體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單位情況、崗位用人要求等,告知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成立後的權利、義務,同時有權瞭解勞動者的有關情況並查驗有關證件。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自確定錄用關係後十五日內簽訂勞動合同,並在簽訂勞動合同後十五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時,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不予錄用。用人單位不得招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示範文本由勞動保障部門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擬訂或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擬訂。

勞動合同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的內容必須一致。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和勞動者本人分別簽字,加蓋用人單位印章,註明簽訂日期。勞動合同簽訂後,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含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五)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責任和義務;

(七)勞動紀律;

(八)勞動合同終止、解除的條件;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下列內容:

(一)勞動者的試用期;

(二)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義務;

(三)勞動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和單位補充保險;

(四)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設置爲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等,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和其他合法證件。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三種。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履行的時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時間爲雙方約定的工作任務實際完成的時間。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約定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已在本單位工作六個月以上的勞動者,如果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不再實行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該試用期應當作爲勞動合同的期限。國家和省對勞動者的試用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開始履行的時間。沒有約定開始履行時間的,以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簽字日期爲勞動合同開始履行的時間。雙方當事人的簽字日期不一致的,以後簽字一方的簽字時間爲準。

勞動合同的截止時間爲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天的24時,如勞動者有工作任務需超過24時的,以勞動者完成工作任務的時間爲截止時間。

第二十一條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改名,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當事人申請勞動合同鑑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爲其辦理勞動合同鑑證。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變更後,勞動者從事原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同時變更相關條款。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十日內與勞動者辦妥續訂手續。

續訂勞動合同,如果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自動續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辦理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的,勞動者按無效的勞動合同約定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及其他相應待遇,勞動者明知從事的工作違法的除外。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和中止

第二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二)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註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

(三)勞動者退休或者退職;

(四)勞動者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五)出現其他法定的終止條件。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下列情形終結時爲止:

(一)勞動者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任期未滿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但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註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九條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前款第(三)項所指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用人單位跨地區遷移、兼併、分立、合資、轉(改)制、轉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爲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的,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

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勞動者說明情況,聽取意見,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方可裁減人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從裁減人員之日起,六個月內需新招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本單位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公)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除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被依法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並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辦理有關手續。但勞動者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關係。

第三十八條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出具書面證明,辦理有關手續,並在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勞動者檔案轉出。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應徵入伍的,勞動合同可中止履行,待其服役期滿回原用人單位後,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原崗位不存在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新的工作崗位。

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待有關機關對其審查終結後,再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章 經濟補償

第四十條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提出的,或者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提出的,可以不發給經濟補償金。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三)項、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發給勞動者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及患絕症的,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加發補助。勞動者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應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以外,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

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中所稱的勞動者的月工資,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前勞動者本人正常履行勞動義務的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勞動者本人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

按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計發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月平均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計發。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計發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發,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月工資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計發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

第四十三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與本條例規定的解除條件相同的,當事人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已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按每人處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依法補繳;勞動者被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的其他權益受到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或者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和其他合法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退還,並可對用人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向勞動者交付勞動合同文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按每份勞動合同一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下列損失之一的,除勞動者本人承擔賠償責任外,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對原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重大的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祕密或技術祕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無故不爲勞動者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或者不按規定轉遞勞動者檔案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個勞動者每月一百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不按月足額發放工資,違法要求職工加班加點,以及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第五十二條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保守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的約定,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有關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

罰。

第五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杭州市勞動合同範本

全日制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文化程度: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

一、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按下列第項確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後,若雙方無異議,則合同自行延長一年。

2、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終止。

二、本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要求

乙方須根據甲方規定的崗位工作職責和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根據甲方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時間按下列第項確定:

1、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的不定時工作制。

3、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結算週期:按結算。

二、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乙方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四條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一、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勞動報酬爲元,包含社保部分。

二、試用期滿後,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月勞動報酬爲元,包含社保部分。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的工資發放日爲每月28日左右。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五條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資中代爲扣繳。

第六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有職業危害的工種應在合同約定中告知,甲方應爲乙方的生產工作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甲方必須自覺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七條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七、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或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或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裁減人員方案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勞動合同期滿,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條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六款第七款的約定解除本勞動合同。3

第八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方違法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向乙方支付賠償金;乙方違法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後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時,按國家新的法律法規執行。

