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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生物環保養殖技術推廣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畜禽生物環保養殖技術推廣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畜禽生物環保養殖技術推廣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和規範畜禽生物環保養殖技術推廣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市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降低農村面源污染,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廣環保型養豬新模式的意見》(臨政發〔2008〕10號)《關於加快肉鴨產業發展的意見》(臨政發〔2011〕3號)和《***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推廣生態環保養殖的實施意見》(臨政發〔2011〕44號),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畜禽生物環保養殖技術推廣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畜禽生物環保養殖技術推廣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畜禽生物環保養殖技術推廣是指在畜禽養殖過程中,推廣新型生物發酵法,實現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有機結合的技術。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生物發酵法是指在畜禽養殖活動區鋪墊一定厚度的鋸末、稻殼、秸稈、米糠等墊料,加入一定比例的發酵菌種,與畜禽的排泄物混合並持續發酵,達到免沖洗、無臭味、零排放,從源頭上實行環保、無公害養殖的方法。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畜牧局負責分配、使用和管理。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審覈並落實專項資金預算,分配、撥付專項資金,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等;市畜牧局主要負責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年度項目計劃,對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進行管理和檢查,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和績效評價等。
第六條  縣區財政也要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畜禽生物環保養殖技術推廣,並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第二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七條  資金使用範圍。補助資金主要用於“生物環保”發酵牀建設,菌種、墊料購置等。
   第八條  補助標準。按照新增發酵牀面積給予補助
(一)養豬場(區)。新建或改擴建新增生物發酵牀面積每平方米補助3040元,每個場(區)最高補助不超過20萬元。
(二)養禽場(區)。新建或改擴建新增生物發酵牀面積每平方米補助15元,每個場(區)最高補助不超過20萬元。
第九條  資金補助方式。採取“先建後補、以獎代補”方式,對自願開展“生物環保”標準化建設,按“生物環保”方式新建或改擴建達到一定規模、標準化程度高的畜禽養殖場(區)進行補助。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十條  申報條件
1、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臨政辦發〔2009〕120號)規定;場舍設計科學,實行人畜分離、集中飼養、封閉管理,符合飼養防疫要求;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經營組織形式和管理制度科學規範,經營狀況良好。
    2、申報單位爲養殖小區的,須具有明確的責任主體和統一的管理服務組織,做到項目運行和生產組織權責明確,管理科學。具有一定的資金自籌能力,有采取“生物環保”飼養方式及開展相關配套標準化建設的積極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3、新建或改擴建後,豬年出欄達到2000頭以上,肉鴨、肉雞年出欄50000只以上。
4、新建或改擴建豬場新增環保飼養圈舍面積不得少於1000500平方米,肉鴨、肉雞新增環保飼養圈舍面積不得少於30001500平方米,且養豬環保圈舍面積佔整個飼養場飼養圈舍面積必須達到60%以上,肉鴨、肉雞、肉牛環保圈舍面積佔整個飼養場飼養圈舍面積必須達到100%;環保養豬墊料厚度不低於70cm80cm,肉鴨、肉雞墊料厚度不低於35cm30cm。
5、新建或改擴建的生物環保養殖場要符合防疫要求,配套相應隔離、消毒設施,利於排水通風,對生物環保墊料進行有效管理和使用,不發生黴爛。
6、飼養、出售、採購、應用等各種記錄要及時完整,檔案保存符合市級標準化養殖場要求。
第十一條  審批程序
市畜牧局、市財政局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編制下達畜禽生物環保養殖技術推廣項目年度申報指南,明確項目年度目標任務、工作重點和申報要求等。
各縣區畜牧、財政部門根據項目申報指南,結合當地畜禽生物環保養殖技術推廣規劃和發展要求,組織項目申報。開展“生物環保養殖”標準化建設的養殖(場)戶向縣區畜牧、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縣區畜牧、財政部門對按照生物環保型標準進行新建和改擴建的畜禽(豬、肉鴨、肉雞)養殖場進行實地考察,對飼養場的選址、用地及規模情況進行初審篩選,並對場(區)現狀進行文字和影像記錄存檔。初審合格的按排序擇優上報市畜牧局、市財政局。
市畜牧局、市財政局組織專家對各縣區上報項目進行評審,擇優確定扶持項目和財政補助資金額度,並聯合下達畜禽生物環保養殖項目年度計劃。
市財政局根據確定的畜禽生物環保養殖項目年度計劃,下達專項資金。
縣區畜牧、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年度計劃,組織各項目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審覈合格後上報市畜牧局、市財政局備案。縣區畜牧局、財政局要對上報項目的真實性和合規性負責。
項目的確定
市財政局、畜牧局對項目縣推薦的生態環保飼養場的選址、養殖規模、基礎設施建設情況以及實施方案進行審覈,符合條件的,在市財政局、畜牧局網站上進行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即確定爲項目實施單位。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上報的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實施,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建設地點和建設規模,確需變更或調整的,須逐級報送市級畜牧部門和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三條  項目竣工後,項目單位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各縣區要及時組織項目初步驗收驗收。對縣區驗收合格的項目,由市畜牧、財政部門組織進行復驗。複驗合格的,由縣區財政部門撥付資金。驗收和複驗報告要及時報送市畜牧局、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項目補貼資金的發放
項目實行以獎代補的原則,按照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對驗收合格的養殖場(小區),出具驗收合格證明,由項目單位憑驗收合格證明和有關憑證,到縣財政局進行報賬,領取補助資金;對驗收不合格的養殖場(小區),縣財政局不得撥付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縣區財政、畜牧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專款專用和資金使用效益發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違反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畜牧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