4、本合同依法訂立,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第三篇:杭州新勞動合同範本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 文化程度: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 一、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按下列第 項確定。 1、固定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終止。 二、本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要求 乙方從事工作,工作地點在 。 乙方工作應達到以下標準。根據甲方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時間按下列第項確定: 1、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的不定時工作制。 3、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結算週期:按結算。 二、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乙方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四條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一、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勞動報酬爲元。 二、試用期滿後,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月勞動報酬爲元,或根據甲方確定的薪酬制度確定爲 。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的工資發放日爲每月日。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五條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資中代爲扣繳。 第六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有職業危害的工種應在合同約定中告知,甲方應爲乙方的生產工作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甲方必須自覺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七條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七、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或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或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裁減人員方案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勞動合同期滿,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條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六款第七款的約定解除本勞動合同。 第八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方違法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向乙方支付賠償金;乙方違法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後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時,按國家新的法律法規執行。 4、本合同依法訂立,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第四篇:杭州-勞動合同

勞 動 合 同 書

甲方:杭州百倡貿易有限公司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甲方:杭州百倡貿易有限公司

企業法定代表人:孔繼祥

乙方:

性別:民族:文化程度:國籍: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證(護照)號碼:

現居住地址:

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二、 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於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於年月日終止。

本合同期滿,雙方的勞動關係自然終止;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部門崗位工作。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認真履行崗位工作職責,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相應的工作,並達到工

作標準。

第三條 工作地點爲。

第四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工作地點。

第五條 乙方應在上述崗位職責範圍內履行甲方指派的工作和行使授予的權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

可根據本單位經營或工作上的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能力、業績、表現、健康狀況等,調整乙方的上

述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和職責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對乙方工作內容或工作地點的改變、晉升、崗

位調整等,也包括雖然職位或崗位不變但工作內容、職責或範圍改變的情形。

第六條 乙方不得擅自超越甲方賦予的權力行事。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應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忠於職守,勤奮工作,履行所在崗位職責;

(2)在工作時間內,確保自身的工作達到甲方爲其規定的崗位職責標準;同時,如工作上有需求

時,還應完成爲其安排的本崗位工作以外的臨時性工作;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爲本人或其它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七條 乙方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從事與甲方合法利益相悖的活動。乙方承諾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甲方

事先書面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全職或兼職的受僱於他人,從事任何性質和形

式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諮詢或從事經營活動。合同期內,乙方更不得參與或幫助其他組織、個

人從事對甲方構成商業競爭的活動。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度;

第八條乙方的具體工作時間將根據乙方實行的工時制度及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以

調整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九條 乙方如因未能及時完成工作任務而自行延長工作時間,或者未經甲方要求或批准而自行延長工作

時間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對其所延長的工作時間支付任何報酬。

第十條 甲方可以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並根據具體情況安排相應調休。

第十一條乙方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具體辦法按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 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應於每月10日按月以銀行轉賬或甲方認

爲適當的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上月1日至最後一個工作日期間的工資。乙方的工資標準數額詳

見《聘用書》,《聘用書》爲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乙方薪資結構應符合甲方有關規定。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乙方工作崗位的變化、甲

方經營業績、市場行情,按照公司內部工資政策,調整乙方的工資,這種調整包括提高或降低

乙方的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乙方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按照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及甲方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乙方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和特殊成績,甲方可給予精神鼓勵和一定的物質獎勵。甲方也可根據

乙方的工作過失和其他違紀問題,甲方有權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甲方有權在不違反公佈及可公開獲悉的法律、法規的原則下,扣除乙方的部分工資、其他報酬

及報銷費用,以充抵乙方欠負甲方的任何數額及/或以支付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稅項、費用等及

或以作爲其他合法用途。

第十七條 因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或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按當年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

標準按月支付乙方生活費。

第十八條 爲保障乙方和其他員工的工資收入隱私權,乙方同意甲方在企業內部實行工資保密制度並保證

嚴格遵守該保密制度。乙方如出現泄露工資數額,或以非正當渠道獲知他人工資,或以他人工資

作爲個人申訴理由的行爲,將導致甲方按公司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罰。乙方若出現關於本人工資

(勞動報酬)方面的不明之處,應通過與甲方人力資源與行政部聯繫或溝通的方式來解決。

六、社會保險和其它福利待遇

第十九條甲方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規定爲乙方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手續,繳納相關費用,乙方按規

定承擔個人繳費部分,並由甲方代爲扣繳。

第二十條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其工傷待遇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現行規章

制度支付乙方病假工資。但乙方自殘身體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而造成的傷害與疾病除外。

第二十二條 甲方可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決定是否向員工發放獎金。如果發放的話,該獎金也只是對完成工

作任務且產生額外貢獻員工的獎勵(須根據績效考覈結果確定),因此,若雙方的勞動合同在

績效考覈之前解除或終止的,則乙方無權享受上述獎金。

第二十三條 乙方須提供身份證、暫住證等必備證明材料,以配合甲方爲乙方辦理相關福利保險登記工作。

若乙方因個人原因未能按規定提供,導致甲方延遲爲乙方繳納五險的,其後果將由乙方承擔。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與勞動紀律

第二十四條 甲方執行國家法律及有關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等法規、規章,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

動工具,保證乙方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環境中工作;同時積極配合乙方的工作,爲其完成本

合同規定之義務、遵守本合同和甲方的內部規章制度提供相應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甲方應根據經營和工作需要,對乙方進行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勞動安全衛生、公司規章等的

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六條 甲方根據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嚴格遵守國

家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及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

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職業技能。

第二十七條 甲方依法制定或修改的各項規章制度可通過向乙方提供書面文件、會議或培訓、電子郵件、張

貼通知等方式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八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按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

同。

第二十九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行政、人力資源、財務及業務等各項規章制度,以確保僱員的權利

和義務,並服從甲方的管理和領導。甲方的任何正式發文制度、規定及通知等於本合同的附件,

供雙方共同遵守。甲方將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適當的獎勵

或懲罰。

第三十條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有權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修改《員工手冊》,並應及時告知勞動者。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的變更,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辦理。 第三十二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和當地政府規定以及甲方的

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

2.

3.

4.

5.

6.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在錄用前對公司隱瞞、謊報個人工作經歷、資歷、即往歷史等背景及被刑事、治安處

罰等經歷或者提供虛假的學歷學位證書、資質等級證書以及其他不實材料等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 其他法定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並

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甲方也可以在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立即解除合同,並應當支付經濟補

償金:

1.

2.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

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應

提前三日通知甲方,法律另有規定除外。除第1種情況外,甲方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

2.

3.

4.

5.

6. 乙方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甲方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 甲方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其他法定情形。

甲方接到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後,應予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但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

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的情況除外。

第三十七條 除本合同第三十九條另有規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

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交接期內按照甲方規定的離職交接程序進行工作交

接。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後支付。未按照公司規定程序

辦理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公司視其情節按照有關規定做適當處罰。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甲方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甲方將在乙方完

成工作及財物交接後,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

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甲方出資培訓並依法簽訂《培訓服務協議》的,乙方辭職或因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被甲方解除

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按《培訓服務協議》的約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因乙方原因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乙方承諾,根據《保密、不競爭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的規定履行保密義務。在本合同有效期

內及雙方勞動合同關係終止、解除後,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個人或單位透露或

討論甲方的商業、技術等祕密,或其他一切屬於甲方所有的資料。如有違反,甲方有權追究乙

方責任。

第四十五條 乙方利用甲方的信息、資料、物質、設備和工具等開發的技術、軟件等任何成果,其使用權、

許可使用權、所有權和相關的知識產權均歸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或佔爲己

有;若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將上述技術、軟件等任何成果以乙方和/或任何第三人名義申請了

專利或者版權登記,乙方同意以人民幣壹元/件的轉讓費將以上技術、軟件、版權、專利權、

專利申請權以及任何相關權利獨家轉讓給甲方。

乙方承諾,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款提及的技術成果、作品、軟件、專利等任何成果用

作商業目的或者許可他人用於商業目的。

第四十六條 乙方承諾遵守職業道德和商業領域公認的準則。

第四十七條 乙方不得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從事任何與甲方構成競爭的業務,也不得持有與甲方構成競爭關係

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的股份、期權(stock option)或者其他形式的權利(因買賣上

市公司股票而短期持有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方造

成經濟或其他方面損失的,應按損失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勞動爭議

第四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

第五十條協商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

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一條 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保證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合同,並提供證明文件,如因乙方隱瞞事實真

相弄虛作假而引起的一切事宜,均由乙方負責。乙方承諾與甲方簽訂並履行本合同,不違反乙

方曾與第三方簽訂的任何法律文件,或者做出的承諾。

第五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對本合同條款進行的任何變更或補充,應由雙方協商一致並形成書面文件,經雙方簽署後生效。 第五十四條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或所在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或所在地區法規政策爲準。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籤 訂 日 期:年月日

第五篇:杭州市勞動合同範本

全日制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文化程度:住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

一、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按下列第項確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終止。

二、本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要求

乙方從事工作,工作地點在。 乙方工作應達到以下標準。根據甲方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時間按下列第項確定:

1、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的不定時工作制。

3、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結算週期:按結算。

二、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乙方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4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5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40小時。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四條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一、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勞動報酬爲元。

二、試用期滿後,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月勞動報酬爲元,或根據甲方確定的薪酬制度確定爲。1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的工資發放日爲每月日。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五條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資中代爲扣繳。

第六條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乙方具有本條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六款第七款的約定解除本勞動合同。

第七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方違法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向乙方支付賠償金人民幣5000元;乙方違法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000元。

第八條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後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時,按國家新的法律法規執行。

4、本合同依法訂立,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